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利
从明星企业的“一把手”到阶下囚
——天津市物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志忠案件警示录
■赵国利
曾经,他是领导和干部职工心目中的“能人”、“红人”。
那时,他勤奋工作,努力学习,从车间工人干起,一步步地走上领导岗位;他和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使8个木材企业扭亏为盈;他为天津市物产集团的发展壮大付出过努力,留下过汗水,带领企业逐步做大做强;他本人曾获天津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如今,他却因严重违纪违法,在狱中品尝懊悔与凄凉。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身为天津市首家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把手”,王志忠没能抵挡住“财”与“色”的诱惑,理想动摇,思想防线瓦解,贪图享乐,追逐私利,最终陷入腐败泥潭。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88.72万元。
2015年4月,经天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王志忠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王志忠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明星”国企董事长,何以沦为阶下囚?“思想上出了问题”“没有把握住自己”“沉湎于灯红酒绿,流连于声色犬马”“一次次放纵自己”……王志忠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
王志忠给人的印象是处事低调。他在领导面前表态诚恳,在职工面前侃侃而谈,有着较好的“口碑”。
但实际上,他却是“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仅利用职权大肆受贿,单笔受贿高达50万元美金,更嗜赌成瘾十余次利用出国考察机会到境外赌场赌博,甚至在纪委就境外赌博问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后仍未停止。
“我曾经在出国期间到赌场赌博试运气。虽然小资金玩,但违反了党纪。纪检部门找过我进行批评教育。为此我也在集团班子会上做了检讨。但并未引起我的高度重视,还一次次放纵自己,千方百计地满足个人私欲。”王志忠忏悔道。
同时,王志忠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常流连于灯红酒绿,沉湎于声色犬马。2007年,王志忠与安某某(女相识后,要求安某某辞去工作,并为其租下住房,以方便二人“交往”。后来,王志忠还为安某某支付日常生活费并为其购买房产、轿车等大件财产。至2014年9月,共计花费340万元。期间,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作为一个掌控上千亿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人,王志忠本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以身作则、廉洁用权,但他却无视法纪、丧失原则、利令智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甚至在2009年物资(物产)集团原副总经理陈克勇被查处后,也未能汲取深刻教训,悬崖勒马。自2004年开始,收受贿赂直至案发,累计受贿金额近2000万元。
在办公室、宾馆等地场所,王志忠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对方职务升迁之路安上“加速器”。王志忠先后收受物资集团下属某公司原总经理安某某和葛某某人民币315万元、200万元,在工作中重用二人,并给二人发放高额年终奖励。王志忠还曾收受物资集团原副总会计师穆某某人民币21万元,答应为穆某某担任总会计师提供帮助。
此外,王志忠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获得资金支持或投资项目,这自然让他“收获颇丰”。王志忠收受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人民币430万元,为陈某某获得资金支持提供帮助;收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某某财物折合人民币329.03万元,为其与他人合作开发水上公园某地块写字楼项目打招呼。
某些人在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支持或贷款担保的时候,也都想到了王志忠。王志忠收受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某财物折合人民币504.19万元,使物资集团为该投资有限公司及旗下企业提供资金及贷款担保的支持。王志忠还收受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人民币190万元,通过物资集团下属某公司将武长顺控制的天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6000万元投资款转给某公司,变相为该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提供担保。为感谢王志忠的帮助,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武长顺均委托其亲属张某某在本市酒店送给王志忠现金,共计190万元,王志忠均予以笑纳。
调查中发现,王志忠在党的“十八大”后仍心存侥幸,不收敛、不收手,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视党纪国法为儿戏,继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贿赂,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13年、2014年王志忠共收受民营企业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贿金、礼金255万元,性质十分恶劣。
“回想安某某第一次给我送钱的时候,心里也害怕,意识到收下就是受贿。后来,想到安某某是我发现的经营人才,没有我,他本事再大也难以发挥,再加之社会上吃吃喝喝、迎来送往的风气很普遍。另外,考虑到女儿在国外生活费用大,收了这些钱,将来能给女儿和外孙补贴点,可以让他们生活得更好,于是自己收钱就心安理得了。”
在悔过书中,王志忠这样描述自己收受贿赂时从心存顾忌到心安理得的过程,并寻找借口为自己开脱罪责。
王志忠身为大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无视党纪国法,私欲恶性膨胀,收受巨额贿赂,生活上恣意放纵,从一名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蜕化成为腐败分子,滑向犯罪深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丧失了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编后语:
王志忠一案,是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的典型。这些人刚一开始大都是从最基层干起,勤勤恳恳,一步一个脚印,终于干出了成绩,获得组织的信任,成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职务的升高,却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党性学习和锻炼。面对成绩和荣耀,不能保持冷静,内心开始骄傲膨胀,逐渐追逐奢华,安于享乐,迷失了方向。一些胆大妄为者漠视党纪国法,甚至肆无忌惮地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搞权力寻租,一步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乃至难以自拔。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化和逐步完善的时期,在严厉查处腐败分子的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力度,强化“不能”;另一方面,要对企业领导人员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其尊重规则、遵纪守法的意识,强化“不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