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下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研究

2016-03-16 05:10陈一丹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公检法跨部门财物

陈一丹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司法改革下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研究

陈一丹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当前需要重点探索的内容。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是经过多地试点之后,党中央做出的决策,集聚高效性、集中性、高科技性和信息分级管理为一体。但目前还未形成完整的、成熟的管理体系,仍需要对跨部门间的衔接以及管理模式等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科技;高效性;问题

一、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理念

(一)立法背景

相较于过去因“重实体轻程序”和“重口供轻证据”观念的制约,我国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发展举步维艰。十八大之后,涉案财物司法程序得到了重点关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也强调了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理机制。同时,中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涉案财物处置做出了最高指示,其中改革亮点之一就是探索创建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该平台主要是运用互联网高科技,将涉案财物的信息进行录入、保存,以便将来对涉案财物的查询、调用、出入库等流转程序的集中管理,为公检法同级部门之间及上下级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平台,以解决过去涉案财物保管移送时的司法混乱与效率不高。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制度,配合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集中管理职权内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也强调,要在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背景下,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创设。公安机关因此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的为创设这样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做出了规定。如今,各部门只是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但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二)立法理念

1.符合宪法法益要求。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搭建信息平台,就是保护了当事人利益;而这正是贴近了我国宪法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以及对合法私产的保护等硬性要求。宪法在最高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制定一切法律的出发点都需要满足宪法要求。

2.符合司法原则。首先,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与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一致。由于涉案财物首先由不同的机关进行处理,而后对涉案财物的集中管理需要进行互联网的录入,实现资源的共享,那么这就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同时也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其次,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既体现了司法的高效便捷原则,也是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的主要目的,同时还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在移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滞留久、环节多、保管不当、交流障碍等问题,确保了涉案财物的规范化管理以及高效的进行诉讼程序,也体现了司法公开的原则。

二、对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探索

(一)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已逐步引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发运行了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与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相衔接,确保安全高效地移转涉案财物信息。在借鉴地方公安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先行的司法改革目标,海南、山东等地对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试点已卓有成效,并对涉案财物流转等程序开展全程实时监管;逐渐探索构建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形成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

具体而言,结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案由、来源、财物基本情况、保管场所和去向等信息,在由涉案财物的专门管理人员运行入库程序时,要进行实时、全程的录入信息系统。采用条形码技术对全部涉案财物逐一编码,“一案一档”。实现只要对条形码进行扫描,就可以追溯到涉案财物从扣押、登记入库、流转、销毁等一系列程序,方便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具有权限的上级单位能够查询所辖单位的涉案财物存储、流转等信息,并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即公检法有权自行进入涉案财物系统,方便查阅涉案财物资料的同时又可对其进行监督,也实现了省市县三级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平台,上级单位可以零距离的查询、监督其辖区内的管理工作;而下级单位经过授权也可访问上级的财物管理平台。

(二)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特点

1.跨部门间配合。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的是跨部门和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与互相监督,针对的是同级部门之间或者上下级部门之间对于涉案财物信息的管理。为了使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能够正常高效的运行,就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例如履行录入信息的义务、完善保管的义务、积极监督和接受监督的义务等。

2.集中性。就是指一个涉案财物不再因为刑事诉讼进程而移转,而是集中在某一个专门场所保管,并将所有案件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的分类管理。这将为有权机关集中共享资源带来便利。

3.高效性。将涉案财物的清单录入到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使有权机关可以登陆信息平台了解信息,无需再次移转涉案财物,从而避免了移送不及时、流转不顺畅等问题。同时结合便捷的扫码查询方式,大大提高了机关的办事效率。

4.高科技。借助现代互联网信息科技手段,可以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设置执法办案信息平台,实行网络办案和监督,构建高度智能化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只要将涉案财物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涉案财物设置唯一的条形码,就能实现涉案财物在公检法执法办案过程中无障碍流转,以促成涉案财物查询、出入库等无纸化办公、电子化办公。

5.信息分级管理。综上所述,建立省市县三级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人财物省统管”改革中的一个方面。最主要是可以实现级别之间的管理监督,能够避免暗箱操作以及达到高效作业等目的。

三、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有关问题

(一)“跨部门”与“部门间”的衔接效率问题

要想实现“跨部门”与“部门间”的有效衔接,就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检法部门应当了解彼此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其次,应考虑是否需要设立跨部门工作小组专门管理涉案财物。有人主张新建一个独立于公检法之外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但仍归属其组织协作。这种设想确有其存在的可能性(暂且先不论它的弊端)。因为检察机关既是监督机关,又是执行机关,除了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之外还需要一个独立的专门机关来协调工作,督促任务的执行。同时,这个独立的机关又可以对一些议而不决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或者行为人的追责等难题做出处理决定,以杜绝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现象。最后,需要形成一个对各部门均适用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制约或激励各部门的行为,也就是说将职能部门内部目标整合在组织目标之下。

(二)管理模式问题

涉案财物的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涉案财物的移送与管理机制上。相比于检法两院,实践中的涉案财物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且实行的是部分的实物移送。这是因为在定罪量刑时主要依据的还是涉案证据,而其他涉案财物的流转可能仅仅移送的是单据。并且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多数来源于公安机关负责的案件,因此对于那些尚未移送的涉案财物多数集中在公安机关处。目前,检法两院关于移送赃款赃物以移送机关决定为主,属于可移送,并非必须移送。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出台的文件中可以看出是要设立一个专门集中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那么问题在于这个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是公检法分别设立,还是只设立一个公共管理场所。通过实践来看,目前仍是公检法机关将财物清单分别录入信息平台,之后对于涉案财物在各诉讼阶段进行流转,各机关均可在其中查询、监督、统计。

正如上文所谈,对于建立一个独立于公检法三机关系统之外的单独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是否可行问题,若从肯定的角度来分析,依据“人财物省统管”的司法改革,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筹建,这样解决了资金问题。将涉案财物集中在一个管理中心,使保管与移送形成比较高效的管理模式,同时减少了在财物流转程序中因人为操作而产生的错误以及成本付出。从否定的角度来看,这其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与责任承担混淆等问题。公检法三家单位在此中的各尽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理念是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实现的。同时,独立于办案机关之外的集中管理机构,对于实际办案诉讼过程中需要调取实物时,还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因此,在未来究竟哪种形式比较合乎司法改革,还需“实践出真知”。

[1]程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实证调研和制度构想[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

[2]段晓博.贪腐案赃款赃物如何处理[J].检察风云,2015,(9).

[3]周媛.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1.

[4]吕晓伟,王文钊.基层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工作初探[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1).

[5]郎需兴.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D].南开大学,2012.

责任编辑:魏乐娇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Trans-Department Property Involved Management in the Context of Judicial Reform

CHEN Yi-dan

(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601,China)

Establishing a central management system with online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platform is the requirement o further judicial reform,which is the main exploration currently. This type of platform,which is of high efficiency,centrality,high tech and information level to level management character,has been experimented in many places. It will be promoted if the issue of how to connect and cooperate different departments and what managing model to practice.

property involved in cases;centralized management;science and technology;efficiency;problems

2016-01-15

陈一丹(1991-),女,安徽安庆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1004—5856(2016)11—0056—03

D920.4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6.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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