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公共文化服务:公共行动的文化再生产
——基于三个类型化案例的研究*

2016-02-20 22:52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接点行动者触点

■ 刘 辉



理解公共文化服务:公共行动的文化再生产
——基于三个类型化案例的研究*

■ 刘 辉

在理解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文化职能”、“公民文化权利”或“国家-社会”共同文化价值视角之外,基于文化治理的视角、以三个类型化案例为对象考察公共文化服务发现:公共文化服务是由“发现他者—文化触点—文化接点—文化引爆点—公共行动的再生产”等关联性环节所构成的链式反应过程。公共行动的文化再生产观点的提出,为理解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框架。

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公共行动;个体化社会;文化共同体;文化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公共文化服务”是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的重要“政策”话语(实践)和理论界热议的学术话语。因此,“理解公共文化服务”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目前,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资金、人才队伍、均等化及市场化等问题,初步形成了基于政府文化职能、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社会”共同文化价值的研究视角。

基于政府文化职能的视角,或者说以政府文化职能为逻辑起点,公共文化服务呈现为“A、政府确认在文化领域的服务职能并将之政策化;B、政府通过(理念转变)扩大在文化领域的财政投资(服务升级)等为公众提供诸如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图书馆或免费提供的‘图书下乡、电影下乡、戏曲下乡’等公共文化产品;C、公众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进而文化需求得到满足;D、政府进一步评估自身的文化职能与公众的文化需求”,即(政府文化职能论)“A→B→C→D→A1→……”的过程。基于公民文化权利的视角,或者说以公民文化权利为逻辑起点,公共文化服务呈现为“A、公民发现并确认自身的文化权利;B、公民文化权利的表达、呼吁与争取;C、政府及一些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提供一定范围与一定数量的公共文化产品,回应并满足公民的文化权利;D、政府进一步评估自身的文化职能与公众的文化需求”,即(公民文化权利论)“A→B→C→D→A1→……”的过程。“国家-社会”共同文化价值的视角,或者说以“国家-社会”共同文化价值为逻辑起点,公共文化服务呈现为“A、因应时代变迁的文化多元化趋势;B、包括国家意识形态在内的多元文化之间呈现共存、竞争乃至对抗的态势;C、为国家与社会所共认的核心价值观在多元文化共同方面的提炼与凝结过程中生成;D、基于核心价值观的新的意识形态的生产及其对于多元文化的整合,以及公共精神的重生”,即(“国家-社会”文化价值论)“A→B→C→D→A1→……”的过程。

这些研究具有启发意义,但是从研究层次来讲,多偏重宏观论述,缺乏对公共文化服务中微观层面的关照;从研究对象来讲,多关注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缺少对与政府之外相关主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之关注;从研究方法来讲,多为个体主义方法或整体主义方法,缺少关系主义方法的研究。为此,本文拟以“文化、公共行动与秩序的关系”为关注主题,以政府、企(事)业单位、自组织运作的公共文化服务(类型化案例)为研究对象,以关系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在文化治理的意义上理解公共文化服务。

为此,我们在政府文化职能、公民文化权利、“国家—社会”共同文化价值的研究视角之外,引入公共行动的概念,将公共文化服务分别置于其实际发生的三个类型化场景中加以考察。所谓公共行动是指一定时间和空间中的行动者在确认自身利益边界的过程中,超越自身利益实现他者利益的实践活动;包含“合作”行动和“利他”行动。从既往研究来看,对于公共行动及与公共行动相类似的主题①之研究并不乏经典之作。例如,艾伯特·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在其代表性作品《转变参与:私人利益与公共行动》一书中将公共行动(Public Action)定义为:“按照公共利益采取的行动,为公共幸福进行的努力——所有这些都是指政治现实中的行动,指市民对公民或社团事务的参与”①。基于对“私人—公共”二分法的解读,赫氏认为应该理解“现实生活的两种类型:一类是传统的现实生活,它在整体上关注公共事务;另一类是为了追求个人及家庭更好的生活,‘更好的’主要理解为不断提高的物质福利”。而为什么“人们有时会将几乎全部时间投入到私人事务中,有时候会拿出较多的时间参与公共事务”,以及人们的私人行动与公共行动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循环及其原因,则成为赫氏考察的重点。为此他构造了“失望”在公共行动与私人行动之间的关联机制。让·德雷兹(Jean Drèze)和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饥饿与公共行为》一书中认为公共行为(Public Action)“不仅仅是国家的活动,而且包括人民大众所采取的社会行动——不仅有‘合作’的(通过公民合作)还有‘对抗’的(通过社会批评和政治对抗)”。基于这一理解,他们在该书中讨论了“公共行为在消除饥饿中发挥的不同作用”;进而,他们认为“对公共行为——体现为不同的形式——在现代世界根除饥饿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现在的确是时候予以考虑了”,“必须意识到公共行为的功能以及它所能带来的回报。忽视这些的代价将十分昂贵”。②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等在《社会营销:变革公共行为的方略》一书中就通过社会变革运动实现公共行为(Public Behaviour)转变或升级的策略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社会变革运动“是指由一个群体(变革发起人)实施的有组织活动,旨在说服其他群体(目标接受者)接受、调整或放弃某些观念、态度、习惯和行为”,运用市场营销的原理和技巧可以“变革有害的观念或行为,或者接受新的观念和行为”。其关于市场化方式和公共行为之间关系的论述颇具启发意义。③在本研究论域内,对于“利他”和“合作”的研究亦不乏经典作品。例如,亚历山大·菲尔德(Alexander J.Field)在《利他主义倾向》一书中指出,利他主义在生物学领域里有着确切的含义“即一个单个生物体的行为,降低了该生物体自身的再生适应能力,但增进了至少一个相同种类(同种)的其他成员的再生适应能力,也就是影响一个个体基因出现在下一代基因库的相对频率的能力”④,通过“基于广泛阅读经济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文献基础上”的反思与论证,菲尔德对于“我们”的利他主义倾向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人们互惠行为的利他本源现在越来越显而易见”。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在《合作的进化》一书中通过对两轮“重复囚徒困境”及后续的“进化实验”的描述与分析,揭示了合作出现的前提条件和合作的进化过程。研究者得出的结论令人振奋:起始阶段“合作可以在一个无条件背叛的世界里产生。零散个体之间几乎没有机会交往,合作也就不会产生。然而,以相互回报合作为宗旨的小群体之间,一旦有交往的可能,合作便会出现”;中间阶段“基于回报的策略能够在许多不同类型的策略组成的环境里成长起来”;最后阶段“基于回报的合作一旦建立起来,就能防止其他不太合作的策略的侵入。因此,合作的进化是不可逆转的”。⑤

这些研究从解释类型上来讲,要么将社会行动者从社会网络中抽离出来予以意向说明,要么偏重关注社会系统的结构及社会行动者在其中的位置和功能而作系统说明,较少对不同社会行动者间的社会联系与身份边界等的转换进行关系机制说明;从内容上讲,在哲学反思与生物学的探究之外,相关研究主要将经济利益、政治权力或社会志愿能力与公共行动的生产勾连在一起加以考察,忽视了文化对于公共行动的生产及再生产的作用。进而言之,当下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为探析文化、公共行动与秩序的关系(文化与公共行动的生产及再生产关系)提供了一个整合性框架;而以社会网络中处境不尽相同但又境遇常常相同的社会行动者及其行动选择为线索,考察以文化为纽带的公共行动生产及再生产机制,则为理解公共文化服务铺陈着道路。

二、资料来源及案例概述

从2010年6月至今,笔者围绕“公共文化服务”这一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田野调查。这些调查从地域上来讲,地点遍及黄河流域、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从层次上来讲,则从地市贯穿至县(区)、乡镇和村社;从对象上来讲,既有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也有企业、群众组织和基层社区,及其相关人员(领导、干部和各界群众);从资料获取方式上来讲,既有传统的文献整理、部门档案搜集,也有问卷调查、体验式观察,还有个别访谈和多人座谈结合的深度访谈;同时,这些调查既有一个星期以内的短期调查,也有持续至今的长期、追踪式调查。围绕这一议题在“广度”和“深度”上的田野考察,使得笔者在进行案例选择和研判上有了更大空间,为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笔者进行了案例——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渭南市“一元剧场”和开封市梁庄“农民文化交流会”——的选取。⑦之所以选取这三个案例,是因为:第一,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发生和持续的时间较长,在五年或五年以上;第二,笔者对于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持续性追踪时间较长,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第三,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首倡者和运作者分别为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地方性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和基层文化自组织,具有类型化特征;第四,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区域和背景具有常态化和非特殊资源禀赋的特征,这就使得对它们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可学习性”。

案例一:周口市地处黄淮之间的平原地带、常住人口1091万,“人均GDP为1.06万元”⑧,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欠发达地区。在2008年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权力位势的虚弱化、自身能量场衰弱、社会链接力下降导致地方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面临体制性挑战、内源性挑战和社会性挑战⑨;自2008年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推出“周末一元剧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之后,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周口市及作为体制性资源相对缺乏的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初步实现了从弱势状态逐渐向强文化治理状态的转变,当地公众(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开始实现了从(被定义的)文化需求者向公共文化服务者的转变,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也因此入选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案例二:渭南市秦腔剧团创建于1954年,先后由渭南市新民社、渭南市戏校、陕西文光剧团、渭南地区秦腔二团合并而成,剧团“排演了150余台节目(其中现代戏60余台),共获省级以上奖项300多人次”,是著名秦腔表演艺术家余巧云(被誉为“秦腔皇后”)、张彩香、贠安民、闫瑞民、卫赞成、左福成等离休或退休前的工作单位。然而,在2007年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该剧团发展乃至生存陷于困境,形成了剧团商业演出“无”观众、演员工资长期“无着落”、剧团内部“一盘散沙”、剧团演出质量无法保障、企业或社会力量无意赞助演出、地方政府急欲“甩包袱”,乃至剧团成为“上访户”的局面。2007年自该剧团推出“一元剧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之后,又形成了剧团常态化演出、演员回归艺术事业、剧团观众回流并呈现“火爆”场面、企业或社会力量积极赞助剧团演出、(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支持剧团发展、县级剧团积极加入“一元剧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该项目入选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局面。

案例三:开封市禹王台区大王乡梁庄,位于开封市市区与开封县县城之间,有村民358户,总人口1576人;总面积136公顷,耕地面积855亩,人均可耕地不足0.6亩;平时村庄以老人、妇女和儿童为主;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黄河边的村庄。在2003年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村庄呈现出“泥”村、“闲”村、“乱”村的景象,村民合作难以展开、村庄治理陷于“凝固”状态。自2003年梁庄在村老人成立“民俗文艺业余剧团”,并持续开展“农民文化交流会”之后,该村从“泥”村、“闲”村、“乱”村开始向“整洁”村庄、“平安”村庄及“文化”新农村转变。当地一些村民、文化组织从最初的旁观者开始向“农民文化交流会”和村庄治理积极参与者转变,当地基层政府从最初的管制者开始向村庄文化治理的支持者和引导者转变。

三、“文化—公共行动”链:公共文化服务的运作机制

通过对周口市“周末一元剧场”、渭南市“一元剧场”和开封市梁庄“农民文化交流会”三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发现,内容不尽相同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其运作主要体现为相关行动者在发现他者基础上以文化纽带为触点、接点及引爆点的公共行动的生产及再生产的过程。

第一,发现他者。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行动者而言,他者的(持续性)在场及自我言说与行动的彰显是其社会需求得以满足的基础性条件。如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言,“行动本身是人类独有的特权,动物和神都不具备这一点,只有行动完全依赖于他人的在场”,“在公共领域中采取的每一行动都能获得在私有领域中难以获得的卓越成就;对卓越(就其定义而言)来说,他人的存在永远是需要的,而这一存在需要有一种由同侪组成的公共的形式”,“只有当人们不再作为个人行动,不再只关心自己的生存,而作为‘人类的一分子’,只有当个体生命的再生产融入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命过程中去,一种‘社会化的人’的集体生命过程才会按照自身的‘必需’(即生命再繁衍和物质日益丰盈双重意义上的自动的繁殖过程)正常进行”。即便是持个体主义论者也认为,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s)是行动者之间实现合作的基本要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如此说道,“当个体间重复交易、相互了解且交易团体规模较小时,我们通常能在其中观察到合作行为;而在另一个极端,在一个高度专业化且劳动分工具有非人际关系化(Impersonal)特征的高技术世界,人们竭力实现贸易之潜在经济收益的情况下就很少见。因为人们未必进行重复交易,也未必认识交易对手或仅仅与少数人发生贸易关系。事实上,非人际化交换(Impersonal Exchange)的本质与博弈理论的合作条件正好相反”,“奥尔森(Mancur Olson)的分析与囚徒困境问题所反映出来的其分析方法上的静态本质,以及实施上的单次博弈(One-shot Game)基础,也就是说,当囚徒博弈只进行一次时,对博弈双方来说,背叛(Defect)就是占优势策略(Dominant Strategy),这就使得最有利于博弈者的总和福利结果不能达成。然而,众所周知,当相同的情景一次又一次地重复时,背叛就不一定是占优势了”。因此,发现他者并确认他者的(持续性)在场,对于公共行动的产生而言有着重要意义。在周口市的案例中,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弱势化状态、地方文化资源的闲置状态,以及包括当地文化组织(文化人士)与群众在内的社会行动者的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状态,在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精英所组织的调查中得以呈现并逐渐有机地对接在一起。地方文化资源、地方文化团体与文化需求呈增长趋势的群众,成为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言说与行动的重要他者。在渭南市的案例中,秦腔剧团面临被行政体制、市场体制边缘化及内部碎片化的困境;在思考自身生存与发展问题的过程中,剧团精英发现特定的他者(即“找回观众”)在场是剧团的稳定、生存乃至发展之机。在开封市梁庄的案例中,老年剧团所处的梁庄经济发展虽然达到了“小康化”水平,但是个体化的村民也面临合作困境及“生活不热闹”的问题。生活有闲暇的一些老年人基于对“村庄传统的追忆”发现,有着共同记忆和爱好的村民是自身实现“热闹”期望的重要他者。

第二,文化触点。发现并确认他者的在场以及对于他者在场的需求,并不足以使得行动者基于共享或非强制和非交易的逻辑与他者互动,进而使得实现公共行动成为一种常态化持续性状态。而对文化触点的继承、发现或创造,则为行动者的行动选择从强制逻辑或交易逻辑到共享逻辑的转换,提供了可能。在周口市的案例中,基于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精英的设计,“周末一元剧场”成为——肩负文化服务职能的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有着彰显自身文化“本领”和服务社会愿望的当地文化组织(文化人士),以及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的地方群众的——一个文化触点。相关行动者的行动逻辑从原来的“不接触”逻辑、强制逻辑或交易逻辑,逐渐实现了共享逻辑的转换,其初始状态的公共行动开始生成。在渭南市的案例中,基于秦腔剧团精英的设计,“一元剧场”成为——寻找“行政道路”和“市场道路”而不可得的地方剧团与“想看戏而看不到戏”的当地群众之间的——一个文化触点。地方剧团的行动逻辑从原来的依附逻辑和交易逻辑逐渐偏向共享逻辑,其初始状态的公共行动开始生成。在开封市梁庄的案例中,基于老年剧团的共同商议和设计,“农民文化交流会”成为——老年剧团、梁庄村民、外村剧团及外村村民之间的——一个文化触点。老年剧团的行动逻辑则从原来的“自娱自乐”逻辑,逐渐实现了到共享逻辑的转换,其初始状态的公共行动开始生成。

第三,文化接点。文化接点是对文化触点常态化存在的描述,是常态化的文化触点。他者(公共行动相对方)的持续化在场是文化触点得以常态化的关键;而公共行动相对方的某种需求在相当程度上获得满足,则是其持续化在场的重要原因。在周口市的案例中,“周末一元剧场”这一文化触点,既满足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对于他者在场的言说与行动的需求,也满足了当地一些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还满足了当地一些文化组织(文化人士)寻找舞台、彰显自身文化“本领”的需求,进而成为链接“自我”和“他者”的共享型文化接点。在渭南市的案例中,“一元剧场”这一文化触点,既满足了秦腔剧团“找回观众”和恢复剧团正常秩序的需求,也满足了当地戏迷观众“过戏瘾”的文化需求,进而成为链接“自我”和“他者”的共享型文化接点。在开封市梁庄的案例中,“农民文化交流会”这一文化触点,既满足了老年剧团给村民“找大热闹”和向时任村委会干部表示“抗争”的需求,也满足了村民与周边村民“爱热闹”的需求,还满足了附近农村自乐班(剧团)寻找表演舞台的需求,进而成为链接“自我”和“他者”的共享型文化接点。

第四,文化引爆点。文化引爆点,是对通过一方公共行动引发他者或(及)第三方公共行动的文化接点的刻画,是具有引发及集聚公共行动的文化接点。在周口市的案例中,借助人际传播和媒介传播等力量获得好口碑的“周末一元剧场”这一文化接点,激发了当地市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当地与周边文化人士,以及当地部分企业对于区域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责任感。这些行动者通过各自的公共行动对文化行政部门的公共行动予以响应;“周末一元剧场”这一文化接点,则成为引发和聚集公共行动的文化引爆点。在渭南市的案例中,同样是借助人际传播和媒介传播等的力量获得好口碑的“一元剧场”这一文化接点,激发了剧团演员、当地市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当地一些县级剧团及当地一些企业对于传统文化传承的责任感。剧团中相当一些演员,在演出时不讲报酬,将为观众演好戏放在第一位;当地市政府,在财政较困难的情况下,主动对秦腔剧团进行支持;当地一些区县级剧团主动联系“取经”,并加入“一元”文化服务体系。“一元剧场”这一文化接点引发了多方的公共行动,进而成为引发和聚集公共行动的文化引爆点。在开封市梁庄的案例中,主要借助人际传播的力量获得好口碑的“农民文化交流会”这一文化接点,激发了村内相当一部分村民、后任多届村委会干部、周边地区业余剧团、上级政府等的公共行动。梁庄村民和后任多届村委会干部,通过捐款和出工出力的方式对“农民文化交流会”予以赞助;周边地区一些业余剧团主动联系进行义务演出;当地市区乡等多级领导代表政府,前往交流会现场对剧团老人的文化贡献予以肯定和鼓励。“农民文化交流会”这一文化接点引发和聚合了村庄内外多方行动者的公共行动,进而成为引发和聚集公共行动的文化引爆点。

第五,“文化—公共行动”的再生产。“文化—公共行动”的再生产,是行动者在发现并确认他者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继承、发现或创造常态化的且具有满足一些社会行动者文化需求及引爆其他社会行动者公共行动的文化触点的一项结果。通过三个案例我们发现:无论是作为政府的周口市文化局,还是作为企业的渭南市秦腔剧团责任有限公司或作为文化自组织的梁庄老年剧团(自乐班),其“文化—公共行动”之所以能以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时间常态化的存在并不断升级,其主要原因在于,作为他者的其他社会行动者以各自或明或暗的公共行动对其公共行动予以着回应。在这种共享式的文化接触中,这些公共行动始发者——以他者在场为前提的言说与行动——的社会需求得以满足,其“自我”利益边界也因此而得以重新设定并具有较强包容性。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政府文化职能、公民文化权利及“国家-社会”共同文化价值的研究视角之外,在文化治理的意义上,或者说以“文化—公共行动”为逻辑起点,本文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由“A、行动者在确认自身行动边界过程中对于他者在场的需要及对他者需求的发现;B、基于文化创意的文化触点的生成和行动者(甲)原初状态公共行动的产生;C、对于特定行动者(乙)文化需求的满足与文化接点的生成;D、其他社会行动者(丙-丁-戊……)的公共行动响应及文化引爆点的形成;E、以及行动者(甲)的公共行动再生产”等关联性环节构成,公共文化服务呈现为“A、发现他者;B、文化触点;C、文化接点;D、文化引爆点;E、公共行动的再生产”,即(文化治理论)“A→B→C→D→E→A1→……”的过程。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对“周末一元剧场”、“一元剧场”及“农民文化交流会”等样式的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复制或推广均需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因为只注重其“名”或“形”,而忽视了公共文化服务“A、发现他者→B、文化触点→C、文化接点→D、文化引爆点→E、公共行动的再生产→A1→……”的完整过程和系统性,观察者、研究者和可能的操作者将常常陷于“西西弗斯(Sisyphus)”的窘境。进而,必须指出的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行政运作、市场运作与自组织运作在其呈现样式方面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是在其核心部分和重要方面则具有一致性;只是一味强调政府、市场与社会运作之间的不同,而固化地声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研究或实践,将往往会沦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或泛化为形式主义。总之,公共文化服务是以文化为纽带实现相关行动者公共行动链式反应的过程,即公共行动的文化再生产。

(本文曾于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举办的“政治文化、心理与行为研究工作坊”宣读,感谢肖唐镖教授、周庆智研究员、佟德志教授对于作者研究的肯定与建议。)

注释:

① 由于各个概念的实际指向和表意侧重的差异,其意蕴又各有差别;本研究主要关注其相同或相近方面。

② [美]艾伯特·赫希曼:《转变参与:私人利益与公共行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③ [印度]让·德雷兹、阿玛蒂亚·森:《饥饿与公共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

④ [美]菲利普·科特勒、[菲]埃迪尤阿多·罗伯特:《社会营销:变革公共行为的方略》,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4-5、19页。

⑤ [美]亚历山大·菲尔德:《利他主义倾向——行为科学、进化理论与互惠的起源》,长春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⑥ [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4页。

⑦ 为保持与已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在(县级以下)地名和人名技术处理上的一致性,遵循惯例,本文对地名和人名进行了技术处理,特此说明。

⑧ 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

⑨ 刘辉:《个体化存在: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成因》,《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2期。

(作者刘辉系河南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所副教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

【责任编辑:张国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0zd &01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16T9032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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