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丽
(河北农业大学 人事处,河北 保定 071001)
高校教师职业伤害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
郝 丽
(河北农业大学 人事处,河北 保定 071001)
对高校教师权益的保障,不仅关系到教师的身心健康,更是一项关乎民族振兴的大事。而我国现行的教师职业伤害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从社会风险的角度,基于现行高校教师职业伤害风险保障体系的问题分析,提出了从政府保障、教育机构保障、教师个人保障3个维度的完善对策,即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主导作用,完成对高校教师职业伤害风险的预防和补偿,实现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全面保障。
高校教师;职业伤害保障;政府保障;教育机构保障;教师个人保障
DOI号:10.13320/j.cnki.jauhe.2016.0157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士,对国家人才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高校教师作为高等教育的核心力量,不仅担负着人才培养的任务,而且对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对高校教师职业伤害的保障,不仅关系到高校教师的身心健康,更是一项关乎民族振兴的大事。
高校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除了日常教学与科研,不少教师还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务,具有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不固定,脑力劳动强度大等特点。高校教师作为每一行业科研领域的高端技术人才,咽炎、颈椎病、腰肌劳损、肩周炎、颈源性头疼等疾病是较高发或常见的疾病,同时因工作压力过大患上心理疾病的状况也不能忽视,因工伤残不仅仅意味着身体上的痛苦,更意味着精神上的终身痛苦和折磨。鉴于以上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伤害情况,本文将对高校教师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作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完善对策,改进实施方案[1]。
高校教师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是对高校教师职业伤害风险的全面管理,主要包括政府保障、教育机构保障、教师自我保障[2]。
政府保障是以国家为主导的保障手段,为教师提供物质生活保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教师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教师的社会资本,为教师提供物质资本与社会资本保障。
教育机构保障主要指工会等教育机构为教师提供的服务、维权保障,关注教师与他人信任、互助、和谐关系的形成,外在关系网络的建设及综合能力的提升,是政府保障的有益补充,更具成本和效率优势。
教师自我保障是指教师通过自身认知来预防、补偿职业伤害风险的保障手段,突出教师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教师权益的实现与其自身的自我保障能力密切相关。
(一)政府保障现状
政府通过教育立法体系、工伤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高校教师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管理。
政府作为教育立法体系的建设者,现已构建出以《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为主的教师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在促进教师参与民主管理方面,享受培训、进修权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社会规范引导方面承袭我国优良的尊师重教传统,为教师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提供制度支持[3]。但现实中许多政策法规都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一项关于高校教师民主管理权的调查显示:认为自己在大学管理中主要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教师近八成,碍于自己的雇工身份怕直言不讳丢掉工作,再加上学校对于民主管理的不重视,许多高校教师选择放弃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高校的内部管理和生存发展只是行政人员的工作,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高校教师的权益,也违背了我国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的政策。在教师培训中,学校提供的培训往往形式单一,内容设置不能满足教师需求,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教学科研问题,配套的评价激励制度缺乏,无法达到培训的目标。此外,政府对社会规范的引导也差强人意,传统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日渐淡薄[4]。
2005年,针对高校教师的工伤保险政策《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说明,“包括学校等在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到工伤保险中”,教师发生职业伤害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实现了政府保障。但在工伤认定中,由于高校教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原因鉴别困难等特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三工”标准在具体考量上存在难以适用之处[5]。近年来发生的许多典型工伤案例,都是在“三工”标准具体考量上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导致了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不同判决,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陷入了僵局。此外,我国目前职业病目录共有10大类115种,且特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疾病。对高校教师的相关调查显示,教师职业的常见病发病率如下:颈椎病40%,腰肌劳损30%,颈源性头疼25%,慢性咽炎23%,静脉曲张18%,痔疮7%,这些病都不在职业病目录范围内,教师一旦患病,无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且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于教师的物质收入保障,不仅有法律条文的约束,近年来也付诸以实际行动,收入水平的提高有效地增强了教师的职业伤害风险保障能力[7]。但日前广受关注的一则高校教师薪酬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高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占80%,但中低收入区间(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教师占总人数的85.9%,针对这样一个知识密集型和人力资本高投入型群体,高校教师现有收入非常缺乏竞争力。目前,我国普通高校达2 400多所,专任教师队伍150多万人,但高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收入不尽如人意,被认为是高校人才流失、抑制教师工作积极性、影响高校办学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教育机构保障现状
在教育机构保障中,本文重点介绍工会的保障现状。工会可通过业余文体活动推进教师成员之间的互动,促进其团结友爱,互助帮扶,还可表达教师的利益诉求,促进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决策,增强其集体归属感。教师与他人之间的信任、合作使其社会资本增强,提升了自我实现的满足感,大大增强了防范与保障职业伤害风险的能力[8]。
现实中,工会虽然已具备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功能,但其角色定位不准,党群不分,工会工作机关化、行政化严重;职能定位不准,日常工作多局限于福利发放、文体活动举办等,代表教师表达利益诉求的功能却逐渐丧失;维权知识的系统培训缺乏,维权能力与维权主动性差,维权功能流于形式。当教师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时,工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组织申诉功能,普通教师更难有机会参与到学校的高层决策中,这对于学校的发展是大为不利的。而当教师发生职业伤害,尤其与学校利益发生冲突时,工会若不能为职工发声,将会把教师推向孤立无援的境地,这与我国的教师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究其原因,工会的日趋行政化是保障功能缺位的主要原因。其一,工会作为学校下属行政部门而存在,其工作重心趋于行政化,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性质不能体现,丧失了提供组织保障的主动性;其二,在高校中,学校领导兼任工会主席的情况比比皆是,使得促进普通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能形同虚设,不利于教师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正当权益,削弱了提供保障的能力;其三,教育工会工作的行政化导致未将维护教师权益的工作放在首位,而是仅作为教师的文体部门存在,无心也无力维护教师权益和促进教师参与学校管理。
(三)教师自我保障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高校教师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且不懂得求助于工会,导致维权能力不够。首先,高校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陌生,对工伤认定及待遇申领相关规定的不了解,大大降低了自身利益保障资本;其次,高校教师对工会维权功能的忽视或不信任,制约了工会对教师群体意识的培育和社会资本存量的提升,反过来大大影响教师的个人保障;最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授课模式已转变为教师与学生双主体,很多教师对此认识不清,思想观念依然停留在作为学生的支配者的层面上。此外,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立场处理不当将大大影响其在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中的风险预防与补偿功能的发挥。
(一)政府应发挥物质和社会资本保障的引导作用
1.加强物质保障。应适当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保证一定的生活质量,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同时提高其社会地位,以便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在提高物质资本的同时,还可以提高其社会资本,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维护教师劳有所得的基本权益,追究学校领导及教育部门责任,稳定人心,加大损害教师基本权益的成本,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伤害保障能力。
同时,针对高校教师的职业特殊性,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工作原因的不易界定性,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解决“三工”标准的实施困境,维护高校教师的工伤权益;针对高校教师的多发病症及精神伤害,政府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纳入工伤职业病的病症,完善当前职业病目录,制定高校教师职业多发病及精神疾患的防治方法,成立专业的教师职业病预防、治疗机构,聘请专业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讲座、咨询或心理治疗,根据认定伤害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医疗服务。
2.重视社会资本的投资。政府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立法,制定符合当今社会特征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处罚手段要切实可行,加大教师职业伤害风险的成本以提高法律威慑力;同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力宣扬“尊师重教”价值理念,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使教师能够获取一个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政府如此作为,不仅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教师社会资本的巩固与提升。
政府作为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应加大教师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提高教师的资本价值。政府应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以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并对培训结果跟踪评估,建立奖励制度,以激励教师的培训参与积极性。通过对教师人力资本的投入,不仅可有效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增强其职业发展与自我发展能力,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提高其社会地位,而且可以增强教师与同行的交流,拓展教师的社会关系网,改善教师的社会资本。
(二)工会应促进教师社会资本的形成
工会应发挥桥梁作用,使教师与学校管理者能有效沟通,增强二者之间的交往了解,促进普通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在学校行政决策中充分体现普通教师的利益诉求,使学校管理者以人性化的手段实施民主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加教师在学校这一组织内的社会资本。
教师发生职业伤害时,工会作为教师的利益代言人,在事件处理中应及时与学校管理者进行沟通,消除教师与学校管理者的误会与冲突,捍卫教师合法权益,实现教师利益的合理诉求,对于潜在的导致教师职业伤害的因素,工会应及时与学校沟通,督促完善相关设施或制度。同时,及时组织教师开展内部物质保障与精神慰藉互助行为,大力宣传职业风险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加强教师作为风险受害者的群体意识。
工会通过举办各种文体或学术活动,增进教师之间的相互了解,为教师提供一个愉悦的工作氛围和强有力的心理支持,同事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教师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和谐的外在环境和更多的社会资本。此外,工会有义务建立起教师与学生及家长之间沟通的桥梁及长效冲突消解机制,促进三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教师与学生及家长的潜在矛盾,减少教师职业伤害风险的发生。
(三)教师应加大社会资本的自我投资
从宏观上,教师要充分了解政府在教育领域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清楚自己所拥用的权利及责任,使得自己的教学行为处于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规避风险,才能在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还要了解国家的教育政策改革方向及未来发展规划,使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与其保持步调一致。
教师要与工会等教育组织建立起良好的关系网络,在思想上充分信任,认识到其作为自己利益代言人的功能,坚信工会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会群体里寻求集体归宿感和权益维护的支持,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尤其是关于教师权益维护、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等,依靠组织的力量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教师还要与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经常沟通,以获取业务及行政管理上的更多信息,诉求工作生活上的支持,增强与学校之间的信任度,加深对学校的归属感。教师与兄弟学校等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还可以拓展更多的社会资本。此外,教师要与身边同事、学生、家人、朋友保持稳定、和谐而持久的社会关系。这不仅有利于自身知识、技能的提高,职业生涯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自身身心健康,有利于愉快生活,良好工作,从而有效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大大降低职业伤害风险。
高校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行业,有其特有的职业伤害状况,对高校教师职业伤害的保障,不仅关系到高校教师的身心健康,更是一项关乎民族振兴的大事。高校教师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是对高校教师职业伤害风险的全面管理。本文从政府保障、教育机构保障、教师自我保障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为高校教师提供更大、更完备的保障, 同时创建良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主导作用,弥补各自的保障限度,构建起切实有效的综合保障体系。
[ 1 ] 褚福灵.构建我国科学的社会保障体系[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7(2):7-9.
[ 2 ] 赵俊.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伤害保障的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Z].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
[ 4 ] 叶进.政府在规避社会风险中的主体作用[J].科学·经济·社会,2006(3):3-6.
[ 5 ] 程琥.工伤保险前沿问题审判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Z].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
[ 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Z].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
[ 8 ] 李雨新.我国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9.
(编辑:王 佳)
2016-10-14
2016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高校教师工伤保险权益分析及对策研究”(编号:JRSHZ-2016-02036)。
郝 丽(1983-),女,河北井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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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927(2016)06-00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