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龄
(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79)
劳动工资的性质和决定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意义
李松龄
(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79)
劳动工资依其性质决定的认识有:劳动力价值决定劳动力价格从而决定劳动工资;劳动力使用价值能够生产价值从而决定劳动工资;劳动具有边际生产力决定劳动工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劳动工资等。运用劳动价值理论,能够揭示劳动工资由市场决定的过程和机理。提高劳动工资水平,既需要政策支持和制度变革,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善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其他市场,提高市场体系的均衡程度。
劳动工资;劳动力价值;劳动力使用价值;制度安排
劳动工资历来就是一个为理论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之所以时至今天,我们还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固然是因为这个问题重要,值得研究,更重要的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人们普遍认为,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是资本利润侵蚀了劳动工资。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调节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的结构。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不把工资的性质和决定的问题弄清楚,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结构合理性就不可能弄明白。关于劳动工资的性质与决定的问题,有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两种不同的认识。即便是劳动价值论者,也有不尽相同的意见。所以,有必要在比较分析二者关于劳动工资性质的认识的基础上,就工资如何决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提出关于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结构合理性的看法。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因此,还需要把劳动力市场决定劳动工资的动态过程和运行机理弄清楚。认识劳动工资的性质及其决定是必要的,不过,也有必要在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劳动工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促进和维护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结构合理性的制度安排。
关于劳动工资,斯密是这样认识的,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由劳动生产物构成。”[1]31就是说,在土地归劳动者私有,而且资本积累没有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全部劳动生产物就是劳动工资的内容,而且都归劳动者所有,这就是斯密对劳动工资性质的认识。不过,这种自给自足的生活是劳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劳动者的物质生活并不丰富。当社会进步到文明状态时,即如斯密认识到的“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一出现,这种劳动者独享自己全部劳动生产物的原始状态便宣告结束了。”[1]31在他看来,在文明社会里,土地私有者的地租,资本私有者的利润,也是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扣除后的劳动生产物才是劳动者的收入,即劳动工资。劳动工资的内容由全部劳动生产物变为扣除后的劳动生产物。斯密还认识到,劳动工资必须至少足够维持以出卖劳动为生的劳动者的生活,而且还得有点剩余,以赡养他的家庭。应该说,这就是最起码的劳动工资,马克思称之为劳动力的价值。斯密认识到了劳动工资必须的最低水平。同时,他认为劳动工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量,它随着国民财富的增长而增长。“对那些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必然随着一个国家收入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1]33依他所见,各种劳动者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最大,他们的生活状况应该随着国民财富的增长而不断改善。“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处于穷困潦倒的境遇之中,那么这个社会绝不可能繁荣昌盛。”[1]35这就说明,劳动工资除了劳动生产物的具体内容以外,还有不断增长的动态变化的性质。
马克思批判性地吸收了斯密和李嘉图的工资理论。他认为劳动者出卖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如果工人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3]614在他看来,“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占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3]615劳动者只有在使用劳动力的时候才有劳动,而这时候劳动已经不再属于劳动者,而归雇佣者所有。劳动者只有他的劳动力是与生俱来的,能够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力被作为商品出卖,它的价格就是劳动工资。马克思认为,雇佣者是以劳动力价格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劳动力的价格,所以劳动工资其实质就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价值的源泉。这就是资本家希望劳动力提供的独特的服务。”[3]226那么,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对劳动工资是否有影响呢?马克思没有直接说明,这同他研究的目的和对象很有关系,但并不是他没有这种认识。
马克思虽然是以劳动力的价值说明劳动工资的性质,但并不是他认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不影响劳动工资。其实,马克思运用剩余价值理论说明资本利润来源于剩余价值的转化,揭示资本剥削劳动的本质,就是认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生产的价值应该属于劳动者。这说明马克思是有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作为劳动工资依据的想法,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得到实现。在现代文明的社会里,劳动者要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就必须拿出一部分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的价值来交换这些成果,劳动工资也就不可能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的全部价值,马克思也认为这是社会文明的结果。所以,笔者认为探讨劳动工资的性质,既需要考虑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也要考虑剩余价值如何分配,顾此失彼不符合文明社会的需要。西方经济学认为工资源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利润和地租源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和土地的边际生产力,这同马克思的关于劳动工资性质的认识和剩余价值理论是相违背的。
斯密认为,劳动生产物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劳动者占有劳动生产物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这是他对没有土地私有和资本私有状态下的劳动工资决定的认识。不过,他又认为,在文明社会里,劳动工资不只是由劳动量决定,而是由劳动、资本和土地三种要素共同决定。“一个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也可以说其年产物的全部价格,都是由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这三大部分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三个不同阶级民众的收入来源,也就是地主以地租维持生计,劳工以工资维持生计,雇主以利润维持生计。这三个阶级,乃是文明国家的三个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阶级。其他任何阶级的收入,追溯下去无不来源于这三个阶级的收入。”[1]83这就是有名的“三位一体公式”。在他看来,“三位一体公式”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土地、资本和劳动共同决定收入分配是社会文明的需要,这种认识有背于他论述的劳动工资的性质。如果依据斯密的“三位一体公式”,土地、资本和劳动背后的那种人与人的剥削关系就难以说清楚了,所能看到的是三种收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三个阶级的平等性。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剥削关系就被三个阶级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湮没了。如果这样,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对农民和工人的剥削的结论就是一种没有依据的理论了。
李嘉图在斯密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的基础上,没有从劳动创造价值,劳动量决定价值,决定劳动工资水平的角度,说明劳动工资的决定问题,而是揭示劳动本身就是商品,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就是由劳动商品的价格决定的道理,提出劳动价格具有自然价格性质的的概念。同时,他也认识到劳动的自然价格就相当于平均工资,就是劳动价值的转化形式。[2]92如果说价值决定价格的话,那么李嘉图的劳动工资决定理论就是劳动价值决定劳动价格,从而决定劳动工资的理论。不仅如此,他还认识到了劳动工资只是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就是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因此,劳动工资的决定,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交换中的劳动价格,而实际上土地和资本通过占有地租和利润对劳动工资也有非常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本质上就是李嘉图在研究可变资本时发现的地租和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或者说是劳动工资和剩余价值对立统一关系的作用。地主和资本家占有的地租和利润高一点,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就会低一点,二者之间是一种此涨彼落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工资,不是完全由劳动量决定,而是基于某种制度安排下的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比较斯密的劳动工资理论,李嘉图的这种认识能够揭示工人与资本家两个阶级利益上的对立,揭开了斯密的“三位一体公式”所谓的三个阶级的三种收入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神秘面纱,这是马克思主义者非常认同的看法。
马克思始终如一地坚持劳动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的价格决定的,而不是如李嘉图认为的劳动工资是由劳动价值的转化形式—劳动价格决定的认识。马克思认为,能够成为商品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而且,资本主义社会具备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被它自己的占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劳动力占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3]195二是“劳动力占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对象化在其中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3]196由此,他认为劳动力是商品,不同意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是商品的看法。如果说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价值转化为劳动力价格,劳动力价格决定劳动工资,那么马克思就可以运用劳动力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的理论,得出劳动者能够生产出高于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的结论,从而揭示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剥削关系。要实现劳动者能够占有劳动生产物而不被剥削的理想,就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由按劳分配决定劳动工资的分配制度。
不同于劳动价值论者的认识,西方经济学家克拉克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都具有生产力,能够生产出财富,所以,工资、利润和地租是由各自的边际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这同马克思主义者的认识是背道而驰的。事实上,克拉克只是站在生产者,而没有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认识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道理,从而认为生产者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支付相应的报酬是合理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他们忽视了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属性,因而是一种庸俗化的收入分配理论。西方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的主体,不只是生产者一方,而是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双方。生产者是生产要素的需求方,以边际生产力水平决定要素的报酬,有它合理的一面。生产要素的供给者不从事生产经营,则很难说清楚边际生产力水平有多高,而对生产要素形成的价格可能更清楚一些,因此对劳动工资决定的认识同生产要素需求方的想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有多高,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了解较多,感受较深;劳动者只是对生存需要、发展需要的生活资料价格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所以,二者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依据是不一样的,由此形成的价格决定劳动工资的水平。比较上述两种认识,笔者认为马歇尔的看法应该更加客观和全面一些。而且,我们可以将劳动价值理论同马歇尔的上述理论结合起来,更加深刻地揭示劳动工资形成的市场机理,说明不完善非均衡的市场经济存在剩余价值,存在资本与劳动在利益上的对立。不能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提或者不敢提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或者否定存在资本利润侵蚀劳动工资的现象。只有正视现实,我们才有可能处理好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的相互关系。
在认识劳动工资的性质及其决定的理论基础上,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劳动工资形成的市场机理,这是因为我国正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工资基本上由市场决定和调节。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中,笔者先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劳动力供求理论分析劳动工资决定的过程及其市场机理,然后再转化为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语言。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供给者提出劳动力的供给价格;生产者作为劳动力的需求者,提出劳动力的需求价格。在权利对等、竞争自由的市场条件下,二者讨价还价形成的劳动力市场价格决定劳动工资。一般来说,劳动力需求价格要高于劳动力供给价格,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介于二者之间,劳动力的需求者能够获得劳动力的需求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即所谓的劳动力的消费者剩余;劳动力的供给者能够获得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与供给价格之差,即所谓的劳动力的生产者剩余,二者都从劳动力的交换中获得利益,劳动力的交换得以实现。在劳动力供求失衡的情况下,劳动力的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是不一致的,存在一定的讨价还价空间,能够提供劳动力交换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当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时,也有可能出现劳动工资低于劳动力供给价格的情况。这是西方经济学家们对劳动工资决定的市场过程及其机理的论述。因为坚持劳动价值理论,长期以来我国有的学者对西方经济学理论不屑一顾,因而没有运用劳动价值理论分析和揭示劳动工资形成的市场过程及其市场机理。其实,运用劳动价值论对劳动工资的市场形成过程和市场机理进行解释要比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解释更加合理,而且能够说清楚劳动剩余价值如何通过劳动力市场转移给生产者或者说资本所有者的道理。
实际上,劳动者对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是比较清楚的。生产者对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能为他生产多少价值)也是比较清楚的,即使不清楚,也可以不断地通过自我调节式的学习弄清楚。生产者以劳动力使用价值为依据提出劳动力需求价格,劳动者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提出劳动力供给价格,二者讨价还价或协商的结果决定劳动力的交换价格,即劳动工资。劳动工资的水平比劳动力需求价格低,比劳动力供给价格高,生产者获得劳动力的消费者剩余,劳动者获得劳动力的生产者剩余,双方都从劳动力的交换中得到好处,交换成功。在劳动力商品的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使用价值同等重要地影响和决定劳动工资。这种认识不只是借鉴了马歇尔的以均衡价格为基础的分配理论,而且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我的童年是在物质高度匮乏中度过的。当时要半个月才能吃一顿干饭,其余全是稀饭,饭勺扔到稀饭桶里的时候,发出“咚”的一声水响,水花溅得很高。可是,它同时也是快乐的:我可以整天在田野上抓鱼、逮鸟,玩到把肚子咕咕响的饥饿感都能忘掉。苦难的生活情景和我很高兴的那种情绪,是结伴在一起的。
不仅如此,运用劳动价值理论分析劳动工资的市场形成过程,还能说明剩余价值的流向及其运行机理,揭示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和劳动者的分配关系。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得从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概念入手。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呢?或者说是用什么来衡量的呢?马克思认为是用劳动力的使用—劳动生产的价值来衡量的。生产者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依据提出的劳动力需求价格反映的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的全部劳动价值。它与劳动工资之差就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劳动力的消费者剩余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利润,非均衡的劳动力市场是造就资本利润之源。劳动工资与劳动力价值的差额是劳动力的生产者剩余。劳动力的生产者剩余因而也可以说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能够得到部分剩余价值。只有在劳动力市场均衡的时候,因为劳动力的交换价格与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相一致,劳动者才能完全占有劳动力的使用生产的全部价值。由此看来,市场经济并不必然产生资本剥削劳动的现象,劳动力均衡的市场就有可能避免这一现象。可是,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是绝对的,而均衡只是相对的,剩余价值被生产者占有的现象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生产者占有剩余价值的现象客观存在,不能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就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资本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现象。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虽然和劳动工资决定的关系不大,但笔者认为有必要说明,那就是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程度,将影响生产者的资本利润,生产者还有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吗?笔者认为生产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劳动力的消费者剩余减少了,是可以通过不断创新从商品市场上获得的超额利润作为补偿的。我们知道,创新就是创新供给,就是创造稀少性,创造需求,从而会引起商品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抬高创新商品的市场价格,使价格背离价值。于是,生产者就可以从创新中获得价格背离价值的超额利润,这是一种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利润。这就涉及到一个超额利润来源的问题。马克思认为超额利润也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只不过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生产者获得的超额利润是由资本有机构成低的生产者的剩余价值平均或转移过去的。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待商榷。创新引起的价格背离价值,是消费者愿意为创新商品的使用价值支付较高的价格引起的。消费者因为创新商品使用价值高而心甘情愿支付较高的价格,虽说是他的价值损失,却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同时,价格背离价值形成的超额利润,因为是消费者的价值损失转移过来的,也不违背流通领域不生产剩余价值的理论。再说,在平均市场价格的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商品价值高于平均市场价格,价值难以实现,不可能有剩余价值转移给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生产者。当所有商品的价值都能实现,再按平均市场价格论证上述的剩余价值的转移,资本有机构成低的生产者也不可能把已经实现的剩余价值转移给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生产者。商品市场因为创新而出现的非均衡,是生产者获得超额利润的来源。现在,我国提倡创新发展,更应该肯定超额利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我国对劳动工资分配的实践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即按劳动能力分配,或者说以劳动力的使用—劳动或称劳动生产价值的能力为依据进行分配。而事实上,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工资的决定不能说没有考虑劳动能力,即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但设计的主要依据还是劳动力的价值。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工厂的等级工资制和农村的等级工分制,级与级之间的工资差距不是很大,主要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公平。劳动力价值的差别不是很大,即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从公平的意义上讲或从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上讲,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可能太大。只要公民享有公平的权利,就应该享有比较平等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所以我们说,劳动力价值的差别不是很大,与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分制的情况基本相符,也与马克思关于劳动工资性质的论述相符,这是笔者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按劳分配的依据主要是反映劳动力价值的原因。但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差别是比较大的,有的人只能做重复劳动,有的人却能做创新劳动。所以,不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作为劳动工资分配的一个重要依据,而只强调劳动力的价值,就不大可能充分发挥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作用。再说,即使按劳分配是指按劳动的量进行分配,即谁付出的劳动量多谁就应该多拿劳动工资,在现实的工资分配中也会出现一个非常复杂而难以解决的难题,那就是人类劳动有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创新劳动和重复劳动的区别,复杂劳动如何简化为简单劳动,是一个依靠计划难以实现的问题。马克思虽然提出了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概念,但他也没有说明如何通过计划实现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的制度安排。他仅说过,“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3]58可见,按劳分配真正的难点在于复杂劳动如何简化为简单劳动,而且依据马克思的上述说法,只有通过商品交换似乎才有可能实现。如果按劳动的量进行分配难以实现的话,劳动积极性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
社会主义需要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按劳分配制度既然难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就必须通过制度变革扬弃它。经过几十年来的改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转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成为配置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主要方式。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也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如果劳动力通过市场配置,那就必然要求它是商品。关于这个问题,20世纪90年代有过激烈的大讨论,基本上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不仅需要而且必须成为商品。事实上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土地留在农村,除了自身的劳动力,可以说一无所有。同时,除了户籍制度的束缚外,农民工的人身是自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的条件具备。于是,劳动工资不再由工资等级决定,而转变为由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决定,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和竞争关系因而影响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工资。因此,如果说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力价值是决定劳动工资的主要因素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工资就不只是受劳动力价值的影响,而且同样重要地要受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影响;或者说,要受劳动力供求关系和竞争关系的影响,即受市场机制完善程度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不是很长,市场机制不可能十分健全和完善;调控市场的经济手段和政策工具也不可能非常科学和完备。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劳动力市场决定劳动工资,难以达到劳动工资合理化的高度。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土地承包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造成了城市劳动力供给富裕,劳动工资水平较低,有的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情况。这是长期以来劳动工资低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
既然劳动工资取决于劳动力市场,那么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作为市场的主体,其主体地位是否确立,权利关系是否对等,则是决定劳动工资水平的又一个重要方面。按理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劳动权益必须受法律法规的保障。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对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因为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有关劳动者主体地位和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建设滞后,对劳动力市场运作规范不够,导致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于是,生产者为了追求利润,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的行为有之;因为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优势,压低劳动工资的现象有之;通过雇佣童工攫取剩余价值的罪恶有之。行政有关部门为了地方经济发展,或者因为意识形态领域宽松,对这类行为管理不严。各级工会组织也因为长期以来作为党和政府的助手,缺乏市场意识,对劳动者的权益很少过问,或者说不知道以何种方式过问,导致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工会组织的支持和保障。从这种意义上说,劳动工资低水平既有市场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原因,也有工会组织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而作为不够的影响。
劳动力市场只是决定劳动工资的主要矛盾,因为市场体系的整体性和有机联系性,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也会通过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而对劳动工资的决定发挥一定的作用。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使得资本的收益偏高,人们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就会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而不是投资于实业部门,即便企业也是如此。资金过度涌向虚拟资本市场,实业部门就会因为缺少资金,生产难以发展和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不可能增加,反而还会减少。这样就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得劳动工资偏离劳动力需求价格的幅度增大,即劳动力使用价值生产的价值中的劳动工资比例缩小。因此,资本市场的过度繁荣对实物资本的冲击,对劳动工资有影响,而且影响很大。某些商品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使得某些商品生产者能够获得过高的收益,资本就会从一些收益较低或者没有收益的商品生产者那里游离出来,导致后者生产规模缩小,劳动力需求不足,形成劳动力的行业性供求关系失衡,从而使劳动工资降低或者劳动者失业。所以商品市场的不完善和结构性失衡也是部分劳动者工资水平降低的原因。如何进一步地规范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并通过政策安排,抑制资本市场的过度繁荣,消除商品市场的结构性失衡,不仅能够减少过分的投机行为,而且能够繁荣商品市场,提高劳动工资水平。
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也视为市场行为的话,那么,它的供给者就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求者就是广大人民,主体就是劳动者。西方经济学就是这样认识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的。我们借鉴这种认识来分析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情况,说明它是如何影响劳动工资水平的。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求者需要支付税费,税收因此可以说是公共产品的价格。税费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通过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就转变为国家税收,形成公共产品的价格。所以笔者认为公共产品的价格是影响劳动工资的非直接,但却是相当重要的因素。税收是以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形式征收的,所得税影响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营业税和增值税则影响企业的利润。公共产品的价格过高就会迫使国家增加税收,提高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的数量,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企业的利润水平。企业为了得到它应有的利润,也会压低劳动工资。税收不只是直接影响可支配的劳动收入,而且通过企业的传递作用,间接影响劳动工资。因此,我国劳动工资的低水平除了与劳动生产率不高的原因有关以外,税收偏重,挤占资本利润,导致资本利润侵蚀劳动工资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公共产品的价格为什么偏高呢?这与行政人员人浮于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行政效率不高,以及官员腐败等有关。因此,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建立一个精简廉洁的政府,提供质高价廉的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服务于民和树立良好形象都有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出现了不合理的现象,即劳动工资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过小,而资本收入的份额过大,产生了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社会问题。理论工作者于是对如何消除贫富差距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提高劳动工资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笔者认为,劳动工资的多与少,合理或是不合理,不能简单地从收入结构中的你多我少的比较中去认识,而应该着眼于劳动工资的性质。如果认为劳动工资的性质是劳动力的价值,那么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劳动力价格就是劳动工资的合理水平。不过,马克思认为劳动工资只是劳动者生产的价值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利润,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必须建立公有制的制度安排和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我国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制度安排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决定劳动工资水平,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劳动者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工资水平,消除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即人剥削人的不合理现象。应该说,这样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好的制度安排。可是,人类劳动各种各样: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创新劳动和重复劳动,如何简化为同一的可以比较的劳动量,这是一个依靠计划的制度安排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说,即使按劳分配这样好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也没有名符其实地实行过,因此需要通过制度改革,设计更有利于劳动工资保障的制度安排。
依据马克思的认识,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只能在商品市场上实现,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已经有几十年了,劳动工资的保障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出现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现象。这就说明,即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似乎也难以解决好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问题。前面所说的税收挤占资本利润,资本利润侵蚀劳动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说明按劳分配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实现。所以,我们不得不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探讨劳动工资的制度保障问题。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属于初次分配,是在劳动力的市场交换中形成的。劳动工资的不合理问题主要出在劳动力市场以及与劳动力市场相关的其他市场上。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能导致劳动力的需求者通过资本杠杆占有过多的劳动剩余价值。所以,要把劳动工资维持在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基本一致的水平上,就必须创新制度安排和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地完善劳动力市场和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程度。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比如,市场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市场运行的秩序等等就需要相应的市场法律法规作保障。然而,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只是滞后于商品市场,而且体系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都不如商品市场。因为劳动力商品是个敏感的政治话题,传统的思想认识制约了劳动力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同步发展,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建设落后于商品市场。现在,我国建立了劳动法、劳动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劳动者权益有了基本保证,但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地通过改革予以完善。如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及其权益,就因为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而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农民工作为城市的一个弱势群体,在如何保障自身劳动权益中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就是例证。农民工因为缺乏技术,一般干技术分量不足的苦活、累活和脏活,不只是工作负荷重,工资水平低,而且缺乏劳动保障。某些外资或者私人企业,更是以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榨取农民工的剩余价值,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即便是国有企业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的现象。所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建立和健全各种类型企业的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与企业主的谈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然而,我国工会组织的工资谈判职能缺乏,即使有,也比较薄弱,这是需要进一步改革的地方。
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能够促使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还需要不断地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到结构性失衡的过程。改革初期,因为城乡差别,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在造就城市繁荣的同时,也形成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工资偏低的问题。农民工进城和城市劳动力的供过于求是个客观存在,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通过把农民工赶回农村来缓和城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而只能通过发展城市经济,增强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来解决。经过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城市经济水平极大提高,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大幅度地上升,应该说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劳动工资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所以,笔者认为发展经济的制度安排是改善劳动力供求关系,提高劳动工资的有力保障。不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又出现了。技术含量高的劳动力供不应求,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力供过于求。这就需要通过科技教育体制的变革,培养和提高劳动力的技术水平,以及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来解决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不过,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是个客观存在,劳动工资份额偏低的现象难以避免,需要建立和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等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尽管最低工资水平随着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不断上升,医保、社会救济和转移支付等政策也基本形成,但仍需要进一步通过改革形成更高水平的劳动工资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只是影响劳动工资的一个主要方面,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完善和均衡也只是实现劳动工资合理水平的一个方面。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不健全和非均衡同样影响劳动工资水平。近年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虽然在不断提高,可是因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非均衡,价格上涨的速度较快,实际工资水平不一定有多大的上涨幅度。比如,劳动工资涨得再快,也没有房子的价格涨得快。物价上涨可能是因为商品的供给不足,也可能是因为流通中的货币量过多。除了实业发展受到虚拟资本市场的冲击而影响商品供给和抬高物价以外,货币发行过多恐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宽松的货币政策必然导致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失衡,而市场的非均衡就会影响劳动工资水平。市场的非均衡虽然可以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趋向于均衡,但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见效很慢。运用结构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对非均衡的市场进行调节,不只是代价小,而且见效快。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两个重要方面,科学而合理地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均衡。所以,需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调节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促进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均衡和稳定。同时,也需要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实业的发展,缓和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均衡程度较高的市场体系,以保障和提高初次分配或称市场分配中的劳动工资水平。
市场的完善程度和非均衡程度固然与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关,但也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权力干预市场有一定的关系。政府掌控土地的供给,土地市场缺乏平等竞争,权利寻租就会抬高土地价格和房子价格;证券管理部门腐败,滥用权力,资本市场就不可能完善;官商勾结,谋取不当钱财,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税收就会挤占利润、利润就有可能侵蚀劳动工资。所以,只有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市场是不可能完善的,调控市场的能力也难以提高。所以说,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健全的政治体制,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造就一个廉洁实干的政府,才有可能形成比较完善的土地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才有可能建立合理的税收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够构建一个合理的劳动工资保障体系。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结论可供参考。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尽管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工资基本上是基于保证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而制定出来的,而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因为劳动工资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受劳动力的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双重作用,因而不完全是劳动力价值的反映,而且也有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影响和作用。劳动工资即劳动力的价格介于由以劳动力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价格和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的供给价格之间,受劳动力供求关系和竞争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二是劳动工资是由劳动力市场价格决定的,所以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均衡程度对劳动工资水平的影响很大。可以说,劳动工资水平低,主要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引起的。因为不同类型的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都会影响其他的市场,所以,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也会作用于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工资的形成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劳动工资固然可以依赖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支持,但主要还是靠提高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人大制定的各种法律如劳动法、市场法等等,对保障和提高劳动工资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以及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和完善市场,对保障和提高劳动工资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权力干预市场不利于市场的完善,因此还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约束权力的不当使用。
[1]斯密.国富论[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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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资本论: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唐少奕]
F249.24
文章编号:1002-6924(2016)10-142-150
李松龄,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价值理论与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