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江辉
(湘潭大学 信息工程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论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教育“当事人”模式
彭江辉
(湘潭大学 信息工程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当代大学生总体上对法治表示认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理念普遍具备,并正在逐步深化。但大学生了解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不够、对法治观念的理解深度不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不强、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心理认可度不高、就业歧视问题缺乏有效解决途径。大学生对于法治的价值的认识应当脱离肤浅的工具主义,正确全面地理解法治的价值,并培育法律信仰。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教育“当事人模式”的构建实现了学生民主管理、自我管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生日常实践中养成,创新了高校学生工作模式。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教育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于24个字的识记层面,更要深入了解其深刻内涵;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教育模式,更应将核心价值观与当代大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切实可行的实践养成模式。那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必须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核心价值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在高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中,达到“百姓日用而不知”的效果,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的根本原则和目标。
1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重德轻刑,重人治轻法治。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律传统,使得人们缺乏一种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法治距离成为人们自觉的生活方式更是相去甚远。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核心层面理解法治观念的科学内涵。
一是正确理解法治的价值。对法治价值的理解主要有工具性的和实体性的,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国的工具,更应着眼于法治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原则和法治所要达成的社会目标。把法治的价值理解为保证法律规则的有效性,这是工具性的法治观。梁启超在批评工具主义法治观时也认为,中国古代的法治主义有两大缺点,其一,立法权操于君主之手,“不能正本清源”,故法治实为专制;其二,把法律作为尺寸,把人视为可以用尺寸来度量的“布匹土石”,否定人的自由意志,故法治主义实为“物治主义”。[2]实体性的法治价值观,注重的是法治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原则和法治所要达成的社会目标。法治自身就应该蕴涵自由、权利、公平、正义等人类普适价值,并作为培育这些价值的一种方法。这是法治自身所包含的“善”。哈耶克认为,自由是社会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一般规则的诉求就是对法治的诉求。“当我们遵守法律时,我们并不是在服从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3]由此可见,哈耶克强调的是法治所蕴涵的自由价值,因为法律中蕴涵自由这种普适价值,人们为了自由才会服从法律,而不是国家治理工具层面上的强制服从。德沃金则强调法治里的权利价值。德沃金认为,法治“是一种按照准确的、公开的个人权利概念来治理的理念。它不像规则本本概念那样在法治与实体正义之间作区分。相反,它要求,作为法律理念的一部分,规则文本里的规则要统摄和实施道德权利”[4]。因而,法治的工具性价值不是其价值的全部,自由、权利、公平、正义等普适性价值是其实体性价值的应有之义。法治要得到民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尊重,是因为其自身对于这些普适性价值的契合和贯彻,这种自然法层面的评价准则才是经得起历史和实践考验的终极标准。我们要批判单一的法治工具主义价值观,认识到工具主义价值观的局限性,但是我们不能否定法治的工具性价值,他仍是法治的品性之一,而且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是培育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中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中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5]。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具有至高无上性,政府和执政党在内的任何组织,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任何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权力必须受制于法律。立法机关通过合理正当的程序制定的法律必须充分表达民意,这是树立法律权威,营造法治大环境的前提,也是迈向实然法治的第一步。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6]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法治的实体价值,法治国家的法律全面反映社会公众意志,人们在遵守法律时不是在服从,而是对法律中所蕴含的自由、公平、正义等实体价值的信仰和追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7]
2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教育的一种实践探索——“当事人模式”
下文将以湘潭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在实践中的探索为例,探讨构建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教育的“当事人模式”。
2.1“当事人模式”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湘潭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现有本科生2 881人,共83个自然班,是人数较多的工科大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必须健全制度、依靠制度、用好制度,必须依法治学。学院通过召开团、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民管会成员从各班团、学代表中选举产生,信息工程学院下设3个系,7个专业,每个年级每个专业设一名民管会委员,民管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团成员,民管会主任团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民管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实行提案制,代表所在年级专业的学生向学院反映学生诉求;每学期初论证本学期团学活动的可行性;参与和听证学工相关制度的制定;督促学风建设。
2.2“当事人模式”的运作方式
2014年,学院重点在学风建设方面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教育“当事人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下文将以抓学生到课率为例详细介绍“当事人模式”的具体运作。
首先,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召开团、学代表大会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院团委学生会学习部结合学校相关制度拟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制度的初稿,提交民管会论证。民管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最后集中定稿试行。依此程序,学院相继出台了《课堂考勤实施细则》《请销假制度》《寝风建设实施细则》等。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制定制度,实现了“法律”的制定全面反映学生意志的目标,学生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是服从“自己的法律”,同时,也会自觉地维护制度刚性和严格依制度办事原则,实现了让学生体验到“法律”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从而,使全体学生都投身到制度建设中去。
其次,做到严格执“法”。每个班开学提交本学期考勤安排表,责任到人,学院在推行双考勤制度的同时,每个班配备了签到本,每堂课由考勤员负责签到,各班考勤员每周将考勤结果汇总至各专业民管会委员,民管会将数据提交主任团成员汇总,反馈至学工办老师。学工办老师根据课堂考勤制度和旷课情况给学生下发预警通知书,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班主任和家长。让学生自己制定制度,自己执行制度,正是因为制度的制定代表的学生的意愿,学生是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当事人”。因此,学生才有了自觉执行和监督制度执行的动力和自主性。
再次,做到公正司“法”。对于一学期最后汇总的旷课情况,在征求班委、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风建设监督委员会根据制度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审定。从制度的制定到制度的执行,再到制度的监督落实,将自主权交由学生,让学生在民主管理与自我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的身份接受民主、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观,以自觉的行动践行核心价值观。
2.3“当事人模式”运行效果
一是实现了学生民主管理、自我管理。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三自作用的发挥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创新提升教育理念、完善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是实施民主办学、增强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重要渠道,更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舞台。三自作用的发挥必须借助一定的体制机制,“当事人模式”让学生三自作用的发挥看得见、摸得着、行得通。学院在学风建设中推行“当事人模式”以后,学院的课堂到课率大大提高,而且已经进入良性运转,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学生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二是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生日常实践中养成。民主、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在学生中已入脑,但是如何让其入心,并且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还有很多工作可做。“当事人模式”使学生参与到学生工作中间来,用民主的方式产生组织机构;在充分了解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制度;由团委学生会和班级干部具体执行制度;最后,由执法者汇总数据交由学风监督委员会督促落实制度。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使学生群体形成一种与核心价值观建设同频同振、同向同行的正效应。
三是创新了高校学生工作模式。高校学生工作管理模式一直重视服务理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仍以说教为主,以事后矫正为主。“开创者”从零开始创造高峰,“补漏者”是从水底开始填平海沟。所以,“补漏者”实际创造的价值未必输于“开创者”。高校学生工作有大部分都是充当确保后方稳固的“补漏者”角色,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8]。但是,高校的学工队伍必须还要充当“开创者”的角色,改变以往说教的工作模式,发挥学生的自主权,变被动为主动。改变长期事后矫正的工作方式,治病于未病。在强化服务理念的同时,更加要注重学生的发展。“当事人模式”是将法治观念与高校学生工作的有效结合,充分实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无疑是对高校学生工作模式的实践创新。
综上,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教育“当事人”模式的探索是高校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时代课题,对于推进高校依法治校进程和创新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是满足当代大学生确立正确价值观的需要和在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途径的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 韩振峰.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个基本思路[EB/OL].(2015-04-07)[2015-05-22].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407/c83859-26809202.html.
[2]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台湾: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7.
[3]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4] 夏勇.公法(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 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6):109-115.
[6] 胡天生.大学生法律信仰探索[J].当代青年研究,2005(8):8-10.
[7] 哈罗法·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8] 纪东冲.善“补漏”者能“补天”[EB/OL].(2015-05-19)[2015-06-03].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519/c1003-27020358.html.
(责任校对晏小敏)
doi:10.13582/j.cnki.1674-5884.2016.04.041
收稿日期:20150719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13C941)
作者简介:彭江辉(1982-),男,湖南岳阳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5884(2016)04-01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