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对分析

2019-10-29 13:09邵冰
法制博览 2019年8期
关键词:公检法以审判为中心改革

邵冰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论点,是在对现有的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以后所总结出来的比较完善的路径,诉讼制度的改革涉及面比较广,涵盖了各个部门之间职能的相互配合,衔接和监督,才能将一些刑事理念贯彻到底,在整个诉讼流程中,证据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相关部门就不能进行相关操作,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以审判为中心”将会是接下来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指导思想,应当突出审判的中心位置,然后树立起审判的权威性。

关键词:公检法;“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13-02

审判是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程序,证据有利于保证司法的质量,只有坚守这些原则才能够为我国的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提供一定的保证,另外我国公检法这几个部门相互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以及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诉讼制度,应当坚持,但是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公检法“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在一个案件中,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要想将罪犯的罪行落实,证据方面必须做到位,需要经得起庭审的检验,但是如果因为疏忽了对于案件证据的收集,导致有罪者逍遥法外,这实际上是对正义,对公信力,对社会公正的一个非常巨大的伤害,因此要从侦查环节开始,收集证据,并且经得起法庭审判和法律的审判,做到规范,使得犯罪分子受到一定的惩罚。

(二)是强化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罪及无辜是对司法公正最大的一种伤害,对于司法公信力和公正的危害都是无比巨大的,但是在事实证据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因为种种原因,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裁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让办案人员树立起一定的责任意识,职责意识,为了达到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办案人员会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对于犯罪所需要的证据标准也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这样有利于把握诉讼的方向,从而确保案件的质量。

(三)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诉权应该也得到依法的保障,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有效促进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和规范的进行案件的办理,从而提高人权的司法保障水平。

(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审判中的每个环节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进行公开,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要求所有的案件处理人员,应该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这样有利于确保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并且通过公平高效的审判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二、我国公检法“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着冤假错案

之所以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针对我国当前的法律的大环境所提出来的,近年来,我国某些地方出现了冤假错案,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力度不够,法院没有保持着一定程度上的中立,因此要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并且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并且完善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制度,使审判在整个诉讼事件中起到核心的作用。

(二)公检法的关系没有摆正

公检法的关系并没有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摆正,诉讼结构也没有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优化,各个部门之间并没有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因为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一定程度的摆正,从而使得我国公检法的诉讼制度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辩护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行使

当前我国的刑事辩护工作与人民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方面是因为刑辩不够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辩护并没有达到实质化,程序辩护以及实际的辩护都存在着残缺不全的情况,另外我国的辩护制度建立地不够完善,辩护的质量也有待提高。

三、解决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

推进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应该加强相关审判活动的监督,充分运用公诉权,把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相互分离,要求检查机关提高诉讼制度的诉讼质量,把好关口,严格防止错误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落实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是诉讼制度的关键和基石,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核心,因此要加强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的公正,增强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以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唯一依据,应该坚持审查证据的内容,检查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开展调查和充分的辩论,对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三)加强庭审的功能和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将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检察机关应该在审查中注重核实,注重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在认真审阅相关采集和证据的基础之上,采取直接言辞的方式。全面贯彻诉讼的裁判规则,增强庭审的功能,加强审判的民主化,加强庭审的对抗性,最大限度地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检察机关应该发挥相应的作用

公安机关应该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取证,应该加强对侦查的监督,侦查机关应该介入侦查,提高引导取证的能力,公诉人应该提高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及时发现侦查取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结果,方法,目的等传导给侦查人员,从而保证一些关键证据和核心证据取证达到一定的规范。侦查机关还应该提高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首先应该具备辨别真伪的能力,善于透过一些非法证据来发现问题,公诉人应该提高自己辨别非法证据的能力,对于一些非法证据,应该果断地进行排除,存在合理怀疑的,要及时的申请休庭并且调查核实。提升当庭质证的能力,公诉人应该提高自己在庭审中对于一些比较困难的问题的回答能力,这需要公诉人进行知识的积累和进行当庭智辩能力和技巧的培养。提升庭审时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能力,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对对方的质疑进行论证和反驳,并且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将其整合成完整的体系,从而展开有说服力的回应。

(五)依托法律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偵查,批捕以及起诉三个职能进行相互结合,强化指控体系的建设,对案件进行有效的查明,充分履行好指控犯罪的职责,首先应该做好侦查工作,提高取证的质量和投入力度,重点突出其基础性作用,批捕是关键,这主要是引导人们如何去进行搜查取证,如何有效地开展监督,如何提高证据的质量,公诉是主导。这就要求应该以审判为中心,围绕公诉人的公诉需求进行展开以及立案调查,通过完成各项公诉任务来进行有效的指控犯罪,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协调法院进行相关事件的调查,从而保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得起法庭的考验。

四、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是针对现有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一种改革方式,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存在着许多的弊端,比如说存在着许多的冤假错案,没有摆正公检法的关系,没有有效地行使辩护权,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国又制定出了许多的解决措施,比如说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加强庭审的功能和作用,充分运用法律的效应来发挥各自机关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诉讼制度,对当前诉讼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有利于充分实现诉讼目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对于我国公检法三个部门的共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诉讼制度改革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需要公检法以及政府机构的共同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唐正韵.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之完善[J].法制博览,2019(12):190.

[2]左卫民.改革开放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变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40(04):75-77.

[3]刘静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立法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1):9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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