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中教育监管问题研究
——基于东南沿海H市的警务工作调研
郭中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要:近几年,社区戒毒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效果显著,在专职管理的基础上,做到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化,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尤其是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及回归社会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尤其是在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教育监管上存在一定漏洞,为进一步推进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针对社区戒毒中的教育监管问题,需要审时度势,总结境外社区戒毒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戒毒模式。
关键词:毒品;成瘾人员;社区戒毒;教育监管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体系——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会康复四位一体的戒毒模式,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区戒毒模式的发展。社区戒毒是一种新型戒毒模式,其创新点在于将吸毒人员不是放到封闭的监禁空间内,而是转移至相对开放的社区环境下,由相关基层单位或组织对其进行戒毒监督和管理[1]。这种戒毒模式与强制戒毒相比更具有人性化,它将社会工作方面的有关理论与研究融入到社区戒毒中,动员社区力量参与,营造一个社区范围内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戒毒环境。
一、全国范围内及H市地区社区戒毒工作概况
根据《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2013年全国范围内吸毒人员情况如下表(表一):
表一
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情况如下表(表二):
表二
其中有22个省市区就业安置率超过50%。同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印发《关于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的意见》,组织开展对逾期未报到和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清理核查,命名89个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取得新进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68.3%。
H市地处长三角中心区域,是连接长三角南北两翼和东中部地区的节点城市,交通便利。全市设三县两区,总人口在300万左右,随着经济发展,外来人口增多,流动人员的管理难度加大,城区有娱乐场所30余家,登记宾馆在100家左右,周边社情比较复杂,这些都增大了社会安全隐患。毒品类犯罪案件在此背景下有所增加,主要表现出了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吸毒人数增加。截止到2015年4月,H市注册登记吸毒人员总数在7 000多人,隐形吸毒人员总数已达3.5万人。第二,吸毒群体在逐步的扩大。以往主要以无业男性青年为主,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压力增大,社会中上层阶级吸毒人数增加,如个体老板、公司白领等。第三,吸毒场所在逐步转移。以往,公安机关针对吸毒类案件重点监控的是一些娱乐场所,随着吸毒人员反侦查意识的增强,他们正逐步向出租屋、废弃厂房转移。截至目前,H市有88家社区戒毒机构,包括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心、医院戒毒门诊、社区戒毒门诊及其他戒毒机构等,一般多设在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社区戒毒工作目前存在的教育监管问题
笔者通过在H市基层公安机关调研,进一步了解针对吸毒成瘾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是如何开展和进行,同时也注意到了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教育监管问题。主要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缺乏专门的社区戒毒机构
根据《禁毒法》的相关法规和条例,社区戒毒工作主要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基层组织进行。其他政府单位如民政局、卫生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协助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目前,社区禁毒专干在街道办事处已经设立起来,但由于完整的社区戒毒机构还并没有建立,其职权有限,只是负责辖区内的吸毒和戒毒人员的登记工作。在调研过程中,笔者与在押吸毒人员进行了接触,据他们反映,在其社区戒毒期间,每个月要去乡镇(街道)政府报道并做尿液检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过多的约束。由此可见,专门社区戒毒机构的缺失使得对吸毒成瘾人员的约束有限,仅仅通过每个月的定时报道和检验不能有效地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监管。
(二)缺少专职人员及相关经费
社区戒毒工作并不像普通群众想象中那样简单,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涉及面较广,不仅需要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医疗卫生知识,在人际交往、沟通方面还需要具有一定技巧,除此之外,法律知识和基础的戒毒宣传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社区化进程时间较短,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层次还没有达到理想水平,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缺乏。对于那些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期望不会局限在社区这样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所以目前我国的社区戒毒工作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还远远达不到要求。除此之外,社区戒毒资金紧缺也是阻碍社区戒毒工作高效、持续开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主要是地方财政支付社区戒毒的相关经费,国家对个别贫困地区进行专项拨款,但随着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相关戒毒硬件、软件设施以及工作人员开销会逐渐增加,加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区戒毒经费对绝大多数城市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财政负担。
(三)缺少对社区戒毒人员日常生活的帮扶
在H市调研过程中,通过与社区戒毒人员交谈了解到,绝大多数社区戒毒人员处于无业状态,缺少必备的生存技能,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当地新农村改造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缺少增值空间。在众多的现实案例中,由于缺乏毒资而引起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不胜枚举。同时,社区戒毒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朋友也多是通过吸毒相识,在这样的一个氛围下,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难以持续进行,复吸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工作人员对吸毒人员缺乏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吸毒人员也表示经常会受到周围人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个人隐私也会受到侵犯,这使得吸毒人员对社区戒毒工作在心理上多少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影响戒毒效果。
三、境外社区戒毒经验
目前,境外一些国家及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香港等在社区戒毒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吸引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针对我国社区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教育监管问题,我们可以结合境外相关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师夷长技。
(一)英国“处方体系”
在世界各国社区戒毒实践中,英国的“处方体系”(又被称为医疗康复模式)是最早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戒毒模式。处方体系,是指由医疗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向戒毒者提供帮助抑制戒断症状和药物渴求及阻断毒品作用的药物,使其在生理上免除海洛因的困扰,同时接受有关的辅导、行为矫治、心理治疗等。另外,英国还用物质奖励帮助瘾君子戒毒。英国全国卫生与临床学会宣布,政府将给予涉及16岁以上的约3.6万名毒品瘾君子购物券或其他奖励以帮助他们戒除毒瘾。这些奖励是根据瘾君子在“处方体系”下的表现情况来决定的,奖励范围在70到150英镑。在接受奖励的同时,戒毒人员也要一并接受对其日常生活的监督,这是为了确保他们不会再次吸毒[2]。
(二)美国“治疗性社区”
在美国,政府为吸毒成瘾者提供一个庇护性社区,在社区范围内营造一个不受外界打扰的戒毒环境,吸毒成瘾者在社区内自食其力,接受生理及心理方面的脱毒工作,这种模式叫作治疗性社区(Therapeutic Community,简称TC)模式。治疗性社区戒治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治疗”、“个别指导课程”、“毒瘾治疗及正式的教育课程”及“生活、工作之义务观念养成”等。治疗性社区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毒品成瘾者所面对的生活形态,让其从最初的求助转变到自我援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治疗性社区的缺点也显而易见,由于治疗性社区有别于传统的戒毒治疗,其治疗重点并不是脱毒,而是脱毒后的心理治疗、行为矫正、能力培养、人格重塑。因此,这种治疗时间相对较长,费用很高,一般普通家庭经济负担上有一定压力,好在美国治疗性社区戒毒的治疗费用多由政府出资或由健康保险单位支付[3]。
(三)日本“整合式策略”
日本社区戒毒模式,重点在于整合社会资源,因此又被称为“整合式策略”。具体是指在社区戒毒的背景下,政府、社区以及民间力量同时投入到社区戒毒中,帮助戒毒者戒除毒瘾,调整生理和心理状态,最终作为正常人回归社会。“整合式策略”戒毒模式,其主要机构是医院,同时又有麻醉品监控局对医院成瘾药物管理进行监督。它是一个跟踪式的长期戒毒模式,在吸毒成瘾者离开医院后,警察署、保健所、福祉事务所及职业安定所等机构会对其进行后期跟踪调查,主要是监督吸毒成瘾者在接受治疗、回归社会后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远离毒品,同时,在日常的生活上也会提供一些帮助。在日本,社区戒毒的资金来源十分广泛,不仅仅靠政府的财政来支持社区戒毒的正常运转,除此之外,还有来自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私人捐赠等多种方式。
四、有关分析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社区戒毒工作发展时间较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要使其作用得到最大化地发挥,必须通过规范组织机构设置、建立人员培训机构、扩大资金来源、加大生活帮扶等途径全方位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同时结合境外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因地制宜,推动我国社区戒毒工作在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下进一步向前迈进。
(一)规范社区戒毒机构设置
社区戒毒机构在社区戒毒模式中起着基础作用,该机构的规范设置可以直接有力地推动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为戒毒工作提供基础性的制度、设施、人员支持。同时,规范设置社区戒毒机构对戒毒工作的开展也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境外相关经验,我们可以在建立社区戒毒专门机构的基础上,细化机构设置,具体部门具体分工,在分工的同时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要做到信息共享。同时,与医疗研究机构加强合作,增强科研力量。除官方机构外,吸收接纳社会志愿力量,将社区戒毒机构扩大至整个社会范围,全面整合力量,加强对毒品危害的宣传。
(二)培养社区戒毒专职人员
如前所述,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以及丰富的知识储备,但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达不到标准。为了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质量以及吸毒人员的戒毒效果,这就要求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加强业务能力以及专业知识的训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入门前审核以及入门后培训。入门前审核即对即将参加社区戒毒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可通过笔试、面试、现场模拟、突发情况处理等多方面进行。入门后培训即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参与专业知识学习、特殊技能训练等活动,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而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4]。
(三)拓宽社区戒毒资金来源渠道
社区戒毒工作的正常运转需要一定资金来维持,我国社区戒毒工作相关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单一的资金来源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吸收社会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国外社区戒毒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种渠道: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公司企业的资金捐赠,政府的财政支持。以美国为例,国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都确保了社区戒毒的资金保障。如联邦政府给予45个州和波多黎各的251个社区伙伴约4.5亿美元的拨款。除此之外,公司企业也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在我国,多渠道接收社区戒毒资金是解决资金紧缺的重要途径。首先,可以通过资格审核,对家庭条件有限的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救助,将其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的费用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其次,动员社会成员,吸收公司企业的慈善捐款,社会团体的筹款以及个人捐款;第三,可以向国际组织提出资金援助。
(四)加大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生活帮助
社区戒毒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是无业人员,他们在生活信心和生活技能上都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加大对这类群体的生活帮扶工作也是社区戒毒工作的一部分。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社区戒毒机构的治疗仅停留在生理脱毒阶段,心理脱毒及生存技能培训还没有全面开展,当社区戒毒期限届满,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时,由于缺乏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重新回到毒友的“怀抱”,复吸的可能性极大。针对这些情况,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对社区戒毒对象开展帮教工作,通过其家人从侧面了解社区戒毒对象的生活状态及日常表现。对社区戒毒对象可以通过面对面谈话或者利用其他通信方式不定期地直观了解其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积极引导,保证社区戒毒人员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同时,为戒毒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增设公益专项就业岗位,鼓励创业。政府部门要发挥积极作用,对存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实施就业帮扶。
五、结语
从近几年的中国禁毒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吸毒人数每年仍在持续增长,吸毒人群逐渐朝多元化、低龄化方向发展。社区戒毒作为针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主要控制和治疗措施,对我国的禁毒工作起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我们要在社区戒毒工作过程中,借鉴境外社区戒毒工作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动员社会力量,做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区戒毒模式,切实保证戒毒人员无论在戒毒期间还是期限届满之后都能远离毒品,生理脱毒的同时心理方面也能做到脱毒,以正常人的身份重新踏入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睛.社区戒毒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3).
[2]王竞可.析英国社区戒毒模式,探我国禁吸戒毒新路[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3).
[3]刘建昌.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00-213.
[4]戴富强,郭维丽,文建.社区戒毒若干问题刍议[J].云南警官学院院报,2009,(6).
[责任编辑:范禹宁]
中图分类号:DF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2-0040-03
作者简介:郭中伟(1989-),男,山东聊城人,2013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