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色及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启示

2016-03-16 10:50王春燕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学徒培育农民

王春燕

(河北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色及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启示

王春燕

(河北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关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关系着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的重要战略,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色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着重要的启示。借鉴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出台相关法律,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施;鼓励多方参与,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彰显主体性,培养职业认同感;强调“做中学”,营造学习场所;建立资格认证制度,完善相关职业资格体系。

西方现代学徒制;特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启示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自2012年被提出后,受到相关部门广泛关注。2014年教育部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均强调要做好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部署,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因而,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业科技转化的重要载体,是壮大新型生产经营的主体,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的重要战略,是增加农民就业、突破“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现实需求。目前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学术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以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而获得主要收入的现代农业经营者”。[1]

西方现代学徒制有着悠久而丰富的历史,其实践及理论经过不断补充、完善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持续的潜在益效,在世界各国影响巨大、范围甚广。西方现代学徒制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有着一定启发和借鉴意义。现代学徒制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实困境,所具有的特色可以弥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不足。

一、西方现代学徒制的演变

学徒制(Apprenticeship/Apprenticeship System)被认为是职业教育的最早形态,可追溯于古代“私人习惯”的言传身教。[2]关晶在《西方学徒制的历史演变及思考》(2010)一文中指出学徒制大致经历前学徒制、中世纪的行会学徒制、16-18世纪的国家立法学徒制、工业革命后的集体商议学徒制和“二战”后的现代学徒制五个阶段。学徒制经历从私人性质过渡到公共性质、从家庭作坊的教育形式到被广泛应用于不同职业领域的过程,进而受到国家的支持,其功能也日益扩大,更多地承担了国家与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重要责任。然而,学徒制的发展历程漫长曲折,经历过在大工业革命时期面临着被边缘化,甚至逐渐退却历史舞台的危险。在工业革命后的一百多年历史中,经过重新反思与改革的学徒制以新的面孔再次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德国率先以新的“双元制”学徒制形态引领经济腾飞,引起西方各国的纷纷效仿,掀起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教育革命。

在“二战”以后出现的以德国双元制为典型的、适应经济与社会的现代性要求、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纳入国家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学徒制形态可以被统称为“现代学徒制”。[3]因此,现代学徒制是以制度性保障为前提,依托于规范化的教学组织(体现为教学方式、教学场所、培训者资格、学徒资格和满徒条件),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学徒与工人双重身份交替进行,着力以培养学徒为核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学徒制的口耳相传、家传世学和师徒相授的模式,也是不同于现代职业教育的新的现代学徒制,现代性与职业性是其主要原则。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丹麦、荷兰、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纷纷开展新的学徒制改革,相关的立法、政策和项目层出不穷。[4]由此,学徒制在现代社会得到“重生”,重新掀起新一轮的学徒制研究与实践的高潮。[5]世界各国陆续开展学徒制培训,虽然称谓有所不同,如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和丹麦的“交替培训”,但是实质却为“殊途同归”。

二、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色

(一)立足于完善的法律制度

现代学徒制作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战略发展的重点,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作为其法律保障及强有力的支撑。正是由于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保护,许多西方国家能够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与管理。顶层设计的保驾护航为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平台,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如德国1897年颁布《手工业者保护法》,1919年出台《学徒培养规则》,1969年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1981年出台配套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2005年,出台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德国双元制的法律地位,同时规范了双元制,使得培训工作有法可依。英国2005年发布《现代学徒制蓝皮书》,制定学徒制学习内容的有关框架以及实施规范,从而保障其规范化发展,2008年颁布《学徒制条例草案》,2009年颁布《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2009》,详细规定了学徒制的相关等级证书、框架体系以及培训标准。[6]此外,专门制定《英格兰学徒制培训规格标准》以规范英格兰地区的学徒制培训,等等。从西方不同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的发展历程来看,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不断促进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有力彰显了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以法的强制性和威严性保障现代学徒制合乎自身和社会的发展规律而持续、健康、规范的发展。

(二)致力于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利益与权力的博弈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从根本上说,学徒制的每一个参与主体都会追求其相关的利益。[7]早期的教育形式为师徒二人口手相传,后来扩大到政府、企业、工会、行会和学校共同对现代学徒制进行规范、组织与管理。德国的双元制建立在“利益均衡”的合作机制上,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职业学校承担不同的职责,各方通过相互协商,对双元制的规划、实施与完善达成一致意见,进一步规范。此外,还有第三方培训或中介机构,如英国现代学制中的学徒制代理机构(Apprenticeship Agents)和澳大利亚新学徒制中的“集团培训公司(Group Training Companies)”都为学徒和雇主起到搭桥的中介作用。[3]此外,不同国家参与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在英国现代学徒制体系中,参与方主要有政府、雇主、培训机构和学习者,且雇主占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雇主对学徒制决策起重要作用、制定学徒制框架的核心力量以及在具体的培训内容和方式上有较大的自主权。[8]澳大利亚的学徒制则是政府主导、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投入大量经费,主导现代学徒制改革的重点和发展方向,而行业企业、企业代表等充当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和合作者。因此,西方国家现代学徒制不是由政府或企业单枪匹马“作战”,而是多方参与,共同合作,其利益相关、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相互管理。多元参与主体相互合作既能保障各自既得利益,又可保障他方的利益,提高学徒的培养质量,从而实现“多赢”。

(三)彰显于学徒的主体性

目前,现代学徒制中学徒具有双重身份的观念已被普遍认可,在企业是学徒,在职业学校则是学生,且以学徒身份为主,学徒的主体性也在不断彰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拓展学徒的社会身份。传统的学徒对象主要是年轻男性,且工作领域主要集中于工匠、鞋匠和纺织之类的传统手工业。在现代学徒制中,女性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且为她们提供入门培训和有偿就业。其次,学徒的年龄上限逐步放开。中世纪的行会规定,学徒必须是男性且年龄在21岁以下,相比之下,现代学徒制学徒的年龄上限正逐步放开,且出现高移现象。如德国双元制学徒的平均年龄为19岁,3/4的学徒超过18岁;[9]2004年,英国政府取消25岁年龄上限的规定。再次,学徒津贴水平提高。“以第二年学徒为例,在丹麦、爱尔兰和奥地利等国,学徒工资一般都在正式员工的50%及以上不等”。[10]而英国雇主对受雇学徒支付的工资,一般每周不能低于95英镑,且学徒不必支付培训费用,根据年龄划分获得不同的培训费用,从而减少了经济压力,提供经费保障,彰显了学徒的主体性,保障了学徒的主体利益。最后,学徒的职业生涯得到发展。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徒不仅要“做中学”,习得技能知识,还要学习抽象的理论知识;教师不仅要教授学徒基础的文化知识,更要给予他们指导以及帮助,设立相关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从根本上为学徒的长远利益着想。总之,现代学徒制较之传统学徒制,更多地体现了学徒的主体性,更加关注学徒本身以及学徒的既得利益,为学徒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贯穿于情境性的工作场所学习

现代学徒制强调“做中学”,其教学地点主要在工作场所,最朴素地阐述了情境学习理论的一般原则,即情境性。单纯的学校本位职业教育被认为是“脱离实际的”、“偏重理论的”或者“脱离日常生活的”。[11]它不能够与真实的工作场所相联系,不能够满足学徒对真实工作岗位的要求。这也是学校职业教育一直无法取代学徒制的一个重要原因。维果茨基(Vygotsky)强调,学习需要通过不断地参与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12]工作场所是实施现代学徒制的重要情境,为学习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一方面,提供真实的实践情境。“从学徒进入到工作场所的那一刻起,他们所学到的知识和习得的技能就是情景化和社会化的,学习行为就是一种置身于工作情境的学习”。[13]在工作情境中学习,学徒切身地感受到工作的真实性质,将学习知识技能与获得工作岗位相联系,认识到学习的“实用性”价值,从而主动、自发地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内化、迁移的学习。另一方面,提供“活”的学习素材。工作场所丰富多样的文化与环境本身就是一种鲜明的、生动的学习素材,使得长期处于工作场所中的学徒耳濡目染、理解并习得工作技能以外的“默会”知识、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在与工作场所的互动中完成一系列社会化的过程,从而成长为一个成熟的职业人。工作场所的情境性原则较好的诠释了西方国家现代学徒制中学徒约有70%-80%的时间用于工作场所学习的现象。总的来说,工作场所学习是学徒学习的重要情境,具有学校本位教育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五)着眼于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

着眼于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简称NVQs)是西方现代学徒制的另一个鲜明特色,是一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往往是全国通行的,使用统一的行业标准,是由行业开发并被普遍接受的,学徒完成学徒制学习后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利于学徒提高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在英国,现代学徒制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学徒学习完成后可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英国的现代学徒制包括学徒制(FMA)、高级学徒制(AMA)和高等学徒制(HMA)三个正式的学徒制项目,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二级、三级、四级,难度逐级递升,涵盖的职业领域更趋广泛,学历水平逐渐高移。因此,NVQs证书制度标志着学徒获得证书后,具有同等的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的就业资格。它也是英国职业体系的一块“金字招牌”,使学徒在就业和职业发展的道路上持续受益。法国也有相当于英国NVQs2-5级的学徒制体系,荷兰的学徒制分层则相当于英国NVQs的2-4级。[8]在德国,学徒制也与特定职业资格证书联系在一起,学徒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学徒等级证书,为就业提供行业所认可的职业资格。德国企业界在选择员工时更倾向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元制学徒,这是由于双元制与国家职业资格的联系更为紧密,具备双元制学徒的身份比全日制学校的毕业生更有从业资格优势。总之,获得国家认可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徒,意味着其在本行业取得一定的专业地位以及得到行业一致的认可,在进行求职时就获得相对的从业优势,从而增强就业竞争力,学徒制对社会的吸引力也同时增加。

三、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启示

(一)加强相关立法,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施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若单单依靠政策和引导只能起到一时的作用,因而必须着眼于长远发展,出台相关法律保障并促进实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地位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首要任务。

首先,积极推进立法。法律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保证,也是政府管理和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手段。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能只喊口号、流于形式,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对培育对象、责任主体、实施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加强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推动和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其次,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同省市地区的社会条件存在着差异,因此,需要各省市政府因地制宜,根据自身的特点统筹规划,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从而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施。相关部门需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职责,培养、稳定和壮大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再次,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职业教育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有机结合,保证其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发展,推进农业职业教育的法制化。

(二)鼓励多方参与,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德国的双元制可以说在各层面都形成了均衡的利益相关者合作机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行业、工会和学校四方合作,共同管理;不同的参与主体担任不同的角色,有力地推动双元制的实施。考虑到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际情况,应吸纳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现参与主体多元化,形成强大合力。

首先,政府统筹领导。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规划、部署和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进行统筹领导。此外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及财政补贴,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其次,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国家和政府出台推进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可以颁布与之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规则;另一方面,各职业学校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企业深度参与,建立互动、双赢的校企合作体制。再次,加强行业监督与管理。行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发挥监督与管理职能,保证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总之,需要多方参与,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发挥监督职能,各方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协调发展、适度竞争,切实体现多方参与和保证决策代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也成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方向。

(三)彰显主体性,培养职业认同感

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农民参与培训的意愿和责任感依然较低,社会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某种程度上不够重视且存在诸多偏见。调查显示,84.4%的农民希望自己的孩子“改弦易辙”,从事第二、第三产业。[14]由此可见,农民存在对其传统身份刻板印记评价的现象。如何弥合现代农民与现代农业观念的鸿沟,彰显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性,西方现代学徒制给出答案。

首先,改变传统观念。思想的转变是行动的先导。新型职业农民要转变传统思想,改变传统小农观念,正确认识自己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晓政策、有组织、讲文明的职业农民,从而完成由“农业身份”到“职业身份”的转变。其次,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身份的宣传力度。传统的农民意味着一种身份属性,认可度和重视度偏低,因此加大对其职业身份的宣传至关重要。各地加大对培育工作和典型学员宣传,积极营造尊重这一职业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导向,提升其社会地位。再次,减少新型职业农民受教育的经费。一方面,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培育工作既是学员又是员工,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应承担一部分培训费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降低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培训的经济压力。最后,制定普惠性政策和激励政策。鉴于农民本身的一些弱势,实施一些优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或者激励政策,能够更好的调动农民参与培育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其社会待遇。

(四)强调“做中学”,营造学习场所

首先,创造适合学习的情境。对于农民来说,在工作场所学习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因此,创造适合学习的情境至关重要。一是掌握农民学习的特点。农民作为成人,其学习通常发生在生活和工作中,在此情境中有利于激发他们学习的动机。二是为农民提供学习的机会。有了情境的创建,还要为其提供学习机会,二者相互促进。其次,进行经验交流。在成人教育领域,经验学习一直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成人学习理念。[15]从经验中学习亦是成人的一种重要学习方式。农民适应工作场所之后,会有意识、有目的观察有经验员工的工作活动,并且与新员工建立友好的伙伴关系,共同分享交流工作经验。此外,农民借助观察、模仿获得工作经验,学习农业知识、解决农业生产问题和进行农产品管理等。再次,构建学习共同体。农民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共同体。在培训中,需要构建教师和农民之间的共同体及农民之间的共同体,加强对话交流,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且在合作、对话与交流中习得技能、知识、态度等。

(五)建立资格认证制度,完善相关职业资格体系

目前,我国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还有很多地方不太完善。因此,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首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由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两者要按照教学标准各自完成教学任务。当新型职业农民毕业时,通过参加由行业学会组织的考试,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这样获得了行业的认可,保障了培训质量。其次,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职业资格证书得到普遍认可,做到学历证书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效融通、衔接。这就对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是否恰当、教学内容能否满足社会市场实际需求、教育质量能否达到社会公认提出高要求、高标准,对于真正实现学历证书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职业资格证书的融通有着重要的作用。再次,完善职业资格体系。以北京为例,职业教育分为1级到5+级,从中等职业教育到高等职业教育,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到培养具备实践技能和理论创新素养的“双才”进行探索,然而并没有突破学校本位职业证书的局限。因此,需要构建职业资格框架,尽快制定适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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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何爱霞.成人教育工作者专业社会化的叙事探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67.

(责任编辑:刘奉越)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in the West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the Cultivation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WANG Chun-yan

(College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Cultivating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nd the important strategy of transfer of rural labor force effectivel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estern modern apprenticeship system have important revelation to the cultivation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 In the light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estern modern apprenticeship system,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 in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to guarante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type farmer cultivation; encourage the multi-participation to realize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participating subjects; highlighting the subjectivity, cultivating professional identity ,emphasising on “doing secondary school”, creating learning places that workplace; establishing the relevant qualification system, improving the relevant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western modern apprenticeship system; characteristics;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enlightenment; cultivation

G725

A

1008-6471 (2016) 04-0072-06

10.13983/j.cnki.jaechu.2016.04.012

2016-10-22

王春燕(1991-),女,河南南阳人,河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成人教育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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