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的促进作用

2016-02-28 21:35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6期

曾 立

(重庆日报,重庆 400010)



论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的促进作用

曾 立

(重庆日报,重庆400010)

摘 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从孙志刚案到吴英案,新闻媒体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与网民进行互动,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这其中无不展示出新闻舆论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了社会法治进程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司法

近年来,新闻事件频发,新闻媒体对新闻事件的跟踪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进而形成了新闻舆论,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呈现出良好的态势。笔者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的促进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推动司法进程

一个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建立,不仅需要立法体例的完善、司法执法工作者的严谨与恪守法律,还需要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新闻媒体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报道,势必会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对量刑轻重、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加深了民众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加强了对于立法工作的关注,提高了民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了社会的法律氛围,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司法环境。

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每一次对案件的广泛关注必然会引起一次对立法的深入思考,正如在2007年开始一审的“许霆案”中,一审“无期”的宣判之所以会引起强烈反响,就是因为人们在“量刑与罪行”是否相称的问题上发出了质疑,民众对于“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在目前经济水平之下“17.5万元是否属于巨款”的讨论正是人们对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条款发出的疑问。

比如在讨论“17.5万元是否属于巨款”的问题时,一些专家和法律学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未不当,因为《刑法》第264条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然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制定、1998年生效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说,盗窃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然而对于媒体与民众来讲,无期的判决不免重了些。因为任何一个法律条文的制定都是和当时经济历史条件相关联的,1997年,在城市内10万元便可买下一套98平米的房屋,而对于现在而言,10万元或许在农村也只能买下一间瓦房。

对于这两种态度,本身都是没有错误,其产生分歧的原因便在于旧时的法律条文与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

各法学家与民众通过各个媒体表达自己对于立法体制滞后于现实社会发展的质疑和讨论,这也正是新闻舆论推动立法体制完善的进程。

三、宣扬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正

社会正义代表着民众最朴素的价值,是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精神价值诉求。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坚实最有力的保障,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其根本的宗旨也是追求与实现社会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正是在于把违背公意、违背正义共识的言行公之于众,引起社会舆论的共鸣,产生众意沸腾的社会影响,形成强大的舆论威力,对违背正义原则的监督对象造成社会舆论压力,从而使评价对象及时调整自己的言行,使之符合社会的正义规范。

四、监督司法体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权力放置于公众之下,是对权力最好的制约。“阳光”的普照性不仅表现在监督执法者的腐败上,更重要的表现在监督司法体制上,这是一种更理性、更深层的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媒体与社会舆论的此种“阳光讨论”,以及执法机关的“阳光审判”才能发现法律制度存在不足与缺陷,也才能从司法的源头——立法上进行根本的彻底的监督。若立法源头的监督是阳光的,那么对于执法而言就是为其提供了“阳光的大伞”,同时也对监督执法层面上的腐败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推动司法进程。

在今后的新闻工作中,笔者认为: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监督应更深层、更理性。法律监督职能是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能之一,同时也是民众表达民意的重要舆论平台,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不仅是立法工作者与司法执行者的责任,更是作为有社会责任感、正义感的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而且对司法工作的法律监督,不仅应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能,而且应更理性地思考,深层思考司法工作的不足与缺陷。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不仅应对作为公权力象征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而且也应积极履行对社会制度和立法体制的监督。我们知道若制度是完善的,对于约束权力的滥用来讲则是容易的,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制度的缺陷而言也是较小的,然而若权力的滥用上升为一种制度,或是制度的不足为不公正提供了一个“生长环境”的话,这样对社会的危害就是长期且严重的,根治起来也是困难的。

更理性地履行作为主要新闻媒体主要职能的法律职能,不仅能使自身得以受益,也是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的体现,向整个社会灌输社会正义的观念,提高公民的自觉权利意识,推进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次,要正确对待新闻监督。“新闻监督”不同于“新闻审判”。司法裁判是理性的,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裁判的过程是法官依据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法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做到有法可依。网民或是新闻媒体在表达各自的观点与看法时有可能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的问题,而只关心事情本身的善恶,但对于法官而言,善与恶并不是光看表面就能断定的,它需要一系列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从而最终做出公正的判断。因此,对于民意而言,新闻舆论至多能起到的是影响作用,却不能对审判的结果造成实质上的影响。

只要新闻媒体人员做到恪守媒体角色,尊重事实,客观地进行报道或是评论,那么就不会出现“新闻审判”,而只能称之为“新闻监督”。故我们应当对新闻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能抱以正确的态度。

再次,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应形成良好互

动。司法公开是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而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主体,有权也有责任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司法机关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不仅有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而从司法机关本身来讲,也只有将司法工作放置于社会监督之中,才能保障司法工作的公正透明,保障社会的正义。

此外,从公开效果而言,倘若司法机关不能及时透明的向新闻媒体公开案件,反而会引起反作用,引起社会公众的疑虑。与许霆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同时期的“邓玉娇案”中,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加之“官员”、“娱乐场所”、“性服务”等字眼触动着民众的道德神经,公众对司法机关开始了任意的猜测,最后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舆论危机”。从两起案件的对比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公开信息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而且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培养社会公众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对法律的信任也大有裨益。

最后,新闻媒体应恪守角色,避免“新闻审判”,正如前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属不同概念,却也是一步之隔,新闻媒体不能恪守媒体角色,主观臆断,对司法工作进行干涉,利用民众的情绪也必然会对司法工作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应该恪守媒体角色,客观报道,避免“权力”越权,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自始至终谨守自己行使舆论监督权与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裁量权的边界,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

新闻自由受法律保护有一定的限度,其基本要求是“必须公正和准确地报道”。新闻媒体在审查新闻行为时,要判别维护新闻自由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大小,如果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利益,就应该对新闻自由加以限制。而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业间的互相监督,接受民众对新闻媒体的监督都是避免“新闻审判”的重要举措。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6-018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