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摘 要:社区治理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社区建设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但与此同时,社区治理过程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积极地探讨、思考完善社区治理的对策,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疆多民族地区;社区治理;问题与对策
多民族社区一般是指一定数量少数民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多元文化维系力的居住在城市的生活共同体;有的时候,民族类社团等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族社区”。共同的居住区域、少数民族居民、互动关系和多元文化是民族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我国多民族地区城市社区的发展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进入新世纪后,多民族地区城市社区进入稳步发展的阶段,社区治理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社区建设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但与此同时,社区治理过程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积极地探讨、思考完善社区治理的对策,就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角色定位不清、社区自治难以实现
随着我国城市体制改革进程的发展,过去很多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部分职能都转移到城市社区中。而多民族地区社区作为居民自治委员会,一方面非国家一级行政组织,没有权力来指导和动社区的各项事业,更无法控制社区各项事业发展;另一方面社区自治又难以实现,行政色彩突出。各级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多,下达的任务多。多民族地区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大量超职能、超权限的责任。如计生调查、经济普查、社区治安、社区卫生和疾病预防、社区消防安全、帮扶贫困、等等,管理的对象也越来越多,如老龄人口、下岗人员、流动人口等,社区治理等同于基层建设。多民族地区社区居委会本该率先对社区居民负责,现实中却是率先对政府负责。目前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多民族地区社区的社会职能不是强化而是弱化,社区居委会工作难以开展,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
(二)社区治理配套设施不完善、经费不足
目前多民族地区社区承担着许多本应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职能,但是多民族地区社区工作所需要的配套设施却跟不上社区管理工作的需要。首先,表现在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足。有的社区居委会甚至没有办公用房,两项相加约占全国社区居委会的10%以上。多民族地区社区要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没有场所,没有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其次,办公设施如电脑、电话等设施配套也跟不上社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当今社会居民信息化交流手段越来越普及,城市社区高楼林立,原来必须由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走家串户通知、联系的事情,现在可以用电脑、电话联系和沟通,但是,现在许多居委会并没有配备上相应的办公设施,造成工作效率很低,基础设施匮乏已经成为制约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瓶颈。再则,经费不足。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社区管理的资金主要来自业主、政府部门和一些社会捐助。其中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主要由物业公司收走,居委会的经费只能来自政府划拨和少量的社会捐助。而这部分经费显然无法满足社区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
(三)社区治理中人才缺乏
多民族地区社区管理工作覆盖面广、较复杂,涉及内容多,专业化、综合性都比较强。这就要求多民族地区社区管理不仅要有一支数量稳定的工作队伍,而且还要求社区管理工作者除了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还必须具备社区管理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综合素质。但是现实情况是多民族地区社区工作事情多而杂,工作人员数量偏少,而且现有工作人员普遍学历较低、综合素质不高。据调查,现在很多社区的工作人员女性偏多,且大多四十岁以上,大多没有接受过社区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一些有条件的社区也有吸纳大学毕业生进入社区工作,但是,由于薪金偏低,条件不好,人才流失很快。社区管理的这种人才状况,显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多民族地区社区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与我国飞速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极不相适应。
(四)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与参与意识薄弱
多民族地区社区是社区居民的生活共同体。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关系的核心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然而,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由政府管理单位、单位管理社会成员的体制及观念,影响了我国多民族地区居民对所居住社区的参与,社区意识不强,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很多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只是把社区居委会当作一个自己居住场所附件的一个工作场所,只有在生活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社区帮忙时才会想到社区的存在,而平时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却漠不关心,高高挂起。另一方面,多民族地区社区所提供的居民参与渠道和机制也不是十分健全,因此,很多情况下,社区少数民族居民对自己的社区环境、社区治安以及其他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有参与的愿望,但苦于没有参与的渠道和机制。与此同时,社区及社区管理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有的社区居民并不十分了解社区管理的工作,在多数情况下,大多数居民只是参与社区具体事务的运作,尤其是社区内的一些临时性的文化娱乐活动,而对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就基本不参与,这些都制约着社区治理的发展。
(五)社区治理的法制、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已经制定了“依法治国”作为改革发展的目标,多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也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社区治理的各项事务也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近些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涉及到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却不是十分健全,特别是操作急需的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善,具体管理执行中的工作人员找不到法律依据,过多地依赖于行政命令和群众运动等行政手段,执法主体多元化造成执法机构过多。
二、社区治理的对策
(一)加快体制改革,实现多民族地区社区自治
当前世界多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是逐渐从以行政管理为主,过渡到以多民族地区社区自治为主。根据我国的国情特点,以社区自治、自我管理为主也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基本思路。从 20 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方面发挥了协助政府工作、履行公共责任的重要作用,也承担了很多繁杂的行政化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多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也必须由政府主导过渡到社区自治,并且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分清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此保证政府行政与社区自治有效结合、协调发展。
(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加大经费投入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在多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方面的投入有所增加,但是与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相比还远远不相适应,而当前很多多民族地区社区受到行政机制的影响也无法培养和吸纳社会资金的参与。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国外社区治理的一些先进的做法,比如,美国社区建设的发展资金就是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投入约占60%左右;社会捐助,约占10%左右(企业和个人捐赠);有偿服务费约占30%左右,以此保证社区治理的正常运作。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保证资金的投入,形成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完善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建设;另一方面,要给予社区吸纳社会捐助的政策和权力,鼓励社区积极地筹措社会资金,以此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社区治理经费的保障机制。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优秀社区团队
社区治理水平如何,直接取决于社区工作者素质的高低,因此提高多民族地区社区治理水平关键就是要提高社区管理工作者的素质。首先,要求我们要加强多民族地区社区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培育,重视和加强对社区管理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改善社区管理人员的结构,培养和造就一批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素质高的人才,提高在岗从事社区管理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社区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聘社区管理人员,把具备良好政治素质、服务理念、热心居委会工作的人充实到社区管理队伍中,优化队伍结构;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也要开设社区管理方面的课程,积极培养具备社区管理知识的人才。要努力建立一支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鼓励那些热心公益的社区居民积极加入到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中,参与社区服务。
(四)培育社区参与意识,完善参与渠道
社区居民充分地参与社区治理,是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科学有效运行的基本途径。为此,首先,要培养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可以通过教育以及培训机构加强居民参与的教育,培养居民参与的素质和能力,养成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习惯和兴趣。同时媒体也要加大宣传力度,为社区居民的参与活动提供舆论支持,并且营造良好的环境,以此促使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的活动中。其次,要完善社区居民参与的途径和机制。应该拓展社区居民参与的渠道和形式,增强参与的相关内容,加强和完善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日常议事和决策的参与制度。从而使社区居民能够与社区组织保持顺畅、沟通和互动,并且以此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进而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社区治理的民主化。
(五)完善法制法规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效果
多民族地区社区治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社区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社区的法制法规体系,对社区的治理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社区治理得到有序的展开,使社区建设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多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法制法规体系,要在法律上确立社区组织独立的主体地位,明确多民族地区社区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性质,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其次,要理顺多民族地区社区组织和各种相关组织的关系。在法律上规定城市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的权利义务,明确社区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社区组织和有关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防止交叉管理和互相扯皮的现象,从而提高社区治理的成本,提高效率,以共同促进社区的繁荣、稳定和发展。再则,要提高社区管理人员和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他们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实施的功效。(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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