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益相关方互动:对企业履行环境治理责任困境的探索

2016-03-15 09:22杨力超张欢欢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利益责任

谢 坚 杨力超 张欢欢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多利益相关方互动:对企业履行环境治理责任困境的探索

谢 坚 杨力超 张欢欢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近年来,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多以企业或者利益相关方为单一主体,而忽视了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动态关系。将利益相关方理论和互动论相结合可以成为探索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绩效不佳的新视角。以某国有矿业企业的环境治理为例,通过梳理该企业与多个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关系后发现:利益相关方的异质性、政府路径依赖、关键利益相关方缺失以及企业缺乏利益相关方参与意识等均给企业履责构成了困境。

环境责任;利益相关方;互动

近几年来企业重大环境事故时有发生,例如广西龙江镉污染、云南曲靖铬渣事件和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环境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核心内容之一,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在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方面,既不乏严厉的环保法规和政府强力约束,也不乏民间污染抵制行动和媒体的曝光。一些涉事企业也并非没有环境责任意识或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设施。那么企业面对这些利益相关方的压力与期盼,为什么履行环境责任仍然表现不佳?本研究试图从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围绕环境责任议题展开互动这一微观层面出发,以实证为基础来揭示企业履责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一、研究框架

自Sheldon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以来,[1]一些学者分别从企业三重底线、[2]企业公民、[3]企业外部性[4]出发,解释了企业作为社会责任主体,为什么要履行责任和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的问题。但是既有研究对主体性的过于强调,可能带来的问题是这个主体很容易被视为一个单方面和静态的主体。即:企业承担责任需要靠自身的努力,因为它能借比获得某些竞争优势,[5]或者避免某些无法承担的后果。[6]事实上,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履行责任的逻辑并不是在静态下由企业单方面的努力而实现的。按照弗里曼利益相关方理论,企业的决策与行为还会受到来自股东、员工、客户、政府、社会行动者等这些受企业行为影响或者能够影响企业行为的利益相关方的制约。[7]

目前,利益相关方理论在社会责任领域得到了充分重视和应用,甚至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有逐渐向利益相关方理论靠拢的趋势。[8]利益相关方理论的提出对于社会责任的意义在于:它既为企业的履责实践提供了行动框架——为满足利益相关方的期望而采取行动,又强调了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约和促进作用。Donaldson和Dunfee认为:基于与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的各种显性和隐形契约,企业应该对相关方的利益要求承担责任(通常由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构成)和满足他们的期盼。[9,10]在实践中,世界银行和欧盟也均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重新定义了企业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关注了利益相关方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扮演的角色与功能。如:政府需要发挥监管、促进、合作等作用。[11]而另一些学者进一步关注了利益相关方的差异性。[12,13,14]他们的研究显示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并不同质,如:不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关注的动机受功利性、关系性和道德性影响,[15]利益要求有合法性、权利性、紧急性之分。[16]但是研究者关注利益相关方功能性和差异性解释的同时,应避免一种倾向:把利益相关方作为另一个静态主体,而对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动关注不足。毕竟利益相关方功能的发挥存在于它与企业的互动中,差异性也会影响双方的互动。

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互动”这一概念是指行动者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活动。我们需要关注:围绕环境责任,“行动者”——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对议题意义的双向理解和生成,关注互动双方社会交往活动的具体形式(如沟通、服从、冲突等)。互动论学者Simmel认为,“社会……是这些特定互动总体的综合体或一般术语……‘社会'是这些关系的总和”。[17]那么,基于社会互动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重新被理解为:围绕责任议题,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开展的社会互动。而且这是一个动态过程,也就是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逻辑不是在静态下由企业自主进行的,也不是由利益相关方单方面的努力而促成的,而是在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过程中实现的。那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困境除了在于企业的积极性和利益相关方的制约性之外,还存在于两者的互动中。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互动的核心是关注:围绕关切的责任议题,双方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合作关系,并强调一方不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发生作用,并将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角色和特征放到相互交织的社会网络中进行分析。

本文正是从企业-利益相关方互动关系中对企业履责的困境进行探索。研究者选取了一个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过程来加以说明,该案例揭示了企业及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

本文选取的实证研究对象——珠山矿业公司①对企业名字做了匿名处理。(以下简称珠矿),是一家位于华南某省北部山区,具有60多年历史的老国有企业。珠矿曾是我国南方钢铁和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原料基地,也是所在市的重要经济支柱。20世纪70年代,铁矿大范围的露天开采和80年代周边不规范民营采场的兴起,给珠山下游村民带来了一系列环境和健康问题:灌溉用水、地下水、土壤、粮食作物重金属含量明显超标;村民皮肤病、肝病、癌症等病症高发,其中一个村被媒体冠以“癌症村”而远近闻名。近年来,珠矿被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切实担负起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截至2015年底,企业环保投入已近10亿元,扩建或新建了拦泥坝、尾矿库和污水治理厂等设施。但是,珠山下游环境污染始终存在,已成为一个长期困扰当地的、严峻的社会问题,并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研究者深入关注了2013-2015年珠矿污染治理情况。调查期间查看了矿山的尾矿坝、拦泥库以及受影响的下游农村社区。研究资料主要来源于对企业管理层、母公司、社区民众、政府部门的深度访谈(28人次),以及媒体的公开报道。本文将围绕珠矿承担环境治理责任这一议题,就企业与多利益相关方之间互动议题的生成,互动过程以及这种互动对企业环境治理产生的影响展开讨论与分析,从而揭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存在的障碍与困境。

二、企业和多利益相关方互动

围绕珠矿环境治理问题,企业主要利益相关方有:受环境污染影响的下游社区民众、对环境承担监管责任的各级政府、制造舆论压力的媒体、对污染承担共同责任的企业周边民采矿,而内部的利益相关方则是企业管理层及其上级母公司。基于篇幅,本研究将主要论述管理层、政府、社区之间的互动,对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简述。

(一)企业对污染治理责任的认知

企业对环境责任的认知是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方沟通的基础。这种认知可以视为企业内部就污染治理议题的意义生成而进行的一种互动。企业内部包括管理层和一般职工,也可以延伸到上级母公司,但以能形成决策的管理层为主。珠矿对环境治理责任的认知,是基于对环境污染的归因、国企性质的认识和企业发展现状来形成与外部利益相关方互动的观点。

企业将环境污染归因为:自然因素,历史遗留和民采泛滥。企业提出的矿山土壤重金属本底超标,原生污染严重的观点部分得到了专家支持。在此基础上,企业管理层也不否认建厂初期对环境重视不够,但更强调是囿于当时(20世纪70年代)“环保标准过低,整个社会环保意识不足”的历史局限。企业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矿山周边的民营采场泛滥归为了污染的根源。民采为了节省成本把未经处理的矿业废水注入国企拦泥坝而造成库容超载,甚至沿着山沟就直接排到下游河里,从而造成了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因此,企业会把自己也视为污染的受害者。

企业愿意承担环境治理责任,这种意愿可以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来解释。管理层认为,作为国有企业不是以赚钱为唯一目的,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中共中央提出的“积极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号召。同时,环境治理还涉及到企业的生存和领导者的责任:珠矿申请的一个关乎企业生存的新项目,就因受现状所累而未被批准;而随着更严厉环保法规的实施,企业高层还感受到了潜在刑事罪责的风险。管理层明确表示:“作为国有企业有一点是明确的,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污染,只要国家有要求,我们都会积极去应对。”但是发展乏力使得企业内部和上级母公司对环境治理信心不足。近年来由于钢铁及有色金属市场不景气,企业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甚至大面积亏损。斯蒂纳等人认为“企业的伦理道德与企业的经济水平是相互影响的……企业实现了高利润,才使得企业有资本去道德地承担起社会责任。”[18]发展乏力使得企业缺乏足够的资源用于治理。面对经济效益不佳和需承担重大环境责任双重压力,珠矿期待得到母公司①珠矿的归属在历史上几经变化,直到最近几年才被省政府划归一家省属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支持。但对于这个存在严重污染且长期亏损的企业,母公司更多地视之为负担。母公司认为与其将大量资金投入这个无底洞,不如与其脱钩甚至将其关闭。但因为没有国家政策和无法安置近5千人的职工及家属,企业的关闭无法实现。

治理与发展成为企业环境责任的核心主题。珠山地区的环境污染(无论源于国有企业还是民采)作为一个事实业已长期存在,如果国企因此被关闭,将面临一个污染谁来治理的问题。就像企业说的:“即使赔个底儿朝天,污染还在那里。每年上亿治污费谁来兜底?认准这个道理,即便企业想退,政府也不会让退。”环境治理问题还是要在发展中解决成为了企业的最终思路。因此,“环境治理-企业发展”成为珠矿环境责任的核心议题,也是企业与政府互动和向政府寻找资源的出发点。

(二)政府与企业的博弈

围绕企业“治理-发展”两大主题,政府关注的平衡点以及回应因层级而异。作为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方,政府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不仅具有监管的权利,同时还具有重大的影响力。政府需要向企业的环境治理传导出压力,也要对企业的发展诉求做出回应。但是政府的层级差异,导致他们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模式和对“治理-发展”的诉求及回应并不相同。中央政府与企业因没有更多的利益关系,彼此间的互动单纯围绕环境治理议题而展开。环保部在多次环境工作会议上点名批评珠矿下游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且否决了“关乎企业发展前途”的新建项目环评报告。企业一方面感受到了国家层面对环境治理的严厉态度和压力,另一方面又因为环保部未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而将其视为“高调子”。

当地省级政府对环境治理也主要延续了压力团体角色,但对企业的发展需求回应不足,并存在政策失误。一方面省政府连续三年将珠矿的重金属污水排放等问题列入挂牌督办目录或是给予黄牌警告,这让企业领导层压力巨大。而另一方面,企业又对省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未兼顾老国有企业的发展而深感失望。由于矿业产值在该省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该省的关注点是沿海地区出口外向型和创新型高科技产业。省里对珠矿这种老国企的关注更多的还是出于维稳的需要——“考虑到国有企业庞大的在职人数,如果因效益不好引发社会动荡就会是一个政治问题。”②地方政府官员访谈。此外,省政府的环境政策及制定过程由于缺乏与企业的沟通,还为企业的环境治理设置了障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该省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纲要》把珠矿现有采场的一部分和规划的污水处理场划入了自然保护区红线(禁止开发)之内。结果就是:“让一家运营了60多年的矿山一夜之间变成了违法企业”,③珠矿办公室负责人访谈。企业则首先要为运营合法化奔波,而无暇顾及环境治理。此外,被划入红线的污水处理场又是经省里批准的珠山环境治理重点工程,这也让企业无所适从。面对这样的窘境,政策的调整不是政府部门间的直接协商,而是需要由企业来充当协调人。

到了地方(市县级)政府一级,企业与政府围绕环境治理议题,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和博弈的互动关系。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治理与发展的看法相对平衡和更加务实,首先,区别于上两级政府的严厉,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困境更多地表示理解。毕竟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珠矿这样的大型国企,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只是用“企业应把好环保关,保障好下游人民的安全”这种期盼的话语来表达对环境治理的关切。为了治理污染,企业曾向地方政府提出了资金支持、协调矿群矛盾、杜绝民采等一揽子要求。地方政府对治理资金这一关键诉求并不能给予实质的支持,仅表态“可以帮助企业争取省政府支持”,而希望企业更多的要依靠自己“创新技术,提高效益”。在协调环境污染引发的矿群矛盾上,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安抚群众和保障矿区周边社会稳定的工作,但他们要求企业来承担一定费用。由于地方政府操作上的不透明,企业对花了多少钱和怎么花的心存疑虑。此外,这些工作都是以政府名义来做的,下游村民不清楚珠矿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付出,这让企业感到“出力不讨好”。而对于矿区周边民采的整治,企业因无执法权则完全依靠政府。政府承认“环境问题的80%是农民偷采产生的”,但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承担起这个社会责任。”①本段的引文来自2015年7月23日当地市委书记到珠矿调研的讲话。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矿区偷挖滥采的执法力度,同时,也把民采污染遗留的治理工作事实上委托给国企来统一完成。

地方政府存在的部门私利和工作低效也影响了企业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县环保局通过选择性执法来谋取利益。珠山下游某村的干部负责村口两条河的污染监管,但县环保局要求他“那条从珠山流下来的河水变黄时需要报告,而上游是本县矿山的另一条河则不用报告”,因为“珠矿是省属企业,可以多要一点钱”。②该村干部访谈。当地政府存在从珠山污染治理中获利的心态。此外就是,企业还频频抱怨政府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腐败、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

在珠矿的话语体系中,用“矿地关系”来阐释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资源分配和环境监管上有着重大的影响力,珠矿内部不断强调维护“矿地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尤其是国企改革之后,珠矿从国家和省级层面得到的支持越来越少,这就需要企业不断与地方融合,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更多支持。企业因环境污染给地方政府带来了麻烦,那么企业首先需要修补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为此,企业领导人“一个庙一个庙的拜码头”,主动地去向各级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作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最具影响力的利益相关方,在事实上存在因层级不同而导致的诉求、关注点、回应方式的不同。当政府作为一个单一利益相关方出现或者一旦被拟人化,就很容易被看做利益的一致行动人,这样就忽略了其内部(个人和小团体)在追求集团利益行为过程中存在的显著差异和由此造成的集体行动缺陷。也掩盖了政府层级差异与企业在环境治理沟通过程中的复杂性。这种利益相关方内部的异质性在社区民众之间也可以被观察到。

(三)社区民众的抗争以及企业的回应

下游村庄的社区民众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和长期受害者。在过去30年里,下游83个自然村有8173亩土地、300余亩鱼塘受到污染。土质重金属超标、农作物产量逐年下降。社区民众健康严重受损,村民皮肤病、肝病和癌症高发。社区民众认为这一系列环境和健康问题肯定和上游的矿山开采有关,但没有能力去区分国企还是民采谁是具体的污染制造者,只是泛泛地认为“最大和最早(运营)的”珠矿需要承担责任。他们对珠矿的最初诉求是环境恢复,但当民众感到土壤和饮水条件恢复已无可能时,其诉求就转而更加务实地围绕经济补偿来展开。

与“矿地关系”相对应的,企业用“矿群关系”来解释企业与当地社区民众的关系。企业在处理“矿群关系”时受两个因素影响。除了前面述及的企业对环境污染总结的归因(特别是对民采泛滥的强调)之外,另一个因素则与珠矿对国有体制性质的认识有关。作为一个“不远千里来到这片穷乡僻壤扎根几十年”的国有企业,珠矿始终认为他们从事的矿业开发并非为了个人而是出于国家利益。而开矿给下游社区带来的污染问题,则被其视为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付出成本。无论是企业还是下游社区民众都是在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牺牲。这两点决定了企业对社区诉求的态度是:回避污染给下游群众造成的危害(比如:不承认污染与癌症村的关联),但愿意进行适当物质补偿。

这样造成的一个结果就是:企业对社区诉求的回应不足。在污染事件的初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初),企业尚能够积极回应。几个社区民众代表在北京的上访让企业感到了一种政治压力,这种压力与当时所处的时代有关——企业与当地农民保持良好关系具有工农联盟的象征意义。尚未消退的工农“阶级感情”,再加上当时责任相对明晰(民采未开始),珠矿对污染问题非常重视。企业为下游村庄赠送了一批用于土壤翻新的农用机械,开展了打饮水井等工程项目,并提供了适当的补偿资金。但随着民采兴起,责任主体开始变得模糊,企业的应对开始变得不情愿。再加上企业的运营负担日益增加和经济效益下滑,珠矿只是迫于政府的压力对下游社区的经济诉求给予“挤牙膏”式补偿。

另外,社区民众虽然是污染的受害者,但并不能对企业的环境治理产生足够的影响力。社区民众采取的上访、诉讼和求助媒体等抗争手段也都是各自村庄单独进行的,他们各自以赔偿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担心与其他村联合要么无法成功,要么产生利益冲突。一个村主任对此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鱼塘里的鱼露头了,如果大家一起来,鱼就跑了。”社区民众不能将环境污染作为一个公共问题而采取联合行动,[19]极大地弱化了他们对企业的影响力。近年,随着农村的凋敝和大量农村人口外流(主要为了躲避污染和外出务工谋生),以及环境污染问题长期悬而未决让农民的信心消耗殆尽,社区对企业的诉求越来越弱。相应地,企业对问题的回应则更加没有动力。

环境污染问题首尾两端的企业与社区之间缺乏直接互动。珠矿作为一个长期封闭的国有企业,既没有意识也缺乏经验主动与农村社区打交道。他们总是被动地等待社区民众表达诉求,而从未主动地进入社区去了解村民的需要。社区也几乎没有采取过围攻和阻扰珠矿运营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因为他们对独自“对抗”国有企业的能力和信心不足——“毕竟他们是国有企业,去‘闹’也没有用”,而更多地是通过到政府上访方式来向企业施压。相对于问题制造端组织的严密性,作为受害端的社区则显得松散和无组织性。双方始终无法构建起一个能开展有效互动的渠道,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对话更多依赖政府来进行。社区通过到政府上访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而企业则把补偿物资、资金等交给地方政府来回应民众。这样地方政府在双方的互动中不仅是仲裁人、协调人,还是一个利益代理人——同时代理了企业和社区双方的利益。再加上政府还有自己的利益掺杂其中,这使得以政府为媒介的企业-社区关系中,首尾两端彼此不能满足对方的诉求并相互不满。作为结果,政府的媒介作用进一步弱化了环境责任主体企业与主要利益相关方社区的关联,同时政府的重要性则被不断被强化。政府的媒介作用也出现在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互动关系中。

(四)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互动

对于民采造成的环境污染,企业承担了无差别的社会责任。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20年期间,当地政府对民采数次整治,效果却不显著。企业一针见血地指出其背后原因——“民采即官采”。民采背后的利益链条中隐约可见地方政府的利益和官员腐败问题。企业本身不具备执法权,对民采的污染无可奈何,因此企业-民采的关系中,企业需要依靠政府对民采进行监管,但是必须担负起对民采污染治理的责任。就像企业负责人反复强调的:“根据各级政府和上级公司要求,企业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不追究污染源主体——无论来自尾矿还是来自民采,采取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治理污染。”毫无疑问,这样做付出的经济成本是巨大的。同时,珠矿还被政府要求整合一些无法满足现行严厉环保法规的合法民采矿权。这种矿权整合不是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仍是政府意志的体现。

媒体总是环保运动的同情者和支持者。[20]对珠山的环境责任问题,中央媒体(如中央电视台)、地方媒体甚至国外媒体都有大量报道。正是这些媒体的报道,使得珠山环境污染成为当地社会的焦点。企业感受到了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但更多地是媒体通过政府传导的政治压力。一方面,企业并不满意当前的舆论导向,认为媒体的报道并不客观:为了吸引眼球通常会倒向“受害方”,并对“癌症村”问题过于夸大。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媒体对民采污染情况进行披露和对其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以及付出的代价进行宣传。总的来说,作为国有企业的珠矿对媒体保持了一种审慎态度。因此,企业经常以没有政府和上级公司许可而不接受采访。企业的拒绝态度也使得媒体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反过来又造成了“媒体的不客观”。

三、结论与讨论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多利益相关方互动的过程。在企业、政府、社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围绕环境治理展开的互动中,我们关注了互动议题生成、互动过程以及这种互动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影响。从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互动来看,履行环境责任的困境有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相关方多元和诉求不一致使企业回应困难。政府、社区、媒体、上级公司在环境治理中有不同的诉求和利益取向,企业往往对多头诉求感到应接不暇。即便是同一个利益相关方群体,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诉求和利益分野,这在不同层级的政府和社区民众中均有体现。这种内部的异质性不仅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应对的难度,同时利益相关方团体内部表达诉求的矛盾,也削弱了他们的一致行动能力,从而使得向企业传导的环境治理压力被打折扣。因此,企业与多利益相关方互动中,不仅要关注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异质性,还要对同一利益相关方内部的异质性予以关注。

2.企业与多利益相关方互动中,形成了对政府的路径依赖。这种依赖既是政府作为企业最重要利益相关方的真实写照,但也为企业与多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动造成了障碍,使得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而彼此不能理解对方的诉求和无法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提示我们,在中国“强政府弱社会”政治背景下,使用利益相关方框架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时,(1)无论如何强调政府作为企业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性都不为过,(2)不仅要考虑企业与各利益相关方的直接关联,同时还要建立一种以政府为媒介来考察企业与各利益相关方关系的意识,即企业-政府-利益相关方关系模式。

3.关键利益相关方缺失。在珠矿与多利益相关方互动关系中,我们除了关注存在的关键利益相关方,还应关注缺位的利益相关方,比如:专业化的环保组织和环境律师。前者能够对社区民众的集体行动进行协调,并向企业传递更多压力;而后者则可以向行动者(无论是企业还是社区民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指导他们利用法律实现诉求。但在珠矿环境治理过程中,这样利益相关方始终未出现,这固然有社会组织发展不够的原因,而更多的还是受到中国“强政府弱社会”体制的影响。但是随着新环保法实施、公益诉讼的开展,已有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开始对此进行关注。可以想象的两个结果是:企业与之的互动将更为复杂,同时企业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绩效将会得到显著提高。

4.企业缺乏与多利益相关方互动的意识。珠矿作为一个老国有矿业企业,内部建立起了一个长期封闭的社会,这使得企业缺乏与外部利益相关方沟通的意识,自然也缺乏沟通经验。珠矿内部并没有建立起一个与政府、社区和媒体沟通的部门,企业在回应多利益相关方诉求时,没有形成一定的策略,而往往显得被动。因此,企业需要建立起利益相关方互动的策略,甄别主要利益相关方及其诉求的优先性,并建立正式的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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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少奕]

F270

A

1002-6924(2016)10-163-168

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自主科研基金项目“XXX多金属矿区的环境健康问题研究”(310400067)。

谢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社会责任、非营利组织和贫困问题;杨力超,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健康、贫困问题;张欢欢,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非营利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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