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贵勇
(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 20120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业务监管与促进策略
查贵勇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201204)
摘要:为推动特殊监管区业务创新、功能拓展和转型升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先后推出委内加工、保税维修和保税展示交易三大创新业务。本文分析了这三大创新业务的内涵、特点、效用、监管措施、促进策略,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业务创新;内涵效用;监管措施;促进策略
1.委内加工
委内加工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外的企业(区外企业)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区内企业)加工的一项业务。作为一项海关创新业务,它突破了以往区内企业只能承接境外加工业务的传统限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委内加工业务中的委托方是在中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位于特殊监管区域之外的企业;委内加工业务中的受托方是经海关登记注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委内加工业务中的加工料件主要来源于境内区外,仅有少量配件、辅料等经海关许可后可来自境外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委内加工业务中的制成品须首先全部运往境内区外,然后再由委托企业决定是内销还是出口,如是出口,须按一般贸易申报出口。
委内加工业务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拓展国内外两个市场的业务提供便利,增强企业发展后劲。①对区内加工企业,委内加工业务可充分利用生产加工能力,提高业务量,增加就业和经营收入,对缓解加工贸易不断下滑给加工企业造成的开工率不足和经营业绩下滑具有重要作用;②对区外企业,通过“委内加工”与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合作,不但可立即运用区内加工企业的成熟技术降低投资强度、节约资金成本、缩短建设周期、先入占领市场,并由“自力更生”转型为“共享发展”,还可以运用区内加工企业生产自身难以生产的重要零部件,降低对进口零部件的依赖,降低零部件生产成本和缩短供应周期,充分释放区外企业下游产品的产能,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大大拓宽区外企业的发展路径。
2.保税维修贸易
保税维修指保税工厂或指定的保税仓库(含公共保税仓,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海关监管区域指定仓库)依托保税政策、以账册(手册)为载体,对来自境内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检测或维修,并复运出境(区)的经营活动。
与传统的出口商品退运到工厂维修方式相比,“保税维修”贸易方式极大简化了手续流程,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因为,自贸试验区享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根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退运返修货物从国外退运到自贸试验区进行保税维修无需进行进口清关,也无需向海关申报办理退港返修业务,不仅免除复杂的审核手续,也无需交纳保税金;维修货物复运出境,也无需进行出口清关,可大大降低出口流程和成本。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保税功能优势发展“保税维修”创新业务,是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分工、赢得国际市场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一大举措。通过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不仅能完善产品售后服务,提高品牌形象,减少贸易摩擦,提高通关效率,缩短产品返修期,适当减少企业库存,加速产品周转,进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重要的是,能通过承揽全球同行业相关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将产业链由原来的加工制造环节延伸至后期检测维修服务,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企业的全球市场占有率。
3.保税展示交易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可将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在区内或凭保后运至区域外指定场所进行展示和交易;被交易的商品在规定时限内集中申报完税,以实现先销售再完税,即可实现保税仓库外移,保税货物在海关的监管和允许下可凭保进入国内市场进行展示和交易。
(1)通过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可以缓解展示企业资金压力,降低销售成本和价格。由于具有保税功能,展示企业只需提供担保,就可向海关申报货物保税出仓而到指定地区进行展示和交易,待展示品销售完毕后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中缴税业务,即先销售回款、再缴税;未实现销售的货物按规定退运回区后即可解除担保,并转运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从而避免一般贸易进口方式先缴税、后退运所具有的弊端。(2)实行保税展示交易政策,办展企业可先把预展示商品进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仓库,预先办理备案、进境申报、查验和担保环节,待展期临近再办理出区展示手续,大大缩短手续办理时间,更好衔接货物和海关手续,以避免货物滞港和误展风险;而展示企业也可及时展示最新商品,拓宽销售渠道,提升竞争力,即能有效避免暂时进出境贸易通关手续复杂、货展脱节等弊端。(3)保税展示交易可直接将采购端延伸至国外生产厂商和国际供货商,最大限度减少货物流通的中间环节,缩短供需“距离”,通过大批量进货和统一存货降低各展示地的库存压力,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最终使消费者能购买到来自原产地质优价廉且更有保障的商品。(4)保税展示交易方式下进口的商品都是国外原装进口,其运输、仓储、展示和销售等环节都在海关监管之下,从而避免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消费者可直接与展示企业协商,展示企业直接从保税仓库补换货,从而避免“海淘”等方式下售后服务难以保障或因高昂的国际物流费用而放弃退换货的弊端。(5)保税展示交易中未销售的商品可便捷地实现退运和全球划拨,从而提高国际贸易的参与度,形成综合优势;保税展示交易可改变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进口、改变顺差、减少贸易摩擦,并引发物流体系、外贸体系中的连锁变革。
1.委内加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9号》对委内加工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申报规定如下:(1)区内企业应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申请建立料号级底账,并在H2010系统申请设立项号级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管理委内加工业务。(2)委内加工所需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保税料件原则上应征税后使用,若需直接使用保税料件,应事先经主管海关同意,其保税料件应采用保税业务账册管理,不得纳入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管理。(3)货物加工完毕、运回境内区外时,主管海关应当以区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的耗用金额。
2.保税维修贸易
(1)保税维修贸易企业资质要求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公告》明确开展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经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核准,符合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要求;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能区分来自境内和境外的维修货物;能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替换下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2)维修保税货物通关监管
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进自贸试验区的待维修或检测保税货物、经维修或检测后复运出境(区)的已维修或检测保税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使用监管方式“保税维修”(代码1371)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出)境(区)备案清单。但须注意,“外籍船舶、航空器”仍须按现有监管方式“修理物品”(代码1300)进行监管。
维修保税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区);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区修理保税货物复运出境(区)的,纳税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区)。如果维修保税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区)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3)维修用保税料件通关监管
区内企业应按来料加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货物、修理物品等现有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办理维修用保税料件的进区、出区和区内结转申报手续。维修用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待维修保税货物的修理,修理后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随进区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区)。
(4)维修坏件和边角料通关监管
对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退运出境;无法退运出境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内销出区或销毁处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保税展示交易
(1)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按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实行计算机信息联网,并能向海关报送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2)区内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3)区内企业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严格管理展示货物,不得将其用于展示活动外的其他用途;在综合办公区进行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每14天向海关报送展示货物的销售、库存明细记录和存放地点;在区外其他场所进行保税展示的,则应每天报送;(4)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主管海关征税放行后,辅助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5)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转为免税品的,区内企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办理海关手续,并自转为免税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6)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区内企业应通过辅助系统办理货物回区手续,最长不得超过货物出区之日起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
1.推动委内加工和保税维修业务的汇总征税
可借鉴保税展示交易中对已销售展示品实行集中纳税的做法,对委内加工业务中随成品进入境内区外的保税加工料件、保税维修中领用的维修料件均可采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汇总征税”的优惠政策。
2.推动无纸化监管
三大创新业务均要求区内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符合要求的数据,而三大创新业务均可借此推动无纸化监管,如委内加工贸易企业手册备案、变更、核销和征税等手续均可采用“无纸化”办理,并全面收集企业系统数据资料,重点对工单数据、实际领料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比对,提升账册核销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核批效率和企业的运营效率;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境申报、维修用保税料件的进区与领用及退回、保税展示货物的销售/库存明细记录、展示品销售集中纳税与未销售退回等均可实行“无纸化”监管。
3.对委内加工和保税展示交易实行内销预审
对委内加工业务中随成本内销的保税料件、保税展示交易中已销售展示品,可开展内销价格预审核而提前完成价格审核,节省内销环节的通关时间。
4.放宽保税维修注册门槛、原产地、生产地域和品牌等限制
(1)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往往会对保税维修企业的管理类别、品牌权利、注册资金、设备投入、营业面积等设定准入条件,往往令多数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望而却步。因此,监管部门应因地、因时制宜,适当降低企业注册门槛,扩大保税维修经营主体;(2)放宽全球组装产品原产地限制。如对以零部件方式出口而在目的国组装销售的产品,应适度放宽保税维修中“原产地限制”;(3)放宽生产地域限制。为解决跨区域生产加工、全球采购企业及跨国公司的保税维修问题,促进保税维修产业集聚,在短期内,应允许区内企业对其他地区(含国内)子公司生产的同品牌产品开展售后维修服务,进一步允许区内企业维修其他国家(国际)子公司生产的同品牌产品。(4)放宽品牌限制。允许区内维修企业开展代理合作,解决业务发展不均衡的矛盾,允许区内维修企业开展国内其他品牌产品的第三方维修业务,使“保税维修”的潜在价值惠及全国中小企业。
5.保税展示交易应注重结合跨境电商模式和追溯码技术
(1)保税展示交易宜结合跨境电商模式,打造“线下体验+线上购买”的跨境保税直购模式,即对于保税展示交易商品,消费者不仅可在店内直接支付、提货,也可现场扫码在线购买,并从保税仓库发货。该模式可最大程度降低成本、扩大展示交易覆盖范围,有效促进境内外商品顺畅流通。(2)保税展示交易的商品应结合追溯码技术,使消费者通过“扫一扫”就能看到生产日期、生产国、起运国、进口口岸、报关信息、保税仓信息、物流信息等内容,以确保购买产品的原装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对展示企业和商品的监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因此,需要实现展示商品(包括通过跨境电商购买商品)的“三单对碰”(物流清单、支付清单、电子订单),以提高商品可追溯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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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