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责任编辑的权利边界

2016-03-16 02:41郑诗锋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责任编辑稿件权利

郑诗锋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期刊社,武汉 430205)

学术期刊责任编辑的权利边界

郑诗锋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期刊社,武汉 430205)

学术期刊的责任编辑是学术期刊论文的首要把关人,也是编辑加工的具体实施人,但是在具体的编辑过程中,存在着对责任编辑权利边界认识不清,越界与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文章在规定责任编辑权利的同时,指出责任编辑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并厘清之。

学术期刊;责任编辑;权利边界

一、责任编辑的权利认定

(一)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这一提法是在1954年4月国家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里, “除作者、编辑者、翻译者姓名外,需要时可以载明负责的校订者,责任编辑,优秀的装帧设计者,插图者及校对者的姓名”。这个规定对图书的版本记录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校订者,责任编辑,设计者等;而在1980年4月22日,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制订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第14条中又规定了责任编辑工作的范围,“对决定采用的书稿,责任编辑要认真做好编辑加工整理工作,如有违背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或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问题,以及在其他内容上,论点上的疏漏缺陷,应向作者提出意见,或同作者磋商修改。属于学术思想,论点、考证以及风格的差异和是非,不强求作者修改……”,这个规定中指出了责任编辑加工整理过程中,什么是必须要求作者修改的,什么是不强求作者修改的,明确了责任编辑的工作范围;《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第13条还规定:“凡采用的书稿出版时,作者、编辑者、译者以及集体编著书稿的主编或执笔者都应署名。出版社的责任编辑、装帧设计也可以署名。”,这里提出了责任编辑的署名问题;1997年1月2日,国务院颁布《出版条例》,其中第24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责任编辑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九条规定:“坚持责任编辑制度。”,由此形成了责任编辑制度并实施。[1],这一系列关于责任编辑等相关内容的规定、条例颁布,逐步形成了对责任编辑及其工作范围、署名与制度化的逻辑规定性与明确安排。可以看出,责任编辑的相关内容均是以图书出版为基础而规定的,虽然期刊也有不同于图书出版的特定部分,但对责任编辑的工作范围、署名以及制度安排均参考了图书出版的规定,只是在署名上,学术期刊大部分是在每篇文章结尾部分署名,整本期刊有多个不同的责任编辑,强调的是单篇文章,不同于图书强调的是单本图书。

(二)责任编辑权利来源的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授予报刊社对作品的文字性修改权。法律赋予了编辑的文字修改权。具体到期刊责任编辑的权利,可以从具体的法规中体现出来。

依据2。(1997年6月26日 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章第八条: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 (一)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 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第九条: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 ,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为保证图书质量,也可根据稿件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人数。[2],这里对图书责任编辑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说明责任编辑具体的工作内容,可以体现责任编辑的权利:初审权,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的权利。

依据3。2007年12 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 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3],这个规定从专业技术职业的要求上,体现了责任编辑的审核权、加工整理权及在出版物上署名的权利。责任编辑的署名并不是著作权法律意义的署名权,是一种对责任编辑身份认同的权利[4]。

通过对以上依据的归纳总结,可以认定责任编辑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审核权、加工整理权以及编辑身份的认同权。下面分别就责任编辑这三个权利来讨论分析。

二、 审核权

对责任编辑来说,审核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责任编辑通过这个权利的行使,是准确把握学术论文质量的第一道关,对期刊质量的影响至关重要。

(一)核

1.核重。目前学术期刊用的比较多的核重工具就是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系统,一般都能查出重复的比例以及复制的相关内容,对复制比例高的论文应格外引以重视,同时还可以发现复制的原因:重复发表、变体发表与完全抄袭。 重复发表是指论文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也包括修改题目或者部分的内容后再次发表。变体发表,指将别人早已发表的文章通过简单的修改和整理后,当作自己的成果进行发表的行为。完全抄袭,指全部或大部分剽窃别人的成果内容,占用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核重,可以借鉴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系统,或者百度等网络工具查到,但很多变体发表的论文很难查到,如把国外论文,通过翻译后发表,上述的核重系统因为录入的数据有限而识别不了,这样的情况也只能靠作者自律、责任编辑的经验与慧眼以及其他作者的举报了。2.核漏。漏掉了一些重要信息如作者简介、基金项目的一些信息,图表与参考文献等。3.核误。核查图表错误、数据错误、文献错误等。“核’可以避免论文发表的低级错误,所坚持的原则:真实、准确、全面。

(二)审

学术期刊的责任编辑,是论文的第一审稿者,也是专家审稿的推荐者,必须依据学术规范的标准与《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论文作出正确的判断。具体审稿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倾向;思想品位;学术或者艺术价值;科学性;知识性;结构体例;文字水平 。

1. “审”首先注重严把关。陆家希在《办好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三个问题》里提到严把审稿关。提出审稿涉及的五个问题:第一是审稿程序、制度;第二是取稿标准;第三是审稿者学识;第四是审稿者的思想作风,即编辑的职业道德;第五是贯彻“双百”方针。[5]严把关是责任编辑的职责所在,是一篇稿件的质量守护者,若一时疏忽,不仅是单篇论文的瑕疵,也给整期刊物带来比较大的负面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

2.“审”注重对论文价值客观公正的判断。如荣开明在《论审稿》一文中认为责任编辑审稿特别忌讳的就是对稿件的错判,把有价值的文稿说成没有价值的,把没有价值的文稿说成有价值的,弄得是非颠倒。我国著名出版家曾彦修曾经要求看稿子注意八个“有”,“一有材料;二有论证;三有见解;四有创新;五有探索;六有办法;七有分寸;八有风度。”可以依据这八“有”,认真负责,慎审处置就不至于产生错误的判断。[6]公正的判断,既要排除自己专业方向的倾向与兴趣偏好,更要排除他人的影响,对稿件要通读,读懂,理会稿件的发表价值,并客观地给出自己的意见。

3.“审”要善于辨别与区分

(1)区分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学术问题允许争鸣,允许自由发表意见,不搞学术问题泛政治化。对于那些超学术限度的问题,责任编辑审稿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心中有界,善于判断。(2)区分整体性错误与局部错误。(3)区分错误与表达方式不当的区别。(4)区分立场观点错误与知识性错误。[7]

三、编辑加工权

加工整理是编辑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经过审稿决定采用的稿件,在内容、体例、引用材料、语言文字、逻辑推理等方面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加工处理,使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常识性错误,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符合排版与校对要求。此项工作由责任编辑担任。[8]

但是责任编辑在实际的编辑加工过程中,常会出现跨界的现象,如编辑为了节省版面,把参考文献删去,这种作法最不可取,间接侵犯了引文作者的权利,而作者为了论文的成功发表,对编辑的修改也是敢怒不敢言。这是产生编辑肆意动用修改权的原因之一,编辑肆意扩大了修改权 。同时也存在着监督的力量与法理不足的原因,监督或者处罚没有过多的依据,对一些越界的现象难以制止。为此,责任编辑在编辑加工稿件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编辑加工权的问题

1.编辑加工权的边界模糊问题。著作权法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对于编辑修改权的界限未能表述清楚,对于修改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有些概念模糊,有些规定执行起来难以把握,如著作权法33条,就对图书出版者和报社期刊社编辑对作品的修改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报社、期刊社编辑对作品的文字修改影响到内容表达怎么办,是否也要经过作者的同意?歪曲、篡改、删除和合法修改的界限在哪里?[9]

2.修改权的主体。这个边界是由谁改的问题

编辑必须分清编辑改稿与作者改稿的“边界”,对于认为应该改动而编辑无权改动的地方,编辑必须与作者联系、沟通,如果作者不同意编辑意见,编辑可以撤换稿件,但不可以随意替作者做主改动。

(二)责任编辑修改权的正确行使问题

1.“度”的把握。编辑加工权利使用的时候,就要找准度:文字性的要修改,但内容修改是要有作者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需明确的是此修改权仅限于文字性,因为内容的修改涉及“文责自负”的问题,并且,期刊社在决定采用稿件时也应对内容作过审查,如必须对内容进行修改则应在交付排版前与著作权人协商。

编辑加工,可分为“实质性加工”和“技术性加工”,前者是思想政治性、知识性错误的校正和文字的修饰,后者指对稿件格式、图标、符号、单位等问题的处理。对社科学术稿件,主要是把好观点关(政治关)、论据关、文字关。对于涉及政治、政策方面的问题,要与党和政府的提法一致;学术上要贯彻“双百”方针,不可责全求备,文章体例、名词术语、计量单位、符号数层次序号,要前后一致,要保持作者的语言特色;要防止越俎代庖。[5]

2.尽到充分尊重作者的义务。无论是报社、期刊社享有对作品非经作者许可的文字性修改权或是图书出版者经作者授权后享有的作品修改权,权利均源自作者对其作品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一部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创作思想和创作艺术,任何增删或者修改作品的行为都有可能违背作者的创作思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其权利内容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或者增删自己的作品。在禁止他人修改或歪曲自己作品的权利范围方面,许多国家都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作者有权禁止对其作品所作的任何有损其合法的知识产权利益或人身利益的歪曲或增删。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有权保持其作品与标题的统一性,有权禁止他人作违反这种统一性的修饰、删节或其他改动。英国版权法第八十条也规定,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的不合理改动。[10]当然,在充分尊重作者对作品有保证完整的权利的同时,责任编辑也应该积极编辑加工处理,如政治性错误应该坚持改正,学术问题要尊重作者的观点。不改变原稿的风格。文字问题,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要修改的必须要有依据,不必改的可不改。反对两种倾向:一是过度行使修改权,二是放弃修改权。[11]

3.编辑加工有“据”。编辑加工时应遵守《著作权法》,遵守国家标准,如《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数值修约规则》、《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数字用法规定》、《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国标准图书馆出版的《作者编辑出版常用国家标准》。编辑加工要有理有据、有标准,切不可随意修改与删除。

四、 身份认同权

(一)责任编辑署名的来源与规定

1.1954年4月,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图书版本纪录的规定》,提出图书的版本记录,“除作者、编辑者、翻译者姓名外,需要时可以载明负责的校订者,责任编辑,优秀的装帧设计者,插图者及校对者的姓名”。

2. 1980年4月22日,中宣部转发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制订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凡采用的书稿出版时,作者、编辑者、译者以及集体编著书稿的主编或执笔者都应署名。出版社的责任编辑、装帧设计也可以署名。”

(二)署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责任编辑最初主要是针对图书编辑出版而言的 ,目前在正规出版的图书上责任编辑的署名已比较规范化 ;而对于科技期刊 ,其编辑出版工作主体除主编 (副主编 )之外 ,大量具体工作 ,包括各篇稿件的编辑、各个栏目以及整个期刊的系统编排工作一般都是由责任编辑承担完成的。目前除少数科技期刊外 ,大多数科技期刊在编排上都有责任编辑的署名 ,这是合情合理的 ,也是必要的。如朱大明认为责任编辑的署名具有以下作用 :1.署名表示对编辑负责的承诺 ,是对其职业道德规范、编辑业务水平和编辑质量的自律 ,有利于增强责任编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署名表示对编辑工作者艰苦细致和富有创造性辛勤劳动的肯定和尊重 ,也是编辑工作者通过辛勤劳动所应得的一种荣誉,有利于提高编辑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3.署名便于作者和读者与责任编辑的直接联系,以便三者之间就某些问题进行商讨,或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12]而同时,祖志德也从三个方面谈到了责任编辑的署名的重要性: 1. 能够从责、权、利的有机结合上,进一步强化编辑的责任意识。 2.可以从各自编发文稿的相互比较中,进一步促进编辑的竞争意识。 3.有利于在读者、作者的舆论监督下,更牢固地树立编辑的质量意识。[13]由此可见,责任编辑署名对刊物质量的提升,树立责任编辑的责任意识与荣誉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责任署名权利不同于作者的署名权,是一种身份认同权

赵磊,梁晓征认为“责任编辑的工作虽然不同于作者的独创性劳动,但是一部作品的出版发行与责任编辑的辛勤劳动是分不开的。反过来讲,图书出版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该书责任编辑的评价……。对于责任编辑通过个人劳动所获得的正当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法律应该给予保护。关于这种权益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当属于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特定的身份包括亲属权、亲权、配偶权、知识产权、荣誉权等权利中的人身身份。责任编辑的权益来自于其特定的职务身份,在这一点上,与作者的权益来自于其作者身份并无二致。既然著作权法通过设立署名权制度来保护作者的身份利益,循此思路,我们也可以通过责任编辑身份权,以达到对其身份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3]

可见,责任编辑的署名,虽然不具备著作权规定意义上的署名权利,但是署名的来源以及署名的意义都是客观存在的,如同上面所说的,责任编辑的权益来自于其特定的职务身份,可以通过赋予责任编辑身份权,以达到对其身份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可以依据民法与合同法找依据。

(四)常出现侵犯责任编辑认同权的现象

期刊责任编辑常见的署名方式:整期刊物的责任编辑署名方式,各栏目的责任编辑署名方式,各篇文章责任编辑署名方式等。[13]但某些署名的方式,由于署名不当,常出现侵犯责任编辑认同权的现象,如:1.某些期刊把一期的所有责任编辑的名单汇总在基本参数的下方,这种模糊的作法侵犯了责任编辑的身份认同权。2.责任编辑署名不规范,有的用笔名,或者其他外文名字署名,也滋生了编辑造假的现象。3.别人编辑的论文,署上自己的名字。这些现象的杜绝,有效的办法就是提倡各篇文章责任编辑署名方式,并且不许用笔名或者外文名字署名。这样的署名,才能真正体现责任意识、竞争意识与质量意识。

责任编辑,首先是责任,是作品的第一把关人、责任人。同时又享有审核权、编辑加工权与身份认同权等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责任编辑会在不经意中跨越了这个边界,侵犯了作者的权利,所以责任编辑应正确区分好所享有权利的边界,做到不越界,不脱界。

[1]“责任编辑”的职责.2010/11/314:18:13.http://cache.baiducontent.com/c?m.

[2]1997年6月26日 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7 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

[4]赵磊,梁晓征.责任编辑在其编辑作品上署名问题的法律 [EB/OL]. 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3849?.

[5]陆家希.办好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三个问题[C]∥期刊编辑学论丛.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

[6]荣开明.论审稿[C]∥期刊编辑学论丛.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

[7]刘庆楚.编辑责任与作者责任[J].编辑之友, 1998,(3).

[8]沈贤.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署 1994年6月16日)

[9]沈贤.编辑侵犯修改权的归责原则与法理防范[J].咸宁学院学报,2004,(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33条,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03/qinyinjing20130312145 94443165399.shtm.

[11]李法惠.编辑修改权与作者修改权的区分[J].中国出版, 2006,(5).

[12]朱大明.科技期刊责任编辑署名应规范化[J].编辑学报,2005,(1).

[13]祖志德.责任编辑的称谓、署名及其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4(5):115-116.

责任编辑:彭雷生

The Right Boundary of Academic Journal Editors

ZHENG Shi-feng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Wuhan 430205, China)

An academic journal editor is the first gatekeeper of academic journals as well as the specific implementer in editing process. However, the boundary of editor right is unclear in the process of editing, which leads to the phenomenon of cross-border and inaction. This paper attempts to rule editor’ right, point out the cause of fuzzy boundaries and clarify it.

academic journal; editor; right boundary

2016-10-20

郑诗锋(1971-),男,河南光山人,副编审,研究方向为编辑出版。

G232

A

1674-344X(2016)12-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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