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熠, 丁广宇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81)
多角度思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转型
于 熠, 丁广宇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81)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概念由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提出,在近五年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积极的成就,也存在着理念指导上的偏离或缺失。针对如何培养本科卓越法律人才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重新思考法律工作者的意义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品质,以明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的指导思路,提出应以“多角度思维”为目标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使卓越法律人才适合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多角度思维;纠纷解决;理念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自2011年起已经实施了将近5年,然而在2016年麦可思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红牌专业中,法学专业仍榜上有名[1]。诚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成果与法学就业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我们需要在进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时必须要回头思考:法律人究竟需要做什么?中国的法治建设究竟需要怎样的人才?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之后,我们才能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有更加理性、更加清晰的认识。
法律人需要做什么?这是我们探索怎样去培养一名卓越的法律人才之前必须明白的问题。众所周知,法律工作者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等等职业都是法律工作者们从事的具体行业。但是归结起来,这些行业拥有一个共同的功能——预防纠纷的发生与合理解决社会纠纷。
当社会纠纷发生之后,按顺序一般可以通过五种途径去解决:第一是自我隐忍,如俗语所讲的“退一步海阔天空”;第二是自力救济,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第三是寻求调解,通过一个纠纷之外的第三人调解双方纠纷;第四就是司法途径,通过法院有拘束力的、双方必须遵守的裁判解决纠纷;最后就是暴力途径解决。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工作者主要的用武之地就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之中。这也就体现出来法律人非同寻常的重要性:司法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司法途径不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只能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比如私设公堂、动用私刑、或者结伙闹事等等,最后的结局只能是两败俱伤,需要维权的一方反而成为了法治的牺牲品。而司法权的运作正是掌握在司法工作者的手中。特别是在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局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之下,当事人大多数都会选择权利更加容易得到保障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导致法院的审判压力空前庞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也成为法官的重要考核指标和当事人对司法系统的重要评价依据。更重要的是,司法系统中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司法的形象,关乎能否在人民中树立司法公信力,关乎法治国家的整体建设。所以,司法工作者这个群体承担着能否合理解决纠纷的重任,关乎当事人权益,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不仅是司法工作者,司法系统之外的法律工作者也都担负着预防与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社会纠纷的出现自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每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希望社会中出现纠纷。然而纠纷出现之后,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去解决。这个标准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的“解纷依据”。所以说,化解纠纷是每一个人的目标,而如何运用法律化解纠纷需要靠每一个法律人的努力。这不一定要在司法机关进行,也不一定必须由司法工作者进行。所以律师、法务等非司法工作者需要在其中扮演重要作用。在法院“案多人少”困局之下,我们需要更广泛地推行替代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争取通过非司法程序化解更多的民间纠纷。作为律师来说,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以更低的时间、精力成本解决问题;作为公司法务来说,不仅要在法庭上为被代理人争取利益,也要在日常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作为民事调解员来说,给双方当事人一个都满意的答复或许是和谐社会更加直接、更加重要的要求。凡此种种,最后的落脚点都在于预防纠纷与合理解决纠纷,而这才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直接扮演的角色,也是人们对于法律的最直接感受——法律能不能帮我解决问题?
在明确了法律人承担预防与解决社会纠纷这一核心职责之后,我们需要去思考法律人在承担这一职责时需要培养怎样的性格特征。笔者认为,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应当既要“刚”,又要“柔”。“刚”指的是法律人在原则问题、纪律问题上坚持原则、坚持底线。首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做到的基本任务。其次,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必须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执行法律背后的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法律人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履行自己的使命,对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有着高度的崇敬与无止境的追求。再次,法律人自身也必须遵守法律与道德,不能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更不能因为贪图眼前的利益而违法乱纪。法律人只有保证自身对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的坚定信仰,才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合格建设者。
当然,法律人“刚”的一面已经被许多法律从业者所反复强调,但是法律人“柔”的一面可能不会为法律人所理解。法律人依照法律要求自我、处理争议是必要的,但是同时法律人也需要以一个正常人的本质属性去倾听民意,合理解决纠纷。法律人是有血有肉的“人”、会灵活运用法律的“人”,而不是法律机器。否则,审判案件就变成了输入案情、输出结果的自动售货机。这种结果的输出是否能够合理地解决实际问题?恐怕不能。所以,既然法律人的职责在于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而社会纠纷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许多也不是仅仅依靠几条法条规定便可得出结论的,那么法律人如果希望合理地解决社会纠纷,就不仅仅需要依法办事的“刚”的一面,更需要将法律规则、社情民意、理性、经验等因素进行熔炼,在多元价值中合理地互动与衡量。尤其是对于从法学院毕业,新加入法律职业队伍的年轻法律人来说,这种性格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能简单地将三段论逻辑机械地套用于处理案件,还应当更多地积累审判的智慧。那么,为了在多元价值中进行互动与衡量、合理解决社会纠纷,法律人必须以似水的柔情、谦和的态度、平易近人的方式深入民间、倾听民意,拉近法律人同民众之间的距离,从人民群众中积累经验、学习智慧,提高处理案件的能力。只有做到深入民众,作为法官才能同时兼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作为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才能真正领悟民众诉求,维护民众合法权益。
当我们明确了法律人的任务和应当具备的性格之后,我们再来思考培养法律人才,尤其是在本科阶段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当一以贯之的理念。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我国法学教育中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进行了部署,提出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加大实践教学等改革任务和建设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双千计划”等具体措施,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在此《意见》指导下,国内各法学院校展开了各种形式的改革与探索。中国政法大学采取整合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实施4+2培养模式、实行“双导师制”、加强法律诊所教育等措施[2]。华东政法大学支持跨院系、跨学科教学团队建设、增加全英语和双语课程、开展网上教学活动、完善与国内高校、实务部门和海外各部门的合作等措施[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充分利用自主研发的法学实验教学软件平台“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TS)实行自主测试、推进“文澜工程”大力提高人才质量等[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通过“麓山杯”模拟法庭对抗赛,将学生工作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有机结合[5];通过“双千计划”聘请多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为兼职教授,加强实务理念和技能的培养;通过设立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以推广小班化、研讨课教学模式和导师负责制培养等等。可以说,各法学院校在本科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其改革措施大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在认识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成果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思考当下的培养理念是否值得深入探索。《意见》和各高校采取的实际措施,大多数高校都直接着眼于解决文件所提出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现实问题,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上回答了应当如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问题,但是对为学生树立怎样的法治理念、如何培养法律思维这一重要问题却鲜有涉及。众所周知,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具体解决方案,应当首先明确其蕴含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理念,并在实践中一以贯之。只有首先明确法律人的重要性和意义在于预防与合理解决社会纠纷,需要具备亦刚亦柔的性格特点,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在理念培养上提出适合中国法学院学生的改革方案,才能使具体措施有目标上的引导,不至于使具体措施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在进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时,应秉承培养具有“多角度思维的法律人才”的目标。何为“多角度思维”?意思是卓越法律人才在当下学习法律、将来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应仅仅局限于法条和法律问题本身,还应当从其他不同的视角、不同的主体上去思考一个社会问题。既然法律人的目的在于预防与化解社会纠纷,那么法律人就需要全面考察纠纷的社会背景纠纷产生的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态度、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合理性、社会对纠纷的普遍认知、法条规定与该种普遍认知之间有没有冲突等等问题。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刚踏入社会的“学院派”法科毕业生往往会站在书本知识的角度,运用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思考鲜活的问题,往往使他们受到重重阻碍。那么,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是要培养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学本科阶段培养多角度的思维方式,以社会的视角、中国本土的视角、多种主体的视角、多种学科的视角审视法律问题,方能从根源上将法学院的优秀本科生培养成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 以社会的视角体悟人生
既然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人的作用也是在于合理预防与解决社会纠纷,那么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之下的法律人必然需要培养观察社会、省察人生的能力。大多数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接受到的都是理论化的知识和书本中的案例,普遍比较缺乏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和对道德问题的思考。然而,在我国目前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中,基层法院大多数还是以民间借贷、侵权损害、合同纠纷和婚姻纠纷为主。这种看似能够用法条规定简单处理的纠纷,实际上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学问题。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尤其是在主持调解中,除了根据法律的规定,还要通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去解决纠纷。目前许多法院的年轻法官往往不善于主持调解工作,只擅长直接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相比之下,年长的法官则由于人生经验的积累而更善于做到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对于其他法律职业者,在帮助当事人处理社会纠纷时也都需要凭借对于社会和人生的理解去揣摩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作为立法者则更加需要以现实的眼光,对社会发展有更加清晰与理性的认识,才能为社会提供科学的法学方法指导。这些都体现了法律人“亦刚亦柔”的性格特点。只有做到“亦刚亦柔”,深入了解和认识社会,对社会和人生产生足够深刻的理解,法律人才能够以多角度的思维去审视一切法律问题。
基于这样的理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着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理论基础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各种途径为本科学生提供深入观察理解社会的渠道。由于本科生大多年龄较小、学业繁忙,对社会的了解和认识程度不够深入,所以更应当在学习和生活中贯彻体悟社会的理念。在课堂学习中,应当在学习法条的基础上关注法条背后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引导;同时不能将眼光仅仅局限于法律问题,应当着眼于更广阔的视角,综合运用各种社会科学知识进行理解。在第二课堂中,应当引导学生去阅读能够开阔视野、引起对社会问题思考的书籍,同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多多观察身边的人物和事情,从点滴细节中培养对社会的思考。
(二) 以中国的视角审视传统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与理念自然也体现了深厚的民族特性,并且根植于每一个中国人的头脑中。然而,自清末法律改革之日起,中国就走上了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道路,在几经波折后最终依旧按照西方模式建立了一套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无可争议的是,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都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这种视角下只是类似于“学生”的地位。所以在当今的法学教学与研究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言必称西方”的潮流。众多法学学生能够对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的法学理论侃侃而谈,对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有独到的分析,对于普通法系的审判制度有着浓厚的研究兴趣,但是却普遍缺乏对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认知,对中国的法律发展普遍存在偏见,认为我们应当按照西方模式建设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把中国法治不完善的原因归咎于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有加大普法力度、提升民众法律素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诚然,我国的法治建设按照西方的标准的确不够发达,民众的法律素养也需要提高。然而若是一味地照搬西方模式,希望通过法律制度来改变民众的生活习惯,那便是明显的本末倒置。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调整各个国家的社会关系,各国社会关系的内容由其本国的特性所决定。若是将他国的法律制度移植过来而不根据本国的国情加以改造,那就会出现明显的“水土不服”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在几千年的小农社会和儒家思想的引导下形成了浓厚的“无讼”思想传统,强调以和为贵、案结事了,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这与个人本位与市场经济下产生的西方法制思想有着极大的不同。一旦以此确立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解决民众的纠纷,便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所以,既然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律实践也就应该代表中国人民的利益,符合中国民众的价值取向,使中国的法律有效地解决中国本土的社会纠纷。
基于此,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实践中,要让法学本科生在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操作过程中,深入理解中国的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以中国民众的思维方式解决发生在中国的纠纷,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以“理解的同情”理性审视。应当鼓励学生走出书斋、走进社会,以虚心、热情、平易的态度与老百姓接触和交流,从民间生活中感受老百姓过日子的习惯与规则,思考这些民间习惯与规则中透出的价值理念,体会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的重要意义。通过总结、感悟、提炼中国本土的法律价值并以此作为解纷指导,才能实现法律人的目的——合理解决社会纠纷。
(三) 以多种主体的视角分析纠纷
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位法律人大多数都以一种或两种主体身份(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主体身份)去从事法律工作。囿于自身主体认识,我们往往很难站在其他主体的视角去思考问题、分析纠纷。尤其是当我们习惯于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之时,往往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法律思维,很难回归到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视角去思考问题。所以在处理民间纠纷时,法律工作者有时太过于看重和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思维,而忽视了当事人(老百姓)的心理诉求,不能真正理解老百姓的思维和想法,导致不能圆满地解决纠纷,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正如前文所述,法律工作者在接受法学教育培养时,往往以在西方建立的近现代法律制度为基础,在长期的思维训练中与中国本土的民间法律文化与法律理念产生了一定的隔阂。除此之外,法律思维本身要求的严谨性、专业性也与老百姓的思维方式有了些许不协调。然而,既然法律人的任务在于合理解决社会纠纷,那么我们就应当站在老百姓的视角、站在第三人的视角、站在社会公众的视角去思考怎样解决才是一个合理的方案。这不是无原则地、放弃法律地向审判的社会效果妥协,而是在依照法律的基础上,综合各种考量因素后,利用裁量权等进行的合理衡量,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造成的社会问题,体现的是法律工作者独特的智慧。
由于已经进入法律职业大门的法律工作者大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思维方式,所以在思维方式固定之前,对于尚在法学学习阶段的本科生的思维方式的培养便显得意义重大。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他们已经了解了一定的法学知识,接触了一些法学理念,正在形成自己的法律价值观,但是依然保有一名普通人对于法律问题得朴素认知。在这时便可以引导本科生建立多主体视角分析问题的思维。对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课堂案例分析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在讨论热点问题时站在不同的主体(如法官、律师、当事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等)去发表见解,了解不同主体的不同诉求。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鼓励学生在实践中与不同职业、学历水平的人进行深入交流沟通,了解和分析不同主体对于一件事物的看法,才能真正明白他们诉求的合理性。只有以此为基础,我们在实践中应对各种问题时才能更加全面、更加深刻地处理和分析,使纠纷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
(四) 以多学科的视角探寻问题根源
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调整的是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事情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法律的规定针对社会关系,而法律为什么要对社会关系进行这样或那样的调整,取决于社会关系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故而我们在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不仅要知道怎样调整,还要知道为什么这样调整,方能对法律问题产生更加深刻的认识,探寻到社会问题的根源。所以在学习中,我们不仅仅需要掌握法律科学的基础知识,也需要对法律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知识有一定的认识。例如,在学习经济法时,只有充分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的运行模式、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学原理等经济学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的规制目的;在学习行政法时,我们需要对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过程有大概的把握,才能理解法条规定的理由,这需要用到政治学与行政学的知识;学习犯罪学的同学也要具备心理学的有关知识,才能深入研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问题。当然,学生们不仅在各部门法学习中过程中要求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在分析社会问题时同样要具有多种学科的基础知识,如历史学、民族学、宗教学、人类学、地理学等学科方向,对法律问题产生的社会背景进行深入研究,方能探寻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地解决问题。
目前大多数法学院在本科的课程设计上主要还是以传统的法学教材为主干,教学重点大多数都放在部门法的法条和案例教学上,以完成教学大纲要求和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在与法律的相关学科上开设的课程相对缺乏。这就使得学生毕业之后只会通过法律规范解决问题,而弱化了通过多种学科的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对于法条本身也由于这些综合学科的缺乏而无法深入理解。为贯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笔者建议各法学院可以适当开设部分基础性人文社科类课程作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思考问题的深度,帮助学生更好地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纠纷。
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总结新中国法学人才培养几十年来取得的成就和不足的基础上,更要着重反思法律工作者在中国语境下的职能和目的,以培养能够合理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人才。一方面,“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重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另一方面更要重视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法律理念的指导,通过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多角度思维”树立正确的解纷理念,帮助学生深入探索社会、省悟人生,对社会问题形成独到、深刻的看法。法学毕业生只有同时具备了洞察社会的眼光和专业知识与技能,才能称之为“卓越”法律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1]2016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出炉 就业重心发生啥变化[EB/OL].参见http://sh.people.com.cn/n2/2016/0614/c134768-28507373.html.[2016-06-14].
[2]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J].法学教育研究,2012,(1):3-12.
[3]何勤华.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促进法学专业改革[J].法学教育研究,2014,(1):20-29.
[4]吴汉东.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为契机 全面推动法学专业综合改革[J].法学教育研究,2014,(1):40-51.
[5]刘力,李喻瑜.学生工作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新探——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麓山杯”模拟法庭对抗赛为例[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3):159-161.
责任编辑:陶 晖
Multi-dimensional Thinking: The Concept Transformation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Training
YU Yi, DING Guang-yu
(School of Law,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The concept of “Training Plan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 propos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Centr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in 2011, has made positive achievement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in the past five years, in which there are still lacks or deviation of the concept guidance. In view of how to cultivate undergraduate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meaning and the quality of legal workers should be rethought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 training, to put forward comprehensive qualities with “multi-dimensional thinking” as the goal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training and to make the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meet the development need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xcellent legal talent training; multi-dimensional thinking; dispute resolution; concept
2016-11-10
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5291088);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59050)
于 熠(1981-),男(回族),河南开封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法社会学、法理学。 丁广宇(1996-),男,江苏南京人,湖南师范大学2014级法学卓越班学生。
DF0-059
A
1674-344X(2016)12-00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