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导下的侦辩交易制度构建研究

2016-03-15 02:35郭藤青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郭藤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检察机关主导下的侦辩交易制度构建研究

郭藤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要:侦辩交易继承辩诉交易的价值内核,将交易的理念和行为提前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案件证据的收集情况、此案与彼案的关系情况等决定适用侦辩交易。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改革的重点内容是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检察官独立处理和决定案件的权力。侦辩交易制度的适用是检察官独立处理、决定案件的重要内容,将潜在的侦辩交易在制度设计上予以明确规范,充分发挥侦辩交易在特定刑事案件侦办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侦辩交易;辩诉交易;司法改革;办案责任制

一、侦辩交易概念引出

侦辩交易是辩诉交易的衍生概念。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下的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而达成的由被告人认罪换取较轻的定罪或量刑的制度。辩诉交易是在检察官正式提起公诉之前达成的,属于检察官行使公诉职能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特殊途径。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审判中检察官行使公诉职能的一个重要特征。〔1〕辩诉交易自产生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当前美国司法实践中仍运用广泛,即便是重罪案件,很多也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究其原因在于辩诉交易制度对诉讼各方都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检察官可以获得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指控犯罪的成功率、节约司法资源,被告人可以获得比实际罪行更轻的刑罚等。事实上,辩诉交易制度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和借鉴,包括英国、意大利在内的很多国家在借鉴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了适合自身国情的特色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同样认可并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2008年有关课题小组研究论证了中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路径,拟制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召开了国际研讨会,并在北京、重庆、河北、江苏、浙江等全国多地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尝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之路。〔2〕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内并不存在“侦辩交易”的法律称谓,“侦辩交易”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根据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辩诉交易”而提出的概念。侦辩交易,作为域外刑事司法制度本土化的衍生概念,可以初步笼统地将其理解为这样一种制度,即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而达成的由犯罪嫌疑人认罪换取较轻的定罪或量刑的交易制度,进一步而言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节约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谈判交易,侦查机关以向辩护一方许诺不立案、免于适用强制侦查措施、减少认定涉嫌的罪名、减少认定涉案金额等为条件,换取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案件的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对另案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对侦办其他案件提供的协作与帮助等。〔3〕

二、 侦辩交易提出的必要性

(一)侦查经济效益性要求

侦查经济效益性是指,侦查的经济成本投入与经济收益间的比例关系。其中侦查经济成本,通常认为包含三部分:一是前期经济成本,包括侦查基础设施建设、侦查队伍建设等环节的成本投入;二是中期经济成本,即在具体个案侦查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三是后期经济成本,包括因侦查错误造成的补偿成本(例如,因侦查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侦查机关需承担对相对人的经济补偿)和对侦查人员的奖励性经济成本。〔4〕侦辩交易的适用发生在侦查活动开展过程中,属于中期经济成本范围,因此,侦辩交易制度的适用情况直接决定了个案侦查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成本投入情况。换句话说,侦辩交易影响着侦查活动的经济效益性。

当前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司法现状表现为,有限司法资源与大量刑事案件之间的矛盾凸显。此一轮的司法改革尚未在全国司法系统全面铺开,但是从部分试点地区的改革效果判断,司法改革后的检察官、法官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办案数量的压力,有限的司法资源和骤增的刑事案件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我国司法制度吸收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关键之处就在于辩诉交易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缓解检察官的办案压力,进而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侦辩交易作为辩诉交易的衍生品,继承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因此,我国司法实践同样适用侦辩交易。

侦辩交易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将“交易”的价值理念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前移,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环节的交易决定权提前至侦查阶段。从司法实践中看,事实上大量的司法资源都投入在侦查环节,而非审查起诉环节。比如办案人员、办案用车、办案经费、办案时间等司法成本都投入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在侦查环节适时开展“交易”更有助于充分利用司法资源,避免造成成本投入与效益产出不相称的尴尬局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案件情况最为了解,对案件走向有最清晰的把握,对案件结果有最准确的判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证据掌握情况、此案与彼案的关系情况等与犯罪嫌疑人展开谈判,实现侦查投入与产出比最大化的目标,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侦破刑事案件。

(二)侦查社会收益的现实性要求

侦查社会收益是指,在侦查过程和侦查结果中综合显现出来的社会效果。根据对侦查社会收益的一般研究,侦查社会收益通常认为包含三部分:即查明、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收益;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人,降低、防范犯罪隐患的防控收益;公众对于保证社会秩序稳定,控制、消除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力量充满信心,公众对于社会治安状况具有安全感的心理收益。

从诉讼收益角度看,侦辩交易制度适用的直接目标就是惩罚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且如前文所述,适用侦辩交易制度情况下,在实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诉讼目标之际,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收益。从防控收益角度看,开展完整的侦查活动、全面收集犯罪证据最终惩治犯罪行为人,自然而然在客观上实现震慑潜在犯罪行为人的目的,相比较而言,适时适用侦辩交易,同样表现出国家司法机关对追诉犯罪的决心,在证据获取不利的情形下,不会就此而放纵犯罪行为人,有助于降低刑事犯罪隐患,震慑潜在违法犯罪。从心理收益角度看,侦辩交易制度对社会公众心理有正反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易引起公众对侦查活动的认识偏差,产生侦查机关消极办案,或者存在幕后操纵行为等错误的心理认识,公众对侦辩交易难于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相较于因侦查获取的证据不充分而致无法追诉犯罪行为的情形而言,当事人对减轻惩处犯罪行为人的法律制裁结果更愿意接受,对侦查活动、法治、社会治安状况更加认可。

因此,侦辩交易制度的适用需谨慎,注重强化制度适用的程序、标准以及监督环节,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避免产生消极影响。

(三)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

司法改革尚未全面铺开,但可以预见的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下,检察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是内在必然要求。当检察官对立案、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具有审查决定适用的权力之时,侦辩交易就会有发生发展的土壤。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此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方面就是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处理和决定案件的权力。根据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官责任制落实情况看,不同地区的检察官权责范围各有差异,有些地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仍保留案件部分审查决定权,有些地区检察机关赋予检察官更多自主决定的权责范围,有些地区通过“权力清单”的形式明确权责划分。〔5〕总而言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下,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于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决定权有所扩大,比如立案侦查、一般侦查措施、复议、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立案监督等,甚至有权决定适用侦查强制措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了检察官灵活的案件处理方式。侦辩交易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侦辩交易事实上赋予了检察官在侦查环节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有权决定案件是否开展立案侦查、采用何种侦查措施、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建议或决定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谈判交易、何时交易、如何交易等。

三、侦辩交易制度的构建思路

侦辩交易是一种利弊并存的制度设计。一方面,侦辩交易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缓解检察官办案压力,在客观证据无法获取或者获取证据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提高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成功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取证不力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困境;另一方面,侦辩交易适用不当易导致检察人员怠于侦查,滋生权力滥用,成为利益交换的温床,降低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侦辩交易的适用需要严格且规范的制度设计。

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下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侦辩交易的制度设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 检察机关主导推进侦辩交易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有权启动侦辩交易,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无权启动侦辩交易。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制下具有特殊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承担控诉职能,代表国家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法律监督之名义,以行使诉权之名义,决定刑事案件是否适用侦辩交易,属于检察权的应有之义,符合宪法的精神。侦辩交易不能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公安机关职权性质属于行政权,行政权作为公权必须履行,不能放弃,更不能够与私权利进行利益交换〔6〕;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承担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案件类型复杂、案件数量众多,公安机关主导侦辩交易难以实现有效监督,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推进侦辩交易的进程中抗拒外界干扰的能力比较弱。因此,侦辩交易应当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进行。

(二) 特定类型案件适用侦辩交易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于检察机关主导侦辩交易的既定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检察机关自然对以上法定类型案件是否适用侦辩交易具有决定权。此外,根据当前反腐败形势的推进,以及从提高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效率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起全部贪污贿赂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将现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类案件划归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办。检察机关侦查办理全部贪污贿赂类案件,一方面,实现了我国反腐败犯罪侦查体制的统一,形成了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专门机构,有利于整合反腐败侦查力量和资源,形成反腐败侦查的专门队伍;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类犯罪统一归由检察机关侦查办理,检察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一并适用侦辩交易制度,如此有利于解决同类型案件同适用侦辩交易制度的问题。〔7〕

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作为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更为适合适用侦辩交易。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高发性、复杂性、隐蔽性的新特点,犯罪行为人多为社会中上阶层,隐匿证据、规避刑责的意识较强,侦查取证难度增大。查办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过程中,适时适用侦辩交易制度,有助于提升此类案件的破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外,作为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其性质不同于其他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案件,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适用侦辩交易,能够同时实现追查赃款与追究刑责的目的,社会公众也更易接受。

(三) 严格设定适用程序和标准

检察长保留侦辩交易决定适用和否决适用的权力。为避免检察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由于自主权过大而导致滥用交易的情形,需要严格设定适用侦辩交易制度的程序、标准,比如检察长保留决定侦辩交易是否启动的权力,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有提请建议权;再比如,检察官侦办贪污贿赂犯罪类案件中,在建议适用侦辩交易的案件标准方面,可以依据涉案数额划定侦辩交易的适用程序,例如100万元及以下涉案金额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侦办并有建议适用权;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涉案金额的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侦办并有提请建议适用权;500万元以上涉案金额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侦办,不适用侦辩交易等。任何启动侦辩交易程序的案件,办案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必须向检察长或检委会进行汇报,报告案件进展情况、证据获取情况、取证必要性评估情况等,检察长或检委会有权决定是否适用侦辩交易。检察机关侦办渎职类犯罪案件,可以依据涉案犯罪嫌疑人职务和级别划定侦辩交易的适用程序等。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侦辩交易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方面,避免消极作用的方面。

(四) 明确侦辩交易启动、终止的权责范围

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以及案件其他方面情形的综合分析与评估,单方有权启动侦辩交易程序,为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律师参与侦辩交易全过程。侦辩交易程序启动后,如果辩护方终止交易,对于已经供述的证据或线索,辩护方承担责任,检察机关有权据此继续开展侦查活动;侦辩交易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无权终止交易,检察机关在违背承诺条件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违背承诺获取的证据、线索以及据此获取的证据、线索,均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1〕 齐树洁.美国司法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457.

〔2〕 张智辉.简易程序改革研究——辩诉交易制度研究结题报告〔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4.

〔3〕 腾学为.浅谈职务犯罪辩侦交易制度〔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5):50-52.

〔4〕 赵越.侦查合理性原则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5-7.

〔5〕 邹开红等.部分试点检察院主任检察官的职权配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6):20-27.

〔6〕 龙建明.刑事诉权导入与侦辩交易可行性探讨〔J〕.大连大学学报,2010(5):77-80.

〔7〕 何家弘.中国反腐治标论〔J〕.法学杂志,2015(10):11-13.

(责任编辑王勇)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ransac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Debate under the Guidance of Procuratorate Authorities

GUO Teng-qi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Abstract:The transac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debate carries forward the value core of plea bargaining. It deals with the concept and behavior in advance to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The procuratorate authorities decide to apply the transac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debate, according to the collected evidence in the case, or the case and another case relationship etc.,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key content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to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prosecutor handling cases to strengthen the powers of the prosecutor to deal with the case independently. The transac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debat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secutor’s handling of the independence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case. Put the potential transac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debate in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definition,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role in the specific investigation in criminal cases.

Key words:transac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debate;transaction of debate and suit;judicial reform;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handling cases

收稿日期:2015-12-09

作者简介:郭藤青(1991-),女,江西宜春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治安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6)01-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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