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野下人口制度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研究

2016-03-07 08:40:11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南长沙410000
关键词:国家安全

龙 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湖南 长沙 410000)



宪法视野下人口制度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研究

龙峰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湖南 长沙 410000)

摘要:以宪法为视角,以宪法文本为依据,结合实践诠释宪法人口制度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可知:人口制度是宪法制度的重要部分而宪法制度的稳定状态即表征国家安全。一方面宪法人口制度的科学性、人权属性、人文关怀能坚定宪法制度的稳定状态,但另一方面宪法人口制度与传统生育习惯的冲突,以及宪法人口制度结构的不完整却对宪法制度的稳定造成消极影响。宪法人口制度对国家安全影响巨大,通过树立宪法权威、调和宪法人口制度与习惯的冲突、完善宪法人口制度的文本结构,以维护国家安全。

关键词:人口制度;国家安全;宪法分析

人口是一个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古人很早就注意到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特定的人口目的,而从现代的制度人口学的基础理论也可知,人口的本质在于制度,制度决定人口的发展;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人口发展的不同效率和质量[1],人口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人口制度的研究早已经成为学界热点,而国家安全领域的著述也不在少数,却鲜见从宪法的角度对人口制度与国家安全进行关联性研究。事实上,人口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性社会制度,已普遍纳入各国宪法的调整范围,成为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宪法学角度对“国家安全”进行解读,可以将国家安全理解成“一国宪法制度的正常稳定状态”,因此,人口制度作为我国宪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关系甚大。

一、人口制度的宪法分析

一国的人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人口的发展,在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人口素质偏低的特殊国情下,人口制度的优劣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分析,归纳出与人口相关的宪法规范,可以建构起我国的宪法人口制度。作为我国人口领域的最高规范体系,宪法人口制度对我国社会影响巨大。

(一)人口制度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人口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管理本国的人口是维系国家生存的基础。尤其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社会中必然会形成大量错综复杂的人口关系。人口关系作为一类相当复杂,而又是社会发展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对它的调整只能是宪法的任务,任何部门法都无法胜任[2]。因为宪法规定的是一国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3]。具体而言,宪法制度就以宪法规范为依托而形成的有关政治、经济、文

网络出版时间:2016-06-03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60603.0923.004.html化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总和。并非所有的社会制度都可以为宪法所规定而上升为宪法制度,宪法作为根本法,它仅仅规定一个国家社会制度中一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现行宪法和人口制度的关系也可以清楚地见于现行宪法的第25条,也就是著名的“人口条款”。综上所述,人口制度作为我国基本制度的地位是确定无疑的。

(二)宪法人口制度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

人口活动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内容,有关人口发展中根本性、带全局性的内容理当在宪法中进行规定。这些宪法中的人口规范,是我国人口法制的核心和基础[4]。为了全面而清晰地了解宪法人口制度,根据人口学的理论,本文对宪法文本的相关规范进行提炼和总结,可以将我国宪法中的人口规范细分为:人口数量规范、人口素质规范、人口结构规范以及人口迁徙规范4大类。

1.宪法中关于人口数量的规范

人口生育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男女两性结合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一种人口现象[5]。人口的增值和繁衍并非只是两性之间的私事。人口行为社会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口生育会受到国家层面的法律干预。我国宪法对人口生育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主要是第25条和第49条①。

2.宪法中关于人口素质的规范

人口素质,一般指人口总体的思想素质、身体素质以及科学文化素质[6]。我国宪法中对人口的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宪法关于思想素质的规定主要是宪法第24条②;宪法关于身体素质的规定主要是宪法第21条③;宪法关于科学文化素质的规定主要是宪法第19条④。另外,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6条页体现了对公民素质的规定⑤。

3.宪法中关于人口结构的规范

人口结构就是根据不同标准对人口总体进行划分的不同组合状况[7]。自然结构和社会结构是人口结构的常见划分方法。人口自然结构指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结构,而人口的社会结构指人口的文化、职业结构。我国宪法根据人口结构的划分对不同类型的公民的予以区别对待,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妇女这类特殊群体有特别的保护:宪法关于儿童、青少年问题的规定主要是第49条和第46条⑥;宪法关于老年人问题的规定主要是第49条⑦;宪法关于残疾人问题的规定主要是第45条⑧;宪法关于妇女问题的规定主要是第48条⑨。

4.宪法中关于人口迁徙的规范

所谓人口迁徙是指人口在两个地区之间的地理移动或者空间移动[8]。在中国的语境下,人口迁徙是与户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那些改变了户籍的人口移动行为才算得上是人口迁徙。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关于人口迁徙的规范,在此处不做赘述,下文将有详尽的分析。

二、国家安全的宪法解读

“国家安全”作为一个常用的标准概念至今只有区区几十年的历史[9]。然而自从人类建立国家起,国家安全从来就不缺乏关注。目前对于国家安全的解读和界定,大多是从政治学和国家关系的角度,但若从法学的视角对“国家安全”进行深入探析,就会发现:“国家安全”是一个与宪法制度紧密关联的概念。

(一)宪法制度是构成国家的“组织性”要素

传统理论认为,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人口、领土、主权、政治,但是这种国家构成4要素说,显然没有囊括构成国家的全部基本要素。国家,作为一个联合体,它是由人口、领土、主权、政治等4个主体要素及它们衍生出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交织而成的。用来将上述众多要素组织起来代表和体现国家最高意志和正式意志的宪法,显然也是构成国家的一大基本的“组织性”要素[10]。具体而言,宪法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构建起的宪法制度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核心领域建立起最基本框架结构和行为规则。宪法制度作为我国地位最高的法律制度平台,从其公共产品特性来说,它所体现的意志是各个利益集团在长期博弈后,经过整合了的社会共识。也就是说,宪法制度通过以制度化的方式将各个国家基本构成要素整合成一个统一的联合体,即国家。因此,宪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得以构成的主体框架,已经包括了社会中的所有重要领域,维护一国的国家安全,很大程度上就是维护一国的宪法制度的完整性和尊严性。

(二)宪法制度的正常稳定状态表征着国家安全

“安全”源自于心理学,一般是指自然人个体心理正常状态和正常有序的生活状态不被外界破坏。根据国家法人人格学说的观点,国家是可以看成是一个法律拟制的生命体,与自然人个体一样有同样的生存需求。将“安全”概念引申于国家法人生活中,则通常是指国家法人的某种组织和生活的正常状态,并且不受到任何非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破坏、侵扰。也就是说,国家安全作为法律调整下的一种社会关系,并不指法律调整的具体结果,而是指法律调整下整体结果的一种正常稳定状态。由上文可知,宪法制度作为国家构成的基本因素之一,维护一国的国家安全,从宪法角度来看,也就是维护一国的宪法制度的安全。由此可见,宪法制度作为一国国家安全的客观载体,当一国的宪法制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时即表征着该国亦处于国家安全状态。

宪法制度梳理、整合了构成国家的各基本要素,奠定了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核心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根本行为规则。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对一国宪法制度的干扰、侵犯和破坏,始终是危害一国国家安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因素[11]。至此,“国家安全”概念在宪法上的定义可以比较清晰地展现出来:国家安全,就是指一国宪法制度的正常稳定状态。这个概念反映出作为宪法上定义与其他学科界定的国家安全定义之间的区别,表明了其特有的宪法视角。

三、人口制度在我国整个宪法制度中的地位

如上文所述,在宪法的视野之下,一国宪法制度的正常稳定状态即表征着国家安全。宪法涵盖了国家中的所有重要领域,故宪法制度并不是一项单独的制度,而是由一系列基本制度构成的集合体。其中,人口制度因其特性在整个宪法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

以我国宪法文本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为依据,宪法结构一般可以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是指宪法规范按照章、节、条、款、项等体例来划分成序言、正文、附则等,内容结构则是根据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来进行划分。从我国现行82宪法的形式结构来看,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5部分。从宪法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关于人口制度的规范多位于宪法中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而我国宪法一直定位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规定公民权利的规范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因此,人口制度在整个宪法结构中的地位突出,可以看作是我国整个宪法规范和制度的“顶层设计”。从内容结构来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宪法制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苏联宪法模式的影响较深,在内容结构上突出阶级意识、政治宣示及政策性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关注不够。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82宪法改变了这一弊端,在内容结构上增加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人口作为社会的主体性要素,公民基本权利的实际载体理应得到宪法的足够关注。宪法人口制度作为引导我国人口发展的最高法律体系对我国公民权利体系的建构和公民权利的实际享有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人口制度在我国宪法结构的地位之重要亦是显而易见的。

四、宪法视野下人口制度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人口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而宪法制度的正常稳定状态又表征着国家安全,因此,人口制度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就是人口制度对于我国宪法制度稳定的影响。具体而言,人口制度的内容的科学程度和实施的完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制度的稳定。本文接下来即将从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揭示人口制度对于国家安全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宪法人口制度对国家安全的促进作用

我国宪法人口制度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到现在已经30多年了,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不仅成功遏制了我国人口自上世纪60年代末急速增长的趋势,实现了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根本转变,并且促进了我国人口素质和人口保障水平的提高,实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制度能够如此长期保持良性稳定状态并非偶然,我国政府依靠高效的执行措施来强制推行固然是它能够顺利推行并持续是基本前提,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宪法中人口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以及它对人权的保障和人文关怀,使得这项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

1.宪法人口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促进了宪法制度的稳定

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2017年达到2.17亿辆,增长率基本维持在12%-13%之间。新修订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允许拆解回用件进入市场流通,鼓励“五大总成”交给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进行再制造。这有助于通过再制造循环使用,提升行业毛利率水平,进而促进废汽车回收率的良性改善。未来,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以及行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废汽车行业有望迎来机遇期。

宪法规范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规范体系,从社会生活中高度提炼出来的宪法规范难免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之间存在间隙。而宪法规范本身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合这种间隙。宪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领域,宪法规范的内容必须具备科学性。只有当宪法规范真实地反映出社会物质生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领域相契合,才能被广大社会主体所认同、接受并自觉遵守,从而维护了宪法本身的稳定。

检视我国宪法人口制度的规范内容,它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人口制度的规范内容遵循人口学对人口状况的分类

宪法学与人口学虽然同属社会科学,但是两者无论是在研究领域还是在研究方法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但这并不排斥两者仍有相通之处。很显然,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人口学的研究成果,遵循了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具体而言,在人口优化制度中,宪法规范中提高人口素质的内容是严格按照人口学对人口素质的分类;在人口保障制度中,宪法规范中保障人口的内容也符合人口学对人口结构的划分。

2)人口制度的规范内容符合人口学的基础理论

近代人口学理论的根基之一就是“两种生产理论”,它实际上是关于物质资料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物质资料与人口的再生产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都属于社会生活的物质性因素。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物质资料生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决定了人类自身生产的发展[12]。在人口生育制度中,我国宪法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可以看出,宪法承认并支持了人口发展必须服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客观定律。

由此可知,宪法中人口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人口学的基础理论,其内容符合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具备较高的科学性,从而能够维持长期稳定。宪法中各个基本制度之间联系紧密,人口制度的稳定对于整个宪法制度影响重大。

人权是人作为万物之灵,依据自身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必须法律化,但是人权的历史发展进程确切表明,基本人权可以也应该由法律加以明确。宪法历来被视为“人权的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都离不开宪法和宪法制度[13]。无论是人权内容的界定,还是人权的最终实现都必须依赖宪法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宪法保障人权亦是大势所趋,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不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整个宪法体系也会随之崩塌。

人权保障的实质是人权理念的现实化,是把人民追求和渴望的应有人权转化为现实人权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转化过程实际上是以宪法制度为载体,通过人权制度化的形式来实现人权的宪法保障。在社会共同体的宏观话语语境下,单个的人并非宪法的考虑对象,以群体形式出现的人口才是人权享有的实际“肉身”。因此,宪法人口制度中人权的保障程度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宪法的人权保障水平,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宪法体系的根基。

审视我国宪法人口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宪法中的人口制度条款很大程度上都是“人权保障条款”。上文提到在人口生育制度中,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很多人据此认为,我国宪法中的计划生育条款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限制了公民的生育自由,并未体现出人权保障属性。事实上,人权在本质上是发展问题,只有生产力发展了,人权才能得到实质保障。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从基本国情出发,促进人权发展的一个现实选择。而人口优化制度和人口保障制度的人权保障属性则是更加显而易见的,人口素质的提高,在客观上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和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及体育设施的权利,而在宪法上对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予以优待,则更突显了人权保障属性。

可见,我国宪法人口制度对公民人权的规定和保障,使其受到公民的普遍支持,因而能够长期保持良性稳定状态并进而支持整个宪法制度的稳定。

3.宪法人口制度蕴含的人文关怀使其获得公众的遵守

宪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它确立了一整套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规则,而且包括对人的个性、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的人文关怀[14]。作为宪法精神的底蕴,人文关怀的核心就是尊重人的价值和主体性,把人当作历史创造的主体和社会发展的目的。以宪法为依托,滥觞于文艺复兴时的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思想不再单纯只是应然的自然权利,而成为由宪法所构架的规范体系予以确认和保障的宪法权利。具体而言,宪法的人文关怀凸显于对人民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深切关注,确定并满足人们根据宪法规范所提出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究其实质,就是国家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对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努力予以支持、肯定和保障。

宪法的人文关怀要落地生根,制度保障是关键。人口作为具有人的本质的个体构成的总体,以人为本的宪法人文关怀在宪法人口制度中是显而易见的。如在人口优化制度中,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具有接受良好教育,享受医疗卫生和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人口保障制度中,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中拥有和男子一样的权利,这实质上是通过宪法制度的形式,调动国家资源对人们通过努力提高自身能力,追求和享受幸福生活的肯定和支持。

总之,人口制度中内涵的人文关怀支持和鼓励人们通过努力实现自身价值,肯定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尊严,使人在社会生活中自觉以善的行为规则要求自己,从而增加人们对于宪法的信仰,维护宪法制度稳定。

(二)我国现行宪法人口制度对国家安全的消极作用

虽然我国宪法中人口制度中蕴含了进步和科学的因素,制度本身也能够长期维持正常稳定状态,但这并不表明我国宪法人口制度就不存在缺陷。我国宪法中人口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与我国传统习惯的冲突、宪法中人口制度结构的不完整。下文试对此作浅显的探讨,现分述之。

1.我国宪法人口制度与传统民间习惯的冲突

不可否认,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宪法及整个的宪政理论体系均源于西方。作为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在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下,我国要尽快地建立符合现代理性的宪法体系,比较可行的办法只能是移植西方法治国家成熟的制度安排及理论体系。外来的异质文明固然能使我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现代化的宪法体系,然而,我国社会延续千年的传统习惯却难以同步改变。同许多后发型现代化国家一样,我国社会也面临着现代法律制度与民间习惯之间激烈碰撞。

事实上,这种冲突在人口领域,尤其是人口生育领域是十分明显的。儒家思想在我国社会思想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在人口生育方面,儒家提倡“多子多福”,甚至将能否生育儿子调高到“孝”的地步,因而我国民间自古就有严重的生男偏好。而我国宪法第25条“人口条款”,该条款最直接的目标就是“控制人口数量”,国家的这一目标取向与我国传统社会的“生男偏好”显然是不一致的。因为两者的激烈冲突,计划生育制度虽然坚持实施了30多年,国家却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包括维持规模庞大的计划生育执行机构和人员、因民众抗拒计划生育制度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以及为了规避计划生育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等。

我国宪法中人口制度与社会中传统民间习惯之间的冲突,正在慢慢侵蚀整个宪法制度的根基。

2.我国宪法人口制度的结构不完整破坏了宪法制度的稳定

人口迁徙,是指人们为了定居的目的而跨越一定地界的移动[15]。作为一项重要的人口行为,人口迁徙一直是人口学研究的重点。然而,让人颇为不解的是,我国宪法人口中制度中却并没有关于人口迁徙的规定,换句话说,我国宪法人口制度并不完整,而这种不完整很可能危机整个制度的稳定。

纵观我国的宪法史,不难发现,人口迁徙条款的存废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其实,我国最早的1954年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但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我国公民实质上丧失了迁徙的自由,此后颁布的3部宪法均未予以恢复。改革开放来,社会上公民因打工、求学、旅游而导致的人口迁徙活动呈井喷之势,对人口迁徙进行限制的户籍制度饱受诟病,因迁徙自由丧失所带来的弊端不但影响宪法人口制度本身的稳定,甚至使整个社会的发展弊端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人口管理制度的执行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政府进行人口管理的依据。虽然我国事实上每年的流动人口已经过亿,但是囿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而无法进行正常的人口迁徙,各地人户分离的情况十分严重,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户籍登记不全和登记不实等问题的恶化。因为户籍登记的缺漏,无形中加大了人口普查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甚至使其无从开展。这些都说明我国户籍制度已经弊端重重,并牵连了整个人口管理制度的实施。

2)扩大城乡差距,加剧社会对立

1958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对中国社会结构影响最大的可能是城乡关系[16]。户籍制度把城市和农村截然分开,施行差别巨大的社会福利政策,在事实上把城乡人口分成了壁垒森严、贵贱分明的两个阶层。由于户籍实际上是血缘继承性的,人的社会角色和地位在其出生时就已划定,且终身难以改变。因为制度安排而人为造成的不平等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整合和稳定。

3)滞后于社会现实,阻碍经济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的产生、内容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因此,关于人口迁徙的法律制度亦必须符合特定阶段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等客观情况使得我国社会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对于建立起符合现代劳动力流动模式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然而,目前的情况却让人感到悲观,由于宪法中自由迁徙条款的缺失,导致公民在主张自由迁徙权时缺乏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一部宪法所宣告的或应宣告的不应是正在消失的片刻,而是不断延伸的未来[17]。宪法规范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可能会使宪法因脱离现实而遭到废弃。

五、完善我国宪法人口制度,维护国家安全

宪法制度长期维持良性稳定状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社会生活平稳有序,经济建设能够顺利进行;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也意味着国家的安全状态。人口作为社会的主体要素,宪法人口制度作为调整人口发展的最高法律规范体系在整个宪法制度中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宪法人口制度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针对我国现行宪法人口制度的不足,在我国未来的宪政实践之路上,我们还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的权威是由宪法在我国社会中核心地位决定的。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权威。宪法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良性稳定状态的维持与宪法权威是密不可分的,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宪法人口制度生长和长期生存的基本前提。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具体表现为各个利益团体之间矛盾显化,不断冲击社会现有制度体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要解决这些纷繁复杂的问题,最关键的就是整合社会价值观,在全社会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在宪法的至高权威下,社会各个主体将宪法当作自己最高价值的追求,从而消除社会转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这不只是去除社会成员在价值观方面的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它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汇集了社会最大公约数的价值标准。统一的价值标准将直接影响到成员的行为模式,人们将会自觉地遵守宪法规范,将宪法规范的要求内化到自己的行为中,达成宪法制度的良性稳定状态。

(二)调和民间习惯与宪法人口制度的冲突

符合现代理性的宪法人口制度在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可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而我国社会中的传统人口文化却不会同步改变。如上文所述,我国传统人口文化中所存在的一些恶俗陋习已成为阻碍我国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消极因素。但在处理传统人口文化中的这类恶习陋俗,我们也不能漠然置之。如果法律规则和传统习俗的冲突过于强烈,不仅规则不能得到遵守,反而会引起逆反心理,影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传统人口文化中存在糟粕但也隐藏着精华,对于传统人口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我们应该始终坚持“扬弃”的态度,剔除糟粕、继承精华。儒家人口文化中某些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陈旧观念,如 “男尊女卑”、“多子多福”、“女儿无继承权”等都应该被剔除掉。同时,我们应该在继承儒家文化优秀内核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新型人口文化,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女儿同样能养老”、“多子未必多福”等新型的人口文化[18]。通过循序渐进、润物无声的潜移默化,以现代化的人口文化取代陈旧的人口文化,从而推进宪法人口制度的实施。

(三)完善宪法文本结构

目前,我国社会中大规模的人口迁徙流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迁徙自由权作为现代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一种权利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况且,前文也已论证了限制人口迁徙给我国社会带来的弊端,因此,在作为最高法的中宪法对迁徙自由予以明确规定来使其具有合法性便是顺理成章的了。

尽管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条款已是大势所趋,但改革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经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实行,户籍制度在我国社会已经根深蒂固,成为阻碍迁徙自由入宪的最大障碍。鉴于目前全面修宪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采用已经比较成熟的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将在第二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中恢复1954年宪法的条款: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另外一方面,为弥合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鸿沟,还需修改其他宪法条款,如宪法46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并公平地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

注释:

①1982年《宪法》第25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②1982年《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③1982年《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④1982年《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⑤1982年《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⑥1982年《宪法》第46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⑦1982年《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

⑧1982年《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⑨1982年《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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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16)-02-0062-08

DOI: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6.02.011

收稿日期:2016-03-15

作者简介:龙峰(1988-),男,湖南益阳人,硕士,书记员,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Relationship between Population Policy and National Security in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LONG Feng
(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Wa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Changsha City,Hunan Changsha 410000,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etween the population policy and national security,this article holds that the popul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steady constitution is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On the one hand,the population policy is scientific and practical,humannature,human care helps toconsolidate constitution,buton theother hand theconflictbetween population policy and the traditional fertility habits as well as the incomplete population policy structure cause negative effects.We should enhance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adjust the related conflicts to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Key words:population policy;national security;constitutional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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