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代月 孙菲菲
摘 要:《克罗茨纳赫笔记》构成了马克思超越政治理性、转向社会批判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私有财产与政治的关系,以及法国大革命大量材料的摘抄,马克思了解到:私有财产决定政治的历史演进以及内部结构;资产阶级代议制并不能实现人民主权,仅仅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形式;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关系构成现代政治矛盾的关键,它决定着现代社会发展的走向。马克思所取得的这些理论认识,促使他进一步把握到政治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缺陷,从而超越政治理性转向社会批判。
关键词:政治理性;社会批判;民主制;《克罗茨纳赫笔记》
作者简介:王代月,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副教授,从事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研究;孙菲菲,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教师,从事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七批特别资助课题“转折中的青年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项目编号:2014T70187;北京市社科规划课题“马克思劳动视域中的正义观及对北京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义”,项目编号:14KDB007
中图分类号:A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2-0039-07
近年来,国内逐渐有学者关注和研究马克思早期政治批判思想。然而研究的推进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老问题,即如何定位马克思早期的思想。学界有两种基本做法。一种做法以“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为指导,将成熟马克思的思想作为标尺来反观马克思早期的思想,由此判定马克思早期思想的不成熟,这种解读方法为阿尔都塞和张一兵称为目的论的解读方法,存在一定缺陷,然而长期以来,它在马克思理论研究学界占据着主导地位。另外一种方法是近年在学界逐渐兴起的,它以历史主义方法为指导,深入到马克思早期思想内部,以内在发生学的视角承认马克思早期思想所具有的独特内涵与价值。
列宁曾将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归纳为两个转变,即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以及由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对于第一个转变,我国学界展开了较为充分的研究,然而对于第二个转变,我国学界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解。由于马克思后来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这个思想表明在由资产阶级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存在着政治统治形式变化的过渡时期,政治革命构成社会革命的重要内容。在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影响下,马克思早期所经历的第二个转变被解读为马克思超越了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形式,追求实现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形式。这意味着政治统治形式的转变构成了马克思早期政治立场转变的重要内容。这种理解如果放置到马克思晚期,不存在错误。然而,对于青年马克思而言,他由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变的实现,所诉诸的逻辑是超越政治理性,由政治批判转向社会批判,而不是由一种政治统治形式转向另外一种政治统治形式。因此,要正确地解读马克思早期所实现的第二个转变,就需要我们深入把握马克思究竟是如何在青年黑格尔派普遍迷信政治理性的氛围中,克服对政治理性的迷信,超越政治理性的。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所遗留的问题
迷信政治是青年黑格尔派的普遍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他们对政治自身所具有的自足性以及通过政治理性来解决现实问题有效性的迷信。曾受青年黑格尔派影响的马克思,同样相信政治理性。只是在对现实物质利益的遭遇中,马克思意识到政治理性在物质利益的强大影响下不堪一击。由此,促使他清理对政治理性的迷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其初步成果。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政治理性展开了批判,通过颠倒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彰显出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影响,初步克服了政治国家具有自足性的迷信。然而,马克思此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消解政治理性的逻辑。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重点在于揭示黑格尔立宪君主制的自相矛盾。在1842年3月5日写给卢格的信中,马克思就将立宪君主制确定为他批判的重心。他写道:“我为《德国年鉴》写的另一篇文章是在内部的国家制度问题上对黑格尔自然法的批判。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同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1](P23)在1842年8月中至9月下给达哥贝尔特·奥本海姆所写的信中,马克思再次提及他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重心。他写道:“如果我的看法同您不一致,那么我打算(只要您认为合适)把我的批判作为我的那篇反对黑格尔立宪君主制学说的文章Ⅱ的附录提供给《轶文集》。”[1](P36)马克思对黑格尔立宪君主制学说一贯的批判态度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被延续,这种批判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其一是方法论层面,批判黑格尔倒谓为主的逻辑神秘主义,不是从政治制度本身的逻辑出发研究政治制度,而是从逻辑出发研究政治制度,使政治制度各个环节变为逻辑发展的材料;其二是对黑格尔立宪君主制的三个环节,即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所内含的矛盾和错误逐一展开批判。
在王权部分,马克思着重批判了黑格尔的三个错误。其一,他利用逻辑的神秘主义,从国家作为有机体的存在出发,认为国家的普遍性只能通过单一的意志和主体表现出来,由此将作为普遍性的主权混同于王权,将君主神化;其二,从君主的自然属性而不是社会属性来把握君主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不是将国家职能看作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而是将国家职能和活动看作外在于人的一种普遍性,因此得出个人与国家职能之间的联系是“外在和偶然的”[2](P29)观点;其三,将君主主权与人民主权这两种相互矛盾的东西纠缠在一起,没有看到这两种主权的内在对立。在行政权部分,马克思对官僚政治进行了批判。官僚政治是国家的形式主义,它奉行着同业公会的秘密精神和对私利的谋求意识,体现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官僚的合法性在客观方面是考试确定的,在主观方面是由君主的任意所确立的。马克思认为以考试来遴选官僚,将成为国家公民当作一项技巧的问题,不仅很荒唐,而且历史上也未曾有过。而君主作为国家职能的执行者,他本身是无权将国家的活动分配给不同的官僚的,这种行为无异于出租国家。对于立法权,马克思首先指出黑格尔没有解决政治制度与立法权关系所存在的二律背反问题。其根源在于黑格尔缺乏对现实国家的历史分析。政治制度与立法权产生二律背反是现代政治的产物,国家抽象化,脱离市民社会取得一种形式的普遍性,立法权和行政权不是由人民意愿所产生。其次,针对黑格尔将等级要素视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沟通的中介,马克思指出由于官员掌握着国家事务的知识,没有等级他们也能完成普遍事务,因此等级代表仅仅是装饰品。而且各等级追求的并不是普遍利益,而是私人观点和私人利益,因此普遍事务并不是等级追求和实现的对象。由此,马克思总结道,立宪国家由于脱离人民,仅仅具有形式的普遍性,并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利益。“这种国家利益成了一种形式性,成了人民生活的调味品,成了一种仪式。”[2](P82)
马克思延续了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传统,即反对黑格尔将立宪君主制视为理性的国家。对于此时期的马克思而言,他认为民主制是高于君主制的政治形式,因此民主制才是真正的理性国家。虽然吕贝尔、拉宾等认为马克思所谓的民主制,并非是资产阶级的代议制,而是超越资本主义政治形式的一种未来的理想政治形式,然而只要马克思依然从政治的层次来考虑问题,试图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统一的希望寄托于民主制,就表明马克思并没有根本上克服对政治理性的迷信,他只是希望以一种政治形式取代另一种政治形式。
马克思之所以不能真正克服政治理性,知识储备的不足是重要原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以历史消解黑格尔的逻辑,强调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性,然而根据马克思所列举的中世纪长子继承制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他对近代市民社会知之甚少,这使他在论及市民社会时,写下了“关于这一点要在《市民社会》这一章中进一步阐述”[2](P102)。在对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论述中,马克思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与对立,将两者看成是天和地的关系。这实际并不能证明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对现实市民社会以及与政治国家具体关系缺乏深入的历史知识,使马克思此时期无法克服对政治理性的迷信,这作为遗留问题,促使他利用克罗茨纳赫退回书斋的机会,实现对政治史相关知识的积累。
二、私有财产对政治的决定性影响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指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3](P253)从理性的角度把握国家,需要妥善处理好国家与私有财产的关系。一方面,理性国家并不排斥私有财产,黑格尔在对柏拉图进行批判时指出,私有财产构成国家历史发展的环节,没有私有财产这种特殊性因素,国家就不能向前迈进,国家的普遍性也就无法进入到人们的意识中。另一方面,私有财产不构成国家的实体,相反,国家构成了私有财产的存在根据与目的。为了实现理性国家,甚至可以牺牲私有财产。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遭遇了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相反的现实,私有财产所具有的强大影响,消解了国家的普遍性,他写道:“把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存在、国家的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4](P285)问题在于,政治受到私有财产影响是常态还是非常态。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通过对政治史的了解,回答了上述问题:私有财产影响政治具有久远的历史传统,并非发生在当时德国的特殊现象。
私有财产对政治的影响始于原始社会末期。在第四笔记本“法国史札记”部分,马克思摘抄了欧洲早期历史的情况。最初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而是土地公共所有,在部落制度中,人与人相互依赖。随着农业的产生,以及外在暴力的影响,土地的私人所有(Sondereigentum)现象产生。但此时的土地私人所有要以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为基础,类似于马克思后来论述农业公社时的次生形态,具有二重性。在此基础上,产生出了第二种对土地的私有制,即采邑,以及第三种私有财产,即需要接受别人的庇护,缴纳封建地租的地产。
采邑制度的实施破坏了日耳曼人的部落共同体,居民划分的标准不再是部落的村社,而是封地以及国王官宦的卫队,城市法逐渐取代民族法。中世纪实际的统治者是封地的占有者,即封君和封臣。获得封地,就需要对封君效忠,采邑制度构成中世纪政治制度的基础。
私有财产状况决定着政治活动的目的以及政治参与者的构成。“由于财产状况而具有影响的一切东西,在债主、封地占有者、承租人、有利企业的头头身上变成了中间性权力,政府依赖它并不比臣民差。”[5](P65)经济因素决定着议会的召开以及议会成员的构成。国王召开议会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收税。“国王对于得到的赋税感到满意,解散了议会。”[5](P53)各个等级作为实际的出钱人,他们的经济状况决定了他们投票的数量以及效力。实际的选举权归封地所有者。然而,中世纪末期,这种情况被改变。参加议会的不再局限于封地所有者,随着市民经济实力的壮大,他们能够给国王提供数额惊人的款项,为了让他们拥有收税权,自亨利三世起市民逐渐被邀请参加议会。不仅如此,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下级僧侣的代表也被邀请参加议会。国家制度的这些变化,并非是君主的开明,而是社会各阶级经济实力变化的结果。
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在于废除封建的私有财产,确立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1789年12月2日,法国国民议会决定没收教会财产,将“全部精神财富提供给国民”,理由是:“教会不是所有者,而只是保管员和管理员;因此,国家只要承担维护教会的装饰和交换的费用就能收回这些保管的财产并使之造福于国民。”马克思对此评述道:“没收教会财产主要是为了避免国家破产和满足国家债权人。因此:发行强行流通的国家证券——阿西涅(Assignaten)”,“这里有一个很大的矛盾:私有财产一方面是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却又被牺牲。”[6](P85)私有财产的被牺牲与受保护,取决于资产阶级的利益。
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法国大革命时期对激进平等要求进行限制。在第四笔记本中,马克思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一条中的“权利平等”处画了一条横线。法国大革命中,贫民和代表他们利益要求的激进派别所要求的平等不是法律上的平等,而是包括财产公平分配的社会平等:“使所有富人成为穷人”,“确立……唯一的真正的平等,财产平等。”[5](P27)在这种主张下,激进派实际是要取消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然而,即使是最温和的资产阶级代表们对此也不赞同。吉伦特派领袖皮埃尔·维克图尔尼安·弗尼奥在讲演中表明,平等仅仅是法律上的平等。“社会的人的平等只是权利的平等。它既不是财产的平等,也不是身高、体力、智力、活动、勤劳和工作的平等。”[6](P168)罗伯斯皮尔所领导的国民公会在1789年3月18日规定,提出类似激进派主张要处以死刑。通过这些措施,资产阶级否定了贫民瓜分私有财产的要求,确立了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稳固地位。
三、代议制作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
本扎曼·孔斯旦在《政治原则》中剖析了支撑代议制度的两个假设。首先是将国家视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体,将所有人视为拥有平等权利的个体。其次是认为人民利益能够通过选出的代表得到实现。代表以全体国家公民的身份履行代表权,即代表是公意的体现。然而,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对资产阶级代议制相关材料的摘抄显示,代议制作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支撑代议制的两个假设并不成立。
首先,国家并非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体,在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形式下,人民不具有真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国民议会所制定的《法国宪法》中,将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其中第三篇第二节第一条中界定了积极公民:“积极公民必须生来就是法国人,二十三岁,有住所,缴纳的直接税不少于三天的工资数额,不是当仆役,已在地方市政参议会和国民自卫军登记注册,履行了公民宣誓手续。”第七条规定:“积极公民为了能当复选人,应当符合许多很高的要求。”[5](P31)通过对财产、职业等条件的规定,很大一部分人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831年5月1日的《法兰西报》对此评论道:“我们肯定地说,目前的议院来源于垄断制,而不是来源于人民……谁创立了议院呢?是有一百埃巨的选民们。是谁创造了这些有一百埃巨的选民呢?是1817年2月通过的法律。是谁制定了这个法律呢?是另一个议院。可以随便在这里绕圈子,但遇不到人民。”[7](P59)人民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对象,并非是主体。
其次,民主权利被简化为投票权。民主制实质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代议制民主是民主制的重要形式。然而在现实中,民主权利被简化为投票权。“可见,真正荣获[最高奖赏]的法国人的数目只有八万选民(从不久以前开始,大约有二十万人)……对他们来说,五年举行一次的投票……就把他们的主权完全履行完了。”[7](P58)对于普通选民,他的民主权利在于投票,并不能真正参与到国家统治中。
第三,民主制下人民的利益并不能实现。根据民主制的构想,人民与他所选出的代表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委托人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然而,在对兰克的《历史政治杂志》的摘抄中,马克思记下了鲁阿耶·科拉尔的一段话:“议会不是由先于宪章出现的权利所决定,而是由以宪章作为基础的权利所决定;议会只能表达它自己的意见;向议会提出委托是被禁止的。”[5](P37)既然议会代表与选举者不具有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人民与代表之间就无法形成一种强行的约束关系,一旦代表被选出,他与人民之间就不再有直接关系,议会代表就不会以人民的利益为行动的准则。支配这些代表的是阶级、阶层以及他个人的利益。因此即使参与了投票,人民的处境也无法改善。
第四,人民主权成为各种势力利用的工具。黑格尔曾认为,人民假如没有组织起来就是一堆无定形的多数。因此,如何将人民组织起来,就使人民主权这个概念在历史上取得千差万别的内容。在摘引的瓦克斯穆特著作中,有一段维尼奥的讲演就体现了这点:“不幸的人民……皇权主义者企图利用宪法这个字眼来压迫你,无政府主义者滥用主权这个字眼的办法欺骗你。他们一方面让每一个市区都相信,主权就留在市区本身,另方面却差一点把共和国推翻掉。现在,反革命分子用平等和自由这些字眼来欺骗你。”[5](P27)人民成为各种势力实现自身利益所打出的旗号。
上述四个方面说明,在存在阶级对立与利益分歧的阶级社会,人民主权仅仅是资产阶级推翻封建贵族的统治、欺骗人民的政治手段,它实现的仅仅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政治权利。
四、现代政治与新社会因素的发现
《克罗茨纳赫笔记》题材广泛,时间跨度大。然而根据马克思所摘引的材料,以及他做的小标题、索引,我们可以看出他当时对这些材料内在线索有着清晰的把握。
根据马克思对每个历史时期财产与政治的关系,国家机构内部各阶级阶层利益的分歧,以及与人民关系的论述,我们大致可以从《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整理出人类历史发展的路线图。首先是没有私有财产存在的人类历史发展阶段。马克思对此引用了德国、瑞典和法国的历史进行了分析。其次是逐渐演变出私有财产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马克思着重分析了私有财产对政治的影响。最后是第三阶段。对于该阶段马克思并没有明确论述,散见于个别材料与段落中,即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阶段,人民主权不再是被利用的工具。
在第二个历史阶段,马克思发现了现代社会的构成要素,即第三等级,分析了这个等级逐渐获得政治解放的过程,并对市民的政治实质进行了分析。在《法国史札记》部分,马克思摘抄了法国第三等级的产生与存在状况。“公社和市民等级的产生,在两个阶级——封地占有者和非自由人(在此以前,几乎全体居民都分裂为这两个阶级,如果不算僧侣的话)——之间造成了第三等级,这个等级依靠争得和获得的权利,可以反抗暴力和专横。”[7](P49)此外,马克思还对第三等级如何与国王结盟、获得国王保护并有资格参加议会、逐步扩大政治权利的材料进行摘录。有关法国大革命的相关文献更是集中反映了第三等级成为财富贵族、取代佩剑贵族的过程。
马克思对第三等级(资产阶级)以及资产阶级政治的发现,具有双重意义。
第一,它意味着马克思发现了现代政治。马克思所处的德国政治关系复杂,他最初的批判对象主要是普鲁士专制制度。然而,马克思对克罗茨纳赫的研究使他意识到构成现代社会真正问题的并非是君主制,而是资本主义制度。《德法年鉴》上马克思的三封书信体现了这种变化。在第一封书信和第二封书信中,马克思批判的主要对象是君主专制制度。但在第二封信末尾,马克思提及工商业制度与剥削现象。在第三封书信中,马克思批判的对象发生了明显变化。由于从何处来已经没有争议,问题在于探讨向何处去。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为批判的对象。“批评家把代议制度从政治形式提升为普遍形式,并指出这种制度的真正的基本意义,也就迫使这些人越出自身的范围,因为他们的胜利同时就是他们的失败。”[1](P66)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构成了现实与未来的重要转折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进行研究,通过超越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实现对政治一般的超越。
《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有关“普照光”理论解释了马克思政治批判对象这种转变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每一种社会形式都存在多种社会关系,但有一种占据了主导地位,它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色彩。在普鲁士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着君主与资产阶级、君主与人民大众、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多重矛盾,它们相互纠结,构成了普鲁士政治现实。在这种多重的关系网络中,真正代表着历史发展趋势、具有必然性和时代价值的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它决定了德国社会未来的走向。
第二,现代政治同时也是被超越的出发点。法国大革命中,人民主权成为口号。然而,资产阶级并不能真正实现人民主权。资产阶级私有制具有的利己主义使议会代表不能超越破坏性的和地区性的利益,上升到普遍的人民利益。因此罗伯斯庇尔认为“内部的危险来自资产者(bourgeois)”[6](P169)。杜波尔在1791年5月17日的演讲中对此进行了论证:“个人权利和绝对权利,同我们的邻居和同胞没有任何关系,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思想,不过这种思想奇怪地同利己主义、贪欲和下流这些极其卑劣的狂热联系在一起,并毁灭着与之相对立的各种美德。”[8](P47)
这样就回到了黑格尔所提出的普遍等级问题上,究竟谁能超越特殊利益,代表真正的普遍利益。黑格尔认为官僚等级是普遍等级。但马克思早在《莱茵报》时期就对官僚政治进行了剖析,指出官僚等级囿于自身利益,将国家都当成实现他们飞黄腾达的工具。罗伯斯庇尔认为:“为了战胜资产者,必须团结人民。必须……使人们向长裤汉付款,使长裤汉留在城市里。必须充分供应他们武器,激励并教育他们。”伊萨傅写信给罗伯斯庇尔说:“穷人和长裤汉统治的时代已经来到了,因为他们是地球上的多数,而多数应该进行统治。”[6](P169)德国学者汉斯-彼得·耶克认为“长裤汉”概念发展了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人民概念:“1.在《黑格尔国家法的批判》里如此抽象地意识到的‘人民’的概念——这个概念表达了社会的总体利益,而不是个别的等级利益和私人利益——,获得了长裤汉的色彩”;“2.‘人民’——从巴黎长裤汉的现实中来理解——已具有阶级的特性,其特殊利益可以同普遍利益一致。”[8](P50)长裤汉具有革命积极性,并非是黑格尔的贱民。耶克由此得出结论,马克思从长裤汉的革命表现类推出无产阶级。
虽然并不能肯定马克思是否如耶克所言,由长裤汉发现了无产阶级,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马克思发现了人民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真实处境,物质上他们一无所有,政治上他们被排斥。这种被边缘的存在处境,有可能使他们成为不合理现实社会的掘墓者,就像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写到的:“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到底在哪里呢?答: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2](P213)
结 语
《克罗茨纳赫笔记》对于马克思的理论发展,具有两大重要影响。
其一,促使马克思超越政治理性。1843年夏天,马克思高度推崇人民主权以及民主制,到1843年10月却改变了对民主的看法,转向对政治一般的批判。《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通过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进一步确信政治并不具有自足性,它只是经济利益的反映,服务于经济利益。对当时代表着资产阶级最高政治形式代议制本质的揭示,使他逐渐意识到从政治上并不能根本解决社会问题,由此展开对民主制的批判,破除对政治理性的迷信,转向社会批判。因此,将马克思早期政治立场的转变视为对无产阶级政治统治形式的追求,是一种误读。
其二,为马克思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提供可能。政治经济学研究对于马克思理论的发展完善至关重要。然而马克思究竟是如何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目前学界依然存在争论。《克罗茨纳赫笔记》以丰富的史料证实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市民社会在近代取得经济学内涵,因此马克思要研究近代市民社会,必然要求研究政治经济学,这是马克思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内因。
参 考 文 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克罗次纳赫笔记》(续),载《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1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6] 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Exzerpte und Notizen 1843 Bis Januar 1845, Dietz Verlag Berlin, 1981.
[7] 马克思:《克罗次纳赫笔记》,载《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1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8] 汉斯-彼得·耶克:《克罗次纳赫笔记和〈黑格尔国家法的批判〉对历史知识和历史研究的作用的探讨》,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1992年第11期.
[责任编辑 付洪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