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我原是一家公司流水生产线的负责人。三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鉴于我曾带领部分员工,为公司拖欠加班费之事,与公司主要领导发生过激烈争执,不仅不愿意与我续约,还拒绝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致因找不到工作而已经失业的我,虽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两年,但一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谢 芳
谢 芳: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为员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将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形。公司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为你办理相关手续,甚至在你一再要求之下仍不予理睬,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与之对应,你的情形完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但却由于公司的行为导致未能领取,以至于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则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