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戈涅》与黑格尔和解观的重读

2016-03-15 22:01陈旭东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安提戈涅个体性黑格尔

陈旭东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安提戈涅》与黑格尔和解观的重读

陈旭东

(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黑格尔认为悲剧是同等合理而片面的对立面之间的冲突,双方片面性的消除是通过一起毁灭而得到和解的,这也就是永恒正义的胜利。而黑格尔对古希腊悲剧《安提戈涅》冲突的分析更是他的悲剧理论的典型体现。但这种和解常被误解为体现了黑格尔的折衷主义倾向。通过对《精神现象学》“真实的精神;伦理”这一节的梳理表明,个体性作为新的更高原则的出现才是《安提戈涅》中永恒正义的胜利。伦理实体从分裂到解体的运动也体现了安提戈涅逐渐与神分裂、主体反思意识不断觉醒的过程,亦即苏格拉底式反思主体出现的前奏。

黑格尔;和解;安提戈涅;伦理实体

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是古希腊的著名悲剧。它描写了前国王奥狄普斯的两个儿子波吕涅克斯和埃特奥克勒争夺王位发生冲突后,波吕涅克斯带着七支外国军队攻打忒拜,在决斗中两兄弟互相杀死了对方。他们的舅舅克瑞昂继承王位后认为波吕涅克斯是城邦的叛徒,下令不准埋葬其尸体,违者将被处死。但根据当时希腊风俗,埋葬死者是其亲人的神圣义务。波吕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冒着生命危险为他举行了葬礼,结果被关进墓室而自杀身亡。最后安提戈涅的未婚夫海蒙也就是克瑞昂的儿子与克瑞昂的妻子都相继自杀。一直以来人们对这部西方的经典悲剧有很多不同角度的解读。它被认为体现了多方面的悲剧冲突,比如传统宗法与新的国法的对立、人权与主权的冲突、女性与男性的对立等等。它甚至成了一种表达自己立场的文化试金石。①Joseph,Gerhard,"The Antigone as Cultural touchstone".PMLA,Vol.96,No.1 pp.22-35.黑格尔也一直倾心于《安提戈涅》,“在他看来,此书最完全地代表了希腊精神的完美和深度。他对这部悲剧中的伦理哀怨的崇高与优美,毕生保持着不变的热情。”②考夫曼:《黑格尔——一种新解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1页。他认为该剧体现了安提戈涅所代表的神的法则与克瑞昂代表的人的法则之间的冲突,而且双方是同样合理而片面的。

此解读受到了众多批评。比如《安提戈涅》两位不同版本的中译者罗念生和张竹明在译序里都特意批评黑格尔偏袒了克瑞昂。③罗念生:《罗念生全集》(第二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86页。张竹明:《古希腊悲喜剧全集》(第二卷译序),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3页。他们认为安提戈涅是一个不惜牺牲自己生命来履行埋葬义务的英雄,而克瑞昂的禁葬令既没有法律依据又缺乏多数人的支持,他只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是一个专制的暴君。所以双方体现的是正义力量与非正义力量的对立。

黑格尔的悲剧理论还强调在冲突碰撞后,通过悲剧人物的毁灭来达到消除对方片面性的目的。“随着这种个别特殊性的消灭,永恒正义就把伦理的实体统一恢复过来了。”④黑格尔:《美学》(第三卷下),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13页。但永恒正义是什么黑格尔并没有清楚说明。研究者大多认为黑格尔是一种把冲突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这暴露了他概念化思维的毛病以及折衷主义倾向。即使同情黑格尔的人对永恒正义也有较大误解,比如“理想的悲剧冲突不应是单纯的正义与非正义、纯善与纯恶之争,而应兼有正义与正义之争和不义与不义之争的性质,兼有两善两恶的冲突”。①曹俊锋,朱立元,张玉能:《西方美学通史》(第四卷),《德国古典美学》,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750页。此观点应用到《安提戈涅》就是:“如果人们认识到他们各自的弱点和片面性,那么就会追求既尊重自然的血缘伦理感情,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以及尽可能地建立合理的、全面的制度。”②邱紫华:《思辨的美学与自由的艺术》,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67页。

事实上,双方同等合理并不是通常的道德判断,黑格尔分析《安提戈涅》的兴趣不在判断两个主角谁善谁恶、谁对谁错,永恒正义也并非惩恶扬善式的胜利。黑格尔在称赞索福克勒斯时说:“城邦和家庭是悲剧所描述的两种最纯粹的力量,因为这两方面之间的和谐与在实际生活协调一致的行动就构成最完满的伦理生活的现实。”③同①,第307页。这几句话很值得玩味。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对伦理实体的论述表明,家庭与城邦的和谐一致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是一种所有好心人的善良愿望。希腊城邦为什么会必然解体正是黑格尔通过伦理实体来解决的主要问题。而正是这种善良愿望导致了很多人对永恒正义产生误解。而且黑格尔也不仅仅是从审美和道德的角度来审视悲剧的。正如居瑞斯特所说,悲剧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可以作为表现真理的手段,从社会历史的视角则体现了完美社会的分裂。④Jurist,L.Elliot,Beyond Hegel and Nietzsche,The MIT Press,2000,p.78.

笔者认为,黑格尔对悲剧冲突最深刻全面的阐述是《精神现象学》第六章精神“真实的精神;伦理”这一节。该节中黑格尔对伦理实体运动过程的展示和对《安提戈涅》悲剧人物的冲突与和解的考察是交相辉映的。黑格尔对此过程作了如下概括:“自我意识就在它的行动中认识到实体所分裂而成的那两种势力的矛盾,认识到它们的相互摧毁,认识到它关于它的行为的伦理性质的知识与自在自为的伦理之间的矛盾,并因此而感受到它自己的毁灭。”但通过这个过程,伦理被消灭而变成现实的自我意识,个体性获得了胜利。⑤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册),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页。这是一个共体与个体的兴亡交替过程。一方面《安提戈涅》男女主人公的冲突呈现了由伦理实体分裂后产生的对立伦理意识的冲突与和解过程,同时回答了和谐的希腊城邦国家为什么必然解体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伦理实体的分裂与解体过程表明了《安提戈涅》中永恒正义的胜利是一种更高原则即反思主体意识的出现,这个主要标志就是苏格拉底的出现,而《安提戈涅》正是苏格拉底的前奏。

一、伦理实体

因为人的法则和神的法则由伦理实体分裂而来,我们先要理解黑格尔伦理实体的含义。伦理实体又称伦理世界,它是精神发展的第一阶段。精神是当“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它的自身时,理性就成了精神”⑥Jurist,L.Elliot,Beyond Hegel and Nietzsche,The MIT Press,2000,p.1.。与作为“真正的现实”的精神一样,伦理实体同样是现实的客观精神世界,就是以现存的传统习俗为内容。在伦理实体阶段,个体与共体处于单纯的统一,即直接性的朴素统一。此时个体无反思地以共体的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自我意识是以自己所属的共同体为根据的,人就是其在社会中的身份和角色。所以伦理王国“始终是一个无瑕疵、无分裂而完美纯一的世界”。古希腊的城邦生活即是此伦理实体的典范。

而促使这个貌似完美和谐的伦理实体解体的原因是个体性从潜在到现实的逐步兴起过程。黑格尔把它称为伦理实体的腐化原则:“自己为自己取得解放的内在性”,即“人类必须在本身内发现和认识什么是善”。⑦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第251页。简单地说,主体的反省就是伦理实体直接性的敌人。个体性是一种否定性力量,所以伦理实体的兴亡在形式上表现为多重分裂的过程。首先是精神分解为实体与对实体的意识,然后实体自身分裂为两种势力,这样就对应两种伦理意识。而伦理意识本身又将分裂为对行动的无知与有知。黑格尔认为古希腊悲剧特别是《安提戈涅》通过悲剧人物的行为展现了伦理生活内在对立力量的矛盾分裂与冲突。

由于伦理实体的内部矛盾而分裂为人的法则和神的法则,这两个法则都是现实不同社会关系的体现。人的法则支配国家权力,是众所熟知的规律,是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此时城邦就是客观意志的表达,公民的行为完全反映的是外在现实。神的法则支配家庭,是无意识的,尚属内在的概念。人、神法则的对立也是男性与女性的对立,也是城邦所代表的共同与代表自然个体的家庭之间的矛盾,而且双方的行为都有“一个伦理的辩护理由”,两者都是伦理实体的本质的环节。

在伦理实体阶段,个体性精神隐藏在家庭中。个人只作为家庭的普遍血缘才有是现实的,是“无自我、死亡了的精神”。伦理实体要在个人身上体现,就需要通过个体性而作为情志出现。悲剧人物出于某种普遍法则而行动也就是黑格尔在《美学》中所讲的情志(pathos)。情志是人“在最深刻处受到感动的普遍力量”①黑格尔:《美学》(第一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95页。。情志不同于私心的情欲,是本身合理的情绪方面的力量,带有较高尚较普遍的意义。它是存在于人的自我中而充满渗透到全部心情的那种基本的理性内容。情志是普遍性的实体力量与具体个人的结合。黑格尔通过情志这个概念表达了一种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伦理实体阶段自我意识完全被情志占据,与普遍法则处于实体性的统一。

神的法则通过女性达到个体化,人的法则通过男性达到个体化。此时的个体性还只是“非现实的阴影”,只是处于潜伏状态。但个体性在此阶段仍起着关键作用,它是“实体的生命赋予者”并促成其行动。这种悲剧冲突进一步体现为不同个体伦理意识的对立。普遍与特殊、男与女、神律与人法这些冲突在《安提戈涅》里都集中体现在如何处理波吕涅克斯的尸体的问题上。安提戈涅认为自己是服从神的律法才坚决要求埋葬她的兄弟。黑格尔还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葬礼的意义和重要性。弟兄要追求权力与财富必须离开家庭成为国家的公民。而在弟兄死后,姐妹通过埋葬的义务使他重回家庭免于被遗忘并获得普遍性。死亡原来一直是自然结果,没有意识的作用,家庭成员的义务就是把意识加上去。否则死者要“屈从和受制于无意识的欲望和抽象本质的行动”,成为没有个性可以随意替换的物体,这是种屈辱性行动的支配。男性就这样完成了从离家到回家、回到家庭守护神的女性怀里的过程。女性因为无法参与公共生活,所以她的最高义务就是让男性重回家庭。此时的伦理意识是单一纯粹的,它的绝对权利只是“它知道”,它只专一地坚持自己所属的规律。“由于它只承认一方公正,而对方总是不公正”,所以属于神律的安提戈涅认为克瑞昂是“人世的偶然的暴力强制”;而属于人的规律的克瑞昂则认为安提戈涅是“内心的自为存在的桀骜不驯”。②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册),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2页。

安提戈涅与克瑞昂的冲突不可避免,它不同于一般的情感与义务或义务与义务的冲突。这不是某个人的错误,它是希腊社会内在矛盾的体现,是神律和人法根本性的冲突,因为男性与女性所分别代表的不同法则不是偶然因素的结果,它是自然的作用。

二、安提戈涅:伦理行为与过失

不仅伦理实体分裂为对立的伦理意识,伦理意识也会发生分裂,因为伦理意识同样包含着相互矛盾的意义。这种分裂是由伦理行为来完成的。伦理行为(Tat)是个体性成为现实的关键环节,只有行为才使自我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行为才产生真实的自我。在自我意识采取行动后,“它就超脱了自己的简单直接性而自身一分为二”③同②,第22页。。自我意识本是直接的单纯确定性的伦理规定性,通过行为就放弃了这种规定性,并分裂出否定性现实。主体意识产生后,就开始与现实分离。同时,随着否定性与现实发生分离,也促进了内在性的发展。

因为单纯的伦理意识遵守一种法则必然反对另一种法则,也就是要触犯另一种法则,这样就必然有过失。“那在背后埋伏着的正义始终不将其自己独特的形态暴露于行动的意识之前,而只自在地存在于行为者的决意与行为所内含的过失之中。”④同②,第26页。过失引起了自我怀疑与反思。受苦与过失使个体产生自我意识。而行动后过失也获得了罪行的意义。过失与罪行是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悲剧里内含的罪行是个体与社会之间获得平衡的一根永恒的刺。⑤Jurist,L.Elliot,Beyond Hegel and Nietzsche,Cambridge,The MIT Press,2000,p.78.对行为过失、罪行的肯定也是人与神分裂后启蒙意识的体现。这里要注意的是,过失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错误与好坏,承认过失即承认自己的对立面。

所谓的安提戈涅承认过失并不是承认自己犯了错误,我们且看她的一段独白:⑥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古希腊悲剧喜剧全集》(第二卷),张竹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921-928页。

我违犯了什么神律?

既然我做了敬神的事情却得到了

不敬神之名,我这可怜的人为什么

还要寄希望于神灵?还要祈求什么神的援助?

如果这一判决,得到神的赞同,

那么经由受苦,我们将会得知,我们犯了过错

如果有罪的是法官,愿他们遭受苦难,

不比他们错误地加之于我的更多。

此处的两个条件句表明安提戈涅已经在怀疑原来一直坚信的神是否值得信赖。她至少意识到神有可能支持克瑞昂,虽然她更希望神能惩罚他而使自己得到回报。安提戈涅对神的怀疑显示了原来朴素的伦理意识已开始分裂,现实与伦理实体直接统一的实体性关系已丧失。人与神的统一关系开始分裂。人作为有限的存在物,才有知与不知的对立。陷于知与不知是自我意识在行动中的必然处境。“现实总隐藏着认识以外的不知道的那一个方面,不把自己按照其自在自为的本来面目呈现于意识之前。”①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册),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4页。知识不仅知道自己,而且也知道它自身的否定,或自身的界限。知道自己的界限,就意味着牺牲自己。这种来源于悲剧英雄内部的自我分裂而产生的反思就颠覆了悲剧人物原本单纯片面的伦理意识。原来个体性仍处于隐藏状态,“伦理的自我意识背后就这样埋伏着一个畏惧光明的势力,一直到行为完成后,它才从埋伏中一跃而出”。个别的人成为“一种对自身的确定性”②同①,第33页。。

从《安提戈涅》的情节可知,安提戈涅自始至终都反对克瑞昂的法令,所以承认在这里其实应理解为受苦后承认它的现实性。安提戈涅所承认的现实可以从她被押下场到坟墓时的陈述看到:

“啊,我祖先的忒拜城堡呀,还有你们,我的祖先之神呀,他们要把我押走,再也不假宽限。忒拜的元老们呀,请看一下我—你们王家最后的苗裔—只因为不敢不敬畏神明,从谁那里受到了什么迫害吧!”③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古希腊悲剧喜剧全集》(第二卷),张竹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469-470页。

这是她在全剧中的最后一席话,这段话充满了遗憾、谴责、控诉。最后时刻她看到克瑞昂对自己的惩罚马上要实施,而城邦却忽视了她,元老组成的歌队没有劝阻,诸神没有干预。这个现实性与她应该看到的有着巨大的矛盾。察觉到这种矛盾后,最终她认识到克瑞昂的法则有现实性而非正义,神的法则正义而非现实。④王志辉:《黑格尔之悲剧理论》,《国立政治大学哲学学报》2006年第7期,第83-93页。家庭伦理精神从现实性变成非现实性,它只能存在于内在伦理信念中。扬弃了伦理目的与现实之间的分裂后,她知道除了正义之外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这个正义就是一种非现实、一种信念。安提戈涅拥有的是非现实的伦理信念和反思的能力。所以她才会对克瑞昂说:“如果你认为我刚才做了傻事,我却认为,说我傻的人自己才是傻子。”而且安提戈涅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立面的存在,黑格尔评论说,“伦理意识事先就已认识到它所反对的,被它当成暴力和非正义、当成伦理上的偶然性的那种规律和势力,并象安提戈涅那样明知故犯地作下罪行,那么伦理意识就更为完全,它的过失也就更为纯粹。”⑤同③,第26页。安提戈涅虽然一直坚持自己应该遵从神律来履行对兄弟的义务,但她没有无视可能存在另外的法则而盲目遵守神律,也没有否认自己犯错的可能。相比索福克勒斯另外一部经典悲剧《奥狄普斯王》中奥狄普斯一直无意识犯下的罪,安提戈涅有更多的主体自由。她明知埋葬行为会受到惩罚,但她选择坚决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导致个人的毁灭。这个悲剧命运是她自己创造的。

在回答克瑞昂的质问“你真敢违犯这法律?”时,安提戈涅回答说:“是的。须知向我宣布这法力的不是宙斯,和冥间诸神同居地下的正义女神也没有为人间制定过这种法律。我不认为你的法令有这么大的效力,以致一个凡人可以践踏不成文的永不失效的天条神律。”⑥同①,第450-455页。对立的伦理力量冲突为反思提供了机会,为了反驳克瑞昂她就必须反思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君主的法令是不是可以不服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服从?为什么可以不服从?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可能以生命作代价的,所以绝不是轻率之举。对这些安提戈涅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虽然她最后的标准只是传统的习俗,对神律遵守本身是非反思的。在两个不同的外在命令前她还是可以选择的。处于她的角度并不是没有选择的,比如安提戈涅的姐妹伊斯墨涅就选择的服从。

安提戈涅反思水平的进一步证据是她为自己受到如此惩罚的辩护:

“我对你这样尽礼数,在有头脑的人看来是对的。如果是我的一个孩子或我的丈夫死了,尸体腐烂了,我或许还不会采取这个行动,不顾城邦的反对。我说这话的根据是什么原则呢?丈夫死了我可以再嫁一个,孩子死了,我可以和别的男人再生一个;如今父亲和母亲已经去世,永远不可能再有一个兄弟生出来了。我就是根据这个原则为你尽礼数的。”①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古希腊悲剧喜剧全集》(第二卷),张竹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904-913页。

安提戈涅在这里重新定义了判断家庭关系的标准,正如歌队长的赞美“你将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黑格尔对她的这个辩护做了形而上的发挥。在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两种关系中“混杂着自然的联系和情感”,彼此互相欲求,这是自然而非伦理的关系,这是因为建立在爱欲基础上的关系无法保证个体的自主性,甚至威胁自主性。而只有在兄弟与姐妹的关系中,双方才达到安静和平衡,“彼此各是一个自由的个体”,才是纯粹的关系。所以弟兄的死亡,对于姐妹来说是无可弥补的损失,而姐妹对兄弟的义务乃是最高的义务。②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册),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5页。黑格尔以彼此平衡和自由个体性作为互相承认的基础。

三、克瑞昂:共体的衰亡

我们再来看作为城邦精神代表的克瑞昂。黑格尔认为,作为共体代表的人的法则的存在需要消除家庭分裂共体的倾向。同时,领导共体的男性需要消除女性所领导的家庭的独立自主倾向。但是,“共体只能通过压制这种个别性精神来保持自己。而且,因为个别性精神是共体的本质性环节,所以共体实际上也同时在制造个别性精神,因为它通过自己所采取的高压态度就把个别性精神造成为一种敌对原则”。③同②,第31页。这里共体既以个体性为基础,又要压制它才能存在,两者是一种辩证关系。共体并不能轻易压制作为叛逆个体性象征的家庭。克瑞昂敢于挑战神律,虽然是出于巩固权力的私心,但客观上为打破传统习俗的强大惯性提供了可能,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为过失、罪行提供了可能,通过“触犯”克瑞昂的人的法律,迫使安提戈涅分裂出否定性自我。

起初为了压制个体的叛逆,共体不得不利用个体作为武器。个体作为否定本质,在战争中最能显示它的价值,成为共体的捍卫者。最终无灵魂的共体被充满生命力的个体性所消灭,“一向受压制的那个破坏原则,此时扬眉吐气,耀武扬威起来。”因为城邦的命运取决于它要压制的个体性原则,这正是伦理实体解体的原因。所以黑格尔说“女性是对共体的一个永恒的讽刺”④同②,第31页。。

个体性在克瑞昂的儿子海蒙那里就得到了较好体现,他就是作为一个较成熟的反思主体出现的。从克瑞昂与海蒙的几句对话就可以看到。“她不是沾染了那毛病吗?”“忒拜人民都说不。”“要忒拜平民规定我如何执政吗?”“瞧你说这话不像个年轻人吗?”“我必须按别人的意思统治这国土吗?”“只属于一个人的城邦不是城邦。”“城邦不被认为是统治者的城邦吗?”“你可以在没人的地方独裁统治。”⑤同①,第732-739页。当安提戈涅反驳克瑞昂时,她主要从神法高于人法的角度来辩护的,这是用自己的标准来评判对方的外在批判。而海蒙每句反驳都是利用克瑞昂观点的内在矛盾,是一种更高反思水平的内在批判。

四、个体性的胜利

黑格尔认为,伦理行为的实现需要通过伦理精神的和谐与平衡外表下的矛盾与分裂表现出来。行为使人神之间的对立有了过渡。表面看来双方通过行为都在证实自身和对方,其实是在消灭自身和对方。行为是一种否定力量,它使对立的伦理力量彼此对抗。行为使原来的和谐一致变成了悲惨命运的否定运动或永恒必然性。这个否定运动使人的规律、神的规律及其自我意识“统统被吞没于命运的简单性的无底深渊之中”。这就是“向着纯粹个别的自我意识的绝对自为存在的过渡运动”⑥同②,第20页。。于是个体性从阴影上升为现实,反思的自我意识成为现实。

一种伦理势力的成败“只是事业之未完成的一部分。这未完成的事业势不可遏地向前迈进,直至双方势均力敌。只在双方都同样地屈服了以后,绝对正义才获得完成,伦理实体才作为吞蚀双方的否定势力,或者说作为全能而公正的命运显现出来。”虽然从精神发展的角度说,黑格尔认为双方都是合理的。但情感上黑格尔无疑是崇敬安提戈涅的:“看到那神圣的安提戈涅,那个在地上出现过的最壮丽的形象死去了。”⑦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02页。

而这个“全能而公正的命运”就是新的更高的原则,即意识本身的内在性原则:“在主体看来是公正、义务,应作的、好的、有益的事情,不管是对于自己的还是对于国家的,乃是以主体的内在规定与选择为转移,并不是以法度、普遍原则为转移。是由自己为个人作决定的原则。”①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208页。就这样安提戈涅获得了一种接近苏格拉底的主体性的反思意识,所以我们可以说她是苏格拉底的前奏。从历史事实来说,《安提戈涅》于公元前441年第一次上演成功。索福克勒斯(公元前496-406)正好比苏格拉底活动的年代(前469—前399)稍早些。

原本伦理实体是自我意识的本质,个体性通过伦理行为,颠覆了伦理实体,个体性成为本质,成为反思性的主体意识的先声。这就是永恒正义导致的更高原则。最终苏格拉底标志着从伦理实体到道德主体的转折点,即以无反思地接受习俗规范到以理性和良心为基础。“他独立地拥有权力,拥有自我确信的精神的绝对权力,拥有自我决定的意识的绝对权力。个人的独立意识从伦理实体中分离开来。”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黑格尔对苏格拉底的评价用于安提戈涅,她“以最高贵、最安静的(英勇的)方式去赴死。”“我们佩服他有一种道德上的独立性,他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坚持不屈,既不变其操守,也不承认自己认为公正的东西是不公正的。他因此冒着处死的危险。”她“以他的良知与法庭的判决相对立,在他的良知的法庭上宣告自己无罪。”②同①,第102-104页。

结语

上述伦理实体的解体过程表明,黑格尔的和解观充满着辩证精神,而不是对立面的调和。貌似完美和谐的伦理实体蕴藏着深层次的危机与矛盾。伦理生活所压制的个体性,正是维持自己运行的基础。消灭个体性后共体也将衰亡。宣判安提戈涅或苏格拉底有罪,就是宣判伦理共体自身有罪。《安提戈涅》的悲剧也是希腊城邦制的悲剧。悲剧中新原则的出现以英雄的毁灭为代价,而现实中要以城邦的解体为代价,这也是我们当代人思考个体与群体关系时所不可忽视的问题。

Antigone and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Hegel's view on reconciliation

CHEN Xudong

Hegel's theory of tragedy is on the conflict of equal rational and biased sides.The reconciliation is achieved by the perish of both sides,which is also the victory of eternal justice.Hegel's analysis ofAntigone is the typical demonstration of this idea.But his view of reconciliation is often misunderstood as the tendency of compromise.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show that the emergence of individuality as the higher principle is the victory of eternal justice inAntigone.This is the gradual wakening process of the subject's reflective consciousness.

Hegel;reconciliation;Antigone;ethical entity

B12

A

1009-9530(2016)05-0006-06

2016-01-01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奥斯维辛之后宽恕困境的哲学反思”(13YJC720005)

陈旭东(1976-),男,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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