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豪,刘梦莹
(1.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241;2.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明清镇江女子孝行探赜
林家豪1,刘梦莹2
(1.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241;2.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以明清方志《列女传》中较为常见的“节孝”、“淑孝”、“贞孝”等目为资料来源,对镇江女子的孝行作了简要梳理。明清时期,镇江女子的孝行如同男子,既有供养双亲、亲侍汤药、救亲于难等“事生”的一面,也包含了哀毁骨立、丧葬尽礼等“事死”的一面。并且,女子的孝道义务繁重但地位低下,其孝行呈现出极端化倾向。
明清时期;镇江;女子;孝行
明清时期,孝道思想是封建政权保持社会安定、协调人际关系、维系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然而,孝道的履行需要子女们以各种形式的孝行实践加以贯彻。此处的孝行,并非狭隘地指“卧冰求鲤”、“埋儿奉母”一类的极端行为,而主要体现在奉养父母、躬亲汤药等日常起居方面。参照肖群忠对孝道规范系统的划分*肖群忠指出,理清孝道规范系统有助于把握孝文化的核心内容。从孝文化的历史实际、孝的基本涵义和在历史中的实存状况出发,他认为孝道规范系统可划分为善事父母的基本规范和立身、事君、处世的泛化规范。其中,善事父母的基本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事生与事死两方面(参见《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61页)。,镇江女子的具体孝行如同男子,可以概括为事生与事死两个方面。
1.事生。顾名思义,事生便是子女在父母或长辈健在时尽孝心、行孝道。首先是日常生活中对长辈们的用心侍养,再者包括危难之际时的竭力挽救。就奉养而言,《礼记》有云:“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1]提供充足的物质供养,保证父母(或舅姑)衣食无忧,是孝道实践的最基本要求。例如镇江王氏,丈夫死后独自供养公公,“以纺纫奉尊嫜,人称其孝”。[2]列女节孝,246又如溧阳县的孝女马明姑,“幼失恃,日以女红佐父甘旨”。[3]人物志贞孝,510据方志记载,遇到灾年,孝女、孝妇们宁可独自食米糠,也要把好的食物留给长辈。如丹徒孝妇魏氏,“岁祲,氏百计供甘旨,藏麦屑和米秕自餍”。[4]列女贤孝
除了保证衣食供应外,孝女、孝妇们还要尽心服侍、关爱长辈,使其感受到子女的“敬意”。养亲只是基本义务,日常生活中的敬亲、顺亲才是真正的孝顺。孝女们对长辈嘘寒问暖,照顾父母安睡自不必说,亲自为父母洗涤溺器更是敬亲的举动。溧阳县的黄三妹,父亲死后,除了每日“以箴黹膳养孀母史氏”,还“自涤母溺器,起坐扶持”。[3]人物志贞孝,340体贴服侍的同时,为使长辈宽心欢愉,孝女、孝妇们一味地顺从、迎合长辈亦是常见。如镇江白氏,事姑“衣必亲濣,膳必亲视”,且丝毫不敢违逆姑意,“所有一唯姑命,不敢自私”。[2]列女淑孝,250当然,保持应有的礼节与敬重也不可或缺,像金坛县冯氏,夫亡后仍旧“事舅姑,曲尽礼敬”。[2]列女,215
当父母或长辈陷于病痛、危难之际,子女们也要想方设法去救治、营救。譬如,当父母或翁姑病重卧床,孝女、孝妇们要不离左右,侍奉汤药。丹徒张氏,其姑“年七十余,疾卧床席”,张氏自身也感染疾病,仍“强侍汤药,衣不解带”,竟白发人送黑发人,“三年先姑卒”。[4]列女贤孝又如溧阳陆氏,不嫌龌龊,为治姑疾不惜“跪进汤药,尝粪以辨吉凶,疾竟得瘳”。[3]人物志笃孝,341如果病情无好转,子女们则另行他法。如祷告求代替,情愿牺牲自己也要向上苍祈祷换回长辈性命。如溧阳杨氏,“翁老遘奇疾,杨露祷七昼夜,稍瘥”。[3]人物志贤淑,339有的孝妇甚至割股疗亲。如金坛袁氏,为救姑病,“日夜不离左右,后病增剧变,刲股療姑,姑疾竟愈”。[5]列女贞孝,207
父母若身处险境,子女则要奋不顾身地搭救。如丹徒殷氏,家逢贼盗,“盗缚其母,欲箠之”,殷氏愿替母求死,“哀号请代”。[4]列女贤孝更有孝妇敢与猛兽搏斗,救亲于虎口。如丹徒徐氏,“晨起虎入室,举家惊走,搏犬犬毙,将及姑”;年未及笄的徐氏鼓起勇气“持钢叉刺虎中目,血淋漓负痛奔走。姑得免”。[4]列女贤孝
2.事死。明清镇江的孝女、孝妇对待亡故父母亦事死如事生,丝毫不敢懈怠。孔子有云:“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6]《孝经》亦言:“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7]故而,事死在儒家传统孝道中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男子还是女子,皆将其视为践行孝道的必要环节。明清方志中,事死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首先,当父母或长辈过世时,晚辈要哀嚎痛哭。子女哭得越哀痛、伤心,越能显现其孝心。如镇江庠生黄抃鹤妻宋氏,“在室丧母,哀恸俱绝”,堪称哭丧尽哀。[2]列女淑孝,251在当时社会看来,哭得肝肠寸断是值得表彰的孝行,其背后意味着孝女、孝子们要承担极其严重的生理伤害,以致哭丧至死或异常悲痛而殉身的事例也不时发生。如溧阳县史富姑,丧母后“哀恸之声闻者酸鼻,丧葬毕,绝食死”。[3]人物志贞孝,510
人力资源是科学生产的重要基础,企业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以提高员工的技术能力,满足相应的要求,并根据时代的发展,跟随工程进度,不断创新施工技术。但是,一些工程企业对人员培训工作重视不够,不能把最新技术应用到工作中,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其次,在操办丧礼时,孝女们也会竭尽所能,将葬礼办得既隆重又合乎礼法。如黄氏,“抚两孤成立,翁姑继殁,三丧并举,营葬尽礼”。[2]列女节孝,245有时,即使家庭贫穷,也会为表孝心而不惜破费举葬。如庄氏,“在室,事父母以孝闻,事舅姑亦如之”,事生时极尽孝道,事死也未尝怠慢,“破产营两世葬,终身茹素饮茶”。[2]列女节孝,245
再者,若父母意外死于外地,子女则有义务保护好尸首,待寻找到棺木后才可按礼举葬。如溧阳县赀三姑,曾“誓养老父,守贞不嫁”,父死于兵乱,身为孝女竟“姑哭守三日不得棺殓,遂饿死其旁”,令人唏嘘,“贼退后,白骨两堆,族人收而瘗之”。[8]人物志贞孝,510不过,相较于方志中男子守丧庐墓的大量记载,这种行为在孝女、孝妇身上并不多见。
上述文本,已大致展现了明清时期镇江孝女、孝妇的基本孝行及内涵。进一步挖掘及解读这些史料,可以发现孝行有着更加广泛的适用范围。女子尽孝的对象不局限于双亲(父母及舅姑),往往将孝行的实践对象延伸至丈夫、祖辈、兄弟、姐妹,乃至与双亲有紧密联系的人。这意味着对孝的诠释较之事生、事死更为隐蔽,也表明女性较之男性尽孝的责任更加重。
古代社会中,孝一直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男女都有义务与责任去遵循。由于尽孝对象、形式内容、亲疏远近的不同,女子在践行孝道的过程中要承担更为沉重的责任,付出更大代价。这也是女子孝行有别于男性的一面。当然,同处明清孝道的发展中,两者在对极端孝行的态度、迷信程度的文本书写上也呈现出相似的一面。此种共性与特性,共同呈现出了女子孝行的大致风貌。
1.孝道责任沉重。
(1)尽孝对象广泛。明清女子在孝道的践行中要比男子承受更多艰辛,同时还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及权利。未婚之前,男女都将恭顺父母作为尽孝的主要任务。婚后,女子还须将丈夫的父母(即公婆)视为另一尽孝对象。实际上,鉴于古代女子“主内”的家庭分工,长时间相处一室的公婆才是重中之重。因而,侍奉好舅姑通常是江南女孝教育的核心内容。[9]钱塘人陆圻的《新妇谱》曾言:“视姑当如视母,则孝心油然而生。”[10]镇江地区的家训中也言明,敬奉公姑是女子具体孝行的首要任务,“为妇之道,在孝顺公姑……缝衣裳、幕酒浆而已”。[11]
与现代社会中的婆媳关系有所区别的是,明清女子出嫁后,其身体很大程度上并不属于自己,是依附于夫家。譬如方志对孝妇姓氏的记载,有时是以夫家姓氏在前,配上女方姓氏后而记,如“陈吴氏”、“孔徐氏”。这亦是丈夫与妻子的非对等性在文本书写上的侧面体现,最终反映为男女尽孝责任及义务的差异及偏向性。方志中孝妇事姑的记载不遗余力,从数量上看,记载女子事奉舅姑的事例要远多于侍奉自己的亲生父母。甚至,清代的女教著作要求孝顺公婆更为曲尽其巧:“母可尽情,姑须曲体。凡事姑,须在姑未言处,体贴奉行。”[10]需要指出的是,孝行是具有延伸性、扩展性的,孝道伦理的作用对象不只是女子或丈夫的双亲,祖辈理应包含在内。如解卓仁妻丹徒赵氏,“事嗣祖姑朱孝,兼事卓仁本生母戴”。[4]列女贤孝而且,父母或公婆的关心对象也要一并纳入敬孝范围。正是基于这种思维,丹徒蒋氏才会悉心侍养与丈夫毫无血缘的继姑,宁愿“以糠屑树皮自食”,也要“织纺供翁与继姑甘旨”。[4]列女贤孝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地方志中的孝友传,几乎看不到孝子们对岳丈、岳母的任何尽孝之举。无疑,对于身处困境中的女子而言,男子孝行义务的缺失、失衡是对自己的极大不公。
(2)节孝合一,代夫行孝。镇江地方志中,纳入列女传的女子归入笃孝、淑孝、节烈等各目,但很多女性都有相通之处。“孝”与“节”往往是这些列女的共性。在修志者看来,除了供养双亲的基本孝行,女子守节、恪守妇道也是在夫家遵循孝道的重要标准。夫亡后,持家、事姑、育子这些原本与丈夫共担的事务,全压在妻子的弱肩上。除已婚妇女外,在室女一旦下聘许字,也可能被一种虚拟血缘或道德所挟制。如溧阳方氏,便是“未婚夫故”,却选择“过门守贞,翁姑有疾,汤药亲尝”。[8]人物志笃孝,511志书的修撰者还刻意营造一种自愿或天性使然的表象,提倡女子守节。丹阳聘妻杨氏,未婚却夫君先逝,志书记载“女白于父母奔其丧,语从婢女曰:吾已归孙门矣,若归,语父母幸勿以吾为念”。[12]列女,270在参与方志编撰的士绅眼里,守节才是尽孝的前提,守寡持家的妇女自然是节孝合一的最佳代言人。
倘若夫家贫穷,丧夫后女子不得不面临十分窘迫、困顿的生活境遇。如溧阳狄氏,丈夫死后,“家业中落,一门数口赖十指存活。每自啖糟糠而以肥甘供堂上,舅姑受之,竟忘无子之苦”。[8]人物志贤淑,509明清女子的生活技能比较单一,除女红外,有时必须从事其他谋生活动。丹徒胡氏,便是“朝夕不给,则日市饼,人食一二枚”。[4]列女贤孝可见,寡妇不仅要为夫守贞,同时也要支撑起整个家庭,行使亡夫的责任与义务,代夫侍奉公婆。对此,清人王朗川就赞称:“子之孝不如率妇以为孝……舅姑得一孝妇,胜得一孝子。”[13]
依笔者愚见,时人美誉的“忘无子之苦”背后,是以女子饱受岁月及艰苦生活的摧残为代价的,那些掌握话语权的士绅、修志者,越对其赞誉,越有推脱孝养责任的嫌疑。
(3)抚育子嗣,延续香火。此外,羁绊女子人生抉择的还有延续香火这一因素。“无后为大”的观念不仅在明清,至今仍有影响。就妇女而言,抚育子嗣是除世俗眼光歧视外,“未有贞妻不为孝妇者”[14]的另一重要原因。先不谈伦理道德的限制,仅是出于天性,为人母者亦不忍心弃子改嫁。况且前文已提,嫁入夫家后,女子身体自由和权利已不完全属于自身。夫亡后,妻子有义务抚育遗孤,代夫以慰舅姑,更是为了家族的香火传承。譬如金坛孙氏,夫亡后留下两子,“长子甫能匍匐,幼子在遗腹中”,她毅然挑起抚孤孝养的重任,“惟勤纺织养姑教子,姑卒拮据丧葬”,因财产继承纠纷“妯娌强之再适”,孙氏“辄号泣携子就外家者十数年”。[2]列女,215
假如丈夫早殁、不归,妻子不得不过继侄儿以续血脉。金坛许贞女,“幼字冯梦锡”,奈何丈夫“远游不返,六年无音耗”,只可将“夫兄允锡生子佐平,立为梦锡后,迎许归养,勤抚嗣子”。[5]列女贞孝,205当然,有的丈夫健在,妻子却无生育能力。如丹徒范氏,“靳瑜妻,事姑谨甚,久弗育,为瑜置媵”。[4]列女贤孝那么,妻子只能为丈夫纳妾置媵,延续香火,至于内心情感接受与否,不得而知。孝妇如此,有的孝女也选择牺牲自身幸福来延续家族香火。如溧阳杨孝贞姑,“弟珩玑幼弱”,杨选择“终身不字,抚弟成立,弟亦事之如母”。[3]人物志贞孝,340方志中,孝女独自抚养兄弟或其遗孤而终身不嫁者,并不少见。她们把抚育兄弟乃至“为弟纳媳”视为己任,把对家族、父母的尽孝之心延伸至此。
2.孝行的极端化。孝行固然有着积极的效用,但入唐以后愚孝问题愈发突显。方志中的孝友传、列女传,记载的不少孝行皆呈现出一种愚昧化的色彩。明清孝行是否更为激烈、奇异自难论断,但女性极端孝行的记载在方志文本中确实较为常见。就实践角度而言,最典型的当属“割股疗亲”的盛行。
割股一说的由来,大多称其出自于唐代陈藏器的《本草拾遗》。北宋钱易《南部新书》记:“开元二十七年,明州人陈藏器撰《本草拾遗》云:‘人肉治羸疾’。自是闾阎相效割股,于今尚之。”[15]割股不当,轻则致残,重则丧命,对于国家税收及劳役来源都是损害。尽管当权者识其弊端,屡次明令禁止,但是,中央政府秉着“孝治天下”的理念,还是对其抱以默许,地方政府则出于各种利益考量,对此类行为大力倡导、旌表。如金坛王氏,“姑有疾,百药弗效。氏割股和药进,病愈,天启七年旌”。[5]列女贞孝,205又如溧阳芮氏,其父“笃疾,医治罔效。女刲股和药愈之”。[3]人物志笃孝,340除了亲生父母、舅姑,也有女子割股救夫。如镇江马氏,“疗翁救夫,两刲股肉”。[2]列女淑孝,251相反除直系亲属外,方志中却无男子割股给岳丈、岳母乃至妻子的事例。也正如前文所言,女子承担着更多不平等的孝道义务。
股即大腿,“刲股”固然为至孝之举,伤害部位却又不局限于此。事实上,“刲股疗亲”只是一个对晚辈割弃身体器官入药以救至亲行为的泛称,其他还包括双目、脑髓、血液、臂膀等。当然,顾及致死性,剜目、取髓在宋以后几乎就消失了,但割臂、取肝还是较为多见的。如丹徒曹氏,“父病笃,啮左臂肉进,竟愈”。[4]列女贤孝又如史氏,割肝救父,“父病笃,剖腹取肝疗父”。[2]列女淑孝,251割肋刳肺这类极端孝行的发生,更可见孝妇们以性命作为赌注的决心。如金坛吴氏,“姑杨氏年高病剧,吴剖脅刳肺,作羹进姑,食毕还厨,晕绝救甦,姑疾旋愈”。[5]列女贞孝,205
此外,殉亲也是一种极端行为。如丹阳荆氏,父死于贼手,“女号哭乞众掩其尸,毕曰:‘吾今可以死矣’,遂赴水死”。[11]殉难列女传,311哭丧殉身虽是个例,但哀毁骨立却很常见,相较于男子,有时女子在心理和生理上会受到更大伤害。如丹徒何氏,“父病笃,刲股以进,不及食卒。哀毁废食,日就臞弱”。[4]列女贤孝更有女子因而流产,如镇江狄氏,“父病,泣祷不辍,堕娠几绝”。[2]列女淑孝,251
3.强调孝感。明清方志记载的女子孝行中,如同孝友传中男子的事迹一般,时常有孝感现象的发生。明清时期,二十四孝故事已经在元朝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补充。其中,虞舜“孝感动天”、王祥“卧冰求鲤”等事迹,堪称最为典型的孝感现象。江南诸多方志,包括镇江各县的方志文本中,也不时见到这些故事的身影。如前文提及,救姑命于虎口的丹徒徐氏,又如亲尝姑粪的溧阳陆氏,俨然一副二十四孝中“扼虎救父”和“尝粪忧心”的翻版。此外,遇盗求代而救母一命的殷氏,也与二十四孝“行拥供母”中感动贼寇的江革形象雷同。这些故事的共同之处,便是在父母或舅姑危难之际,子女们的孝行得以感动他人或上苍因而化解危难。
譬如,“托梦”就是方志中一个较为常见的桥段。溧阳赵氏,为金华府知府黄如瑾妻,其舅(指公公)黄鸣珂,一日“忽梦二青衣持札请珂去”,赵氏十分孝顺,竟“泣请身代,青衣曰:汝孝,可缓尔阅十月”,十月过后“珂忽张目呼曰:鉴汝孝心,已缓十月期矣”,世人皆“闻者异之”。[2]列女淑孝,251不仅子女的孝心能感动前来索命的地府使者,已经亡故的丈夫也可以借着孝诚来梦嘱妻子照顾好父母。如丹阳贺氏,丈夫荆澜死后“哭夫目盲”,一日“忽梦澜谓曰:‘能事吾母,则吾死不恨。’以药丸令吞之,觉而目愈,事姑尽孝”。[12]列女,272
此外,“风返火熄”也是另一种在明清方志中较为常见的孝感现象。如丹徒史氏,誓死保卫翁姑棺木,“夫亡,翁姑未葬。除夕邻火,氏抚棺恸哭,风返火熄,其屋独存。家贫,典奁厝三丧”。[11]列女,273因延续家族香火的孝诚之心而感动天地,性命得以保全的事例在方志中亦有记载。如溧阳史氏,“温恭柔顺,治家有方”,且尽心抚养遗孤,“课子勤读,以母道兼父道师道焉”,“一日城东火,顷刻数十家。史东向再拜,风乃反,咸谓仁慈之报”。[2]列女淑孝,251与之情节相似的还有镇江吴氏,只不过这次由烈火变成了风雨雷电。吴氏“敬事舅姑,抚育幼孤四人。烈风雷雨,所居室遭压,若得神助,竟无恙”[2]列女节孝,245。
从现代人的视角看,这些行为愚昧、荒诞,就是封建迷信。但明清时期,孝是社会伦理的根本,深受国家及社会的推崇。若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观察,就会发现明清时人对这些现象大致还是认可的。并且,这些现象也不完全是怪力乱神。如割股疗亲,往往也是和药而进,药性的发挥加上病人的心理作用,共同促成了疾病的治愈;又如烈火蔓延或屋倒房塌,人却安然无恙的事例也可以用一定的建筑学原理及其他科学知识来解释,只不过古人碍于有限的知识,只能归功于孝感。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方志的编纂者会刻意将这些确实可能发生但偶然性较高的事件,经编造后集合在一起,无疑,会放大这种“孝感”现象的发生,以便满足编纂者宣传孝道及迎合人们心理的需要。
明清时期,中国古代的孝文化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孝”元素已经渗入了政治制度、地方治理、民间风俗等方方面面。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仅从文本叙述来看,如同男子,镇江女性也必然是十分重视孝行的。男子孝行中的极端情节,及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孝感现象在女子尽孝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但是,碍于礼教的束缚及父权家长制的统治,女子往往在尽孝义务与权利上处于一个不对等且极其弱势的地位。因而,出于对女孝文化及女性权益的重视,笔者便以镇江为例,对此进行一个初步的揭示与分析。
不过,囿于有限的学识,尚有许多潜藏的现象及原因未能揭示、解释。譬如,镇江地处江南,发达的社会经济及丰富的文化教育资源是否对女子的孝行及孝道观念起到了推动、塑形作用;假使存在,那么镇江女子与位于江南核心的苏州、松江等地女子在孝行实践上又有何差距。在女权主义及女性形象于社科领域日益受到关注的当下,这些都是笔者所感兴趣并想理清的问题。故撰此拙文愿起抛砖引玉之效,以期与其他学者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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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春娥)
2016-06-18
林家豪(1992- ),男,上海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
刘梦莹(1992- ),女,河南郑州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B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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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824(2016)05-0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