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现象梳理及其预防

2016-03-15 03:13伟,蔡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科研经费科研项目

陈 伟,蔡 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现象梳理及其预防

陈 伟,蔡 荣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当前高校套取科研经费案件频发,已经成为我国科研监管中不能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犯罪发生机制为内在正当激励机制缺乏而产生的贪利诱因及外在社会控制失范的恶行转化。应当在刑事惩罚政策取得初步效果的同时,加强社会预防政策的运用,通过一般预防制度的完善,个别预防的正反两面机制的构建,实现对不当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犯罪预防。

不当套取;犯罪原因;犯罪存在;社会预防

近年来,作为对智力产出最为重要的经济保障,科研经费的投入比重和强度逐年增加。2012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0298.4亿元,比上年增加1611.4亿元,增长18.5%;①2013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1846.6亿元,比上年增加1548.2亿元,增长15%。②在科研经费投入比重和强度增加的同时,科研腐败也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犯罪现象。本文拟通过犯罪学的视角来梳理和分析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现象,根据事物发展因果的逻辑顺序,从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现象的发生、存在两个阶段,对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现象进行梳理,探求预防对策。

一、犯罪发生: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成罪诱因

(一)犯罪意识形成的心理过程

对于故意进行的典型的犯罪行为而言,它们的产生往往经历了不同的阶段,这些不同的阶段构成了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当行为人企图实施犯罪行为时,为了顺利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个体在遇到犯罪机遇之前,就形成了犯罪的故意心理。事后又通过消除心理上的罪恶感,使个人暂时摆脱道德束缚,向犯罪方向漂移,从而再次进行犯罪行为[1]。根据套取行为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犯罪主体的犯罪意识不是临时起意,而是一个进行价值衡量的过程。

1.利益需求形成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来源于强烈、畸变的需求,它是由于外界环境诱因的刺激和主体内部不能根据社会规范调节超越现实的需求而产生的[2]。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我们称之为“自利的”[3]。理性人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价值标准和行为逻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往往具备较高的学位职称,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因此,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人进行违规使用和套取科研经费活动的动机最直接的诱因,就在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套取行为人往往将下列情况作为其行为的根据:科研人员经济收入与其拥有的社会地位不成比例的现状;社会缺乏较为科学的业绩评价策略与足够的激励机制的现状评价[4]。由于我国的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管理制度,都不允许列支科研人员的工资和劳务支出,科研人员的劳力资本价值得不到承认,促使其从科研经费中通过隐蔽的方式套取经费获得劳务成本,以弥补激励制度缺陷所产生的需求落差,由此产生犯罪动机。

2.利益衡量完成犯罪决意

如果说犯罪动机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那么犯罪的决策就是从心理主观向实施客观实质性迈进的重要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犯罪人将对犯罪行为进行理性人假设的经济学分析,即从犯罪机会获益的肯定性,获益的数量,惩罚的肯定性,惩罚的严厉性等四个思维角度进行衡量。通过对套取经费的可能性同被法律惩罚的可能性进行比较,如果套取行为轻易能够完成,并且不易被发现,或者说没人会去揭发的情况下,会选择进行犯罪;同样,当套取的数额以及其获得的精神满足远高于其行为败露而受到的惩罚时,其进行犯罪的几率就会增加。

获益的肯定性和获益的数量方面:财务部门只负责科研资金的会计票据的处理工作,经费的支出只通过项目组负责人的签字同意,只要票据真实有效,并且按照预算执行资金的使用状况,在当前的票据报销制度和经费执行监管制度下,获益的肯定性是极大的;获益数额方面,在申报时肆意虚报,在验收中突击花销,经费滥用的危险在科研活动前后两个阶段被放大,获利的数量也自然随之增加。

惩罚的肯定性与严厉性:科研项目的申请和获得主要是依靠项目负责人的前期投入和项目负责人自身的学术地位,即项目的获得同科研经费负责人具有很强的人身相关性。因此科研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项目组甚至是归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有。这就造成对科研经费所有权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丧失了罪过谴责的心理障碍,在自我评价层面解除了惩处预警;而同样作为科研项目申报以及结项的受益者,学校作为直接监督方,在项目申请和结项上与项目负责人有共同的利益,不会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过多的干预。套取行为监督机制失效,套取行为难以取得否定性评价,犯罪风险较低,犯罪可能性升高。

3.合理归因消除负罪情感

犯罪学中和理论认为,犯罪人并不完全信奉犯罪的价值观,也不把自己看成是犯罪人,他们大多具有传统的价值观和态度。当他们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时,就与这种传统的价值和态度发生矛盾,为了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学会了一些抵消或中和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将其行为合理化的技巧,突出表现为利用多种心理机制论证自己行为的合理性[1]130。

套取行为人的归因路径主要包括:第一,重复动机形成阶段的对自身动机的肯定。将科研经费当做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个意识不仅导致犯意的萌生,同时也是对自己不当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合理化归因的主要依据所在。第二,推责于制度不合理。犯因性思维模式,高度的自我服务偏向,这是指人们在分析事物的原因时把积极的结果归于自己,而把失败的结果归于外界的思维倾向。基于对科研经费所有权的错误认识,认为科研项目本就应当是“承包制”,即只要项目组能拿出符合结项标准的研究成果,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就不应该过问科研经费的使用,对经费预算的限制是不必要的。第三,责任扩散心理。当前不当套取科研经费已经成为一个在高校内普遍的现象,负责课题项目的科研人员都在积极地通过各种方式报销科研经费,这种环境内的模仿行为,使得行为人将个人行为责任的罪过心理扩散为全体成员的责任。犯罪的学习理论表明,受到奖赏行为会增加重复的可能性,而受到惩罚的行为会降低重复的可能性[5]。行为人没有为此承担任何责任,行为人就可能再次实施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

(二)社会控制失范的环境诱因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果互激导致的。迪尔凯姆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社会需要对个人施加一定的影响和控制,当社会无法对个人施加足够的控制时,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就容易发生[1]96。科研经费的监管制度作为对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外在规范,其存在缺陷是由来已久的问题。

1.事前控制的先天不足

对科研经费的事前监管要溯源到经费预算的提出。实际操作中,由科研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预算的编制,虽然项目负责人在其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但绝大多数不具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所需具备的财会水平;同时,科研项目的不可预知性本身就使得进行合理的预算十分困难;在行政主导科研经费提供的大环境下,预算迎合提供单位的要求又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财务部门的监管为事后监管,不参与项目预算,无法为预算提供专业性意见。事前通过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管看似严谨,却忽略了预算编制的专业性和灵活性,使得事前控制存在先天的不足。

2.事中监管的形式主义

犯罪导致社会控制,社会控制也可能导致犯罪[6]。制度控制方面存在缺失,将导致发生犯罪的危险。在对科研经费执行的监管中,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与财务经费管理相脱节被广为诟病。具体表现在:科研部门只负责科研项目管理,一般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财务部门只进行经费管理,负责对票据进行核销,对票据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不能通过项目进程来控制经费使用;而课题负责人则只是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经常会出现科研经费支出的无序和随意[7]。多元管理造成部门衔接和责任的担当存在漏洞,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脱节的制度设计,使得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费的使用监管形同虚设。

综上,套取行为人犯罪的发生机制为:以外界消极因素的影响为开端,社会身份与自身经济实力的落差产生对经济利益的直接需求;以行为人已经形成的犯罪心理为内因,在社会控制失范,预算不合理、保障制度存在漏洞等犯罪情境的刺激和诱发下,进行套取。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初步行为的尝试,使得套取行为的习惯和态度逐渐趋于定型;而实施行为的犯罪体验又内化成犯罪心理,合理的自我评价再次外化成重复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存在: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方式

对犯罪学现象研究的忽视,是传统犯罪学研究形而上的根源所在。把情感期待作为事实存在来对待,在事实上并没有把犯罪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没有真正接受犯罪是客观存在的现象的结论[8]。我们不能仅凭情感期待就否认犯罪现象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通过对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犯罪存在进行分析,了解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犯罪存在的特点,将为有效地进行预防提供稳固的事实基础。

(一)犯罪主体:以项目负责人为主,兼有其他工作成员

通过对笔者查找的近年来发生的12起不当套取高校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案例(包括部分仅受行政处分)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得出:其中有11起案例是科研项目负责人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管理经费的权利和便利套取科研经费,构成贪污罪。只有1个案例是以其他工作人员冒用负责人签名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以诈骗罪定案。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犯的11个案件中,都有其他工作人员,或是负责人的学生,或者是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之中,其中有3起其他工作人员同样被判处刑事处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现象主要是以项目负责人为主进行,其他成员参与共同完成的犯罪活动,但同时也存在其他人员设法套取科研经费的情形。由此可知,项目负责人为主要行为主体,其他成员多为在项目负责人的指示下进行犯罪活动,在罪行认定上只能作为从犯予以处理。因此,对不当套取行为的防范主要对象应为项目负责人。

(二)犯罪行为:套取科研经费的主要行为方式

对犯罪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和研究,是我们进行查处和发现不当套取科研经费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切入点。通过对收集到的案例的分析可知,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些案件有多种方式并用):

1.关联交易

科研项目负责人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课题组的合作伙伴,通过编造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课题组经费。以“陈英旭贪污案”为典型,陈利用其担任课题负责人的身份,将课题专项账户的870余万元划入两家协助单位(实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未实际进行科研实验的情况下,授意其学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划入该公司的科研经费“做平”,占为己有。在收集到的案例中,有3个是通过这种方式实施的。

2.支付劳务费

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利用审批和分配科研资金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以虚列劳务名单的方式,签订虚假劳务合同,非法套取科研经费。以“宋茂强贪污案”最为典型,宋利用其担任课题负责人管理科研经费支出的便利条件,伙同自家亲友,虚列劳务名单,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人民币68万余元,据为己有,并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在收集到的案例中,有4个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的。

3.虚开发票

科研项目负责人,利用主管科研经费的使用的便利条件,通过项目相关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名义虚开发票以科研经费支付,再转入个人账户,或者直接虚开发票用于商业交易。以“刘兆平贪污案”最为典型,刘利用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他人合谋,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骗取科研经费,用于支付自己公司的债务,并由关联公司将多支付的款项转至其个人账户。在所收集的案例中有3个主要以这种手段进行套取科研经费。

4.虚设、侵吞科研设备经费

科研设备在经费预算中的所占比重很大,自然成为贪腐的重点目标。在购买设备时侵吞购买资金,通过虚列款物据为己有。以“张立新案”最为典型,张某利用其项目负责人身份,在项目本身购车计划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虚抬科研设备价格,将剩余款项打入张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车辆。在所收集的案例中,有4个涉及虚设、侵吞科研设备经费。

通过对套取科研经费行为方式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套取手段虽然都不相同,却都是因为科研经费财务报销并不对科研项目的实际执行进行审查,项目执行与经费报销之间缺乏制衡,导致存在不当套取漏洞,进而引发犯罪的。

三、犯罪对策: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综合治理

如果说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出发点,那刑事政策则是“犯罪学”的归宿点。刑事政策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对策,还包括防止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对策。在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同时更要求理性地探求积极有效的犯罪对策,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实现切实的预防效果。

(一)刑事惩罚政策与社会预防政策的选择

刑事惩罚政策的实施,是社会预防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社会预防政策提供良好的现实环境,能够保障社会预防政策的顺利实施。用刑罚来宣示对不当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社会否定评价,将对公众行为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实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

社会预防强调从刑罚之外的角度来考虑犯罪的预防,更多地从犯罪动机、犯罪条件等角度,通过对犯罪发生的阶段性分析,从犯罪的发生前、发生时介入社会预防政策,将犯罪消除在形成阶段,无疑是最有效的预防策略。

通过前面我们对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犯罪发生的阶段梳理和成因分析可知:现存的科研经费预算和监管制度的控制失范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客观条件,而对科研经费取得和所属的认识错误是导致不当套取行为犯罪动机的重要原因。任何犯罪都是由犯罪原因和犯罪条件组成,没有原因,犯罪不会发生,没有条件,犯罪不会存在[9]。因此,通过消除行为发生的诱发因子预防和减少套取行为,完善经费支出监管,优化经费使用效率,是进行社会预防的应然之举。

(二)一般社会预防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犯罪的发生是犯罪动机和犯罪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动机由于多元的社会因素以及复杂的个人因素,往往难以短时期内消除,而促成现实转化的犯罪条件,相比之下更具客观性和可变性。可见犯罪的预防更加直接有效的路径是对犯罪条件的限制。从对犯罪决策形成过程中的经济学分析可知,对条件的限制在于成本增加、风险升高和收益的降低。

1.制度设计: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职责衔接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关联交易体和劳务报酬、虚开发票等行为之所以能够成功套取科研经费,主要因为科研经费报销制度存在漏洞,因此,对科研经费的预算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将是完善科研经费监管的着力点。针对预算制度事前规范的天生不足与事中监管的形式主义,科研和财务部门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预算,使预算既满足业务的需要又实现符合财会制度的事前经费预算监督,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增加可操作性[10]。在完善预算编制的同时,完善预算执行监管制度,做到财务部门票据上的形式审查和业务部门实际用途上的实质审查相结合,规范科研经费预算的执行。

2.制度执行:规范管理与信息公开

总体制度设计的完善需要配套合理有效的制度实施平台,可以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个科研经费管理系统,作为科研经费管理和公开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公众、监管部门及科研人员可以随时查询所涉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学校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该系统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避免违法违规使用情况的发生,实现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11]。由于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隐蔽性特征,通过技术手段将流程公开化,能够克服行为的隐蔽性,增加犯罪风险,抑制犯罪发生。

(三)犯罪个别预防的基本路径

1.负面追责与错误观念的及时纠正

项目经费的成功申领对项目负责人有相当程度的人身依附性,造成其对科研经费所有权属性产生错误认识。同时,在经费管理中缺少对负面影响的评价机制,也会造成经费的侵吞和滥用行为的蔓延。

首先,不当套取科研经费行为作为一种有预谋的犯罪,不当套取行为人的犯罪过程经历了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如果能在初期阶段得到教育并改正,就不至造成违法犯罪的后果,及时有效地对失范行为进行负面追责能使科研活动保持在正确的执行之下,并最终取得科研成果。其次,从对犯罪动机形成过程的分析可知,对科研经费所有权归属的观念认识错误是导致科研项目负责人进行套取科研经费犯罪活动的主观动因。因此,纠正科研项目负责人“我申请的经费就是我的”的错误观念,是从主观上针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个别预防的关键。例如,在申请项目书中明确科研经费所有权归属,并列明违规套用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通过这种过程强化心理制约,纠正其错误观念。

2.经济保障与价值肯定的正面激励

我国科研经费的投入中,存在物力成本偏高,而人力成本偏低,经费支出使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国家在强调人才重要性的同时,对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高校教师的从业成本较高,但工资薪酬普遍较低。投入与产出失衡,低工资收入难以满足其需求,这是促使高校老师进行套取经费活动的原始行为动力。科研人员作为一个高素质的智力阶层,给予其较高的福利待遇有其必要性。

总体来看,不当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个别预防的运行机理,呈因果互动的关系: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明确科研经费所有权属,并通过激励及绩效评价机制规范结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消除产生犯罪动机的外因干扰,才能保证在不打击科研项目申请积极性的同时,遏制套取行为,实现犯罪预防。

在个别预防中强调对观念的纠正以及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将为科研人员实现自我控制提供思想基础以及物质基础,从个人层面实现犯罪动因的消除,以形成完整的预防体系,阻却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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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传军)

Prevention of Taking Research Funding Fraudulently

CHEN Wei,CAI Ro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Currently,the cases of taking research funding fraudulently took place frequently in the university,which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realistic problem for the country to supervise the research funding.The occurrence mechanism of such crime includes the corrupt incentives caused by the lack of internal motivation system,and the evil transformation caused by external social anomic control.Social prevention polici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when criminal penalties achieved preliminary effect.Improper behavior of taking research funding can be prevented by improving the general prevention system and constructing individual prevention mechanism.

taking fund fraudulently;causes of crime;crime existent;social prevention

D924.11

A

1008-2433(2016)01-0061-06

2015-12-16

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研究生创新项目“科研经费违规管理与使用中的罪与罚研究”(XZYJS201410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创新项目“科研经费违规使用行为性质的认定研究”(FXY2014095)。

陈 伟(1979—),男,湖北宜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蔡 荣(1992—),男,江西新余人,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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