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虹玉韩伟
(1.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宿迁学院,江苏宿迁,223800)
“一带一路” 语境下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化路径探析
张虹玉1韩伟2
(1.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宿迁学院,江苏宿迁,223800)
【摘要】在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历史性时刻,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任务尤其突出。专业化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在理论上论证“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化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与域外商事仲裁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成熟的仲裁程序相比,国内商事仲裁机制的专业化与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组织机构设置缺失,有必要构建专业性商事仲裁机构。要实现“一带一路”语境下国际商事仲裁的专业化,就要确立以提供专业化服务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以设置优化和高效的仲裁机构为原则,为构建专业、灵活的仲裁制度提供保障。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化路径
“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仅是经济沟通的问题,也是重要的法律议题。“一带一路”沿边经过东南亚、南亚、西亚、东亚、中亚、东非、北非、中东欧等地区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各个国家之间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一,法律制度各有不同,这种差异为进一步展开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沿边的60多个国家分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民商事基本法律制度千差万别,这也使得以公司为参与主体的民间经济合作存在较大风险。
国际投资领域现存若干解决国际投资问题的机制,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及WTO建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是这些争端解决机制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定程度上仍然未跳出GATT的争端解决框架[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限制在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主要受理限于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直接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而WTO建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为其成员方之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保障,但仍有少数“一带一路”沿边国家并非WTO的成员国。因而可以说,“一带一路”沿边国家之间,对于在未来可能的区域间贸易纠纷,还没有形成独立、有效、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案就成为重要课题。本文以“一带一路”战略为背景,从新时期下商事纠纷解决的巨大挑战为出发点,探究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在其中扮演的专业化角色,通过域外经验分析其专业化路径,为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下构建专业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建言。
(一)专业性是仲裁的基本属性之一
专业性是仲裁的最显著标识。民商事纠纷包罗万象,可能会涉及各类知识领域。尤其是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之中,会出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知识产权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很少有国家的法院能够建立起门类齐全的、按案件专业性质划分的机构。即便一些国家的法院已经成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庭和海事法庭,但这种划分仍是粗线条的,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专业领域。但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治的特点,可以克服裁判者缺乏专业素质的缺陷。一方面很多仲裁机构已经形成了专业特色,可供当事人选择;另一方面,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具有在该专业领域具有威望的专家作为仲裁员。专家裁判不仅在该行业(产业)内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更为合理、高效地解决争议。
(二)国际化和专业化是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的要素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并轨,成为当代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2]。1997年英国正式实施了新的仲裁法,相较于旧的仲裁法,新法的一大特点就在于取消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分列的规定[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商事仲裁领域中得到普遍接受和采纳,使得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的区分失去了理论基础。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于1987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而截止2002年秋,已经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加入《纽约公约》①2002年秋《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有:Albania,Algeria,Antigua and Barbuda,Argentina,Armenia,Australia,Austria,Azerbaijan,Bahrain,Bangladesh,Barbados,Belarus,Belgium,Benin,Bolivia,Bosnia and Herzegovina,Botswana,Brazil,Brunei,Bulgaria,Burkina Faso,Cambodia,Cameroon,Canada,Central African Republic,Chile,China,Colombia,Costa Rica,Cô;te d'Ivoire,Croatia,Cuba,Cyprus,Czech Republic,Denmark,Djibouti,Dominica,Dominican Republic,Ecuador,Egypt,El Salvador,Estonia,Finland,France,Georgia,Germany,Ghana,Greece,Guatemala,Guinea,Haiti,Holy See,Honduras,Hungary,Iceland,India,Indonesia,Iran,Ireland,Israel,Italy,Jamaica,Japan,Jordan,Kazakhstan,Kenya,Republic of Korea,Kuwait,Kyrghyzstan,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Latvia,Lebanon,Lesotho,Lithuania,Luxembourg,Madagascar,Macedonia,Malaysia,Mali,Malta,Mauritania,Mauritius,Mexico,Moldova,Monaco,Mongolia,Morocco,Mozambique,Nepal,Netherlands,New Zealand,Niger,Nigeria,Norway,Oman,Panama,Paraguay,Peru,Philippines,Poland,Portugal,Romania,Russian Federation,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San Marino,Saudi Arabia,Senegal,Singapore,Slovakia,Slovenia,South Africa,Spain,Sri Lanka,Sweden,Switzerland,Syria,Tanzania,Thailand,Trinidad and Tobago,Tunisia,Turkey,Uganda,Ukraine,United Kingdom,United States,Uruguay,Uzbekistan,Venezuela,Vietnam,Yugoslavia,Zambia,Zimbabwe。,在其中,任何一个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都可以得到一百多个公约缔约国法院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
与此同时,商事仲裁的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争议当事人与仲裁员、仲裁机构分别作为服务的接受者与提供者,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仲裁员/仲裁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的争议当事人是一种平等关系。争议当事人通过支付仲裁费用,购买和消费商事仲裁服务。市场条件下的商事仲裁机构,不仅面临着国内仲裁机构的竞争,还面临着外国仲裁服务提供者的竞争,这种竞争倒逼商事仲裁服务提供者提供更为专业、效率更高的法律专业服务[4]。
(三)行业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形式
行业仲裁在仲裁史中屡见不鲜。最早的常设机构仲裁就是产生于行业公会,英国利物浦棉花公会在1863年第一次草拟了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要求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公会主持下的机构仲裁解决[5]。自20世纪后,行业仲裁发展迅速,出现了众多国际知名的行业仲裁机构,如谷物和饲料贸易协会,油、种子和脂肪协会,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荷兰油、脂肪和含油种子协会,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美国脂肪和油协会以及北美出口谷物协会等。
笔者将行业仲裁机构按形成原因的不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业性仲裁机构,某些商业同业工会或交易所会设立自己的仲裁机构,或自愿或强制地解决会员间的争议,如美国的可可商同业工会、美国香料贸易协会、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6]。第二类是作为设立在一些大型商品贸易协会中的专门仲裁机构,也称为商品仲裁,如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汉堡交易所商品协会内设的仲裁机构。第三类是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只受理与其行业有关的一些仲裁案件,如英国海事仲裁员协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7]。
我国重视国际商事仲裁的专业化建设,尤其是近年来,推出了多个具有专业性和创新性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2014年8月29日,国际航协法律部、中国航协法律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三方在上海共同设立了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向会员公司提供收费适中、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8]。2015年6月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揭牌成立[9]。该国际仲裁院以服务海峡两岸经贸合作为重要特色,积极摸索自贸区内国际商事仲裁的新方法新经验。由于福建被定位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该国际商事仲裁院必将承担很多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任务,这对厦门国际仲裁纠纷的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015年8月25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揭牌成立。新成立的福州国际商事仲裁院以探索“互联网+”纠纷解决模式为创新点,在推动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方面深入探索,聘请更多的台、港、澳籍法律、经贸专家担任仲裁员参与仲裁工作,并加大与台、港、澳地区仲裁机构的合作力度,为两岸经贸合作争端提供商事仲裁法律服务[10]。
(一)域外实践
1.英国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仲裁
在英国,17世纪其判例法上就已经承认仲裁。机构仲裁、临时仲裁、行业仲裁等各种仲裁形式都在英国得到长足的发展。本文将以GAFTA仲裁为例,阐明专业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英国的发展面貌。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是总部位于伦敦的一家国际性的贸易组织,会员遍布全球70多个国家。GAFTA的仲裁制度主要适用于解决国际谷物和饲料贸易争议,其目的在于为有关政策、仲裁服务的各方面程序提供足够的透明度,包括明确GAFTA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角色和职责[11]。其主要包括以下仲裁内容。
(1)仲裁员:GAFTA仲裁员是根据其本人申请、专家推荐并经过严格的投票程序产生的专家性人才。要成为GAFTA仲裁员需满足专业上的严格要求。一方面需要对案件可能面临的困难和专业问题有较深刻的了解,另一方面必须参加训练课程并达到专业项目规定的要求。
(2)提交材料的程序:当出现争议时,申请仲裁的一方须向GAFTA提交仲裁申请书与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一方要将通过仲裁解决的意思通知被申请人。通知完成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准备陈述和答辩书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享有最后一次机会就被申请人的答辩提供进一步陈述及证据。应当注意的是,仲裁的申请、仲裁员的指定以及证明文件的提交必须符合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
(3)两级仲裁制:GAFTA仲裁包括仲裁和上诉两个程序。在一级仲裁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指定三名仲裁员中的一名,第三名仲裁员则由协会指定。仲裁员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即对争议的案件进行裁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此外,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均有权提起上诉。仲裁员将在上诉案中采取听证的形式。而上诉程序通常更为正式,双方可由有经验的商务人员代理。
(4)裁决执行:一般而言,大部分GAFTA裁决均能得到自动履行。如果一方拒绝执行最终裁决,GAFTA理事会可以选择将此方不执行裁决的情况通知协会全球所有会员。另外GAFTA的裁决也可通过《纽约公约》或《日内瓦公约》得到强制执行。
2.美国仲裁协会(AAA)仲裁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立在纽约。美国仲裁协会由美国仲裁社(Arbitration Society of America)、美国基金会(Arbitration Foundation)和仲裁会(Arbitration Conference)合并成立[12]。美国仲裁协会是典型的常设性的机构仲裁,协会管理大量通过调解、仲裁、选举以及其他法院外处理程序的一系列范围的争议。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仲裁规则,除了《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外,还对索赔项目、集团仲裁、纺织业、商业、建筑业、消费者电子商务服务、劳工纠纷、证券和体育等行业以及特定种类的争议,分别设立了特殊规则[13]。
(二)国内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仲裁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突出了仲裁具有专业性的特征。《中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二条第1款规定:“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虽然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明确承认机构仲裁,但是我国仲裁界已经开展了有益的实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简称“贸仲”)是我国重要的涉外仲裁服务提供机构。为了扩大在我国仲裁界的领先地位,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便捷的服务,贸仲与有关行业协会合作设立了特定行业仲裁中心。
1.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即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于2009年成立,致力于在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网上争议解决”的方式,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等规定解决如下争议:(1)域名抢注纠纷;(2)通用网址抢注纠纷;(3)无线网址抢注纠纷;(4)短信网址抢注纠纷。此外,中心还利用其丰富网上争议解决的经验,进一步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网上争议解决工作[14]。
2.贸仲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加强粮食行业自律,促进我国粮食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争议解决中心”。仲裁中心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以仲裁方式公正、独立地对粮食行业发生的各种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纠纷进行裁决,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贸易纠纷,使仲裁逐步成为解决粮食行业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协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粮食争议仲裁规则’、制定粮食行业仲裁员名册。”[15]除此之外,2004年,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合作成立了皮革和制鞋专业委员会,从事皮革行业的仲裁推广工作。2006年贸仲委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及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合作设立了商业专业委员会,为商业流通领域的企业、公司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争议解决等服务。
上述创新举措,体现了专家裁判在仲裁中的重要地位。中贸委通过与特定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专业(行业)争议仲裁中心(委员会),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
从上述域外实践与国内探索的情况来看,域外商事仲裁的专业化程度较高,处理纠纷的仲裁程序较为成熟,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与行业仲裁的综合适用较为深化。相比较而言,国内的商事仲裁机制的专业化与国际化程度不高,机构组织设置缺失,尤其是在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为满足对跨国争端解决分类化处理的需要,在此前提下亟需构建专业性商事仲裁机构与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
(一)确立以提供专业化服务为导向的发展战略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对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带一路”战略会极大地带动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发生诸多商事法律纠纷。我国仲裁界要以提供专业化服务为导向,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提供良好的仲裁服务,创设优良的法治环境,服务于当事人,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建设。
(二)机构组织设置上以优化配置、专业高效为原则
首先,注重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和行业仲裁的统一,取长补短,发挥三者的优势,提高仲裁的专业化和效率化。仲裁的真谛是当事人通过独立第三方解决争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地位的提高,客观上使得仲裁机构制度的区分缺乏理论基础。在全球化的今天,仲裁机构组织必须深化改革,增加灵活性,以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和专业服务的双重需求。
其次,在仲裁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仲裁委员会与重要相关行业进行联系和推广仲裁的中介组织。仲裁具有自治、便捷、保密的特点。行业协会的专家服务能够在此基础上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公正性,同时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能够促进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因此行业协会与仲裁具有天然的互补性。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仲裁委员会不能只寻求与国内行业协会的合作,还应该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具有权威性、影响力大、国际认可度高的合作对象,借与国际知名行业协会、产业组织的合作,提高自身知名度,为国内、国际仲裁的并轨做出贡献。
最后,优化组织结构配置,整合仲裁委员会的办事处和分会。撤销或者平移有关办事处,将有发展潜力的少数办事处升格为分会,将确实具有独立仲裁能力的分会分立为独立的仲裁委员会。例如,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仲裁案件以及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原上海分会和原华南分会分别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成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此种升级调整,有利于仲裁机构精兵简政,增强竞争,有助于仲裁市场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最终有利于法律服务的完善,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三)建立专业灵活的仲裁制度
其一,制定专业仲裁规则和专业仲裁员名册,并以此为契机,推广经贸仲裁。广泛地与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法律和科技专业人才、组织展开合作,推荐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到行业中去普及仲裁知识,传授仲裁经验,扩大仲裁认知度;推荐包含专业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与有关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密切联系,通过行业协会的渠道吸收仲裁员人选。
其二,积极探索网上仲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样态,其重要性已变得日益明显。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大量跨国民商事纠纷,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在数字时代遇到诸多阻碍。网上仲裁对传统上的仲裁协议有效性判断、仲裁程序选择、仲裁地确定、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都带来了新的困难[16]。但尽管如此,仲裁实务界已经开展网上仲裁的尝试,贸仲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福州国际商事仲裁院的成立,表明了我国仲裁界对新鲜事物的开放心态和迎难而上的坚定信心。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不仅给国际经贸仲裁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日益加强的国际商贸交流,一方面催生了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另一方面提高了对仲裁专业性、便利性的需求。因此本文主张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即增设合格的涉外经贸仲裁机构,仲裁组织形式更具灵活性,对仲裁案件进行类型化划分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法律适用和选择自由,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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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福州国际商事仲裁院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成立[DB/OL]. 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8/25/c_1116366389.htm,2016-02-24.
[11]Arbitration[DB/OL].http://www.gafta.com/Arbitration,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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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中心简介,http://dndrc. cietac.org/static/ctrintrc/frmainctrintrc.html,2016-02-24.
[15]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国粮办发[2003]197号)[DB/OL]. http:// www.chinagrain. gov.cn/n317115/n352645/c398186/content.html,2003-11-20,2016.2.24.
[16]邓瑞平,唐海涛.电子商务时代网上仲裁:困境与出路[J].河北法学,2013,(12).
(责任编辑:弱水)
An Analysis of the Professional Path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the Context of " One Belt,One Road "
ZHANG Hong-yu1HAN Wei2
(Law School,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China,210093)
Abstract:In the historic moment of promoting the strategy of "One Belt,One Road"(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OBOR"),the moder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hina is especially pressing.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we need to demonstrate the necessity and re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the context of "OBOR". Compared to the foreig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dure and high professional level,the domestic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echanism of speci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level is relatively backward. 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profess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To achieve the speci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the context of "OBOR",it is essential to practice specialized-service-oriented development strategy,follow the principle of setting up optimal and effcient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so as to provide protection for building a professional and fexible arbitration system.
Key words:"OB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pecialization
【作者简介】张虹玉(1991-),女,江苏无锡人,硕士研究生,南京大学法学院;韩伟(1984-),女,江苏宿迁人,博士生研究生,宿迁学院法政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16-02-24
【基金项目】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法律平台重大任务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4901104)。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2016)02-00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