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比较研究

2016-03-16 08:50刘明婷于志慧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1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产权

□文/刘明婷 于志慧(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安徽·蚌埠)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比较研究

□文/刘明婷于志慧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蚌埠)

[提要]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当务之急。农村合作金融有多种发展模式,通过对每种模式比较研究,得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不清、农村合作银行的商业性发展目标以及民间合作金融发展受限等结论,并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农村信用社;产权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4日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三农问题”,1982年以来发布的多个以农业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2015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作为“十三五”规划的重点。经济发展,金融先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确立并完善农村的合作金融体系。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等。本文通过对各种合作金融模式比较研究,期望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与方法,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一点借鉴。

二、相关文献综述

合作金融的实践从1849年德国雷发巽创办第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始,至今已经历了160多年的发展。国内外学者也从不同方面对合作金融展开了研究,其中英国学者NBarou (1932)在他的作品《合作金融论》中将“合作金融”解释为互助金融组织中的小生产者或者是工人组织的团体,资产由所有社员所共有,并以民主为根本经营业务。侯庆利(2007)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应把内生金融与外生金融结合起来共同发展。徐海燕(2015)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的研究中,提出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援力度,内外双抓,双管齐下,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这里是针对整个农村合作金融进行研究,没有对症下药。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见仁见智的探讨,但大都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进行研究。本文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民间合作金融组织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种合作金融组织的优缺点,同时对其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比较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以互助合作为原则、非盈利性、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组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有多种组织形式,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各种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等。

(一)农村合作金融几种发展模式。农信社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社员自愿入股构成,实行民主管理,盈利不是它的经营目标,它主要是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农信社的出现有效解决了农村资金薄弱的问题,充分调动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合行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背景下产生,在遵循合作制的基础上引进股份制,主要为“三农”的成长提供金融服务。近年来,农合行在各地的试点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农业贷款规模逐渐提高。民间合作金融组织是正规合作金融的有益补充,它由民间资本发起,并由民间个人或团体管理。民间合作金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较大份额。它解决了农民的资金需求问题,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比较

1、产权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组织形式是合作制,然而现实中很多信用社都偏离了这种合作制,虽然经历多次改革,其“官办”、“行管”的本质依然存在。尽管社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在信用社成立时就以章程形式确立,但是当社会处于计划体制时期,社会上各种资源的配置都以政府为中心,政府垄断决定使用信用社资金。所以,社员只在形式上拥有产权,真实产权属于地方政府。农合行的产权组织形式是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为主同时部分吸取股份制的特点,保留了合作制中的社员自愿入股,一人一票原则。在股权形式上不仅有金额较小的、户头较分散的自然人股,而且有金额较大的法人股。《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自然人拥有股票数量和一个自然人投资比例限度的规定,导致了自然人股所占的比例较多,而单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比例过少,法人股所占的比例则较低。这样的限定,导致了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极其分散,容易造成所有者的缺位。虽然很多农合行有比较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实际运作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常常徒有虚名。银行的控制权基本上是在以董事长为首的高级管理层手中,这样一来,难以落实民主管理,股东代表大会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反而使股东利益受损。由此可见,农合行的股权改革并不彻底,同农信社一样,所有者缺位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经营自主权仍然不够。民间合作金融组织没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也没有确定的产权组织形式。

2、服务农村金融能力。从金融体系的整体性看来,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经营目标,就会侧重于不同的服务对象,服务农村金融的能力也会有所不同。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体系占据重要的位置,在县市设有联社,在乡镇设有信用社,甚至村里也有营业网点,为农民办理金融业务提供了便利。据中国银监会网站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末,全国共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350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665家,农村合作银行89家,农信社1,596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机构网点7.8246万个,提供了全国85%以上的农户贷款。2013年末,全国农信社涉农贷款6.2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1/3,农户贷款3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80%。截至2014年,我国农合行法人机构数达到89家,从业人员32,614人,营业网点3,269个。2013年末,农合行涉农贷款余额有5,404亿元,比上年减少12.9%,占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3.1%。农合行当初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服务“三农”,但实际上为了赚取利润,一般实行商业运营。由于农业活动周期长、收益低、风险大,农合行往往不愿意投放贷款于农业。

将农合行和农信社的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相比较,看出农合行服务农村金融能力弱于农信社。民间合作金融虽然在当前的金融资源中所占分量不大,但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一方面农信社和农合行的贷款多用于生产性资源,但是从农民具体需求来看,婚丧嫁娶、建房子、医疗等贷款需求更大,这些往往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得到,这就需要从民间合作金融贷款;另一方面民间合作金融的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贷款利率灵活,都极大便利了农民的贷款。农信社的网点优势使其成为农户融出资金的主要渠道,但并未成为农户融入资金的主要渠道,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却成为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所以说,服务农村金融方面,民间合作金融强于农信社,而农村合作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使得服务农村金融能力更低。

3、经营管理。农信社、农合行作为正规的合作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内,经营管理无疑优于民间合作金融,但是自身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农信社一直以来习惯依赖政府,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在思想上没有转变到企业经营的理念上来,经营管理制度僵化。而且在农信社工作的人员大都素质不高,经营管理能力也不是很强。农合行与农信社相比:首先,在经营管理这一块,产品不够创新、不够新颖、业务发展水平不够高。主要经营传统的存款和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发展水平不高,创新产品不够,特色品牌不多;其次,农合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如农信社。至今为止,我国的农合行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还是非常突出。民间合作金融的经营管理与前两者相比而言,更加随意。组织形式、经营行为并不规范,而且缺乏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是这三种模式中经营管理水平最低的。正因如此,国家对民间合作金融活动有很大的限制,有时候一棍子打死,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一些金融领域,这都限制了民间合作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及建议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共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三农”的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对三种发展模式的比较,看出在产权组织形式方面,农信社的产权关系不清,“官办”、“行管”的本质依然存在;农合行的商业性发展目标,所有者缺位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经营自主权仍然不够;民间合作金融没有确定的产权形式等问题。在服务农村金融方面,农信社是农户的主要投资渠道,而民间借贷却是农户主要的融资渠道,农合行则更加不愿意贷款给农业,利润最大化才是它的经营目标。所以有民间合作金融强于农信社,农信社强于农合行。在经营管理方面,农信社和农合行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内,经营管理强于民间合作金融。基于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民间合作金融的分析和比较,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归属,建立独立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2)确定农村合作银行涉农贷款的最低限额,降低涉农贷款的要求,国家应对其投资农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3)对于农村合作银行要将目标市场重新定位于“三农”,做好农村金融市场,彻底摒除商业化色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洁.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3.

[2]侯庆利.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07.

[3]张琛晨.农村金融合作发展问题初探[J].商,2014. 8.

[4]徐海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商贸,2015. 3.

基金项目: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绩效与遗留问题研究”(SK2014A002)

中图分类号:F830. 6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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