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修订后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与现行的《意见》相比,新的实施意见有以下几点的变动:
一、低保标准实行城乡统一。与现行的《意见》相比,低保将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提高农保的最低标准。与此同时,一人户与多人户的低保标准也得以统一,多人户的标准也将相应的提高。
二、加大特殊对象保障力度。除此之外,修订后的《意见》也加大了对特殊对象的保障力度。例如,对单独申请低保的成年残疾人,放宽了申请条件,增加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使得更多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获得低保保障。增加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增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
另外,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奖励扶助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参加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等,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项目。
三、入户调查覆盖率力争达到100%。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意见》,还加强了对低保对象的审核和管理。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意见》特别强调,对低保申请对象需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主体为街(镇),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厦门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