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 杨 琨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问题分析
商洛学院杨琨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开始逐步从道德责任向法律责任的方向过渡,并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一种趋势。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入手,以《公司法》作为研究载体,就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此使企业将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法 问题 对策 概念
作为社会进步和民主的重要标志,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开始逐步受到社会的关注,同时其也具有独特的人性化的特征,让我国企业在履行的责任过程中变得更加有法可依,这也符合当前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并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但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中,法律界定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对此,本文就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和分析。
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和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改变传统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观念,而更加注重人们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强调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社会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在要求企业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企业员工的权利,从而维护好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2.1现行法律对社会责任的内涵和边界界定比较模糊
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边界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进行确定,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理论研究的肯定。如果缺少社会责任的边界界定,则不能建立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问题也毫无依据和根源。
当前,针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只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几部法律之中。如在《公司法》的第5条规定了“企业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在《合伙企业法》中的第7条也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是,通过对上述几本法律文本的分析,均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其边界进行了明确地说明和解释。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界定。而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边界界定,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界定,对填补我国在这块的空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缺乏这块的界定,将导致公众和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无法准确地理解,更谈不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因此,单纯以法律原则的方式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远不能满足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需要,而这也将使法律制度成为空谈。
2.2法律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当前,我国法律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中,普遍比较宽泛,同时大部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非常明确的、可执行的操作规范。以《公司法》为例,该部法律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履行中,对约束企业的行为具有作用。但在对这部法律的文本进行分析后发现,尽管在公司法的第5条中对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有着非常明确的定义,但是却缺乏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和实施细则的明确定义,也没有准确地定位出具体的公司利益相关方,仅仅是原则性的概要说明。同时在分析中也发现,整部法律中没有提及企业如果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方面的处罚。
从某种角度来讲,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界和学术界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争议,很多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但法律作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约束的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应该就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倡导何种行为作出积极的回应,从而更好地保障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并以明晰、确定的条款对具体实施细节作出详尽规定,确保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若一旦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寻求到法律救济。
2.3相关立法分散化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中关于对保护有关权益者的立法大部分都比较分散,在实施过程中显得非常困难。我国相继出版了多部有关员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如《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破产法》等法律。通过对这些法律文本的分析,对股东之外的相关利益者的保护都是从不同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入手。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在责任承担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监督和协调,使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逃避承担社会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3.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界定
笔者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界定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条件。由于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首先可以通过《公司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界定,明确公司在社会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需要承担的后果。而笔者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应该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两个方面入手。法制化的标志是以道德法律化作为标志,即通过法律化的途径,对企业在社会发展中应该承担的道德进行引导,如企业在发展中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并通过法律的方式规范其操作流程。而企业也可以通过这些法律的授权,积极加入到社会公益事业,让企业能够在法律的引导下,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去经营。
从法律责任方面来讲,因为超越了某种权利范围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因此造成了特定的不良后果,还必须承担其带来的后果责任。因此,这部分责任则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产生的后果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如在《公司法》或者在《劳动法》中,就应该明确规定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并注重从如何包含员工各项基本权利的角度入手,具体包括:第一,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建立健全员工激励机制;第二,增强员工的职业素养,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第三,杜绝用工歧视,尊重员工,公平对待员工;第四,改善工作条件,提升工作报酬。
3.2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是社会责任在法律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很好地解决在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中相关利益者权利受损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救济。在这里所指出的公益诉讼,其实质就是一种与起诉人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该诉讼指向的行为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却没有直接侵犯原告利益的行为。缺乏保护的公共利益是非常容易遭到侵害的。如当公司在侵犯员工相关权利的时候,大多数的员工会因为诉讼成本过高或者缺乏精力,从而不能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诉讼,而这种方式也进一步纵容了企业对员工权利侵犯的行为。因此,建立社会公益诉讼制度,对遏制企业对员工权利侵犯的行为,弥补员工因过于分散或无力诉讼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地敦促企业很好地践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3.3完善并整合现有的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仅仅从《公司法》的角度建立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是不够的,还必须整合和建立更多的法律规定,并细化现有的法律原则,使得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具有可以依托的其他法律,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此,笔者认为在传统《公司法》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的发挥《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和明确,从而弥补在企业责任中存在的空白。同时对拒不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企业,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罚,让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我国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法律化的过程中,对其操作必须要寻求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平衡点,不能让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放弃相关者的利益,同时也不能要求企业无限制地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由此,必须从边界、可操作性和保护的角度落实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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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07(c)-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