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彦 峰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澳大利亚学前教育新世纪改革及其启示
王 彦 峰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摘要]新世纪以来,澳大利亚在“学前课程与教学”“幼儿教师教育”“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农村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等领域对学前教育进行了深入改革,使其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学前教育体系。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学前教育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制定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完善学前教育的体制机制;明确政府的角色与职责,防止学前教育的市场化;重视保教质量的监管,构建有效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关键词]新世纪;澳大利亚;学前教育改革;启示
世纪之交,在学前教育大发展的国际背景下,澳大利亚的学前教育发展却深陷重重危机,财政投入不足、学前教育市场化、政府职责不明确、保教质量下滑、区域发展失衡等问题突出。不仅与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匹配,也不能满足民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人们要求改革学前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面对国内外的新形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逐渐意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决定在该领域开展一场全方位、立体化的改革。无论是在自由国家党执政期间,还是在工党执政期间,澳大利亚政府均推行了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并且两党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和一致性。新世纪以来的澳大利亚学前教育改革高瞻远瞩、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得当,使澳大利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学前教育体制,对我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改革原因
1.国际学前教育改革的冲击
21世纪初期,随着知识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世界各国纷纷把目光投向人才培养的起点,学前教育成为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焦点。2000年以来,无论是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中国、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均把发展学前教育视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的学前教育改革。澳大利亚作为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Education Committee,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教育委员会)成员国,尽管在经济的发展水平上属于发达国家,但是学前教育的发展却相当滞后,其整体发展水平不仅落后于OECD的大部分国家,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学前教育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力求与其他发达国家保持高度的同步性,保障本国学前儿童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2.国内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上世纪末期,脑与认知神经科学家用大量的证据证明,学前教育不仅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成才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对人的一生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奠基性意义。[1]这些研究引起了澳大利亚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他们普遍希望自己的子女在人生的开始能接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2003年对澳大利亚儿童家长所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岁孩子的年轻妈妈中,大约57%的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接受到学前教育,在3岁孩子的年轻妈妈中,这个比例大约是68%。[2]但是,2009年的澳大利亚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很多4岁儿童没能接受到学前一年教育,2007—2008年学前一年教育入园率仅为69.9%,有大约30%的儿童在学龄前就错过了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而土著居民儿童、托雷斯海峡岛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入园率更低。[3]人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与发展滞后的学前教育形成了极大反差,迫切需要政府对学前教育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3.学前教育本身存在的问题
2001—2004年,OECD成员国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学前教育质量普查,结果显示:澳大利亚4岁及4岁以下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数量只有41%,而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是70%,学前教育的普及率显著低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澳大利亚在学前教育基础设施方面的财政投入在OECD国家中排行倒数第三,仅次于爱尔兰和加拿大,学前教育财政相对匮乏。[4]此外,在21世纪初期,澳大利亚各州的学前教育尚没有统一的课程标准、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和学前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有数据显示,在澳大利亚全日托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大约有39%的幼儿教师和保育人员没有正规的职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达不到政府的基本要求。[5]这种缺乏全国统一性的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导致澳大利亚各州学前教育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东南部各州的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明显高于西部各州和一些岛屿,学前教育的拼凑性明显,而且存在着严重的教育不公平问题。
二、改革举措
1.学前课程与教学改革
在21世纪之前,澳大利亚各州选择什么样的课程与教学模式,通常由本州自行决定,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学前教育的多元化发展,但却导致各州之间的学前课程与教学比较混乱、质量相差悬殊,严重妨碍了儿童接受教育的公平性。新世纪之初,联邦政府逐渐认识到学前课程与教学的重要性,开始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深入改革。2006年,澳大利亚课程研究协会(Australian Curriculum Studies Association)发布《21世纪富有成效的全国课程工作指南》(A Guide to Productive National Curriculum Work for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为澳大利亚制定全国统一的学前课程与教学标准指明了原则与方向。[6]2008年12月,澳大利亚多个部门联合签署《墨尔本宣言:澳大利亚青年教育目标》(Melbourne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al Goals for Young Australians),强调澳大利亚要通过一流的课程设计,促进教育的公平与卓越,把学生培养成为“成功的学习者”“自信、有创造力的人”“博学、积极的公民”。[7]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澳大利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前课程与教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9年7月,经过长期的酝酿,澳大利亚发布了《属性、现在和未来:澳大利亚早期学习框架》(Belonging,Being & Becoming: The Early Years Learning Framework for Australia),决定对全国的学前教课程与教学进行深入改革。该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课程与教学实施的原则、课程与教学实施的方法和早期学习的目标。[8]课程与教学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5个方面:(1)与幼儿建立安全、尊重和互惠的关系;(2)与幼儿家庭建立互利的合作关系;(3)对不同的幼儿同等对待;(4)尊重幼儿和文化的多样性;(5)在教育的实践中学会学习和反思。课程与教学实施的方法主要包括8个方面:(1)教育的方法要多样化、系统化;(2)对幼儿的学习给予及时的回应;(3)以游戏形式为主开展学习活动;(4)采用启发性教学;(5)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6)重视幼儿的家庭背景;(7)重视家庭和幼儿园学习的衔接;(8)采取多元化的方法评价幼儿的学习。早期学习的目标主要包括5个方面:(1)让儿童具有自我认同感;(2)让儿童具有归属感;(3)让儿童具有幸福感;(4)让儿童具有学习的积极性;(5)让儿童具有流畅的表达能力。该框架是澳大利亚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学前课程与教学标准,它的出台使澳大利亚学前教育课程与教学逐渐走向规范化、统一化,在澳大利亚学前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幼儿教师教育改革
为引领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促进其专业化发展,澳大利亚政府在“教师标准化”理念的推动下,推行了一系列幼儿教师教育改革。2000年2月,由澳大利亚教育研究协会(Australian Curriculum Studies Association)和澳大利亚教育学院(Australian Education Institute)联合举办了“教师专业标准问题、挑战与机遇”论坛,并协同制定了《澳大利亚教学专业实践标准》(Australian Teaching Professional Practice Standards ),为21世纪澳大利亚的幼儿教师教学和专业发展指明了方向。[9]2003 年11月,澳大利亚教育委员会与多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国家教师专业标准框架》(A National Framework for Professional Standards for Teaching),这是澳大利亚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国家教师专业标准,其中涵盖了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该标准将幼儿教师类型分为一般幼儿教师、专家型幼儿教师和学科专门幼儿教师;列出了4个幼儿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专业价值观和专业合作关系;从教师修养、学科内容、教法知识、教学管理、环境创设、教师评价和教师专业发展策略等7个维度构建了幼儿教师专业标准。[10]
2009年7月,澳大利亚教育委员会与多个部门联合对2003版的《国家教师专业标准框架》进行了系统的修订,于2011年2月颁布了新的教师专业标准——《国家教师专业标准》(National Professional Standards for Teachers),其中包括幼儿教师专业标准。2011版的标准不只是对幼儿教师进行方向性的引领、要求更为详细,而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例如,标准1“了解幼儿及幼儿如何学习的知识”,分别对四个阶段的教师做了不同层次的要求。[11]联邦政府允许各州在《国家教师专业标准》的框架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州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以维多利亚州为例,该州制定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将教师的专业发展分为新任教师、熟练教师和模范教师三类,教师要具备专业知识、专业实践和专业发展责任三项专业素质,既与国家标准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又有本州的地方特色。[9]2011版的标准,既有利于引领和规范全国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也充分体现了各州的实际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3.学前教育质量保障改革
众所周知,学前教育既包括对儿童的教育,也包括对儿童的保育,是保教合一的教育。1993年,联邦政府虽然发布了《儿童保育质量保障》(Child Care Quality Assurance),但是该政策主要针对学前儿童的保育,很少涉及学前儿童的教育,并且该政策的认证程序过于烦琐,管理部门的职责含糊不清。[12]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制度,联邦政府组织多个部门于2011年初制定了《早期教育和保育国家质量议程》(National Quality Agenda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把如何构建一套体制完备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上了工作日程。2011 年澳大利亚先后颁布了《国家教育和保育法》和《国家教育和保育条例》,对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与职责、质量的认证与评估、经费投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随后,联邦政府发布《学前教育与儿童保育国家质量框架》(National Quality Framework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对学前教育中的“教育项目和实践”“儿童健康与安全”“教育环境”“师幼比例和任职资格”“与儿童的关系”“与家庭和社区的合作关系”“领导者的管理水平”等7个方面的内容给予了明确要求。[13]
为促进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联邦政府于2010年10月成立了全国性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机构——“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监管局”(Australian Children’s Education and Care Quality Authority,ACECQA),该机构的职责是与各州政府合作,协同推进学前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工作,以保障和引导全国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此外,澳大利亚前总理茱莉亚·杰拉德(Julia Gillard)于2013年3月宣布,联邦政府将在5年内投入3.14亿美元,用以改善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学条件。2013年7月,澳大利亚国会通过《2013年早期质量基金特别预算法案》(Early Years Quality Fund Special Account Act 2013),决定在2013年投入1.35亿美元,2014年投入1.65亿美元,用以提高学前教育工作者的待遇和专业化水平。[14]至此,澳大利亚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全国性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国家教育和保育法》和《国家教育和保育条例》为学前教育质量监管提供了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与儿童保育国家质量框架》明确了学前教育质量监管的内容、原则和方法,“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监管局”的成立使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工作有了组织和机构保障,《2013年早期质量基金特别预算法案》为学前教育质量监管提供了充足的经费支持。
4.农村学前教育改革
在澳大利亚的国土面积中,农村所占的比例很大,这些地区交通设备非常落后,儿童去学前教育机构学习相当困难,学前教育机构也很难吸引到足够的生源,导致一些农村地区甚至没有学前教育机构。此外,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生活环境恶劣,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工资待遇较低,很多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去那里工作,学前师资队伍十分紧张。尽管联邦政府曾提出,在2013年之前,农村和偏远地区要保证每个儿童在进入小学之前,必须接受每周至少要15个小时的学习,一年之内要保证有40周的学习时间,但是由于这些地区缺少服务机构和师资力量,儿童的身体健康和防疫问题比较突出,再加上文化差异、语言障碍、经费不足等问题,导致农村学前儿童可能随时失去学前教育的机会,要实现这一普及目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5]新世纪以来,如何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学前教育之间的差距、让农村幼儿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一直是澳大利亚政府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采取了一些有针对的新措施:(1)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联邦政府和部分州政府纷纷设立农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补贴,以提高农村学前教育的办学质量。例如,在西澳大利亚州,农村幼儿教师可得到每年10 000澳元的津贴;在维多利亚州,具有一定学位的农村幼儿教师每年可获得大约6000澳元的奖金。[16](2)为农村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项目。例如,多功能儿童服务项目(Multifunctional Children’s Services),该项目主要面向农村地区0—12岁儿童;移动儿童服务项目(Mobile Children’s Services),该项目主要面向农村和偏远地区0—12岁儿童。[17](3)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师资培训。例如,西澳大利亚州为幼儿教师专门设立了专业发展项目,为他们提供每学期两个单元的培训,如果他们之前接受过相应的教育,或者工作经历已经达到某些单元的特定目标,则可以免除一部分内容的学习,每学期每个接受培训的幼儿教师可以获得10 000澳元的奖学金资助。[18]
5.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改革
二战以后,澳大利亚政府逐渐减少了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到2000年为止,大约70%的学前教育设施均由公司或企业提供,但是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赚钱,导致澳大利亚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缺失,公共服务的质量也呈现急剧下滑的趋势。[19]从2000年开始,澳大利亚政府逐渐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高度重视,力图从学前儿童家庭和社区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等三个方面努力提升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水平。首先,在提升学前儿童家庭和社区教育服务方面。2000年4月,联邦政府制定了《家庭和社区振兴政策》(Strong Families and Communities Strategy),向家庭和社区的育儿机构投入240亿澳元专项经费,以提升家庭和社区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水平。各州政府也积极响应联邦政府的号召,纷纷出台提升家庭和社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改革措施。例如,昆士兰州于2000年发布《儿童保育和家庭支持中心策略》(Child Care and Families Support Hub Strategy),开始实施以家庭和社区为中心的婴幼儿教育模式。[20]其次,在提升学前教育机构服务方面。为了能让更多处境不利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部分州政府为他们创建了一些灵活机动的服务项目。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专门成立了移动儿童服务协会(Mobile Children’s Services Association),为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提供“移动学前幼儿园(Mobile Preschool)”“偏远地区移动游戏服务(Remote Area Mobile Play Session Service)”“早期干预移动服务(Early Intervention Mobile Service)”等服务。其主要任务是保障所有儿童、家庭和社区,尤其是那些农村或土著居民儿童,都能够享受机会均等的优质学前教育。[21]最后,在提升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服务方面。2011年1月,联邦政府发布了《残疾儿童的更好开端倡议》(Better Start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y initiative),决定对6岁以下患有视听障碍、脑瘫、唐氏综合症等16种疾病的儿童,每位提供12 000美元的资助。[22]此外,2013年新修订的《国家伤残保险计划》(National Disability Insurance Scheme)除了对残障儿童的疾病进行治疗和康复资助以外,也对残障儿童的学习用具和辅助设施给予资助。
三、对我国学前教育改革提供的启示
1.制定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完善学前教育的体制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的体制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明晰;财政保障和投入机制不健全;幼儿教师的地位和权益缺乏保障;处境不利儿童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不完善等等。[23]尽管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引导。因此,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法,将学前教育的发展纳入到法制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是当前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澳大利亚于2011年先后颁布了《国家教育和保育法》和《国家教育和保育条例》,虽然这两项法律制定得相对较晚,但是充分吸取了美国、英国、法国的经验和教训,内容比较全面、细致。借鉴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我国在制定学前教育法时,除了对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政府职责、财政投入等基本问题进行明晰之外,也要注意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婴儿教育和幼儿教育相结合,更要突出向弱势地区和弱势儿童倾斜的政策,从而构建全面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学前教育体制。
2.明确政府的角色与职责,防止学前教育的市场化
学前教育是一项系统的育人工程,教育性和公益性是其本质和生命,尽管学前教育的市场化改革增强了制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是市场化的学前教育通常被视为赚钱的工具,而忽视了其教育性和公益性,容易使学前教育偏离育人的根本宗旨。1997年7月,原国家教委发布《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决定在学前教育领域中推行市场化改革,很多地方政府由于对政策的误解,完全推卸了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大量幼儿园遭到了“关、停、并、转、卖”,导致我国学前教育的数量和质量均呈现严重下滑趋势。尽管澳大利亚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市场化是社会运作的根本模式,但是新世纪以来,联邦政府一直把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不仅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也成立了全国统一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机构,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经济发展日益突出市场化作用的今天,政府要警惕学前教育的市场化行为,吸取国内外市场化的深刻教训,借鉴澳大利亚学前教育改革的成功经验,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学前教育的教育性和公益性,以及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角色和职责,决不能使学前教育成为赚钱的工具,防止学前教育市场化的再次出现。
3.重视保教质量的监管,构建有效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近几年,随着各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幼儿园的数量和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小学教育倾向化”、“虐童行为”、“喂药事件”等保教质量问题依然很突出。如何构建有效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成为当前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澳大利亚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改革具有很强的全面性、系统性,不仅通过立法把其纳入法制轨道,成立了全国统一的质量监管局,而且设立了专项基金以保障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借鉴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制定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标准,对学前教育质量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做详细的规定,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保障,标准既要兼顾全国的统一性,也要照顾到各地的特殊情况;其次,成立国家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地方监管局,专门负责学前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最后,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专项经费,并建设一支业务精良的质量监管队伍,以保障全国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4.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学前教育是一项惠及众多儿童的庞大民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文化、家庭、儿童等多种因素,在其运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与这些因素相关的各种问题,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只有建立强大的、全方位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才能解决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其有效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构建一个全国性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新世纪以来,澳大利亚围绕学前儿童家庭和社区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等三个方面大力推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启示。首先,中央政府应设立专项经费,加大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投向边远山区、西部落后地区和城镇薄弱地区,促进东西部和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其次,制定学前儿童家庭资助政策,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特殊儿童家庭、低收入儿童家庭给予倾斜,提高家庭儿童教育的水平,使之与幼儿园教育相得益彰,共同推进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最后,要从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政策、组织、人才、设施、经费等方面,构建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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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桂珍]
[收稿日期]2014-01-15
[基金项目]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5B117)。
[作者简介]王彦峰(1979-),男,河南汝南人,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5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1477(2016)05-0113-06
外国教育[DOI]10.16165/j.cnki.22-1096/g4.2016.05.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