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倩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大学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吴 倩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原本处在不同的学术领域,所研究的问题也是鲜有交叉,但随着当下法治化的不断推进,使得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形成了激烈的争论态势。因此,法学教育对于二者未来的竞争与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社科法学;法教义学;法学教育
《杀人的道德侧面》中提到的后果主义与绝对主义两种不同的道德选择来自于不同的现实情境。在哲学经典案例中,一名电车司机,刹车坏掉之后,是将电车开到有五个人的轨道上,还是开到一个人的轨道上,大多数人会选择牺牲一个人而保全另外五个。然而将情境稍加改变,一名器官移植医生,有五位需要立刻进行器官移植的病人,是否会取走另一个来身体检查的无辜病人的器官来拯救那五个人,答案却大多是否定的。第二种选择就是绝对主义,绝对主义更倾向于评判行为本身的动机,而不是该行为的后果。因此,追求好的结果必然是人类做出行为的前提,那么后果主义则是绝对主义的基础,绝对主义是后果主义的升华。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与前例非常相似。社科法学是基于对人类社会的了解,在了解社会问题的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立法与实践;法教义学则是基于长时间的探索而总结出的法条与权威,进行立法与实践操作。社科法学为法学的适用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它要求法律人不仅只通晓法学,还必须以其他社会科学为基础,这样的模式可以培养出更加适应社会变化,并在跨法学领域更好运用法律的法律职业者;而相反,法教义学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它可以减少法律人思考和操作的成本。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于法学教育的方向与目标有着不同的认识与要求,二者虽然都具有浓厚的理论基础,但对于实践中法律人的培养,二者有不同的定位。社科法学在注重法学基础训练的同时,更加强调其他社会科学的重要性,这种从内部的专业培养,到外部开拓的双管齐下是社科法学所提倡的,它期望未来的法律人都能成为“通才”,甚至提出将通识教育贯彻到法学教育中去,并作为法学院精英教育的重要内容,尤其像经济学、哲学、政治学,每位法学院学生都应该进行学习。在这种模式下,社科法学不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法律职业人为目标,他们可能会成为思想家,政治家,甚至是社会学家,或者会进入到类似于NGO,NPO这样的多元化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
而法教义学则坚持将法律知识的灌输,法律条文的熟记,法律实践的运用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部分。它将法学教育规范为一体化式训练,通过系统的训练学生的法条运用、思维方式、实践能力来培养一批批职业法官或检察官。在法教义学者看来,法教义学并非要求学生单单掌握法学学科内的知识即可,而无需具备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它是期望可以通过学习法律来吸取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与人文情怀。与社科法学的“内外兼修”不同,法教义学是“由内而外”的进行提升,从法学渐渐拓展到其他学科,它通过长期以来对法律问题的专攻,找出其中的基本规律,在把握好解决问题的原则之后,形成系统科学的法律体系,并掌握高度发达的法律方法。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学术竞争会影响到法学教育与职业市场的关联。我们不难看出,如果社科法学的模式占主导,那么司法系统的位置将不再核心,法学院毕业生在职业市场上的选择就会更加多元化;反之若法教义学的模式占据地位优势,法官将会是未来法律人进入职场的第一选择,因此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将围绕如何提高法官的能力来展开。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社科法学更多倾向于人类社会对于法学的要求,他希望一方面通过对法学实践的方法提炼,总结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理论,另一方面在法学实践中解决现实存在的,但不被法教义学所理解与重视的社会复杂问题。其次在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面前,社科法学的视角开始向逐渐兴起的一些新型法律模式转移,灵活运用当代的技术手段和科技产物来进行社会治理。通过社会科学的介入,法学院的毕业生会使得法律的作用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上作用不减反增,同时对一些复杂的社会新问题及时回应。最后,社科法学将法学教育的目标设定为培养用法学外的多元视角来理解法学内的专业问题的法律职业人。
法教义学所希望达成的是更为系统化、理性化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可以供法教义学展开规范分析与形式推理的基本条件,其中司法考试制度最为显著。司法考试的大前提是所有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因此司法考试所提出的问题和案例都必须在既有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解决,到法律未规定的边界处就必须终止,不能再有怀疑,当然也不能再提出其他的观点和解决方法,一旦产生质疑,那么就与司法考试设立的初衷相违背了—它需要为社会选拔的并不是学者,而是会正确运用法律的法官或检察官。而作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其职业的根本就在于他们尊重法律的权威,相信法律的正确性,一旦贬低法律的权威,那么法官的行为将是非理性且高成本的。法教义学所强调的绝对主义法律思维在司法考试中的实现,第一是对于法律基本概念的精确把握。第二是对于法律知识结构和基本原则的领会和贯彻;第三则是法律文本语言的理解和运用。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不同模式,可以对法学教育与职业市场进行更精细的区分。二者各自在擅长的领域获得更大的发展,相互促进,而因为各个法学院所秉承的教育理念有所不同,生源背景的结构不同,因此也形成了各自的迥异风格,各自致力于不同方向的教育模式和职业选择,对法学院学生的培养目标也可以分层。总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竞争与合作从总体上说有益于中国的司法改革,同时只要双方都能坚持真诚的学术竞争态度就能够共同推进中国法治的建设。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没有完成分类培养的,通常采用的是社科法学所提倡的通才教育,不仅灌输一般的法律理论,还要进行政治学,哲学(马克思主义),以及社会学的学习,但就实务能力来讲,法学院对于学生法律职业技巧与技能的培养还是比较欠缺的。而到了精英教育(研究生及以上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就分成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理论教育两种类型,对于善于从事理论研究的学生,对其的职业目标培养就不再是法官这样的法律职业者,他们的发展方向就应该是通过实证或统计等手段,沉下心来研究我国法学的现实问题,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而对善于从事实务的学生,就应按照法教义学的模式培养,让未来的法官在面对争议事实时,以体系化的推理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这样的因材施教,不仅符合知识生产和认识发展的规律,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相互之间也能呈现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有利于中国法学的整体发展进步。
[1]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J].法学研究,2005,(第2期)
[2]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J].法商研究,2014,(第5期).
University legal education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exploration
WU Qian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ichuan Chengdu 610068)
the law and the law doctrine study in different academic fields, the research question is also a little cross, but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he pres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make the social law and law dogmatics formed between the heated argument. Therefore, the law education in the future competition and development is critical.
social science of law legal dogmatic; legal education
DF0
A
10.3969/j.issn.1672-7304.2016.05.163
1672–7304(2016)05–0329–02
(责任编辑:雷 君)
吴倩(1991-),女,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