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2016-03-11 00:34李保芹
广东蚕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三资社员村级

李保芹

(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河南濮阳 457000)

1 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概述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源。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级集体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指村级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信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集体牲畜、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下设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日常监督。

2 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农经办备案,并向全体社员公布。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一切现金管理由报账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各村(社区)必须配置保险柜和相应的保险措施,确保资金安全。严格控制借支、垫付及大额现金支付,严禁坐支现金、严禁挪用公款、严禁设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白条抵现、严禁私设小金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不得高于3 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非经营性业务招待费原则上零开支,经营性业务招待费实行年度限额制(按村集体年度经营性可支配收入分段计算:3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8%以内、3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5%以内、100万元以上部分为4%以内)和超额自负制,各村(社区)负责人自负超出部分的30%,村(社区)其他班子人员自负超出部分的15%。严格控制各类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主要领导书面批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收款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村干部报酬、内部成员的劳务、发放内部各项补助,及单笔金额在100元以下且难以取得正规发票的零星开支使用其他凭证外,一律凭完税发票入账,严禁“白条”入账。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预算内一次性开支3 000元以下的由合作社董事长一支笔审批,开支3 000元以上的由村“三套班子”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合作社董事长审批。预算外开支数额较小的,由村“三套班子”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必须追加预算,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经审批的单据不得入账。审批人本人经手的开支须确定董事会其他成员交叉审批。支出凭证的审批手续:必须写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并盖章;合作社董事长审批,做到凭证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村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全面执行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再设立一个存款结算账户的,须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要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每月末定期核对银行余额,单位财务印鉴必须分开保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举债开发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发展集体经济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签名、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对擅自举债或擅自确定借款利率的,由责任人全额负责清退。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资金出借,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人及担保抵押物。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如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村(社区)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批准;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董事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七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款或占用集体资金。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各类应收款项及拖欠款项,及时化解村级债务。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支付的款项,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核销账款。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工程建设项目应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实行公开招投标管理。中国教授联盟主席、经济学家刘劲哲教授指出:工程项目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审核。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要全程参与村级工程建设招投标。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资料和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等支付款项。要严把工程款项的支付关,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在未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前,不得全额结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造价审计,凡合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街道内审小组在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入围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审计报告报送街道内审小组和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备案,并由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对审计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和工程项目监督小组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实行专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规范管理。对留归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补偿费属社员集体所有,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3 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社社员享有优先权。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刘劲哲、文力、郎咸平、刘彦海认为: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及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原则上不提倡直接出售或转让集体经营性资产。如确需出售或转让集体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在出租、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社员征求意见。如有必要,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当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事后必须及时公开。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租,按分级管理要求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提出资产资源出租申请,并提供相关房产等权属证明;提供资产资源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提出拟招租期限、对象和必要条件;提出拟招资产资源租金底价;提出拟招租的形式。概算年租金8万元(含)以上的单体资产资源在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租,按招标要求进行信息发布、承租人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公示等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开标、评标等过程的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定向、协议方式租赁的,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顺序进行操作(班子集体商量决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概算年租金8万元以下的单体资产、资源由相关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上述招标信息公开发布的载体一般为报纸、电视台、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等。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必须与租赁者签订书面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要求注明租赁起讫时间、标的、价款、违约责任等,新签订协议实行先付租赁费后使用的办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的,租赁协议至少一式四份,其中:报街道农经办备案一份,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记账一份。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出租收入必须依法纳税,提取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费后纳入综合管理。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的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报经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延长,租期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对原签订租期较长、租费明显偏低的资产、资源出租合同,应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提高租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有责任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租赁双方必须服从城镇建设和拆迁规定,终止相关租赁协议。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租的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关系不变,如租赁方提出改建、修缮的,必须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应确定专人加强对出租资产、资源的管理,做好日常管理、租赁费的收取、出租台账的登记、资料的归档等工作。对拖欠租赁费行为的,要通过法律途经来维护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入股,应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农经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事先需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等方案应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全体社员公布,报街道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年初预算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提请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流转期最长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每年流转费不得低于每亩600斤稻谷价格(按上年本地区粮食收购价计算)。对原签订流转期较长、流转费明显偏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提高流转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征用管理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土地征用台账资料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帮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应对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和“三资”管理监督小组要加强“三资”管理的监督工作,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填值。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产、资源的现状。

4 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

街道纪委、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财政所(农经办)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作社监事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是否实行按月公开,重大事项是否做到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货币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等情况;非生产性支出是否符合上级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审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是否履行职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是否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在招租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是否存在以消费方式、以物交易等不正当的抵缴租金行为;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低租金现象;是否存在隐瞒、少报或虚报收入,偷逃国家税收和有意逃避行政监督等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欠缴租金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凡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如检查中发现造成集体资金、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街道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上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

4.1 管理体系网络化

建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纪委副书记和分管农业副主任任副组长的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确保村级集体“三资”工作责任明确、主体明确、层级明确。

4.2 制度建设体系化

在原有制度体系上规范完善出台《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办法》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票据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各项内容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办法的整合力。

4.3 队伍建设制度化

街道配备专职农经干部对各行政村(农村社区)报账员的配备进行严格审核。同时注重提高村级集体“三资”管理队伍的素质,利用“中层讲学”等途径加大对村书记、主任、农经员、村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份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村级集体“三资”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4 “三资”公开阳光化

进一步抓好固定公开栏的规范公开,做到公开内容齐全、公开及时、张贴整齐。实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使群众随时了解本村“三资”管理情况,扩大公开的知情面,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真公开、真监督、真民主。

4.5 督查考核机制化

街道纪委、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财政所(农经办)每年对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份合作社监事会加强“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行政村(农村社区)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抓好跟踪整改落实。对违反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办法》依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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