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梦月
(重庆师范大学文学院,重庆401331)
汉语中有一类“NP+的+VP”结构,NP与VP原为主谓关系,NP可以是VP的施事(agent)、经历者(experiencer)或受事(patient)等。它整体为名词性的,通常做句子的主宾语,多见于书面语体,如(1)。有学者曾讨论过这类结构①参见朱德熙《关于向心结构的定义》,中国语文,1984年第6期;陆俭明《“NP的VP”结构的重新认识》,中国语文,2003年第5期;司富珍《中心语理论和汉语的DeP》,当代语言学,2004年第4期;周韧《“N的V”结构就是“N的N”》,中国语文,2012年第5期。。
(1)文字的出现极大地加快了文明发展的进度。
(1)的“文字的出现”就是这类结构,其语义是个简单事件,说话人是把这个事件作为一个整体报导给听话人的。“NP+的+VP”类似所谓的“事件报导句”(event-reporting sentences)[1]137。但与一般的事件报导句不同,通常是非独立性的。如在(1)中做主语。
其次,“NP+的+VP”与“X的”结构不同,“的”后的VP不能省略,省略会造成语义缺失。如果把(1)变为(1)a则不能成立。
(1)*a.文字的()极大地加快了文明发展的进度。
本文认为“NP+的+VP”语义上表达“非主题判断”(thetic judgement),构造的语法手段是“主语编插”(subject incorporation)。这种语法形式还普遍存在于其他多种语言中,如某些非洲语言和北美印第安语[2]548-549。全文例句已标明出处,若未做标注则为笔者自拟。
现代汉语的“NP+的+VP”总体上呈现出结构的整体性(integrity)和分布、功能的非独立性,下面分别说明。
1.结构的整体性
“NP+的+VP”整体功能相当于一个名词语,这点学界论述较多,兹不赘述。本文要强调的是,“NP+的+VP”的结构整体性是由于结构助词“的”的介入,改变了NP和VP之间的主谓关系,使之转变为一个具有定中关系的名词短语而形成的。由于结构上结合紧密,因而通常不能被切分,如不能在其中插入停顿、语气词等,(1)不能变换为(1)b。
(1)*b.文字的啊,出现极大地加快了文明发展的进度。
(1)b显然不可受,说明“NP+的+VP”结合紧密,不能随意切分。虽然不可切分,但NP和VP的形式可以扩展。如(1)的主语可扩展为“(成熟)文字的出现”或“文字的[最终]出现”,句子仍然可受。
2.韵律的整体性
根据“韵律短语”的相关研究,“的”字结构属于韵律短语,也就是内部停延应该大于外部停延[3]。“NP+的+VP”内部没有明显停顿,其内部语音停延一定小于外层主句内的停延。“NP+的+VP”韵律上紧密结合,在主句中是作为一个无停延的整体来使用的。(1)b不可受,证明了“NP+的+VP”的韵律整体性。
3.语义的整体性
“NP+的+VP”表达的命题义是一个事件(event),如(1)中“文字的出现”就是一个事件。“NP+的+VP”表达的事件是被当作一个整体提及的,功能上相当于一个实体(entity),因而可以被回指。如(1)可以变换为(1)c和(1)d。
(1)c.文字的出现极大地加快了文明发展的进度。
d.文字的出现极大地加快了文明发展的进度,大大提高了人类文明与经验积累的效率。
(1)c用“这件事”回指“文字的出现”,这是“NP+的+VP”在句内被回指的情况。(1)d是一个复句,后一分句代词主语“这”回指前句的“文字的出现”,这是“NP+的+VP”句外被回指的情况。(1)cd说明“NP+的+VP”可以被指认,意义类似一个实体,有整体性。
1.句法功能的非独立性
如“引言”所述,“NP+的+VP”一般不独立成句,而是做外层主句的句法成分出现。“NP+的+VP”的分布环境有三类:一是做句子的主宾语,做主语的如(1),做宾语的如(2)(3),分别是动词和介词宾语。
(2)我领略过几次冰心先生的哭。(CCL语料库)
(2)“冰心先生的哭”是动词“领略”的宾语,(3)“小李的缺席”是介词“把”的宾语,它们都是内嵌于主句的句法成分。
第二种分布环境是做有标记话题(marked topic)出现,其后可以附上话题标记词,如(4)。
(4)他们的拒绝是大家意料之中的事。
(4)的话题“他们的拒绝”后附话题标记“呢”,相对于(1)—(3)的“文字的出现”“冰心先生的哭”“小李的缺席”,话题的独立性较强,后附一个语气词,但仍然无法脱离句子的后续说明部分独立存在。
第三种分布是“NP+的+VP”独立成句,如(5),这种情况极少见,通常只出现在名词做答语的语境中。
(5)a.是什么使得大地万物复苏?
b.春天的到来。
总体而言,“NP+的+VP”是非独立性结构,这一点已多有论述,“这一格式本身是黏着的,不能独用,一般能出现的句法位置仅限于主、宾语和介词结构中。”[4]
2.语义的不自足性
含有“NP+的+VP”的句子,都不能删去其余部分而保持句义的完整,“NP+的+VP”必须依赖句子其余部分的内容,才能表达完整的句义。做主宾语的“NP+的+VP”语义不自足,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做话题的“NP+的+VP”,独立性较高,也不能删略句子说明部分。(4)删减为(4)a,显得话没说完,句意不完整。
(4)*a.他们的拒绝。
3.“NP+的+VP”没有独立的“语力”
“NP+的+VP”的非独立性还表现在它一般没有独立的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s),不能表达诸如陈述、疑问、祈使、感叹之类的语气。因为“内嵌句法成分的特征之一是没有独立于主句之外的语力”[5]183,“NP+的+VP”做话题的句子表意的重心都在说明部分,句子的语气由说明部分决定,“NP+的+VP”只是次要的预设信息。
“NP+的+VP”分布的语篇语境一般限于书面语体。“这一格式一般出现在书面上多于口语。”[6]如(4)“他们的拒绝”后附语气词“呢”,可受性低于不带话题标记的(4)b。
(4)b.他们的拒绝是大家意料之中的事。
(4)中提顿词“呢”一般适用于口语语境,用在书面体特征的“NP+的+VP”后,语体色彩冲突,所以可受性较低。“NP+的+VP”内嵌于主句,主句是复杂句,是适用于书面语体、计划性语篇的语法结构。通常来说“NP+的+VP”是排斥无计划性语篇(unplanned discourse)和口语语体的。
本文认为汉语“NP+的+VP”表达逻辑类型上的“非主题判断”,具体语法手段是“主语编插”。
作为对亚里士多德“简单判断”的“主项”(subject)“谓项”(predicate)传统逻辑的反动,19世纪德国哲学家Brentano和Marty区分了人类两种基本逻辑判断类型:“主题判断”(categorical judgement)与“非主题判断”(thetic judgement)。前者包含两个不同的认知行为,即先对一个实体进行命名,然后再对它进行描述,也称“双重判断”(Double judgment);后者是单一的认知行为,即将一个事件或状态作为整体来描述,也称“简单判断”(Simple judgment)[2]511-512。在此基础上,语言学家试图在具体语言中寻找这对逻辑类型的形式证据。Koruda最早用日语材料印证区分的现实性,指出日语中的wa是专用话题标记,所在句表达主题判断;ga是主语标记,句子表达非主题判断[7]。“主题判断/非主题判断”经常体现为语言中的“话题-评论句”(topic-comment sentences)和“事件报导句”(event-reporting sentences)[1]137。表达“非主题判断”的事件报导句内不含有任何语篇提供的预设信息,全句都是新信息,常用来回答诸如“发生了什么事?”这样的问题。表“非主题判断”的句式,都找不出一个明确的可以看作话题的成分,句子的信息是作为一个整体被传递给听话人的,如果独立存在的话,一般都是全焦点句。非主题判断句的语义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以事件为中心的(event-central),即把一个事件或状态整体报导给听话人;二是以实体为中心的(entity-central),即用来引入某个实体,确认其存在。由于这两类句式都能为后续句提供语义框架,所以经常位于语篇之首,作为引入话题或设定场景的始发句来使用。
表达“非主题判断”的具体语言形式一共有五种[2]527-554:1.重音主语句(subject-accented sentences);2.主语倒装结构(subject inversion);3.分裂式结构(split structure);4.主语编插式(subject incorporation)或称名词编插式(noun incorporation);5.动词名物化(verb nominalization)。“NP+的+VP”正是汉语以“主语编插式”体现非主题判断的语法结构。主语编插就是把主谓语合并入一个音系单位中,形成一个类似词的语言单位。根据已有“主语编插”的研究,它有四种特征[2]546-552:1.音系的整体性。“主语编插的具体方式是把名词和动词整合进一个韵律单位(prosodic unit)中,而且必须是一个重音单位(accent unit)而非仅是句调单位(intonation unit)。”主语编插结构结合为一个紧密的韵律单位,整体承担一个重音;2.动词有名物化趋势。主语编插式的动词被缀于名词之后,整个结构被名物化了(nominalized);3.形式被缩减。主语编插形式上被缩减(in a reduced form),在有的语言中就是一个复合词①Sapir,Edward.The problem of noun incorporation in American languages.American Anthropologist,1911(13).。4.主语NP是无指性的(nonreferential),不指向某个特定实体。主语编插式表达以事件为中心的非主题判断,结构中心VP代表事件,NP只是事件涉及的某个对象而已,是限定性成分,信息上不凸显。本文认为,主语编插式中NP的无指性与话题的有定性区别,反映了两种逻辑判断类型的差异。
“NP+的+VP”的语法表现符合上述主语编插式的四个特征,是汉语表达非主题判断的语法形式之一。具体如下:1.“NP+的+VP”在主谓结构“NP+VP”间插入助词“的”,其间不再有停顿,是个韵律上结合紧密的单位,这点“韵律的整体性”中已说明。此外,“NP+的+VP”语义上也是个整体,可以被回指,(1)cd可受说明了它的回指性。2.动词VP有名物化趋势,相关研究已有说明,兹不赘述②参见张伯江《“N的V”结构的构成》,中国语文,1993年第4期;胡裕树,范晓《动词形容词的“名词化”和“名物化”》,中国语文,1994年第2期。。3.“NP+的+VP”是个名词短语,不能带句末语气词,形式比一般主谓句简省。它被内嵌使用,功能类似一个词。在句法与形态手段分立的语言中,主语编插是一种用来构造词汇单位而非句子的形态手段[2]551。4.“NP+的+VP”的语义中心是VP,NP只是VP事件涉及的某个实体,不是话题,因而是无指性成分。这是主语编插NP与话题性NP的本质区别。
“NP+的+VP”的形式特点是,用虚词“的”而不是形态手段编插NP和VP。这是由汉语优先使用虚词手段的类型学特点决定的。汉语无需改变主谓结构中NP和VP的词形,只需在其间插入“的”就可以构造出新结构并改变语义。
一部分“NP+的+VP”研究集中讨论了诸如NP的语义角色、VP的类型、二者之间的语义关系等问题①参见詹卫东《关于“NP+的+VP”偏正结构》,汉语学习,1998年第2期;王冬梅《“N的V”结构中V的性质》,语言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4期;王彩利《“N的V”的构式研究》,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从本文的目标看,NP和VP的语义表现不会影响它们构造主语编插式。“主语编插”只需NP和VP能够建立一个事件表达即可。NP是VP的施事、受事或其他论元,都不妨碍它们共同表达一个以事件为中心的非主题判断。“北美印第安语言中存在不止一种的牺牲句法关系而采取形态、构词手段来表达命题的‘名词编插式’。在这些语言中,名词编插式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因此纯粹从NP和VP的逻辑关系角度来给其分类,可能没有太大意义。被编插的名词是动词的主语还是宾语只在逻辑或句法层面有意义,在形态层面并不重要。”②Sapir,Edward.The problem of noun incorporation in American languages.American Anthropologist,1911(13).
含有“NP+的+VP”的句子是一种复杂句,内部包含至少两个结构、语义核心,非独立性的“NP+的+VP”和独立性的外层主句。“NP+的+VP”相当于一个内嵌从句,句子表义的核心在主句,焦点位于主句中。“NP+的+VP”是句子的边缘性成分,属于句子的预设部分。如(5)
(5)她的打扰会使他感到厌烦。(CCL语料库)
(5)“她的打扰”内嵌做主语,“NP+的+VP”的核心是动词“打扰”,主句的核心是动词“厌烦”。显然,句子表意的重心是外层谓语“厌烦”,不是“打扰”。主语编插的构造意图是,先为听话人预设了一个事件“她打扰了他”,再说明他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因此“NP+的+VP”都是句子的预设信息。在汉语中,“NP+的+VP”与主句的句法关系有两种,内嵌关系(embedded)和主从关系(Hypotaxis),做主宾语的属于内嵌,做话题的是从属性的。
“NP+的+VP”是主句的语用预设,是已知信息,本身是“无焦点结构”(no-focus construction)。博尼语(Boni)的主语编插式也是无焦点结构,它的简单句有三种焦点结构:1.无焦点(no-focus);2.宾语焦点(object-focus);3.动词焦点(verb-focus),其中只有主语编插式才是“无焦点结构”,原例如(6)。
(6)laʔág^owa
Money^I have
‘I have Money’(我,钱的主人)
符号^代表音系上的合并,(6)译为I am a money-owner,即汉语表达的“我是钱的主人”,并指出“无焦点”简单句不需要任何语境作为预设信息。这类句子表达的都是简单断言,内部不含有任何一种语用结构,如“话题-评论”(topic-comment)或“预设-焦点”(focus-structure)结构[2]545。“NP+的+VP”内部也没有焦点成分,全部是已知信息。
“NP+的+VP”本身不能独立运用,总是被放置在一个句子中作为内嵌成分使用,在主句中总是充当语用预设(pragmatic presupposition)。内嵌句(embedded clauses)也是一种用来表达非主题判断的句子形式[2]561。“NP+的+VP”正是一种名词性内嵌结构,表达的是一个事件命题。“‘N的V’结构:N、V的作用是构成事件命题,表示对已知事件的指称,它和所在句子表示的命题存在一定的关系。……任何一个‘NV’(主谓结构)中间一旦加上‘的’字,从语用上看就是从新信息转化成了旧信息。因而‘N的V’是汉语里标志已知信息的一种手段。”[8]这里的已知信息就是句子的语用预设。
“NP+的+VP”的语法化来源应该是个表达事件的主谓句“NP+VP+了”,这个主谓句形式被缩减,失去表达的独立性,被内嵌于主句中的某个论元位置后,就形成了主语编插式“NP+的+VP”。因此,凡是含有“NP+的+VP”的句子,形式上都可以恢复为一个以“NP·VP了”为前一分句的偏正型复句。如(5)可以恢复为同义复句(5)a。
(5)a.她打扰了他,他感到厌烦。
(5)的“她的打扰”可以恢复为(5)a的同义预设分句“她打扰了他”。“NP+的+VP”的形成是由其与外层主句间的跨句语法化过程促成的。“NP+的+VP”应该是一个“以事件为中心”的非主题判断句经过语法化后得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