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一年前,我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公司拖欠了我25000元工资,一直未结清。两个月前,我与公司负责人QQ聊天时,我提及“就公司欠我的25000元工资,希望领导给予关照,早些结清。”该负责人回复:“我会尽量设法安排,争取在两月内结清。”而当我前往公司索要时,公司不仅不给,反而说我的工资早已付清。可我要求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加以核对时,公司又以早已销毁为由拒绝。请问:我能否以QQ聊天记录为凭向公司索要?
付甜甜
付甜甜:
你可以以QQ聊天记录为凭向公司索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QQ聊天记录无疑当属电子数据。你所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中,不仅已明确表明欠款的性质、数量,公司负责人也已明确表明支付的期限,故完全可以达到证明的目的。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也就是说,公司在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便将支付工资的书面记录销毁是违法的。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于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有书面记录的法定义务,该书面记录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哪怕你没有QQ聊天记录,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你的工资已经付清,照样必须承担支付义务。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