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

2016-03-15 07:39王华兵
关键词:权益保障立法顶岗实习

王华兵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1131)



论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

王华兵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1131)

摘要:顶岗实习是高职生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然而高职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由于目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存在着种种不足,导致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通过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专门机构、理顺关系和加强立法来有效保障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这些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立法

一、高职生顶岗实习的内涵及顶岗实习权益法律保障的意义

高职生顶岗实习是指学生在完成文化课、专业课及校内专业实践课以后所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采取2+1或2+0.5的教学模式,通过一年或半年的企业实践性教学活动,培养合格的高职院校毕业生。顶岗实习在高职生的教学环节上,意义非同寻常。《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明确指出: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然而,由于高职生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其顶岗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必须加强其法律保障。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保证职业教育的顺利进行。职业教育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求,学生必须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因而顶岗实习必然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只有切实维护好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职业教育的顺利进行;(2)维护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学生、家长、学校、企业和社会的相关部门都处在争端的端口。同时问题的解决由于缺少法律的依据,也必然会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这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相吻合;(3)促进顶岗实习工作的健康发展。法治社会的要求是义务的设定须有法律的规定,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的合法权益,必须立法推进,通过立法明确了学校、顶岗实习生和企业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目前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生顶岗实习立法上的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保障学生顶岗实习的专门性法律,也没有一部法律中有专门条款对顶岗实习生的权益加以保障。相关的一些规范性规定有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通知》。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主要有:2010年1月22日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纳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实习的意见》。这些规定不但效力不高,而且既没有明确实习大学生参加劳动的身份,也没有明确实习生权益受侵害时的保护途径和实习单位等承担的法律责任,限制了顶岗实习生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执法不到位

学生的权益保障遭遇执法的“真空”,基本还处于放任自流态势,对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带来了巨大隐患。[1]尽管不少学校主动与实习单位就学生的“工作时间、待遇和管理”等内容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并且近年来有的还引入了“家长参与模式”,即学校、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同时有的学校还与实习企业就购买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达成一致意见等一系列措施。但是必须看到,就现行的做法而言,本质上都是学校、企业、学生自行协商的“民间”行为。这种杂乱无章的“民间”协商模式,由于缺乏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五花八门”的协议内容,客观上很难将可能发生的学生权益保障问题合理地考虑其中,一旦发生超出协议范围的学生利益损害,救济起来往往十分艰难。同时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保障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部门,劳动部门认为顶岗实习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保障其合法权益不是其职责范围。这对于承受能力还十分脆弱的学生群体来说,当今社会的就业、竞争及高生活成本,已经使他们身心疲惫,如果职前实习期间再出现一些难以弥补的意外事故,无异于雪上加霜。况且这种伴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的实践性教学活动,高职院校、企业和学生为了避免纠纷对顶岗实习产生了排斥心理,冲击了当前高职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高职生顶岗实习司法保障的不力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先裁后审,也就是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甚至法律工作者以此作为根据,认为高职生的顶岗实习算不上真正的劳动者,也不受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司法保障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实习生身份定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2]身份定位的缺失导致顶岗实习生权益保障的司法保障的障碍。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对发生争议的处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大了保障顶岗实习生其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

三、国外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启示

德国实行职业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教学模式。德国从三个方面保证学生的顶岗实习。首先,德国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法规定企业必须与实习的学生签订职业教育合同。第17条又规定:“受教育者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熟练工30%津贴。”其次,德国颁布了一系列的顶岗实习保障措施,如《行业条例》《事故保险法》《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明确了国家、企业和学校在学生实习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权、休息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强化了企业、学校维护实习生各项权益的义务。再次,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和企业在合作培养学生方面应承担的职责,通过税收、补贴和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和学校加强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的开展。[3]

英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推行的是大学生无薪实习制度。带薪的实习岗位,通常分配给外国到英国学习的留学生。近年来,英国及欧洲地区因受到了经济危机的冲击,英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缓解这一不利局势,英国政府于2009年1月果断推出了“国家实习计划”(National Internship Scheme)。该计划一改英国的往常做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保证大学生带薪实习。当年,英国政府共计出资了1.4亿英镑(约合7.4亿美元)用于购买35000多个大学生实习岗位。与此同时,英国还要求公共机构、慈善组织和经济部门必须最大限度地接纳大学毕业生实习。2009年2月,英国政府发布了《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意在增加英国年轻人接受培训教育的法定权利。

法国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与我国有些相近,由政府统一进行干预。法国的“学徒培训”,大致相当于我国学生的顶岗实习。1919年至今,法国先后出台了《阿斯蒂埃尔法》、《学徒中心地位法》、《教育改革法令》、《学徒训练改革法》、《就业训练法》、《学徒法》及《法国劳动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十分独特的学徒培训保护制度。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学徒培训生享有劳动者所有的权益。由此产生的学徒合同,不仅要求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而且受到劳动法的有效规制。这样一来,即便是学徒生,工伤、医疗及其它社会保险与普通劳动者并无两样。

我国台湾地区的建教合作教育类似于我们所说的校企合作,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培养学生。根据台湾《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须于技术生(实习生),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培训内容、期限、生活补贴、劳动保险等事宜,并送主管机关备案。同时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劳动保险等。

四、完善我国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法律保障的对策

(一)成立专门机构,加大保护力度

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占高等教育半壁江山,在人才培养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李克强总理在对首届“职业教育活动周”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要“坚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强调,职业教育要“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就“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行专门部署。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要做到以上,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因而顶岗实习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适应我国的国情,参照德国经验成立管理顶岗实习的专门行政机构,才能有效保护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保证高等职业教育顺利发展。

(二)梳理各方关系,寻求保护措施

现行的高职生顶岗实习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的法律关系,即学校、高职生和实习的企业。顶岗实习又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学校、顶岗实习生和实习企业共同参与的,三方签订了实习协议。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如果监管不到位,存在过失,则对实习生权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企业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实习生权益受侵害,应按照协议的要求、行业的规范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实习生直接和实习企业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或其他的名称的协议。这里我们可以把实习生在企业的顶岗实习,看成一种雇佣合同,除了以协议维护学生的权益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可以很好的维护学生的权益。还有一种情况是高职生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在企业从事相关工作,无论是学徒还是其他工作,都可以按照事实劳动合同来处理企业和高职生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既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4]

(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法律体系

现行关于高职生顶岗实习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必须对此加以完善,构建以国家层面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职业院校顶岗实习法律体系。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制订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专门法律。也可以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以专章形式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加以规定。无论是单行法规还是专章形式,都应包括如下内容:(1)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可以有:实习单位的资质标准;实习单位的职责;实习单位的义务;实习单位享有的权利;(2)顶岗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顶岗实习生的认定标准;顶岗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享有的权利;顶岗实习生的义务,如服从实习单位的合理安排,认真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旷工或提前终止实习,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提前结束实习的,应该事先通知实习单位,做好协商工作等;(3)顶岗实习生所在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如合理安排实习单位;不得从中牟利;安排安全与法制教育;对实习生定期检查,建立与更新学生实习档案;积极沟通协调实习生和单位之间的矛盾,协助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

参考文献:

[1]郭欲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实习环节的学生权益维护[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11):41-43.

[2]吴猛.高职学生校外顶岗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辨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18-19.

[3]金秋平.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74-75.

[4]温倩茜,俞颖姣,徐畅,张泽引,高秋香.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1):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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