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武(《改革与战略》杂志社,广西 南宁 530022)
青年发展与就业制度改革研究
□王政武
(《改革与战略》杂志社,广西南宁530022)
摘要:青年发展是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方面。保障青年发展的基础在于解决好就业问题。每个有劳动能力的青年都应有就业的机会,实现劳动力价值并在就业中持续提高发展能力。就业制度的缺陷、社会资本对人力资本的挤占等是导致包括青年在内的社会成员就业不公平的重要因素。为此,应构建以保障人的生存发展为导向的青年就业制度思想基础,强化政府的就业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青年再生型就业保障模式和提高青年发展能力的职业化培训机制。
关键词:青年发展;就业制度改革;人的生存和发展;以人为本
经济发展服务于人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论断,是指导一切经济制度设计的根本思想基础。中国经济发展由物化导向向人本导向转型,很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协调、经济发展向为人的发展服务的功能回归,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旨趣和根本要求。青年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和最强大的生产要素之一,其发展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该把青年发展问题提升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经济与人协调发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1],青年发展应成为国家或区域的重要发展战略。就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途径[2],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让更多人实现就业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分配。审视当前中国青年发展的状况,就业保障功能的弱化已成为青年发展困境形成与加剧的重要原因。通过改革就业制度,增强就业对青年发展的保障是青年发展的内生诉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
(一)青年发展必须通过参加生产劳动才能得到保障
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劳动的关系,前人早有论述并获得广泛认同。在亚当·斯密看来,“一个人总是要靠他的劳动来生活的”[3]。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存在是通过人的生存活动劳动来实现的,实质是通过人的劳动实现的;“劳动创造了人本身”[4]恩格斯对于劳动与人的发展的关系有着详尽的阐述,他指出:“……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5]也就是说,人生存需要的满足、自身价值的实现社会关系的扩充、自我能力的完善,只有通过一定的劳动活动、一定的从业和就业活动才能够达成在上述论述中,虽然亚当·斯密所说的劳动仅局限在资本家组织的劳动范畴,有别于我们所说的有意识、有组织的人来组织的生产劳动[6],但劳动者参加生产劳动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劳动者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参加生产劳动,就业就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最根本的途径。换言之,劳动者只有实现就业才具有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可能。青年作为人类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亦当如此。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劳动者通过就业来实现对自身发展的保障,具体形式表现为他们以生产劳动作为交换来获得能够与其他消费品相交换的消费资金(即货币或者说是劳动收入)[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包括按要素分配在内的多种收入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劳动必定成为绝大多数人获得收入的主要渠道,或者说绝大多数人维持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消费资金是通过参与生产劳动来获得的。在现行制度体制下,资本、技术、管理和土地等要素也参与收入分配,但青年要想通过上述要素参与社会收入分配来实现生存和发展的满足显然还是十分困难的。
(二)每个具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青年都应有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机会
保障就业就是保障人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一项手段性权利,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具有而且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既然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依靠生产劳动来创造的,经济发展又以实现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终落脚点,那么国家和社会就应满足每一个个人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和使人们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即要保证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人都能够参加生产劳动[7],不管他们的性别、学历、身份、能力等如何。青年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的这项权利更应该得到保障。首先,劳动权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只是部分劳动者拥有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条件和机会,那么对于那些不能参与生产劳动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就不可能实现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其次,人力资本是社会生产最核心的要素,如果不能保证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生产劳动,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创造必定受到损害。无论是就人的生存发展权利保障或是社会生产的高效运转还是社会和谐稳定而言,国家都应重视促进就业,保障每个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人都有参加生产劳动的机会和条件。遗憾的是,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中国陷入了青年就业形势严峻的困境,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一些青年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或劳动力价值失衡现象突出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固然与青年就业观念、自身素质等因素有关,但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体制、就业保障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陷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就业对青年发展的保障应以实现其劳动力价值为标尺
实现就业只是劳动者拥有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条件,保障水平的高低还必须从是否实现了劳动力价值进行充分考量。即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除了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支出外,还必须能够满足其参与相应的学习教育、文化生活及家庭成员消费等方面的支出[8]。如果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社会分配收入仅能够满足其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消费,这种保障是极为有限的,只有劳动收入与劳动力价值对等甚至是有较为充足的剩余,劳动者发展的保障才有更为坚实的基础,这一点在青年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四)通过就业保障青年发展能力的持续增强
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分工专业化,劳动岗位对人的知识、工作技能、劳动方式、工作理念等的要求必然提高。在排除非公正的因素影响外,劳动者的综合能力越高,就业选择的张力和维度就越大,由此获得的劳动收入就越高。而且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能够实现生产方式的革新、先进技术的传播与优化以及优质人力资本的持续供给,这些都需要一代代青年来完成。由此,就业对青年发展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提供就业岗位的层面上,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动态性的教育培训机制,保障青年发展能力的持续增强。
劳动就业制度是在“劳动客观条件与劳动分离”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旨在促进劳动主客观条件结合而产生的一项制度安排[9]。也就是说,劳动力能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什么方式结合、结合得怎么样,与劳动就业制度的设计思想及科学性有密切关系。现实中青年就业难、就业不公平等问题的产生,影响因素多样,其中就业制度的内在缺陷不能忽略。
(一)就业制度的缺陷是造成就业困境的重要诱因
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机制体制。在以自主择业为基础的就业模式下,劳动者被赋予了较大的择业选择权,就业的达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商议决定的结果,劳动者不会被限制在某一固定的行业、单位或者岗位。然而,由于就业制度的缺陷、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发达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劳动报酬与劳动力价值不对等、就业不充分等问题。特别是企业其中又主要体现为民营私人企业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7],这就必然会导致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重视不足。在以往追求GDP高速增长的粗放型经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被作为企业和地方政府评价与考核的核心指标,为了减少成本支出,扩大企业经营效益,企业必定会尽力降低劳动者工资,缩减劳动力成本支出。与此同时,为了降低就业过程中的培训成本和让劳动者能够尽快上岗,企业在选择劳动者过程中,往往把工作经验、职称资格、学历、专业等作为考核用人的主要指标,甚至相貌、性别、身高等也被视为是否录用的考量因素。青年作为刚进入社会的群体,工作经验、社会资源占有量等与已工作的劳动者相比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基于这样的条件约束,部分青年只能屈从于用人单位的意志和生存的现实压力,违背自己原有的规划和发展目标选择所谓的“先就业后择业”,甚至是陷入“毕业即失业”的困境。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就业制度的缺陷,而核心又体现为就业制度人本思想不足,即没有把人的生存和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
(二)社会资本的突显和对人力资本的挤占加剧青年就业的非公平性
社会资本(自己及家庭、亲属拥有的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本是影响包括青年在内的劳动者就业最重要的两大因素,而且社会资本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作用越发增强,甚至存在“关系越好、关系越广,就业就越容易、就业质量越高”的问题。虽然社会资本在解决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但过分强调社会资本的作用,可能会降低对人力资本的认同,形成挤占甚至是替代效应。社会资本在就业中的强势主导造成了对社会就业秩序的干扰、社会就业价值观的冲击、就业公平竞争的破坏等等是不争的事实。社会资本的多寡、优劣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本身,不同家庭、不同身份、不同区域的劳动者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依靠社会资本进行就业有悖于市场竞争原则,如果以社会资本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能够就业或者确定就业的岗位对于劳动者本身来说是不公平的。社会资本在就业因素中的强化,必然会加剧就业的不公平性社会资本的弱势群体必然会成为这种就业机制下的“首位淘汰者”。这可能也是当前“学习成绩好未必就业就好”等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
(三)伪就业问题冲击青年发展保障的社会思想基础
伪就业主要表现形式有:为某种目的或被迫就业或开具就业证明、签订虚假就业协议(劳动合同);高校为提高就业率将未就业人员列入就业范畴,并开具就业证明。伪就业问题在大学毕业生中表现得十分突出。由于高校评价体系的缺陷、责任心的缺失和社会监督机制的缺位,一些高校为追求靓丽的就业数字,确保就业问题不成为本校综合考评的“后腿”和以“高比例就业”作为招收更多社会优质生源的“筹码”,一些高校以牺牲大学毕业生权益为代价、置社会责任不顾、昧着良心实行“毕业证与就业挂钩”即毕业生要拿到毕业证或学位证首先必须实现“就业”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就业”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为准。在这种机制的误导甚至是压力的逼迫下,部分大学毕业生只能与相关单位签订虚假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他们处于未就业状态。由此导致的结果起码有二:一是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就业数据失真,“伪就业”大学毕业生被排除在失业的社会制度保障体系之外;二是破坏社会就业思想体系,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利于真正就业和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为首要目的的思想误导更多人进行伪就业,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未就业群体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困境。
(一)构建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导向的青年就业制度思想基础
青年就业难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就业制度是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思想指导下进行设计的。这种思想基础产生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被强化。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以市场竞争为主导,促进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张和经济效率的高速增长成为这一时代的突出特征。也正是因为对经济发展的过度追逐导致了对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视不够及制度性支持不足,就业难、住房难、养老难、看病难等与人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随之产生,人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不断加剧。在这种经济发展优于人的发展的思想作用下,就业制度设计的导向与本应有的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功能出现偏差,考量就业成效主要是看有多少人流入了劳动力市场、签订劳动协议的人数,而对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好坏、工作环境、工作稳定性、劳动报酬高低等就业质量问题关心不足[10]。由于没有抓住问题的症结及人本思想的缺失,这种就业政策的效果与预期目标渐行渐远,还带来了高校教育公共服务资源紧张、大学毕业生教育质量下降、大学毕业生供给与市场需求脱节等新的难题。因此,保障青年生存和发展为导向的就业制度改革,最关键的是要构建以人的发展为目的的制度思想基础,并以这一理念为指导进行就业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顶层设计和优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让位经济、就业不公、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也才能真正做到把就业作为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来落实,而不是通过挤占他人的就业机会来实现自身就业的满足,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成为受益者并提供最大化保障。
(二)促进青年就业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发挥好两者的作用
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业制度改革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经济发展的目的在于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这一属性决定了就业问题不同于其他经济问题,劳动力也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配置,否则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利用将会变得低效,劳动收益将会被资本过度分占,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被经济发展空间挤占。促进就业是政府和社会的内生性责任,每一个人达到一定阶段就进入社会就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青年尤其如此。忽视政府作用,过度或者完全依靠市场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就业问题,基于就业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中的作用、政府的本质属性和市场机制的缺陷,在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保障机制的构建中政府应当首当其冲地承担起责任。第一,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根本性任务去完成,并且把这一理念贯穿于各项制度设计当中,保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始终围绕保障人的就业、人的生存发展来运行,而不是只是把人作为推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11]。第二,加强对暂时失业或低廉就业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重点是对上述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资格培训、再就业培训、基本生活补贴、助学贷款免息或延期还款等,降低劳动者的就业成本、减轻生活压力和提高就业能力,最大限度地缩小就业弱势群体和优势群体的差距,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第三,发挥政府作用,调整社会生产和社会就业的关系。核心是扩大生产,优先发展能够大量安排劳动者就业的产业,通过产业发展和劳动岗位的扩大解决就业不足问题[7]。第四,创造良好的就业制度和环境。通过政策导向、就业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法律法规监管等途径来提升就业效率和就业质量,对破坏社会就业秩序、侵害人的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惩处。
(三)建立健全青年再生型就业保障模式
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对社会成员就业的促进与保障责任,并通过制度功能来保障劳动者扩大就业岗位、提供物质支持、促进就业公平[12]。综观中国现有的就业保障模式,为暂时失业者提供最低生活补贴、助学贷款免息或延期还款、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等成了中国当前就业保障的重要内容。然而,上述保障内容和方式大都属于被动式和济贫式的保障模式,保障范围、保障力度具有很强的局限性,而且这种保障模式的效果往往与保障对象的接受程度有极大关系,从实践来看,这种济贫式的保障模式已经被一些符合保障条件的劳动者所排斥。笔者认为,政府对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模式改革应该重点转向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能力。就业公平对劳动者能不能就业、以什么方式就业、就业质量如何至关重要,就业公平性表现为劳动者有没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的问题,是关系人的生存问题;而就业能力则体现为社会生产分工专业化要求和劳动者就业水平、就业可持续性的问题,侧重体现为人的发展问题。为此,中国就业制度更应该转向对再生型就业保障模式的研究和改革,要在解决就业歧视、劳动力流动、劳动者生产安全保障、劳动者培训机制等方面获得更大突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加强青年的劳动思想观念改造,这里所说的劳动思想观念并非当今社会及就业部门所倡导的“先就业后择业”,而是以生产劳动与人的生存发展关系为核心的思想教育。在就业难、劳动收入低、住房难、读书难、看病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共同作用下,诸多青年被贴上了“啃老族”的时代标签,他们必须依靠家庭或者亲属的支持才能够在城市买得起房、找到相对好的工作。对于家庭经济较好的所谓的“官二代”“富二代”,他们的劳动观念更是令人不齿,这类青年群体相当一部分人不是依靠参加生产劳动来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更多的是对家庭所创造的财富的高度依赖。即使部分“官二代”“富二代”也实现了就业,但其生存和发展的成本支出并不完全是依靠就业的劳动收入来解决,对于这部分青年群体而言,依靠生产劳动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观念已经被严重淡化。劳动观念的重塑和强化必须在青年发展的保障模式建构中得到更高的重视和制度支持。劳动观念的塑造与强化对于促进青年就业的作用是内生性的,其作用有时候更胜于物质保障和制度引导。
(四)构建提高青年发展能力的职业化培训机制
青年发展的保障需要以青年素质和能力的持续提升作为基础。长期以来,人的发展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一些企业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一些业务方面的培训,但这与青年发展能力的真实需要是有偏差的。一是青年发展所需要的能力不仅仅限于少数的业务技能,而是发展能力的集合体,是一种超越于现实需要的能力诉求。二是青年发展能力的培训并不是简单的应付式或例行式的培训就能达成的,最关键的是有利于青年发展的教育培训的社会思想的形成、制度机制设计与优化、发展平台的搭建及落实。鉴于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仅依靠企业特别是私人资本主导的企业的自觉行为来开展青年发展能力的教育培训显然不可能,要通过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与优化,把职工培训内化为企事业单位的内在责任,并且从资金、设备、师资等方面予以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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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莫仲宁
中图分类号:C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1-0074-05
收稿日期:2015-10-18
作者简介:王政武,男,《改革与战略》杂志社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人的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编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