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培养模式改革研究

2016-03-15 02:38王兰娟
关键词:法律教育中高职培养模式

王兰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培养模式改革研究

王兰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时代背景必然要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中高职法律院校是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之一,担负着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法律实务人才及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因此,必须在把握教学目标定位的基础上,进行课程体系与培养模式的转变,适应新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需求。

关键词:中高职;法律教育;培养模式

中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输送了一大批急缺人才。但是,近年来该专业就业率逐年走低,成为考试报名时的“黄牌”专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说与当前的教育模式和培养目标设定不符合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事业对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呈现出专业化、多样化的新特点。同时,我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进入了依法行政、守法经营的新的历史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应做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法治国家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需要。

一、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现状分析

1.课程设置缺乏职业特色。我国的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普遍建立在借鉴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高职法律教育的自身要求对教学内容进行了挑选,基本上只重视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环节,与法律类岗位的社会需求相脱节,无法实现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致使毕业生不能胜任实务工作。

2.教学方法传统、单一。由于课程设置等方面存在系统性问题,当前的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中,讲授式授课仍是课堂上的主要教学方式。在课堂上,学生以被动性、消极性接受为主,基本延续传统普通高校的教学模式,对于基础较弱的高职学生而言,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很难理解及掌握,往往逐渐丧失学习兴趣,进而影响教师的授课热情。

3.师资队伍知识结构不合理。中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多为研究生或博士生毕业,在学历上能够为所在院校提供相对较高的理论知识保障。但由于他们大多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缺乏相关的法律实践经验,即使安排了相应的实训课程,也难以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实务指导,更无法胜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系统培养了[1]。

4.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在当前的教学过程中,除了一些教学案例、学生模拟法庭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宪法宣传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外,很难找到其他适合学生的实践性教学方式。仅仅通过理论课程的讲座,学生无法积累足够的法律职业相关岗位知识,并且难以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几乎只停留在书面,实践经验与思维能力得不到加强,走出校门面对各类法律实际问题时便一片茫然。

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模式改革构想

(一)重新定位培养目标,调整课程设置

新趋势下,国家政策、法律推动下的相关职业岗位需求决定了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做出重新定位。现阶段,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培养的人员应是我国法律辅助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的学生应体现出技能性、专业性等实务型人才的特点。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只需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即可, 不必追求法学理论的系统性,但要能够将基础理论知识、法学专业技能落实到实际工作的运用中,毕业后能够基本胜任大多数中基层法律相关职业,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乡镇级司法助理员、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法务人员等法律辅助人员岗位。按照上述理念,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课程要作出必要的方向性调整: 既要有针对法学理论的基础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意识;又要有针对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课程,让学生掌握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在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课程上,应以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为核心,针对社会、生活和工作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和现象,锻炼学生们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中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方法[2]。通过进行反复练习,加强隐性职业素养修养,让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充分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优越性,进而提升就业竞争力。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下,才不会处于竞争劣势,毕业后才能较快地融入法律事务实务工作中。与此同时,还应当增设“速录”、“辩论与口才”、“中华传统文化”、“社交礼仪”、“商业管理”等辅助性课程,在突出专业教育的同时,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人文素养,培养必备的职业技能,改变中高职学历毕业生在社会上一贯留有的不良印象,为将来就业、转岗做好准备。

(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技能培养

在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培养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教师以单独讲授并陈述式的方法来完成课程的教授,这种教学方法虽能清楚地阐释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但却单调、枯燥,让听者昏昏欲睡。所以,在对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应结合课程设置情况,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方法,进行实战性模拟训练,帮助学生获得职业素养能力。最终达到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真正与法学本科教育区别开来的目的,体现出法律职业教育的基层性、辅助性等特点,从而实现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培养的良性发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具体案例开展教学的方法(case-based teaching),诞生于19世纪末期,由美国哈佛大学最早倡导。案例教学法在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法律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指导者和鼓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查阅相关法律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分析案例并进行讨论[2]。在这种教学模式中,教师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根据学生的各种问题反馈及时调整自己的思路并加以引导,随时补充新的教学内容。

首先,所选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要求紧扣教学内容,具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且能够与对应课程的理论有直接联系。并且,案例一定要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来源于实践的,需具有真实的情节,才能够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其次,学生学习态度必须端正,也要有相应的理论知识作为底衬,要认真地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认真地分析各种错综复杂的案情和蕴含的法律关系,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针对案例展开讨论,这样才能通过案例学习提高自身探索法律知识、养成法律素养的能力[3]。再次,教师一定要亲身经历、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研究并编制一些有效的案例,往往需要授课教师具有相当程度的法律职业技能和实务经验,通常来说至少花费两三个月的时间。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指导的同时,教师也必须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做到教学相长。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教学方法虽有助于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并已被众多中高职法律院校采用,但很大程度上却流于形式,不能达到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目标要求。主要原因在于,此种方法对于案例、学生、教师都有较高的理论性、实践性要求,这也是阻碍案例教学法推广和普及的主要原因。

2.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在中国的法律专业教育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推行素质教育,重视能力培养的今天,更因具有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的优点,受到法律教育界的青睐,甚至在知名度较高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内部也得以运用。

我国法律院校最初开始借鉴外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广泛采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式时,主要是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角色,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案件的模拟审理。通过服装、座椅、法槌、国徽等道具的使用,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实务的过程与魅力。但是,通常模拟法庭所处理的案件十分简单,自然也谈不上展开充分的法庭辩论[4]。然而,随着近年来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模拟法庭(仲裁庭)竞赛的定期举行,模拟法庭已更侧重实体问题的处理,注重研究案情及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准备法律文书、正式开庭等环节,一些院校还专门开设了以技能训练为目标的模拟法庭考核课程,模拟法庭在法律教育中所发挥的功能作用得到极大的扩展[4]。这种教学模式,既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兴奋性,又能将实体法、程序法相结合,同时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培养职业法律人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需要注意的是,模拟法庭教学虽可让学生通过亲自参与的方式来感触法庭真实审判流程,为今后参加相关岗位工作奠定基础。但中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学习并掌握的法律知识范围有限,参加模拟案件的审理有一定难度,授课教师在采用此教学法时,需要既精通自身所授课程,又具有一定的实务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样,才能够让学生在了解真实审理过程的基础上,学以致用,将各科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可以说,“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此种教学方法得以开展的必要保障。

3.诊所式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最早兴起的法律教育实践性课程,仿效医学院教育学生所开设的医疗诊所的模式,通过学生自己参与解决具体案件的方式来进行,是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改进,而又不同于美国早期法律教育中的学徒制。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亲自参与真实案件,接触现实中的案件当事人及可能的相关诉讼参与人。2000年秋季,我国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但由于法学教育资金非常缺乏,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小班上课,对教师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开展的范围有限。

法律诊所教育学生从最开始去分析一个法律问题,通过让学生亲身经历真实案件,提高学生的判断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学生学会如何面对一个真实的世界,而非从法官的角度对是非曲直做出判断。这就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即使是不重要的小环节也不放过,了解案件的社会背景,从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寻找最佳解决办法。通过这种方式的学习,学生在广义和狭义的层面上对法律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都可以有一定的理解。

诊所式教学可以让学生较快地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法律实践教学的不足。但该模式起源于普通高等法学院校,对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要求相对较高,并且相关案件法律关系涉及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故应加强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在运用的时候需要慎重对待,改进相关措施方法,使之适合各地区、院校的自身特点。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区域教学师资共享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当前,中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师“双师型”比重普遍偏低,缺乏法律实务从业经验,难以适应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为弥补这种教学资源的不足,在促进教师自身发展,解决师资结构性矛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区域师资资源的共享机制,取长补短,在合作高校之间开展师资互聘,逐步建立校外教师资源库,更可以聘请实务性法学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兼职教师,补充教师数量,同时解决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

通过教学师资的共享,针对不同的课程和不同学习阶段的学生,聘请不同研究领域的教育、实践专家进行互动式的案例演讲或教学研讨,既可以解决原有教师队伍无法胜任课程教授任务的问题,又可以让学生有机会近距离接触法律专家、专业人士。这种实务型法律人士进课堂的实践性教育新形式可以弥补中高职法律院校教师实践性不足的缺点,并且可以让学生学习、领悟到法律理论以外的实务知识和技巧,激发学生自主性、开创性学习的热情。

(四)适应社会需要,强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

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中指出,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调整教学计划,突出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使实践教学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

法学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会法律的真谛,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确立自己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始终保持着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5]。但是,目前开展的实践教学多是作为对理论课程的巩固,对法务处理能力的训练往往不足,因此,应从有利于能力养成的多种角度来设置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课程,以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需要,产学结合,建立依托课程理论体系的实习、实训计划。例如,在专业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每一门专业课均设置30%的实践教学,采取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充分体现课程教学的实践属性[6]。同时,按照各项法务技能重构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务实训课程。以民事模拟法庭为例,可以将案件的处理过程向前延展,从收集证据、整理案卷、撰写文书开始,模拟案件的完整生命周期。另外,还可以将一些需要强调更多细节的环节从中剥离,进行专项训练,如法条检索实训、法庭辩论实训、文书写作实训,等等,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实践课程体系,让学生学会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做事。

(五)完善用人需求的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动信息平台

通过针对用人单位进行中高职法律事务人才需求调研发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具有不同的行业特点,而对工作人员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有着既强调大方向统一又突出部门化、行业化特色的不同要求。例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相对集中在对于《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管理性法律、法规的掌握上。而企业普遍希望工作人员能熟悉并掌握与岗位有关的法律知识,处理与岗位有关的法律问题,以防工作中因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7]。虽然企业聘用的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不一定从事法律类岗位,但还是希望工作人员掌握生产经营专业知识以外必须的法律知识。毕业生如果从事经营性或管理性的工作,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部门法律。

因此,一方面,中高职法律院校应使学生对所学专业领域、毕业后可能从事的工作岗位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结合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使学生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帮助学生树立与专业相统一的健康的就业心态及心理素质,建立健全人文关怀机制,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全程引导。另一方面,中高职法律院校应建立合作培养协调指导机制,与用人单位搭建法律人才需求方向与院校针对性培养方向相衔接的网络互动信息平台,根据不同需求制定和调整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以社会需求、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用人单位与院校之间的双向互动的合作培养模式,从而实现双方共赢。

参考文献:

[1]廉清.关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新思考[J].科教文汇,2014,(22).

[2]于军,陈汇,沈雪君.公安职业院校传统法律教育课程的反思与重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3]栾萍萍.案例教学在特殊教育专业中的应用现状及未来[J].学周刊,2013,(13).

[4]周景安,王瑀.试析模拟法庭教学的功能意义[J].法学教育研究,2012,(1).

[5]董万程.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

[6]蒋志宏.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之重构——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为例[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2).

[7]林亮景.从“出口”看“出路”——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建设出路探析[J].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责任编辑:陈晨]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2-0135-03

作者简介:王兰娟(1978-),女,山东黄县人,教务处科研科副科长,助教。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中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与课程对接问题的研究”阶段性成果(GG0069)

收稿日期: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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