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希 杨白冰
摘 要:在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中,随着所有权不断分割、裂变成各式各样的产权以及产权不断被明晰界定,新的产权主体会获得收益,这种收益的产生一方面源自于激励,另一方面源自于对闲置资源的利用,其结果是开辟了新的税源,进而提高所得税收入、影响税制结构。这意味着,在解决税收收入不足以及税收调节问题时,可以不局限于传统的手段,通过在产权结构多元化过程中对不同产权主体的清晰界定与保护,同样可以促进新税基的产生,进而起到优化税制的作用。
关键词: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清晰;税制结构
作者简介:刘尚希,男,经济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公共理论与政策研究;杨白冰,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从事财政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2-0061-08
引 言
转型期的中国税收制度正面临着总量增速乏力以及结构性矛盾问题:一方面,在近两年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税收收入增速已经出现了下降的迹象,2013年与2014年,我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速分别为9.86%、7.82%,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同比增速首次低于两位数;另一方面,从税收收入结构看,2013年我国商品劳务税占比51.5%,所得税占比26.2%1。与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所得税比重较低(樊丽明,2014)[1]。这种税收收入结构映射的是税源结构。如何通过优化税源结构来为税制改革提供前提和条件,是税制改革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以往关于优化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多集中于对最优税率、征管水平的探讨,往往忽略了对税源的剖析。事实上,税源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如果没有充足的税源作为基础,税收制度设计得再完美也很难保证税收功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尝试从产权理论入手构建一个税收分析框架。旨在阐明在产权结构变迁的过程中,随着收益权的界定与明确,税源的变化情况,进而分析税源的变化对税制结构的影响。
一、从产权角度研究税收问题的合理性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对于产权的界定,至今学术界都未能统一。本文对产权的理解如下:首先,市场交易的实质并非是物与物的交换,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一组权利与另一组权利的交换(科斯,1960)[2];其次,人们对某种物品占有并非是指对某物实实在在的拥有或所有,而是拥有凝结在该物品身上的某一种或几种权利(巴泽尔,1990)[3],从这个角度来说,代表整体的所有权是相对不重要的,一个人并不需要拥有所有权就可以拥有物品的产权(张五常,1983)[4]。只要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并不需要拥有所有权就可以完成个人对于物品的消费和使用、获取收益;在此基础上,德姆塞兹(1967)[5]强调了产权的前提是交易的存在,并且,交易的价值是由产权决定的,而不需要依附于某种物品或劳务。
简而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是从所有权分化出来的,源自于所有权,又不同于所有权,取得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独立存在形式。产权不看重拥有、占有,而着重其通过交易而能带来利益或收益(刘尚希,2015)[6]。
事实上,产权与税收存在着本质联系。这是因为,第一,产权、收益与税收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如前文的定义,产权不看重拥有、占有,而侧重于其通过交易能带来利益或收益的特性;而税收的本质也是政府与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从这点来看,产权与税收天然存在着联系。
第二,制度的本质就是对产权的一种安排,而对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就是制度设计的具体体现。正如诺斯(1994)[7]所言,产权是个人支配其自身劳动及其所拥有之物品与劳务的权利。这种支配权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机制以及行为规范的函数。诺斯认为产权是制度的函数,制度的结构制约产权结构及产权结构的调整,而产权的变化影响制度变迁和演化的程度。
这意味着,制度是保证产权配置的基础,产权的配置则决定了制度的效果。可以说,制度本质上是形成一种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安排,而产权的配置对此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就税收制度的本质来说,它界定了不同个人之间的空间和获利方式,也关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其本质也是与产权紧密相连的。通过初始对产权界定与保护,税收制度实现了对不同活动主体基本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和认可;而随着产权结构的变化,税收制度的效果也将随之变动。
第三,所有权概念侧重于强调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而产权是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界定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强调的是支配运用财产时的适当规则,以使分别属于各种所有权关系的资源能够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依据经济效率、经济结构的演变、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刘明越,2013)[8]。
税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由于不同的产权安排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占有关系,因此,以产权为基础进行征税本身就是对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因此这是与税收的资源配置功能相契合的。
税收关乎政府与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其本质应该是对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重新配置。此外,从产权角度理解税收是对公共产品理论的进一步细化,即利益分配并不以物物交换为基础,每一种物品可以有不止一种权利,同样,每个个人也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物品的某种权利或某一些权利。因此,只有从产权的角度出发,才能理解利益分配,进而理解税收。
二、产权对税源影响的逻辑框架
产权通过交易获得收益的特性可以从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的扩展理论中得到说明。在市场中,分工是财富的根源,交换支持分工,市场交换活动使单独个体实现了链接,通过链接产生了涌现性(emergent properties)。交换双方从这种涌现性中获得回报,这种回报鼓励了人际联合的扩展,表现为市场半径的扩大。随着分工的扩大,市场交换行为的复杂化,产权也必将进行不断裂变、流动、重组与衍生(吉富星,2013)[9]。所以,即便所有权主体没有变化,从所有权基础上分化出来的产权也将不断地实现分解、重组、衍生等过程,其外延比初始的所有权更广泛、更复杂。本文认为产权的上述两个特性就是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也是产权结构变迁的基本趋势。
随着产权的不断分解、重组、衍生,原来界定清晰的产权(所有权)将变得模糊,此时需要对模糊的产权进行重新界定。因此,可以说,产权的界定也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它伴随着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而展开。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得,资产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技能各异的人们发现,并且通过交换他们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其有用性的最大价值。当交换获得的价值大于界定新产权产生的成本时,人们就倾向于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否则就会将这部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巴泽尔,1990)[3]。这一过程也是任何一个理性的个人或集体会遵循的。
具体来说,产权清晰界定意味着权、责、利的统一:一方面产权需要是完整的,产权是一系列权利,而完整的产权应包括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通过使用资源而获取租金的收益权以及通过出售或其他办法转让资源给他人的转让权(巴泽尔,1997)[3]。排他的使用权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特定财产的使用只有一个行为主体“财产拥有者可以采取任何方式使用其财产”并能排斥其他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及限制。独享的收益权意味着财产拥有者能全部享有通过合法方式使用财产所产生的收益。而自由的转让权则意味着财产拥有者有权决定财产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及转让方式。另一方面,产权内含的各权利需要得到充分的界定。即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性,经济当事人承担了决策的全部损益,所有未来价值被完全内部化。
如果说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推动力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那么产权清晰界定的过程则需要国家提供确保私有财产和自由秩序的宪政框架和法理规则。并且,这一规则的核心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一种保障,这种保障的强制力应该仅限于“财产各有所属”的抽象规则,而不是行政命令和政府强权。更进一步地,这种法律规则的确定又成为产权结构多元化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达和良序的规则系统,扩展秩序就不能自发生成和成长(韦森,2006)[10]。
从微观角度来说,在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中,随着产权界定清晰程度的提高,赋予行为主体完整的产权能够激励其高效、合理地利用资源,进而起到促进总收入增长、提高要素回报率的作用,这可以进一步扩大税源,影响税制结构,进而增加税收收入。
从宏观视角看,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可以重新整合整个社会的闲置资源,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这是因为,如前文所述,新信息的获得可以使得资产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人们重新发现,并且可以通过交换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获得最大价值。同时,这一过程所伴随的产权清晰界定是属于国家提供保护的范畴,对产权的清晰界定具有规模收益,特别是以法律进行的规定,可以促使整个经济形成新的组织结构,进而产生新的税源,提高税收收入。
三、企业、土地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源的影响机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变迁的过程就是产权结构由单一的政府控股转向多种经营主体,即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企业产权变迁最早产生于企业内部,为了打破僵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企业效益,一些乡镇企业家(凭借其自身的信用、才能)与政府之间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是企业家获得部分企业控制权(决策权与经营权);随着这部分企业绩效的不断提高,政府亦认识到将决策权与经营权交给有才能的企业家的重要性,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采取“放权让利”、“利改税”以及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民营化、建立现代企业等一系列举措,其本质是所有权的分解、转移以及最终实现权、责、利的重新统一。具体表现为:企业控制权的转移,逐步将企业的经营权与决策权由政府转移给有才能的企业家;更进一步地,为了激励企业家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剩余索取权也逐渐由完全国有向股东转移,主要包括奖金、红利以及股权等形式。当企业的控制权等于剩余索取权的时候,则意味着从所有权基础上分解、转移的新的产权形式重新实现了清晰界定。
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产权结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具体体现为企业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多元化,而随着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逐渐统一,企业产权的界定也逐渐清晰,产权的完整性、完全性得到加强。这不仅促进了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也激励了企业的商品生产,此外,随着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奖金、红利以及股权形式由政府向市场的转移,个人收益也随之增加,企业、居民财富得到积累。反映到税收上体现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日渐丰富。
通过考察我国城市土地、住房产权变迁过程我们发现,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起初是单向国有化的过程。由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逐步被行政配置所挤出,土地的使用者可以无偿无限期使用名义上属于国家的城市土地,从而形成了城市用地的低效率扩张和城市内部用地结构的严重扭曲,导致了对国有土地的极大浪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1982年的《宪法》只对土地的所有权作出笼统的规定,而对所有权之外的土地产权未予说明。直到1988年全国人大才对此作出了反应。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有关土地的条文中,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内容。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经济权利地位并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出售、交换、赠与、出租和用于抵押(曹建海,2001)[11]。相应的,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分割、衍生,也形成了新的税源,如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的颁布,意味着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的进一步统一。同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相应改为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住房市场上,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禁止买卖与转让。城市居民或家庭仅拥有一定时期的住房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都是模糊不清的,当时不存在住房税收问题。相应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税收制度在此后近三十年的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例如,从1956年到1986年,全国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每年多则三四亿元,少则六七千万元;契税几乎停止征收(尹华,2009)[12]。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居民或家庭拥有住房的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这种情况下居民拥有的住房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因此产生了新的税源,政府可以对居民拥有完整产权的自有房产征税。1993年以后,随着房地产交易的迅速扩大,契税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1993年的收入为6.2亿元,2014年达到4000亿元,21年间增长了6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36.1%
总的来说,无论是中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还是城市住房产权制度,首先都是在民间日益增强的市场竞争因素推动下形成的。而土地、住房所有权由国家向市场的转移,即为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随着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界定的逐渐清晰,资源不断从低效益用途转入高效益用途,资源配置得以优化,与土地、住房产权有关的各方实现了净收入的增加,进而一方面产生了新的税源,另一方面扩大了原有税源,从而增加了税收收入。
四、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源结构影响的实证研究
根据前文的分析,产权结构的变迁将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激励机制以及最终收入分配的方式的不同,进而开辟新的税源,对税制结构产生影响。为了检验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源结构的影响,本文以世界上37个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为样本,运用横截面数据构建实证模型进行分析。由于税收收入结构映射的是税源结构,因此,考虑到数据可得性,这里以税收收入结构代替税源结构作为被解释变量;而在产权的量化方面,我们仅以企业产权结构为代表性产权指标。
(一)指标选取及数据说明
1. 税源结构。这里以税收收入结构衡量税源结构。按照国际上通用的税收分类标准,这里以对收入、利润以及资本利得征收的税衡量直接税(tax on income,profits and capital gains),以对货物与服务征收的税衡量间接税(tax on goods and services),二者的比值即为税收收入结构。
2. 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度量。根据私有化晴雨表对其私有化数据指标的定义,私有化代表了所有权或投票权由国有部门向私有部门的转让。其中,国有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公共管理部门以及中央或地方政府作为股东的企业;而私有部门则由个人以及由私人作为股东的经济团体组成。私有化的过程关键点是稀释国有股的股权,将市场主体引入到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具体方式包括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私募等,这些均是产权结构多元化的重要形式,因此这里以私有化作为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度量指标。
根据斯蒂格利茨(2011)[13]以及Marcelin(2015)[13]的研究,这里采用世界银行以及私有化晴雨表的数据库,对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的产权结构多元化程度进行了度量。
在对税收收入结构与私有化程度相关性的测算过程中,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以及一致性,这里选取2000—2008年共计37个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数据1,数据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其中,直接税收入结构的测算指标为2000—2008年间直接税占比的增长率的几何平均值;而产权结构多元化则以2000—2008年间私有化总收益占2008年当期GDP的比重进行测算。
3. 产业结构。Mankiw(1987)[14]将税收平滑模型引入了税收收入结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时间推移,各种税的社会边际成本趋于相等,税收收入与税源同步增长。如果以此推论,税收收入结构应趋于稳定,这一点显然与实际不符。这是因为,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也是相对变化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主导产业不同,各种税税基的变动幅度也是不一样的,进而导致各税收入比重的变化。基于此,韩仁月(2011)[15]
指出,一国的产业结构会影响该国的税源结构,产业结构的发展级次以及由低到高的变动趋势将对税源结构产生影响进而引致税收收入结构波动。这里将产业结构作为控制变量,以2000年至2008年间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增加值之比的几何平均值衡量产业结构,数据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
4. 对外开放度。对外开放一方面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增长,以及出口退税的增加,这使得直接税的比重上升;另一方面,关税的增加也会增加间接税的比重,因此对外开放程度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影响并不确定,有待检验。这里将对外开放程度作为控制变量,以2000年至2008年间进出口贸易总额与GDP之比的几何平均值衡量对外开放程度,数据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
SZJG表示被解释变量税收收入结构,SYH代表产权结构多元化程度,CYJG代表产业结构程度,CK代表对外开放度。我们得到最终待检验的方程式如下所示:
SZJG=a0+a1SYH+a2CYJG+a3CK+ε
(二)计量结果
在变量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采用OLS方法对方程式进行横截面回归,表1中第二列为相应的
回归结果。由模型统计指标和参数显著性水平可知,回归方程式具有较高的稳健性。但是截面回归经常会遇到异方差问题,产生有偏的参数估计量方差,从而导致不正确的统计检验和置信区间,表中回归式的Breusch-Pagan(B-P)检验值表明回归残差确实存在显著的异方差,为此我们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对模型进行重新估计以消除异方差的影响,结果如表1(见上页)中第3列所示。B-P检验值现实WLS回归较好地克服了异方差问题,回归结果更为可信。比较OLS和WLS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WLS回归虽然对OLS回归的参数估计值和显著性作了一定的修正,但变量的系数符号以及显著性水平仍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模型的稳健性。
解释变量SYH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产权结构多元化的程度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税源结构将提高0.919个百分点,这也意味着,提高产权结构多元化程度、促进产权的清晰界定与保护,可以提高直接税税源的比重;解释变量CYJG的系数显著为负,这意味着随着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增加值之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税源结构将降低4.06个百分点;解释变量CK的系数并不显著,原因如前文所述,在提高对外开放程度的同时一方面商品课税将减少,另一方面关税会增加,正负有抵消作用,因此对整个税源结构影响不大。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这里从理论上探讨了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税源的影响,结果发现:
其一,产权与所有权不同,产权强调的是交换获得收益的过程,而所有权强调的是占有。在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中,以所有权为基础不断分割、裂变成各式各样的产权,产权明晰的过程即是各种主体获得收益的过程。收益的产生一方面源自于对微观主体的激励,另一方面源自于闲置资源的利用,其结果是开辟了新的税源,进而影响税制结构、提高税收收入。
其二,随着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发生发展,税制设计理念也将随之变化。这是因为产权结构多元化使得税源结构首先发生了变化,且这种变化是快于税收制度的。税源是整个税收制度的基础,税源变化引致税制变革,进而促进税收收入的提高。只有保持充足的税源才能保持整个税收收入的稳定。否则即便税收制度设计得再完美,征管效率再高,都不会增加税收收入。
其三,企业产权结构变迁是产权结构发展变化中的重要方面,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税收收入结构与企业产权结构息息相关,在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直接税的税源相对比较丰富。如果没有股份制等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将很少。而中国的企业产权变迁,城市土地、住房产权变迁的过程也表明了,产权结构多元化为扩大所得税、财产税的税源提供了有力保障。
20多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主要以流转税为主,这与我国税源结构有很大关系。所得税税源、财产税税源也仍然很少且不稳定。下一步改革过程中,为进一步扩大所得税、财产税的税源,可以通过改革产权制度,以促进产权结构多元化。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企业层面,应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为非国有经济入股提供政策,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到企业中来。这不仅能从微观层面上对各级经营主体产生激励作用,同时也是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有利途径。一方面,企业绩效的提升会自然而然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另一方面,社会闲置资源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参与到企业组织中,也可以在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从企业盈利中获得利润分享,从而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源。
在这方面,国家应该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包括取消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取消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差别待遇、提供公平竞争平台等。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以规范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保护非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收益。从而促进其他市场主体参股国有企业,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第二,在企业内部,要进一步完善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产权清晰界定问题。股份制改革的实质是期望通过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造来明确企业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转换经营机制。然而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利润留成形成的企业“自有资金”,其产权始终没有得到清晰界定,导致最终成立的股份制企业中事实上的控制权并没有真正掌握在股东手中,而是被国家或其他非产权主体的经理人所攫取,这会导致企业事实上的经营决策与股东利益相背离。
因此,在下一步的企业改革过程中,应进一步明晰转制企业中的产权,特别是公共产权;此外,还应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赋予企业经营者与生产者更多的股权激励,从客观上促进企业经营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程度。这不仅能够促使微观主体与企业经营目标相一致,激励微观主体,也能让更多的微观主体分享企业利润增长带来的好处。
第三,鼓励技术入股。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能力已经超过资本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生产要素,因此在企业内部赋予技术创新人员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尤为重要。允许相关技术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取得股东地位,给予人力资本利润分享的权利不仅可以激发技术人员的创造力,还可以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这两者从长期看都对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大有裨益。在国家层面看,企业绩效的提升以及人力资本要素获得更多利润分享的权利会从根本上扩大所得税的税源。为了推进技术入股试点的进一步展开,应加快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工作,赋予科技成果使用、转让和收益权;此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
第四,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地权市场上的所有权不断裂变的过程体现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赋予不同层次的权益主体,这可以使得社会各阶层都能参与到地权市场的交易中,进而促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龙高登,2012)[16]。而投资、收益、经营各环节的可分解性也可以使得社会各阶层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收益,这为财产税税源的扩大提供了基础条件。
为了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加快制定统一的土地法律,赋予保障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享有参与城市化、工业化的同等权利,做到同地、同权、同价;此外,完善与土地相关的法律,建立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制度基础,切实让农民享有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张曙光,2007)[17]。
综上所述,这里的结论意味着,解决税收收入不足以及税收调节问题时,可以不局限于传统的税率、征管效率等手段,通过在产权结构多元化过程中对不同产权主体的清晰界定与保护,使得各产权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保持平等地位,实现权、责、利之统一,同样可以促进税源的扩大,进而起到提高税收收入、优化税制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樊丽明:《金砖四国税收收入结构变迁比较研究》,载《税务研究》2014年第1期.
[2]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in Law and Economics, Vol 3, October,1960.
[3]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4] 吴燕飞:《基于产权视角的企业内收入分配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1.
[5] 哈罗德·德姆塞兹:《关于产权的理论》,《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6] 刘尚希:《深化国资体制改革需系统性重构》,载《瞭望》2015年第17期.
[7] 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8] 刘明越:《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3.
[9] 吉富星:《所有制实现形式与产权结构化的研究——兼论我国公共产权改革》,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13.
[10] 韦森:《从哈耶克“自发—扩展秩序”理论看经济增长的“斯密动力”与“布罗代尔钟罩”》,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4期.
[11] 曹建海:《现代产权理论与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研究》,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12] 尹华:《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以长沙市房地产业为例》,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