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疆视阈下教师法律素质探析*

2016-02-19 06:41赵万杰
关键词:依法新疆素质

赵万杰

(新疆教育学院宣传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43)

一、提高新疆教师法律素质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1],并且把“依法治疆”放在第一位,充分说明了“依法治疆”在党中央的治疆方略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地位。

2014年11月25日,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刻认清法治在党中央新时期治疆方略中的特殊重要位置,深刻认清依法治疆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新疆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2]

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迫切需要提高新疆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夯实法治新疆的群众基础。2015年,全区各类学校在校生492.07万人,各类学校有教职工40.06万人[3]。教育系统师生员工总数占全疆总人口的1 4,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关键群体。教师承担着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同时,学校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表达的重要渠道,是意识形态高地,对社会意识形态起到引领作用。教师在法律方面的言行具有示范性,会对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产生示范带动作用,对法治氛围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这就对教师的法律素质提出了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更高要求。只有切实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使其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并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示范带动,才能使青少年学生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自觉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也有助于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新疆教师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面对特殊的区情和特殊的形势,新疆教师法律素质主要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教师法律素质的基础

教师作为从事教育劳动的特定职业者,应具有的法律知识要高于一般公民,主要包括:

1.宪法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被称为“母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作为教师,要掌握宪法知识,了解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主要内容。

2.基本法律常识。教师首先是一个公民,因此必须掌握一般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常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常识。

3.有关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新疆教师特别要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惟有如此,在有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才能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头脑清醒、明辨是非,才能给予学生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4.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这是教师职业所必备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等。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知识,可以使教师做到依法执教,正确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5.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内部的“基本法”、“小宪法”,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教师要增强章程意识,熟知学校章程,贯彻学校章程,遵守学校章程,维护学校章程,发挥章程在学校建设发展、深化综合改革和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中的重大作用。

(二)树立法律意识——教师法律素质的核心

教师法律意识是教师法律知识转化为教师法律能力与行为的桥梁和纽带,是重要的内驱力,是构成教师法律素质的核心。教师法律意识包括着丰富的内涵,新疆教师应具备的主要法律意识:

1.法律至上意识。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是法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教师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提高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遵守宪法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养成自觉的法律行为习惯,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在新疆,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位教师必须强化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五个认同”。要以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为第一意识和最高意识,任何诸如阶层、区域等意识都不得与其冲突,尤其是民族意识、宗教意识也不能与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冲突;要认识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利益高于具体民族利益;要把公民身份置于民族身份之上,摒弃狭隘的民族意识;要正确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承担法律要求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尤其要把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作为自己应尽的首要职责和义务。

3.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意识。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教师的权益和责任。作为教师,必须履行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这一神圣职责,依法执教,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作为特殊的社会职业,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但同时也具有某种背离性,即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个人的权利与其职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之间的矛盾。比如:一般公民具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教师却不能信仰宗教,这是我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当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出现矛盾时,教师就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放弃个人权利,由此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

4.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教师应树立平等意识,在新疆更要坚持民族平等意识。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因此,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牢固树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意识,坚持“三个离不开”,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祖国统一和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新疆社会稳定。

5.参与意识与监督意识。一个法治社会需要参与性公民,需要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没有参与意识,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另一方面,权力必须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法治社会的核心和实质就是用法律来约束和控制国家机关的权力,而监督意识正是公民对公权力运行进行制约的主人意识的体现。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是法治社会公民素质最重要的评价标准之一,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作为高素质的教师群体,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安心只读圣贤书”,必须具有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才能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也才能为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做出自己的贡献。

6.网络法律意识。当今,互联网发展迅速,改变着人们传统的思维和生活方式,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呈现上升趋势。习近平2015年9月22日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曾指出:互联网“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4]在新疆,涉及暴力恐怖的音视频通过各种方式非法传播,特别是利用速度快、范围广、方式隐蔽的互联网进行传播,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极其严重。对此,2014年3月3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5],积极推动从源头上消除暴恐思想滋生蔓延土壤,确保全区社会稳定大局。对于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完善网络领域立法。而提高全民的网络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教师应增强网络法律意识,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教育学生增强抵御网络不良信息的免疫力,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社会法制环境。

(三)运用法律能力——教师法律素质的关键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实践中必须具有运用法律的能力,将法律意识外化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这是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关键。包括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践行能力两个方面。

1.法律思维能力。教师法律思维能力是指教师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评价法律现象,以及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实践中应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和看待相关的法律问题。惟有如此,才能正确认清问题的实质,用正确的方式寻求解决的方法,也才能给与学生正确的引导。比如,暴力恐怖活动绝不是什么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每位教师必须用法律思维去看待暴恐问题,坚持“一反两讲”,用好“五把钥匙”,坚持“四管齐下”,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2.法律践行能力。教师法律践行能力是指教师将所具有的法律意识转化为外在法律行为的能力。一是守法能力。教师要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教,这是对教师法律能力的基本要求。如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那么作为教师就不能信教和从事宗教活动,这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社会主义办学阵地的必然要求。二是用法能力。教师要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学生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能力。用法能力是法律能力的核心要素。三是护法能力。教师不仅要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还要敢于与“三股势力”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护法能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的更高要求,也是对教师法律素质的更高要求。

三、提高新疆教师法律素质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教师法律素质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此后,教育部连续出台多个文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法治校、全面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制定学校章程。如:2012年11月22日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3年9月26日的《关于全面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2014年5月28日的《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7日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等。上述文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实施和体现。尤其是2013年10月21日,教育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依法从教意识”。这充分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法律素质在教师综合素质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受到广泛关注。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将培养和提高教师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大局中谋划部署,结合新疆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1.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只有完备的教育立法,才能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约束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从而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在新疆,需要结合区情和特殊的形势,加强我区的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根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比如,在加强民族团结、抵御宗教向学校的渗透、“去极端化”等方面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对教师的言行做出明确的约束,使教师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守政治、道德和法律底线。

2.完善监督机制。教师能否做到依法执教,只靠教师的自觉意识是不够的。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建立起完整配套的管理制度,并加强社会、学校、家长、学生对教师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对教师可能的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同时能够及时发现教师的违法行为。

3.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给予其他教师以警示教育。

(三)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长期性的基础工作。要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常态机制,引导教师自觉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和护法,履行教书育人义务,切实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要制定我区教师全员法制培训计划,确保全体教师接受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法制培训;要将教师的法制培训纳入我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要探索教师法制培训的多种形式,如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培训等;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如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法制征文等,提高教师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要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贴近教师工作生活的实际,提高针对性,突出实效性,确保“到人、有效、管用”;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学法用法。自治区决定,从2016年开始,公职人员均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普法工作规划和每年确定的法律学习内容,参加网络在线学法用法和年度普法考试,学员可通过电脑、手机移动端等学习和考试[6]。这是我区法制宣传教育途径和方法的一大创新。教师应充分利用这一网络学习平台,自觉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也应高度重视网络学法用法,督促教师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学习,确保实效,并将教师的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纳入教师的考核管理当中。

(四)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要立足新疆区情,突出新疆特色

教师法制宣传教育要始终围绕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充分考虑我区区情和特殊形势,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新疆特色,贴近教师实际,将“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去极端化”贯穿教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始终,提高教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能力。宣传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宪法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教师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二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及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部署安排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教师的理解力、执行力和落实力;三是以“一反两讲”、“去极端化”为重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教师的国家安全意识、反恐维稳意识、风险意识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主动性。

(五)注重在实践中提高教师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必须转化为实践活动,才有可能内化为教师的心理需要,形成内需动力,并进一步外化为符合教师职业要求的行为,最终使教师的法律素质得到切实的提高。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注重在实践中提高教师法律素质。一是要经常性地组织教师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如旁听法庭审判、开展法治情况社会调查、参观监狱进行警示教育等;二是与教师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紧密结合,使教师身体力行,做到依法执教,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三是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紧密结合,尤其是与反恐维稳、“去极端化”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引导教师认清“三股势力”的罪恶目的,与“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这样的实践过程,也就是教师法律知识固化、法律意识升华和法律能力提升的过程,也就是教师法律素质提高的过程。

(六)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社会实践表明,“道德是法律的原动力,也是法律的润滑剂。”法治社会的实现,离不开道德功能的发挥,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法律也就越容易实施。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在加强对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师德教育,将提高教师法律素质与师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道德强化法治信仰,积极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始终不渝地坚守政治、道德和法律底线,使广大教师既有高尚道德情操又有法治信仰,既能够自律又接受他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七)健全考评机制,注重结果运用

1.健全对学校的考评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的“硬指标”,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分值权重,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2.健全对校长和教师的考评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校长学法和依法治校能力作为校长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把教师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执教的情况作为教师评优奖励、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积极性,提高其法律素质。

3.将教师法律素质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重要条件。2015年,我国教师资格全国统考和教师资格注册登记制度开始全面推开,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其目的就是要加强教师考核管理,打破教师资格事实上的终身制,切实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和水平。为切实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应该将教师法律素质的情况作为教师资格注册登记的一个重要条件,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

总之,要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教师法律素质培养和提高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四、结 语

2015年6月3日,自治区党委召开教育教师工作会议,张春贤在会上提出了做有历史责任感的好老师、做为人师表的好老师、做立德树人的好老师、做专业过硬的好老师“四好”教师要求,号召广大教师“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争做具有新疆特色的好老师”。在实现新疆长治久安、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伟大事业中,广大教师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特殊作用,牢记自己的身份和神圣责任,切实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法律知识的拥有者、法律观念的传播者、法律践行的示范者、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法律信仰的追求者、法律文明的传播者,为建设法治新疆,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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