王 刚,贺章获,周 玉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金融研究所,北京 100010;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公司业务部,北京 100808;3.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部,北京 100083)
关于我国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
王刚1,贺章获2,周玉3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金融研究所,北京100010;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公司业务部,北京100808;3.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部,北京100083)
摘要:按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银行业应在2015年年底完成增值税改革。现行银行营业税制的确存在一定弊端,亟需改革,但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银行业实施营改增面临一系列难点,包括应税范围难界定、征税方法难确定、增值金额难计算、进项税额难抵扣、税制转换和实施成本高等。作为实体经济融资的主渠道,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波及面广,影响力大,需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因此,提出银行业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指出不宜笼统适用简易计税法,而应按照银行业务分类设计计税方法,同时就利益相关方如何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营改增;分业务计征
一、银行业现行营业税制的弊端
1994年税制改革时,银行业在金融保险业项下,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对其征收营业税。目前银行业营业税收入已成为我国营业税的重要来源*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5年6月财政收支情况》,上半年营业税收入9 749亿元,增长6%,其中,金融业营业税 2 373 亿元,增长23.3%。银行业营业税收入在金融业中一直居主体地位,2012年这一比例高达75%。。但现行营业税在制度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银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亟需改革,主要体现在:
一是抵扣链条中断,推高社会融资成本。银行业一方面要承担较高的营业税,同时自身购进固定资产、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导致抵扣链条中断;而接受银行服务的下游企业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由此导致社会纳税成本增加,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不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重复征税问题突出,妨碍内部专业化分工协作。现行营业税制要求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营业税,分工越细税负越重,不利于银行内部互联网借贷、理财、信用卡等部门独立运作,因为银行与上述实体间的业务往来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是出口不能实现零税率,金融服务贸易受制约。由于营业税依法不享受退税,增值税又不能抵扣,双重税负使金融服务出口税负较高,削弱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走出去。
四是部分计税规定不合理,银行业税负相对较重。例如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征收,银行对大量应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交税款,在近期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利润增速急剧下降的背景下,此种负担正日益突出*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1.8万亿元,同比增长35.7%,比年初增加3 222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增量;不良贷款率1.82%,比年初上升0.22个百分点。2015年1—6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实现利润1.1万亿元,增速同比下降13.03个百分点。同期四大行中有三家利润同比增速在1%以下,其中工商银行利润同比增长仅为0.7%。。同时,金融商品转让要求按差价收入征税,但对负差的抵扣有诸多限制*例如只允许在以后同类产品的正差中抵扣,且抵扣时间限制在年度内,不允许跨年度抵扣,也不允许不同种类产品互抵。。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但存贷款等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种,但税率一般在3%以下,而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率为5%,包含各种附加税后负担更重。
二、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能从根本上解决税制障碍,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银行改征增值税后,客户可将支付贷款利息、各种服务收费缴纳的增值税在后续环节抵扣,减少重复征税。二是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相当于为纳税人扣除了对银行服务缴纳的增值税,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大了盈利空间,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三是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分工。我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且内部结构不合理、效益不高,银行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助于分离咨询、评估、研发等外包劳务,促进社会分工精细化、推动第三产业发展。
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制度同样有利于银行业稳健发展。一是降低税负。银行外购设备等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通过抵扣销项税额的方式“收回”,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二是提升经营效率。抵扣机制能推动银行内部服务细分和非核心业务外包,提高专业化程度和经营效率。三是提高国际竞争力。银行服务出口环节可享受退税,能促进银行业“走出去”,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
客户数量大,服务种类多、业务环节复杂等特点导致银行业改征增值税要面对一系列特殊困难。
一是应税范围难界定。生产企业、贸易加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都有明确的经营对象,计算每笔业务收费及销项税额时有确定的计算范围。银行经营的主体是货币资金,收费项目多且盈利模式复杂,较难准确划分应税范围。
二是征税方法难确定。银行业务涵盖最终消费者和生产者,既有核心业务也有附属业务,既有传统业务也有创新业务,其收费和盈利模式也各不相同。传统存贷款业务、咨询等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的收入实现方式、成本构成、抵扣发票的获取方式均有不同,难以采用统一的征收方式。
三是进项税额难抵扣。银行服务群体包括大量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客户,向其支付利息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很难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确定其中包含的增值税。如果个人存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直接拉低银行利润上百亿元[1]。
四是税制转换和实施成本高。由于银行业网点多、业务量大,系统改造难度和转换成本很高,业务对接和转换工作量很大。据农业银行初步估算,“营改增”后如果在全行2万多个网点布放税控机,并相应增加税务专管员,一次性约需增加投入40亿元左右*中国金融业“营改增”问题及影响,引自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http://www.cf40.org.cn/plus/view.php?aid=9657。2015年8月20日检索。。同时,银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只有有效解决增值税发票问题,才能满足银行业增值税征缴需要*仅以资产规模接近中型城市商业银行的外资银行渣打银行为例,据估测“营改增”后每月需要给企业开票80万张,按照增值税票单价0.4元核算,为此每月需要多增加发票购买成本32万元,并新增40人专门负责开票。。
五是优惠政策难延续。在现行营业税税制下,对银行从事国家鼓励的金融业务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助学贷款、小额涉农贷款、国债、同业往来等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按3%征收,营改增后面临着如何延续这些优惠政策的问题。
四、关注银行业营改增的潜在影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我国实体经济融资的主渠道,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独特地位,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波及面大,需高度关注其潜在影响。
一是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未将主要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或者针对不同金融服务实行低税率、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如果我国也“照方抓药”大规模减免增值税,会造成国家税收数千亿元量级的急剧减少;同时,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也将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产生影响。
二是对银行财务状况将造成负面影响。营改增后银行营业收入将实现价税分离,导致营业收入减少。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的上游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其销项税负会增加银行外购成本,压缩盈利空间,影响成本收入比等多项指标[2]。
三是对配套制度的影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银行业要设计与行业经营实践相适应的增值税发票制度,还要考虑如何在增值税方案中体现并延续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银行业还可能出现因固定资产投入较少导致进项税额偏少、税负增加的情况,也需要相应的配套解决措施。
四是对纳税管理实务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发票管理、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内控机制完善等将显著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对银行税务管理提出严峻挑战[3]。
五、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基本原则
作为牵连影响面甚广的综合性税制改革,银行业“营改增”能否真正降低行业本身和实体经济的税负,关键是要进行妥善的制度设计与衡量,特别注重税率的选择和征收方式的可行性,为此在设计税制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是体现增值税基本计税原理。力求构建完整的抵扣链条,实现银行外购进项税款和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支出准予抵扣。
二是尽量控制银行税务管理成本。税制设计要充分考虑银行业务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少增加或不增加银行税务管理成本。
三是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产生大的影响。银行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总额应大体持平,保证政府增收与企业发展相协调。
四是不简单照搬照抄国际做法。尽管目前多数国家对银行非直接收费服务采取免税或零税率,但其大都通过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抵消增值税免税的影响。我国银行业利润高速增长期虽已结束,但目前盈利水平较高,实行免税或零税率不仅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冲击,也会引起社会舆论指责。
五是不影响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因我国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而影响银行业服务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六是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对三农和小微等普惠金融服务、金融业“走出去”、金融互联网业务、POS机支付等应给予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二)银行业不宜实行简易计税法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11年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金融保险业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对照前述原则进行分析,简易计税法并非最佳选择,理由如下: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会计核算相对薄弱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二是“换汤不换药”,没有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依然无法抵扣,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也无法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因此,简易计税法仅是在名义上实施而非实质实施增值税改革。
三是对不同业务类型实行“一刀切”。不同的银行业务具有不同性质,应采取有差异的计税方式。如银行直接收费服务与现代服务业收费没有本质区别,完全可以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但简易计税法没有对直接收费服务区别对待。
四是简易计税法仅是过渡,一般计税方法才是银行业增值税未来的改革方向。考虑到银行税务处理系统改造难度大,如果计税方法一再变动将导致银行被迫多次实施系统改造,税务管理成本将显著提升,不如争取一步到位。
(三)按照银行业务分类设计增值税制度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将银行业务分类征收增值税的理念和做法,对银行业务分别按照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间接盈利金融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4个大类分别设计增值税计税方法[3]。具体而言,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机构往来等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实质是银行的投资业务,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建议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贵金属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可按照一般增值税业务(税率17%)征收增值税。顾问与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服务可按照其他服务行业的税率(6%)征收增值税。
对金融中介服务应采取特殊的计税方法。一般认为,银行存贷业务等中介服务增值税销项为存贷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因为存款利息支出可视为存款人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进项范畴。由于实务中逐笔计算存贷款利差比较困难,建议按照贷款利息收入×收益率×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销项税额。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由银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在报表中以“利息收入”科目反映,收益率=净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该收益率可由财税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定期确定发布;增值税税率由财税部门按照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大体持平的原则计算确定。
在分业务计征方法下,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准予抵扣销项税款,下游的借款企业和接受银行服务的客户可将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
(四)协调推进,做好银行业营改增准备工作
1.财税部门应稳妥推进银行业增值税改革
一是深入听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意见,研究出台适合国情的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较充裕的实施准备时间,并明确过渡期安排。
二是实行特殊的发票管理制度。考虑到银行业务交易频繁、服务项目多、业务量大等特点,这将考验现行金税系统的持续运作,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制度造成冲击。鉴于银行系统健全、内控管理严格,银行单证社会认可度较高,为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带来的高成本,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提高防伪技术的前提下,以银行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单证(可增加增值税等必要栏目)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银行增值税计税凭证。换言之,征管思路由“以票控税”向“以信息控税”转变,同时加强增值税的电子审计,甄别处置税收欺诈行为。
三是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基础上,有必要结合效率原则继续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银行业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营改增实施准备工作
一是提前做好营改增实施的培训准备工作,了解和掌握相关原理和征缴政策,力争实现税制无缝链接与平稳过渡。
二是完善税务管理组织架构。增值税需在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因此难以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税务风险可能由总行分散至各级行。建议在各类法人机构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或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完善税务内控管理。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汇总申报,如采取“省级就地预缴,总行汇总清算”的方法,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三是改造业务和会计核算系统。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设置多个科目才能完整准确地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金。“营改增”对银行部分财务指标及财务报告披露也会产生影响,需要及时修订会计核算办法,更新涉税信息披露,在现有会计和业务系统基础上开发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新税制要求的税务操作流程,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3.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推动银行业增值税改革
建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及时充分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协调财税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增值税政策。同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向财税部门反馈银行业增值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努力确保银行业“营改增”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马明.“营改增”影响商业银行运营模式的关键问题和策略探讨[J].金融会计,2015(2):32-34.
[2]窦仁政.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业增值税改革[J].金融会计,2015(1):9-10.
[3]赵杰,周厚宁,郭世惠,等.对商业银行税负及“营改增”改革情况的调研[J].金融纵横,2014(11):7-11.
(责任编辑许若茜)
Thinking on Changing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in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WANG Gang1, HE Zhang-huo2, ZHOU Yu3
(1.Research Institute of Finance,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 State Counicl,Beijing 100010, China; 2.Business Department of Head Office of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Beijing 100808, China; 3. Department of Finance, Sinopec International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Corporation,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In accordance with the “twelfth five-year” plan of the state council about the pilot work deployment of expanding the changing of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T to VAT), the banking industry should completed the value-added tax reform by the end of 2015. The business tax of current bank indeed has some disadvantages and needs reform, but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its business, banking industry is facing a series of difficul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BT to VAT, including that the taxable scope is difficult to define, that taxation method is difficult to decide, that the amount of value-added tax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at the input tax is difficult in deduction, that the tax system transform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cost is higher and so on. As the main channel of financing of real economy, the implementation of BT to VAT of banking sector will have big and wide scale influence and need to be controlled balancely and comprehensively. This report propose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BT to VAT of banking sector, and pointed out that simple tax assessment method should not be general summarized, but shall be de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nking business tax classification and we proposed related advice for the stakeholders on how to make preparation in implementation of BT to VAT.
Key words:banking industry; changing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levy by business
文章编号:1674-8425(2016)04-0001-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4-8425(s).2016.04.001
作者简介:王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监管。
收稿日期:2016-03-14
引用格式:王刚,贺章获,周玉.关于我国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4):1-5.
Citation format:WANG Gang, HE Zhang-huo, ZHOU Yu.Thinking on Changing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in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6(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