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社文献综述

2016-03-15 11:29博,李
关键词:合作社土地流转

李 博,李 丹

(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学系,湖北武汉430205)



农地股份合作社文献综述

李博,李丹

(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学系,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本文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和性质、产生和发展机制、影响效应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思考和观点。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各地基层实践中不断探索而逐步形成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进一步研究中应将农地股份合作制置于农村经济演化进程和体制机制改革背景中来探讨,使理论研究更具前瞻性和指导性;应着重对农地股份合作制机制机理进行分类探讨,并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富有普遍阐释力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分析框架;应更为广泛深入地开展农地股份合作制影响效应的实证分析。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土地流转;合作社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本文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和性质、产生和发展机制、影响效应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思考与观点,以期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及相关领域研究提供借鉴。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和性质

从国内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目前我国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尚未成为一种成熟稳定的制度安排,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同一地区的做法也在不断调整(史金善,2000;朱守银等,2002;钱忠好等,2006;张笑寒,2009;韦彩玲,2012),因而导致不同学者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概念表述也不尽相同。本文综合以往文献中的概念表述,并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将当前我国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定义为“在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刘承礼,2003;朱新华等,2010),按照‘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张笑寒2009),将农户承包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联合资金、设备、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量化入股(金丽馥,2009;朱新华等,2010),并委托合作社统一经营(杨珊,2011)的一种将股份化与合作化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不同学者对农地股份合作制性质和前景的看法也存在较大争议。在性质判断方面,尹云松(1995)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对经典合作制的继承和发展;巫继学(2005)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合作的名义变相实现土地私有制;孙中华等(2010)、万宝瑞(2004)、傅晨(2001)则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有机融合的产物,其“非驴非马”的发展特色正是它的制度魅力所在,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兼容性。在发展前景研判方面,刘承礼(2003)认为解决农地股份合作制内生交易费用较高问题的办法是走向股份制。金丽馥(2009)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非我国农地制度的长久安排。朱新华等(2010)则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最适模式。

本文认为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来源于基层的改革创新,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而逐步形成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必然会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也会与时俱进。只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股份合作制就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其股份化程度可能会提升,但合作制的核心原则依然会被保留。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与发展机制

唐浩,曾福生(2008)曾对有关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原因的研究进行述评,总结出了6种说法,即利润与矛盾说、合法规避法律说、明晰产权与处理集体成员权说、政府推动与干部利益说、路径依赖与节约交易成本说、制度变迁综合说。并认为,由于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原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使得上述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深刻性”的问题。然而,本文发现,只要对现有文献进行适当归纳整合就能够较好地回答以下三个递进式的问题,从而帮助人们较为全面地理解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的机制。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动因是什么

1.为获得潜在收益。王小映(2003)和刘芳等(2006)的研究认为潜在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农地股份合作制创新实践的主要诱因,因为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对国家土地征用管制的合法规避,才能实际取得潜在的土地增值收益。钱忠好等(2006)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除了能够让农户更大程度地获得农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外,还能生成另外两方面的潜在收益,一是农地规模经营的收益,二是节约的交易费用。

2.为解决现实矛盾。史金善(2000)基于对东部发达省份(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农村的观察,提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由农村发展中一系列现实矛盾引发的,包括:庞大的集体经济收益引发的“二次分配”矛盾;土地频繁变动与土地家庭均包制的冲突和矛盾;土地功能的转化与规模经营、劳动力转移的矛盾。矛盾的激化逼迫着人们寻找出路,农地股份合作制最终被确定为改革的出路。还有学者重点强调了另外一些引发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如:集体成员权问题(蒋省三等,2003)。

(二)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为何选择了农地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

1.制度创新存在路径依赖。钱忠好等(2006)认为,20世纪50年代实行的农业社会主义初级社和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城市中进行的企业股份制改革构成了具有制度遗产性质的路径依赖,使得农地股份合作制进入了当事人的制度选择集。胡冬生等(2010)认为,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框架内和长教村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下,农地入股流转、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将是长教村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是最大化农地净收益的制度改革路径和保障农民权益的现实选择。

2.利益集团的一致同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成本。钱忠好等(2006)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满足了农民、乡村集体、政府的利益诉求,符合一致同意原则,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制度变迁。刘芳等(2006)用江苏昆山富民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成功经验证明了“利益集团的一致同意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推动制度创新的快速发展”。张笑寒(2009)对江苏苏南地区上林村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个案分析同样证明了这一点。

(三)为何只有部分地区产生了农地股份合作社?为何各地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1.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与发展需要具备一定外部条件。王小映(2003)指出比较成功而又得以稳定持续发展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主要发生在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地带的大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高、二三产业极其发达、农业农村人口大量转移,正是这些因素成为农地股份合作制得以持续成功实施所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郭铁民等(2001)和张笑寒(2009)等的研究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并指出,农户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技术、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区域自然资源禀赋优越、地方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等也是推动农地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2.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与发展取决于外部利润和效率损失之间的对比。钱忠好等(2007)认为农地股份合作社能否产生和发展取决于获取的外部利润和损失的效率之间的对比。当增加的边际外部利润大于其边际效率损失时,农地股份合作制就会产生或其边界会不断扩张。当效率损失非常之大,足以抵消外部利润时,这一制度安排就难以生成。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影响效应

(一)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多数学者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增收效果持肯定态度。贾春梅等(2012)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可通过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个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其他文献大多也是围绕这三个方面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增收效应进行理论阐释和经验检验的。(1)在经营性收入方面,种地的农民可以通过农地规模经营的适度扩张提高农业经营性收入,不种地的农民可以通过从事自主经营活动提高非农经营性收入(钱忠好等,2006;万宝瑞,2004;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调研组,2009)。张会萍等(2011)和刘愿(2008)的实证研究结果均证明了这一点。(2)在工资性收入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可以永久享有的股份分红权,使农民在选择非农就业时没有了后顾之忧,增加了外出务工和本地务工机会以及工资性收入(蒋省三等,2003;张会萍等,2011),一些因年龄大而无法外出打工的农民也可以在合作经营的土地上从事农田劳动,获得一定的劳务收入(孙中华等,2010)。刘愿(2008)和薛凤蕊等(2012)的实证研究为此提供了证据。(3)在财产性收入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农民分享土地非农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钱忠好等,2006),而且通过土地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形式,使失地农民在生活和增加收入方面有了稳定的制度保障(万宝瑞,2004,焦必方等,2010)。同时也有学者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增收效应提出了质疑,王小映(2003)指出股份收益的高低要取决于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红。马雨蕾等(2012)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促进农民增收的绩效水平要受当地地理位置、组织管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张笑寒(2008)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提高农民收入的影响作用不太显著。

(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实行农地股份合作,能够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前提下以股份形式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更加明晰的土地产权使农民放心大胆地增加对土地的物质技术投入(万宝瑞,2004)。一方面,可以使村中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调研组,2009),另一方面,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又能进一步推动金融资本、技术、管理等资源要素向农业农村配置。要素的不断涌入和优化配置与农地整合和优势重组,促使农业组织现代化和农业结构优化,实现农业生产方式从传统农业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家庭经营向社会化规模经营转变(胡冬生等,2010)。专业化、产业化、标准化的农业规模经营又进一步促使农业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及先进管理理念的运用(钱忠好,2007)。

(三)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农地股份合作制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了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二是促进了农地规划和土地整理,为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了条件。三是塑造了新型农民,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参与市场经济,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管理主体、创新主体。四是提高了农村的组织化程度(王小映,2003;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调研组,2009;孙中华等,2010;万宝瑞,2004)。

四、简要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已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和性质、产生和发展机制、影响效应等方面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但就总体而言,现有研究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已有研究中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认识主要来源于实践探索,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创新往往缺乏理论指导。进一步研究中应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性质等问题置于农村经济演化进程和体制机制改革背景中来探讨,使理论研究更具前瞻性和指导性。

(二)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归纳整合,虽然能够较好地回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动因是什么”、“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为何选择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等递进式的问题,但还远远没有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富有普遍阐释力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分析框架。现有文献主要对沿海发达地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进行解释,很少对内陆地区农民自发产生的农地股份合作社进行研究。

(三)目前关于农地股份合作制影响效应的研究大多以理论分析为主,少数的实证分析主要集中于对农民增收效应的评价。进一步的研究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有关农地股份合作制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实证分析,二是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综合绩效评价,三是农地股份合作制与其他土地流转形式影响效应的定量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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