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丽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培育研究
刘 丽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数量庞大、身份特殊的群体,他们应当受到关注却常常被忽视。当前,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教育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和行之有效的机制,加之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局限性,使得他们的公民意识比较薄弱,具体表现为主体意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权责意识薄弱、政治参与意识不足。培育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需要完善公民意识培育的制度保障,明确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创新公民意识教育的方式,发挥政府、企业、社区等多方的教育合力,最终实现其公民意识的提高,促进其更好的融入城市社会。
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培育
新生代农民工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青年农民工的总称。当前,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取代老一代农民工,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社会转型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受户籍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成为边缘群体,被社会所忽视。为了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权益,培育和提高其公民意识至关重要。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程度的高低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关乎社会转型能否顺利进行,以及“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学术界的研究更多侧重于对高校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研究很少且有待深入。深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现状及其障碍因素,寻找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的培育路径,加大对这一群体的关怀,对于当前统筹城乡发展,树立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研究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的培育问题,必须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公民意识作相关理论分析,厘清新生代农民工和公民意识的理论内涵,为进一步研究如何培育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奠定理论基础。
(一)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最早由王春光教授提出,他认为此概念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指年龄小于25岁,20世纪90年代外出务工或经商的农村流动人口;第二,介于第一代与第二代农民工之间过渡性的农村流动人口。[1]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官方提出“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概念,同年6月,全国总工会发布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2]综合来看,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包含“年龄+职业+社会身份”的定义。第一,从年龄来讲,主要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的,年龄在16岁以上的青年农民;第二,从职业来讲,主要从事体力或者半体力劳动,诸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方面的非农产业工作;第三,从社会身份来讲,一般具有农村户籍,父辈是农民或者农民工。和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更高,更渴望在城市扎根,职业的期望值更高,但工作耐受度较低。由于诸多原因,他们社会地位低下,被社会所忽视。
(二)公民意识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公民意识”的内涵,王存刚从政治学角度出发,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于政治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与态度。在心理层面上,“公民意识是对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地位的一种认识状态和实践状态相统一的行为方式”。[3]熊淑媛认为,“公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在国家中所处政治地位及与国家关系的理性认识”。[4]梅萍认为,“公民意识包括个人对国家的归属意识,也包括个人改造、发展国家的主体意识”。[5]总而言之,公民意识的界定都与国家相关,体现了公民对所属国家身份的自我认知,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成员,从而自觉承担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新生代农民工比父辈有更高的文化水平,年龄普遍偏低,更多、更早地接受城市现代文明的洗礼,因此,他们的公平竞争意识、维权意识觉醒,有了更多对于国家政治的态度与观点。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公民意识状况并不理想甚至非常薄弱,具体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一)主体意识欠缺
主体意识体现了公民对自身地位的认知,它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思想以及行为,决定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新生代农民工公民主体意识欠缺主要体现在对自我身份认同不够,自主意识、竞争意识不强。第一,自我身份定位模糊。新生代农民工身处城市,却带着农村户籍,这使得他们对自己的身份迷茫。一份关于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调查报告显示,59.5%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农村人”,近30% 的新生代农民工说不上自己的身份定位,只有10.8%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是新兴产业工人。[6]这充分说明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的身份定位模糊,对自己的主体地位缺乏认知。第二,自主意识不够。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公正现象新生代农民工大多选择沉默服从。例如,在《半月谈》报道的一则农民工培训事例中,培训学校通过给予农民工一些生活用品如洗脸盆等诱导农民工报名参加培训,却不用去上课,学校以此来套取培训基金。当问及部分农民工此事时,他们表示自己不知道具体做什么,只知道干部通知这么做。这充分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缺乏自主性,在关乎自己培训的事情上被动应对。第三,缺乏竞争意识。现代城市对于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难以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他们并不愿意因此学习或者参加培训获取新的知识、技能,而是采取消极的态度面对,导致他们的身份地位更加边缘化。
(二)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评价、态度等的总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比老一代农民工大幅提高,他们懂得个人权益的正当性,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第一,相关法律知识匮乏。虽然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根本大法有所了解,但是没有真正正确认识法律的具体要求。在相关调查中,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法》了解甚少,甚至有27%的新生代农民工对其一无所知。[6]第二,法律运用意识不足。在相关调查中被问及在工作中是否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有9.21%的人表示完全不清楚,48.75% 的人表示是按“基本口头协议”进行,[6]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思想仍然深受传统农村人情关系的影响。而正是这种合同签订不到位,容易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举证,大部分人不会选择利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导致部分新生代农民工选择以暴力方式进行抗议讨回公平。第三,遵守法律的意识不足。在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各种刑事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甚至成为一个独特的群体。比如,2010年至2013年,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接收的各类犯罪案件442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为316人,占71.5%。
(三)权责意识薄弱
新生代农民工对权利的认识比老一辈农民工更强,他们对自己的发展权有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对责任感有一定的认识。但总体上,新生代农民工对权利和责任的关系认识不清,在权利意识提高的同时,缺乏与之对应的责任意识。比如,《工人日报》曾报道,自2015年以来,厦门市思明区已受理涉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案件256件,成为劳动维权的主要类型。较之于老一代农民工主要就“工伤赔偿”进行维权,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类型以及渠道也多样化。但是,他们所维护的权利偏重经济方面,政治权利意识还相当薄弱,比如对于村委会干部的选举,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认为,组织已经确定好人选,自己是否行使权利对结果并没什么影响。这表明他们对政治权利行使的看法还存在偏颇。此外,新生代农民工的责任意识不强,他们认为绝对地恪守法律就是应尽的义务,社会公共事务与自己无关。卢梭曾说,“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7]因此,仅仅服从法律并不能说明公民意识的提高。公民只有对国家、社会公共事务有了一定的认知,从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角度看待社会问题,才能真正具有公民责任意识。
(四)政治参与意识不足
政治参与是一种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影响着国家的政治决策体系。政治参与程度反映了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新生代农民工政治参与意识不足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治参与相关知识匮乏。例如,在被问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人数时,有42.1%的新生代农民工不太清楚。[8]在被问及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了解程度时,53.5%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从未听说过”,仅有14.8%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非常了解”。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对基本的政治常识、政治典则了解甚少。其次,对政治参与的价值认识不够。在相关访谈中,一些新生代农民工认为,参加选举对自己并没有什么影响,“不太熟悉候选人,浪费时间和精力”。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对政治参与态度冷漠。再次,政治效能感较差。在访谈中,一位“90后”理发师在被问及怎样看待人大代表选举时,认为“他们基本都是靠关系、靠钱上的,凭本事上的我还不知道,我对这个不关心,我也不会去参加选举”。[9]这些现象都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意识相当低。
要探寻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培育的有效途径,就需要深入了解当前这一群体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出对策。
(一)户籍制度阻碍
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一套社会管理制度,为人口管理提供了便利。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的弊端也渐渐显现。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获得与城市同龄人同等的教育培训机会,难以获得先进的知识和思想观念,其公民意识难以得到提高。第一,新生代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城市,因此不能参加农村村委会选举等政治生活,同时由于是农村户口,他们也无法参与城市的公共管理,这就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诉求的表达,使其政治参与意识不足。第二,二元户籍制度带来城市与农村截然不同的待遇,使得基本资源偏向城市,如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福利制度等,新生代农民工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影响了他们的身份认同,阻碍了公民意识的形成。第三,二元户籍制度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被边缘化,城市社会对这一群体有着固有的偏见,使他们难以融入城市社会。新生代农民工对公民权利缺乏信心,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严重阻碍了他们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二)公民意识教育缺乏有效的机制
当前,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公民意识教育整体机制还相当不完善。第一,公民意识教育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政府一直把“三农”问题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但是更多的是对农产品、医疗问题、农村相关政策等的关注,而公民意识教育属于思想价值观教育,缺乏教育的长效机制。政府、企业、社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关注更多体现在他们的生存环境、就业问题、婚恋状况等方面,而对他们的心理问题以及如何提高主体意识,进而有效融入城市等方面未能给予足够重视。第二,教育主体定位模糊。毋庸置疑,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主体应该是政府、企业、教育机构、社区等。而在现实生活中,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后,远离农村的管辖,农村政府部门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教育。而城市相关企业部门认为农民工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只是注重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工作业务,而对于公民意识教育没有明确的要求,未落实到具体部门,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教育存在“盲区”。第三,公民意识教育内容笼统,针对性不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更注重经济利益,廉价雇佣兼职教师上课。兼职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单纯进行灌输,将学校传统的教学模式照搬过来,培训内容缺乏实用性,大多是“我来讲,你来听”,没有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背景、知识能力、个性特点进行教育,使得教育效果欠佳。
(三)缺乏自主学习意愿
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综合素质较低,缺乏终身学习意识。据全国总工会调查,67.2%的新生代农民工有过高中教育经历,但是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只有37.5%,并且他们在校期间学习的内容有限,更多是被动学习,自主学习意识不强。在相关调查中,当被问及“你业余时间都干什么?”50.3%的人选择打牌,18.9%的人选择看电视,12.6%的人选择聊天,只有6.8%的人选择看书学习,[10]自主学习意识不强使得公民意识教育难以取得成效。另一方面,农村义务教育的弊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学习积极性。由于农村教育资源有限,在以“考试”和“升学”为最终目标的环境下,学校很少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培养,挫伤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工作之后不愿意再接触相关学习内容。如在某一相关个案调查中,一位新生代农民工说“别再跟我谈学习,一谈我就头大”。
(一)完善公民意识教育的制度保障
第一,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培育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需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因户籍制度带来的障碍。一方面,去除户籍的附加功能。当前,造成我国城乡差距悬殊的原因就是户籍制度所附带的福利保障制度、就业制度、教育机会等方面的差别。这种差别正是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原因。通过对户籍制度所隐藏的福利、保障、教育等方面的附加功能的剥离,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有同等的待遇。另一方面,完善城市准入审批和人口登记制度。放宽城市准入并不是无条件允许农民进入城市,而是根据他们的实际承受能力进行审批,如稳定的住房、稳定的工作等,取代以往政府单方面的决定。
第二,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多渠道的就业信息和资源,提供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规范市场管理,促进劳动人口的自由合理流动。提供比较完整的就业培训机制,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自主学习能力,以获得更多劳动市场所需要的技术能力。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新生代农民工还没有被完全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许多企业没有和农民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当出现工伤、拖欠工资等情况时,他们难以维护自身权利。因此,应该稳步推进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工伤、医疗等问题,建立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解决农民工在城市暂时性的失业或者其他紧急需求,让新生代农民工逐步产生对城市的认同,提高其主体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二)明确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
要使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教育行之有效,应当明确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这也是公民意识教育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
第一,公民主体意识教育。一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自主就业能力。就业能力所带来的工资以及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主动融入城市,增强对城市的归属感,而就业能力的提升则需要通过培训获得。例如,普陀区桃浦镇是来沪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该镇针对农民工开展丰富多彩的培训活动。针对几百名新来上海的女性农民工,该镇组织家政服务培训,并颁发证书,成功引导她们进入家政服务公司工作。二是加强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同龄人相比学历普遍较低,要通过科学文化知识普及,在提升知识学习能力的同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对城市生活的了解与认同。比如,上海市一些继续教育机构专门针对文化知识欠缺的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教育,提高其综合文化素质。三是增强市民化教育。例如,上海市针对外来人口发放《来沪须知》,开展“上海市新市民教育工程”,使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员快速适应城市规则制度,适应城市化的生活,增强城市归属感,树立公民主体意识。四是开展心理疏导。由于部分新生代农民工从偏远农村来到城市,城市先进的生活水平往往让他们产生自卑心理,这对他们有效融入城市、增强主体意识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可以通过团体心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焦虑、自卑心理进行疏通,以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
第二,权责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权责意识的培育是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提高的关键因素,法律意识的提高是社会和谐运转的保障。一是加强权责意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讲座、发放宣传资料、集体观看社会法治频道等,明确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强调作为市民、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与责任。如深圳市委专门开设“青工文化网”,收集国内每月重要的青工事件,还设置“青工大课堂”和“青工论坛”等专题网页链接,使全社会更多地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强调新生代农民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等,明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二是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从让新生代农民工了解法律开始,通过讲座、法律宣传片、宣传手册等普及法律知识,如以《劳动法》为具体内容,针对农民工如何维护报酬、休息休假、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进行教育,帮助他们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基本法律法规,理性看待社会现象。
第三,政治参与意识教育。通过讲解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政府机构组成、选举制度等,使新生代农民工获取基本政治知识。通过民主意识教育使他们重视政治参与对自身的重要性,合理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政治。
(三)创新公民意识教育的方式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教育不仅指课堂培训,也包括网络宣传、电视、广播传媒等手段,实现公民意识内化。公民意识教育效果需要以实践活动实现行为的外化,实践活动也是公民意识教育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通过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社区环境保护、社区文化活动,增强公共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他们参观城市文化古迹、博物馆、会议遗址,增强对国家、历史的了解,培养家国情怀,增强对国家的认同。第二,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结合。传统的教育主要注重显性教育,显性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者全面接受知识内容,但他们容易产生反感、厌倦心理,因此,在教育过程中要注重运用隐性教育方式。比如,将公民意识教育内容渗透到文化活动中,通过举办与教育主题相关的文化晚会,通过树立、表彰相应的模范人物,使新生代农民工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受到教育。也可以发布教育内容到相关网络平台,便于新生代农民工在业余时间浏览,自觉增加对公民意识教育内容的了解。第三,坚持针对性原则,选取适合新生代农民工身心发展特点和社会认知的教育内容,注重个体差异性,采取多层次、多维度的教育原则,注重在教育过程中主体作用的发挥,通过教育双向良性互动,最终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公民意识。
(四)发挥公民意识教育的合力
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应该发挥政府、企业、社区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教育合力,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比如,上海市某街道通过政府推动,企业、学校多方联动,确立商贸市场外来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化管理机制,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商贸市场→心桥驿站→志愿者管理团队”共同参与的过程管理模式。第一,政府发挥公民意识教育的主导者作用。政府加强引导,逐步消除新生代农民工残留的传统臣民意识。加大网络建设和公民意识宣传,通过在新生代农民工感兴趣的话题事例中穿插一些基本法律知识、道德知识,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观念思想。相关部门要对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教育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开展讲座,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到社区法院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第二,企业是公民意识教育的主阵地。新生代农民工通过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逐步提高权利义务意识以及相关行为规范。通过参加企业内部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观看企业相关宣传片、参加企业的竞赛活动、文艺演出等,使新生代农民工形成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体意识。第三,社区发挥教育补充的作用。社区是新生代农民工主要的生活场所,社区组织可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服务,为新生代农民工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如子女上学、医疗、社保相关问题。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开展社区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方面的主题展览等。[11]总之,要通过多方面的教育合力,最终达到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的目的。
[1]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的关系[J].社会学研究,2001(3):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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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甫全.学校公民教育:问题及其对策[J].学术研究1997(4):79-83.
[4]熊淑媛.公民、公民意识与政治文明[J].理论探索,2005(5):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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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婷婷.城镇化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公民意识教育研究[D].沈阳:辽宁中医药大学,2013:25,29,30.
[7][法]卢 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26.
[8]高洪贵.中国农民工政治参与:制度环境、现状分析和实现路径[D].长春:吉林大学,2013:68.
[9]冯小雨. 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公民意识培育硏究[D].金华:浙江师范大学,2015:26.
[10]孙 慧.关于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问题的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2:28.
[11]刘奉越.新生代农民工远程学习障碍及其对策研究[J].现代远距离教育,2012(6):22-26.
(责任编辑:刘奉越)
Research on Cultivation of Citizenship Consciousnes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Liu Li
(Marx Institute,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China)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s a large number of special groups. They should be concerned but they are often ignored.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citizenship education guarantee system is not perfect, coupled with the limitations in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education quality, so their current citizenship is still relatively weak.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is lack of subject consciousness, legal consciousness,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onsciousness. To cultivate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citizen consciousness, we must improve the system protection of citizen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clear the content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 innovative civic education, and give play to th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communities and other multi joint education. Finally realizing the improvement of its civic consciousness and promoting its better integration into the urban society.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civic awareness; cultivation
G725
A
1008-6471 (2016) 04-0066-06
10.13983/j.cnki.jaechu.2016.04.011
2016-09-23
刘丽(1993-), 女, 四川广元人,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与公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