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审判及其法律规制

2016-03-15 03:13方斌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庭审审理法庭

方斌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远程审判及其法律规制

方斌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远程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增多、跨区诉讼日益呈常态化的背景下,顺应时代发展并借助网络,从办公信息化走向办案信息化过程中的一个伟大探索。它能够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便利公民参与诉讼。然而,这种带有实验性质的新型虚拟审判方式,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其自身合法性、安全性问题以及法庭调查效果弱化、直接审理原则遭到侵犯等多种风险。为此,应尽快明确远程审判的合法地位,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排除其在运作上的障碍,加速其规范化、普及化进程。

审判;信息化;远程审判;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就进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转型时期。当前我国社会正在并继续沿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信息化、知识化社会的方向演进。

社会的发展变革,使我国社会步入了一个“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重整”[1]的特定发展阶段并由此引发了新一轮的犯罪浪潮。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跨区域诉讼日益常态化,使得人民法院在审判力量、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方式以及管辖制度等方面受到严峻的挑战。例如,在受理案件数量翻番、审判人员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在跨区域诉讼呈常态化的情况下,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到庭应诉的审判方式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证人出庭难问题进一步加剧,不仅放大了“书面笔录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更严重制约了审判质量的提升。

上述司法审判中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加快了人民法院由办公信息化向审判信息化转变的步伐。早在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会同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展开了死刑复核案件远程提讯的实验工作。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利用法院专网远程视频系统,对当时羁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贩卖毒品案件的被告人蒋全华进行了远程提讯[2],揭开了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审判信息化的序幕。基于死刑的极端严厉性和不可恢复性,为充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把提讯被告人、倾听被告人的辩解、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作为死刑复核工作的重要内容。远程提讯被告人,是死刑复核提讯工作的一种新方式。当前,我国死刑被告人大多分散关押在案发地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提讯被告人必须奔赴全国各地,既耗时又耗力。而采取远程提讯,既能保证法官“当面”提讯,有利于查清案情,又省时省力,极大地提高了死刑复核工作的效率。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远程提讯的探索与实践,远程审判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客观地讲,远程审判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指“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提审被告人、接待当事人、开庭审理、开庭宣判等审理活动”。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远程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11月19日经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作为较早试水远程审判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2007年在审理一起上诉审案件时,就利用一套网络音频系统将与之相距80公里的原审法庭(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合二为一”,不到半个小时便完成了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质证、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等整个庭审过程[3]。自2007年以来截至2010年9月,上海市一中院已采用远程审判方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443次。当前,上海市一中院正在将较多用于刑事案件的远程审理模式向民商事、行政案件推进,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诉讼标的较小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案件,也将尝试通过远程方式进行开庭,以便让更多的群众以最低廉的诉讼成本亲身体验司法公正[4]。不仅如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积极在崇明、宝山等地法庭开展了民事案件远程审判点探索,其目的是使上海部分郊区(县)的当事人无需赶赴市区参加庭审或旁听,而只需到上海市区法院在郊区(县)设置的远程审理点参加庭审。通过设置远程审理点,证人可以通过证据双向演示系统,在各个远程审理点进行当庭质证。其文书及录音证据,可通过相应操作后传递给两地多个终端系统播放,审判人员、各方当事人、旁听群众都可一览无余,庭审笔录亦可通过网络传输,当场打印、核对签字。②参见《上海市二中院实行民事案件远程审判试点》,载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gb/szyl/2008-10/21/ content_1037964.htm(2010年3月5日访问)。

除上海之外,浙江省在积极推动法院数字化建设方面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据报道,2009年在浙江全省法院1370个审判法庭中,已建成数字法庭1017个,在建331个,这些数字法庭可对庭审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实现庭审检查、观摩,远程提讯被告人、远程审理和网上庭审直播等。③参见2010年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浙江省法院网http://www.zjcourt.cn/content/2006032/20100208000012.html(2010年3月1日访问)。伴随着数字化法庭的建设,远程审判方式的使用率也得到极大的提升。例如,截至2009年8月16日,西湖区法院已经在377件刑事案件中适用了远程审判方式,占该院刑事案件的比例高达54.5%[5],萧山区法院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底,已有643起刑事案件适用远程审判,占该院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25.7%。④参见浙江法院网http://www.zjcourt.cn/content/20060320000023/20100308000003.html(2010年3月9日访问)。

当前,远程审判犹如星星之火,已在中原大地呈燎原之势。我国福建、江苏、辽宁、贵州、山西、云南等地方法院纷纷展开了远程审判的实践。⑤参见蒋秀娟:《网络法庭到底能不能审案?》,载《科技日报》2007年4月3日;《应用RADVISION视频会议系统——江苏法院成功进行首例远程审案》,载《计算机与网络》2007年第12期;《大连市中院首次“远程审判”》,http://www.huanbohai.gov.cn/article.asp?id=60611(2010年3月5日访问);钱诚:《全国首例跨省远程审理在遵义中院开庭》,载《贵州日报》2009年8月4日第002版;曹秀娟:《我省首次适用远程视频提审》,载《山西日报》2009年8月13日第B01版;储皖中:《被告人在600公里外“出庭”云南省高院首次远程审案》,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fjdt/content/2009-12/ 17/content_2006511.htm.远程审判在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方面的功能自然毋庸置疑,然而,这种新型的、带有实验性质的虚拟审判方式是否具备合法性?能否确保当事人身份的准确性?能否确保出示证据的真实性?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效果如何?是否侵犯了刑事庭审的言辞直接原则?这直接涉及远程审判的法律规制问题。

二、远程审判的特点、实现条件及流程

(一)我国远程审判的特点

从整体上看,我国各地法院的远程审判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审判场所具有多元性。传统的审判法庭只有一个庭审现场,而在远程审理方式下,审判法庭借助网络视频技术,通过虚拟空间将法庭延伸到异地审理点,因此,在远程审判方式下,审判法庭包括本地庭(即审理法庭)和异地庭(即远程审理点)两个组成部分。从我国的远程审判实践来看,异地庭既可以设在看守所内(如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提讯、上海中级法院的远程提审等),也可设在异地的人民法院内(如上海、浙江等地的远程审理)。

2.参与庭审人员具有分散性。从空间分布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法庭审判方式下,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处于一个审判法庭之内,而在远程审判方式下,参与庭审的人员在物理空间上呈现出分散性的特点,即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在同一个法庭,而原被告双方均可在其所在地的远程审理点出庭。而且就我国远程审判实践来讲,远程审判一般以在本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适用为主,但近年来跨区域、跨省远程审判也开始出现。

3.法庭证据展示具有虚拟性。在传统审判方式下,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具有直接性特点,而在远程审判方式下,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则需要借助于视频网络技术,将证据转换成视频信号的方式通过网络传输到异地法庭或监所等特定远程审判点。

4.庭审记录具有多元化特征。在传统庭审过程中,一般由书记员把庭审情况记录在案,很少全程录音录像。而远程审判中,除了书记员需记录庭审记录之外,整个庭审过程还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将庭审记录保存在电子存储设备如软件、光盘或硬盘中。这种新型的电子案卷形式,可以更清晰、完整地反映整个庭审的过程。

5.对现代科技具有依赖性。在传统庭审中,除非发生地震、山洪、台风等不可预见的情形,法庭审判一般能够不间断地进行。而在远程审判中,视频设备的故障、网络信号的不稳定以及其他设备的微小故障都可能引发庭审中断,此时,因当事人仍在远程审理地点,使得法官无法继续推进法庭的审理进程。

6.地区发展具有不均衡性。从远程审判发展的程度上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浙江等地起步较早,而且远程审判也趋于规范化,而其他省市的远程审判仍处于个案尝试阶段,规范化程度还不是太高。

7.案件适用范围具有扩展性。从远程审判适用的案件类型来看,在远程审判发展早期审判的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居多,尤其是刑事二审案件,这体现了远程审判方式在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刑事审判安全上的优势所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远程审判的案件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由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

(二)远程审判的实现条件

在传统审判方式下,只要具备审理场所就不会影响法官审理案件。但在远程审判中,除了要具备审理法庭外,还需要其他一系列条件的支持,否则远程审判将无法实现。这些条件包括:完备的远程审判系统、远程审理点的确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等等。

1.数字化审判法庭。数字审判法庭是一个集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化音视频技术、多媒体图像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应用平台。该平台能够具有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庭审活动网上实时直播、庭审实况智能点播、异地庭审远程举证、在线法律法规支持、庭审笔录同步显示、影像资料同步归档等多种功能。

2.稳定、安全的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连接审理法庭与远程审理点的媒介。在法院工作中一般涉及三类网络:一是互联网,这是法院与民众互动以及获取外界信息的平台;二是法院局域网,主要是用于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辅助管理、司法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管理、办公和司法行政管理的内部办公网络平台;三是法院专网,是连接全国不同法院的广域网,经由它可实现全国法院间信息的交流。对于远程审判而言,主要存在两种网络平台利用模式:其一是互联网平台,即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第三方视频平台如腾讯QQ、微软MSN等聊天软件来进行远程审判,这主要表现在我国远程审判的发展初期;其二是法院专网平台,即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广域网来进行远程审判。目前,这也是我国法院当前进行远程审判利用的主流网络平台。

3.远程审理点。远程审理点,是指由审理法院选定的用于配合远程审判进行的异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提供的法庭或其他审理场所。远程审理点是远程审判有效开展的必要性基础条件之一,其设置应当符合远程审判系统的配置要求。就刑事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可在看守所设立审判专用法庭作为远程审理点,也可将远程审理点设在看守所所在地法院。前一种方式被浙江省法院系统普遍采用,具体做法为:由看守所提供场所,法院负责安装远程审判系统设备并接入法院专网,在庭审时由法院派员至看守所审判专用法庭协助开庭。后一种远程审理点的选定则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普遍采用。

4.专业技术人员。远程审判系统涉及高科技设备的应用,而且任何一个设备出现故障或操作失误都可能会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甚至还可能导致重要庭审信息的丢失。因此,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来协助操作庭审设备并及时进行设备故障排除和维修工作。

(三)远程审判的流程

远程审判的基本流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启动、准备、庭审及结束四个阶段:

1.程序启动阶段。远程审判程序的启动应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尤其对于刑事案件,合议庭应当提前书面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明确提出不同意采取该方式且理由合理的,合议庭应尊重其选择,改采正常程序审理。

2.审前准备阶段。远程审判的审前准备活动具体包括当事人确认、发布庭审公告、当事人身份确认、远程审判科技设备检测、押解及安保等几方面的工作。对于适用远程审判方式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告知被告人关于远程审判方式的相关事项,被告人需签名确认;审理前开庭审理法院与远程审理点所在地法院均需发布公告,在公告上载明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还要载明远程审理点所在地法院名称、地址及具体法庭;审理法院应委托远程审理点所在法院对其辖区内的当事人身份进行初步核对,之后在庭审过程中,审理法院还应当通过远程系统再次进行核对;审理开始前,法院或书记员先与参加远程审判的当事人就音频、视频等系统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进行确认;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押解由审理法院负责,并商请远程审理点所在法院配合;远程审理点的安检及其他安全工作由远程审理点所在法院负责。

3.开庭审理阶段。在远程审判方式中,开庭审理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审判人员应当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远程审理系统可以实现远程同步对话、证据演示及文书打印,审理程序与一般案件的审理程序完全相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与普通审理方式完全相同。第二,使用同步传输技术。在审理中,审判法庭通过语音激励方式进行界面切换,即审判法庭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任何一人发言,镜头就随时切换到发言人身上,确保被告人或案件当事人在远程审理点接收的声音和画面同步。第三,证据展示。在证据展示阶段,实物证据则放置在“实物展示台”上,书记员通过在电脑上进行相应的点击操作,实物画面即可传递给被告人。公诉人通过VGA电脑接口,也可把一些视听资料如DVD等视频资料展示给被告人,由被告人进行当庭质证。第四,全程录音录像。对于远程审判的整个审理过程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所有的庭审数据集中存放于机房的一台专用存储服务器上。通过网络直播机,整个庭审过程可以进行网络直播,也可在事后点播回放。第五,突发事件的应对。审理中若发生信号中断、迟延,应暂停审理并立即与技术部门联系,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复审理。恢复审理时,应首先固定故障发生前的审理内容,如当事人产生异议,则对有异议的审理内容重新审理。

4.庭审结束阶段。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可以通过视频回放功能进行笔录校对,然后通过网络将笔录发送到远程审理点电脑终端上并通过网络打印机打印笔录,由值庭法警交给被告人阅读。被告人如没有异议,应当场签字并交还值庭法警;如有异议,被告人可当场提出意见,由书记员修改后重新打印,或直接将异议内容标注在笔录上。值庭法警应在审理结束后将庭审笔录、被告人要求转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审理法院。

三、远程审判面临的法律挑战及现实困境

(一)远程审判的法律挑战

1.远程审判的合法性考察。首先,远程审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现实中,有学者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作为远程审判的法律依据。也有学者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看作远程审判的网上证据交换的法律依据。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开庭审理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审判权是一种公权力,法无授权即为非法,这是公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原则。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没有规定网络远程审判这种庭审方式。因此,当前实践中的远程庭审方式是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的。不应把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法律精神看作法律的明确规定。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远程作证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庭审的整个程序。而且从效力层级上看,该规定属于司法解释的性质,也并非约束公权力行使的法制原则中所指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其次,远程审判带有一定的实验性质。从司法实践来看,个别法院分别试水远程审判,但远程审判在适用的案件范围、网络平台的使用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明显地带有一定的实验性质。这种带有实验性的庭审方式,充其量也只是传统庭审方式的延伸与补充,赋予其合法性地位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如果允许法官随意地创设审判方式,那么除了网络庭审外法官又可不可以创造书信庭审、电话庭审呢?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手机短信审案”的案例。①2006年4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通过手机短信对话的方式远程审理一起离婚案,该案原告是女方,因被告男方远在深圳打工,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庭审法官则“通过手机短信对话,该案仅用了一个小时就审结了”。参见王泓,王筱文:《凭男方短信法院断了离婚案》,http://www.ce.cn/law/shouye/alsd/200604/26/t20060426 6823280.shtml (2009年2月1日访问)。很难想象这样的庭审方式能够确保法官对证据的采纳与采信的效果。这样一来,法律的神圣性何在?法官随意创造庭审方式岂不是在游戏法律?

2.远程审判的证据法分析。首先,远程审判使物证、书证调查效果弱化。一方面,在远程审判模式下,物证、书证经数字摄像机拍摄转化为电子证据,而这些经过转化的电子证据极易被人为操纵甚至被歪曲、伪造或篡改。此外,对于一些需要仔细辨认、触摸来确认的证据在远程审判模式下也无法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难以保证法官认证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在远程审判模式下,上述转化形式的电子证据还要经过网络的传输到达异地由案件当事人确认和签收。因此,远程审判不得不面对网络黑客、病毒攻击等安全问题,网络环境的安全与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其次,远程审判使人证的调查效果弱化。远程审判模式大大降低了传统的对簿公堂的诉讼意味与功效。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一个人面对“冰冷”的摄像机镜头要比面对一个活生生的真人更容易说谎。而且在远程审判中,囿于拍摄角度及显示设备的局限性,法官及当事人均无法清楚地看清作证一方的面部表情及肢体动作等非言语行为,从而在判断证人陈述真实性方面会因为非言语行为、表情等信息的缺失而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控辩双方之间的诘问与对答难免会因为网络传输的方式与速度而逊色于传统面对面的庭审。这使得诘问方无法判断对方回答迟疑或出现停顿是出于说谎还是由于网络传输的速度较慢,从而使诘问效果大大弱化。上述因素影响着法庭对于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效果,难以保证庭审的质量。

3.远程审判的程序法考量。作为刑事审判制度中流砥柱的直接审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犹如一道“关卡”,证据须经其考验之后,才能取得“通行证”而成为法官定案的依据。直接审理原则的核心就在于创设法院与证据之间的直接关系[6]14-15。直接审理原则包括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形式的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感知庭审程序而不能委托他人来进行,另外,法官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在场而不得中断。实质的直接审理则指法官应尽可能地运用最为接近事实的调查方法来查明证据[6]42-43。因此,调查能够提供待证事项的“第一手”信息的原始证据才是直接的调查方法,反之,调查从原始证据派生出的其他证据,亦即证据的替代品,则是间接的证据调查方法。

在远程审判模式下,一方面,通过网络视频图像能否准确无误地确认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参与庭审人员的身份,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仍不无疑问。为解决上述难题,审理法院通常将对上述参与庭审人员身份的确认程序移交给远程审理点的法院代为实行;而远程审判模式所依赖的科技设备出现故障,以及控辩双方对视频另一端展示证据的真实性产生重大异议,或要求提交新的证据等突发性事件则又可能导致庭审过程的中断。上述部分审判权由远程审理点替代行使以及审判中断行为均会构成对直接审理原则形式侧面的侵蚀。另一方面,在远程审判模式中,原始物证经数字摄像机拍摄转变为物证的数字图像,而证人证言则由“口头”转变为“视频”,法庭对于上述这些数字图像、视频等证据替代品的调查则构成对直接审理原则实质侧面的违反。

(二)远程审判的实现障碍

1.司法资源整合的困境。远程审判区别于传统审判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要求司法资源的深度整合,需要审判各方之间的司法协同与配合。远程审判中的司法资源整合,不仅要求法院内部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进行协调,相互之间协同完成某一个案件的审判,而且要求法院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例如,在刑事案件远程开庭时,如果被告人在看守所提讯室远程出庭,则需要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派司法警察赴看守所协助完成被告人的提审手续办理、身份确认、审讯期间的看管工作、庭审笔录转交确认和回寄等工作。上述审判权行使的跨区域性与跨部门性给远程审判的有效运行带来巨大的挑战。从法院系统内部协作来看,审判流程不统一、工作方式不相同、作息时间不一致、本职审理工作与远程协作工作的冲突等都是远程审判中存在的障碍因素;从法院系统外部协作来看,远程审判还涉及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相关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部门之间的合作是远程审判面临的又一难题。

2.远程审理点建设不均衡问题突出。远程审判科技审判法庭的标准化配置与远程审理点建设不均衡问题冲突严重。远程审判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科技审判方式,其对庭审设备的要求较高。远程审判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标准化的科技法庭和现代视频会议技术。在远程审判模式下,审判场所被分割为审理庭(本地庭)与远程审理点(异地庭)。审理庭与远程审理点审判设备配置的标准化、科技化是远程审判有效运行的关键。而且,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刑事案件远程审判主要适用于刑事二审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因此,在刑事案件远程审判中基层法院作为远程审理点的情况更为普遍。可见,在刑事案件远程审判中,基层法院远程审理点的科技化程度及普及化程度是决定远程审判整体效果的决定性因素。然而,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我国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相对不足,这在客观上导致基层法院所在地远程审理点建设滞后且分布不均衡问题突出。可见,基层人民法院远程审理点建设的数量与质量已成为制约我国刑事案件远程审判普及化的重要瓶颈。

3.专业技术人员短缺。远程审理方式需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远程审判的顺利进行,除了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外,还离不开强大的技术支持,因此,保证远程审判庭审设备顺利运作的技术人员是不可或缺的,是远程审判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而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的短缺,也成了制约远程审判全面推广的又一个瓶颈。

四、远程审判的法律规制及其运用前瞻

(一)明确远程审判的法律地位

理性地面对远程审判是社会发展提出的时代性要求。从法治的角度考量,即使远程审判是完全可行、完全应当的,也必须通过修改诉讼法的方式来确立这种新的审判方式的合法地位,然后才能加以推广实行,而绝对不允许由法官擅自创设。例如,俄罗斯便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远程庭审方式规定为一种开庭审判的合法方式,并赋予人民法院对庭审方式的选择权[7]。为此,我国可以考虑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对远程审判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和认可。

(二)界定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

远程审判适用的前提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计的各项程序得到落实,不能以审判便捷和节约成本为由而牺牲司法裁判的程序正义乃至实质正义。因此,在现行技术条件下,远程审判只能审理一些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对于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鉴于庭审程序的复杂性,远程审判尚无用武之地。

具体来讲,远程审判适用的刑事案件范围包括:(1)事实清楚的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远程审理与传统审判方式相比,其不利因素主要在于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效果,因而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述案件可以采用远程审理方式。(2)被告人不便在审理地出庭的案件。如患有重病或行动不便而不便出庭的被告人,或者出于押解安全考虑的恶性刑事犯罪被告人或涉及政府高级官员的职务犯罪被告人等。(3)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案件,以及其他事实简单、被告人认罪的一审案件。(4)青少年犯罪案件。

而对于下列类型案件则不宜适用远程审判: (1)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法官庭审时对大量证据进行组织举证、质证、认定的。(2)案件需要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且证人的陈述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案件,远程审判不利于法官结合表情、行为判断证人陈述的可信度。(3)参与庭审的人员存在音、视频交流障碍的案件。如参与庭审的被告人、证人等人员存在聋哑、失明等生理缺陷,其生理缺陷所带来的交流障碍将被远程审理方式进一步放大,从而影响上述人员有效行使诉权。

(三)整合远程审判的司法资源

司法协作在远程审判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法院系统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公安、司法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远程审判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加强法院系统内部协作的制度化建设。由于当前远程审判这种审理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各个法院之间在协作配合上不具有强制性,协作方式与内容缺乏必要的规范性,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远程审判审理方式适用的不确定性。为此,就法院系统内部协作来讲,一方面,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使远程司法协作由原来仅仅是提供帮助和支持上升为一种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任务,使内部协作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建立由管辖法院与远程审理点共担远程审理运行成本的机制。鉴于我国目前基层法院经费普遍不足的现状,管辖法院应当对远程审理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因远程审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仪器损耗、人员补贴等)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尽量减少基层法院远程审理点协作的经费顾虑。

其次,大力推行法院系统外部协作的规范化建设。法院系统外部协作主要体现在远程审理点的选建方面。为此,法院系统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双方在远程审理点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推动法院系统远程外部协作走向规范化。具体的协作内容包括:由看守所提供远程审理场所,由法院负责安装远程审判系统设备并接入法院专网,在开庭审理时,由法院派员至看守所刑事审判法庭协助开庭。

最后,大力加强远程审理点的建设。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法院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基层法院远程审理点建设的规范化与普及化。另一方面,在远程审理点的建设中要遵循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建设原则,使远程审理点的建设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本地区案件审理特点相协调。

(四)构建远程审判网络专线

首先,构建远程审判网络专线。一方面,借助现有全国四级法院的局域网,使其成为各级法院全面开展“远程审判”建设的外部环境和硬件基础。依托遍布全国各地的法院专网,可以便捷、安全地实现异地审判。另一方面,借助地方党委、政府的力量,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逐渐推广并完善法院与看守所之间的网络远程专线。

其次,加强网络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此,一方面应逐渐将法院专网作为远程审判的唯一网络平台;另一方面,法院应综合运用多种网络安全防御手段确保法院局域网、专网与互联网进行严格的物理隔离,部署有效的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以及对电子案卷信息的存档备份,最大限度地防止病毒感染和抵御黑客侵入,确保远程审判系统稳定运行及信息安全。

(五)优化远程审判人员结构

远程审判方式对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的庭审中,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这样的庭审形式对于法官核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组织法庭辩论都是十分便利的。然而,远程审判场所分离性及高科技设备依赖性的特点在客观上导致参与庭审的辅助人员增多(如远程审理点的法庭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使得远程审判庭审人员结构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因此,远程审判方式对法官的总结归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庭审驾驭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如何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庭审更是主审法官面临的主要挑战。如果远程审判系统每个操作步骤的起止都需法官向技术人员发出指令,必然会影响庭审的流畅性。因此,为了确保远程审判有序、高效地运行,有必要对法官以及书记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远程审判系统相关设备的操作技能,以减轻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依赖。从而使只有在专业设备操作出现技术故障时,专业技术人员的及时处理才成为必要。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减少审判成本。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创新,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网络技术催生下应运而生的远程审判的应用为传统的审判方式带来了变革,它使位于不同空间的当事人同时参加庭审成为了现实。远程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的新举措,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司法成本。远程审判作为传统审判模式一种有益的补充,可以说已获得了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初步肯定,而且远程视频提讯工作也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步入标准化、正规化和常态化[8]。相信随着远程审判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随着远程审判在启动程序、适用范围、远程作证、证据规则的适用、与传统庭审方式的衔接、配套保障机制的建设等方面的逐步完善,远程审判必定能成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新渠道、新平台。未来,远程审判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

[1]郝宏奎.科学的侦查发展观[N].人民公安报,2005-07-20.

[2]廖元勋.网络视频在远程审判中的运用[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10):68.

[3]李劼,卫建萍.上海一中院远程审判提升效率[N].人民法院报,2007-11-28.

[4]敖颖婕.上海市一中院首推民案远程审判[N].工人日报,2010-10-25.

[5]余建华.浙江 让阳光司法半径更大[N].人民法院报,2009-08-16.

[6]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7]周章金.关于在二审程序中创建远程庭审方式的构想[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7(5):58-59.

[8]司法科技与审判管理——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N].人民法院报,2011-01-22.

(责任编辑:芮 强)

Remote Trial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

FANG Bin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450046,China)

Remote trial,with the normalization of cross-regional litigation and people’s court accepting more cases,is a great discovery which makes office informatization move towards case informatization by virtue of internet.Remote trial can greatly raise the trial efficiently,reduce the lawsuit cost and provide convenience for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litigation.However,this new experimental virtual trial way is inevitably faced with multiple risks,such as its own legality,security,weakening court investigation and infringing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hearing.In order to avoid these risks,we should define the legislative status and the scope of remote trial as soon as possible,remove operation obstacles and accelerate its process of standardiz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trial;informatization;remote trial;legal control

D925

A

1008-2433(2016)01-0109-08

2015-12-16

方 斌(1978—),男,河南林州人,法学博士,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证据学与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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