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辉
20年的足迹追踪与反思
——《20年,我们走了多远?——’95世妇会后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状况研究》评介
刘明辉
关键词:妇女权利;世妇会;性别歧视
2015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副教授独著的《20年,我们走了多远?——’95世妇会后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状况研究》一书。作者旁征博引,匠心独运,既有历史性的描述,又有深刻的剖析。其以清晰的脉络、严谨的逻辑、流畅的语言引领读者追踪’95世妇会以来20年间妇女权利及法律保障发展的足迹,展现中国在妇女权利保障立法方面的进步与缺失,反思其中的深层次根源并憧憬妇女权利发展的未来。字里行间洋溢着作者数十年如一日致力于推动中国性别平等事业而甘于奉献智慧的热情,体现了学者对消除性别歧视的执着以及在此领域勇于批判与建构的感情。刘小楠所拥有的跨学科的知识背景和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令人钦敬。这本专著堪称关注性别平等的学者献给“北京+20”纪念活动的一份精神大餐。我们有理由相信,不论是年轻学子还是资深学者均会开卷有益。本书有五点尤其值得回味。
对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学术界耳熟能详,但对于其来龙去脉则并非人人知悉。作者介绍了世界妇女大会的由来,并从联合国宪章、公约中诸多有关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规定以及设立妇女地位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等机构入手,揭示“妇女问题一直是联合国在社会和发展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作者也概述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背景、举办国和与会代表、会议地点、内容和成果,着重阐述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成就及其对中国妇女权利的影响。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是国际妇女运动的一座里程碑,而北京作为会议召开地,成为这次盛会的代名词。这次世妇会也常常被称为北京世妇会,这次盛会的成果也被称为“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而之后每五年的纪念和评估活动,也随之被称为“北京+5”、“北京+10”、“北京+15”和“北京+20”。作为东道主,’95世妇会与中国、与北京结下不解之缘。
鉴于“’95世妇会和中华女子学院有很深的渊源”[1],作为中华女子学院一员,当读到本书描述第四次世妇会在京举办的盛况深感振奋。1995年,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之际,各国政府及非政府组织齐聚北京参加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会议成果《行动纲领》是国际社会在赋权妇女和性别平等方面最全面的政治文件。它强调不同环境和框架下的妇女权利,提出与妇女发展关系密切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并制定了相应的战略目标以及政府和其他部门在推动社会性别平等方面应采取的具体行动。自1995年以来,妇女地位委员会每五年对《行动纲领》战略目标的实现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审评。每次审评都产生一份成果文件,重申增强妇女和女童权利的全球承诺,并概述未来五年的优先行动。’95世妇会后的20年间,从全球范围内看,在某些领域中性别平等和赋权于妇女取得了巨大成就:妇女和女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教育机会,孕产妇死亡率大幅度降低,越来越多的妇女担任了领导职务,等等。但是,总体来说,尚未实现《行动纲领》提出的战略目标,性别平等的进展缓慢而不均衡,包括结构性障碍在内的各种困难与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行动纲领》作为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发展蓝图,在20年后的今天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书对于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尤其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成果及20年间发展状况的高度概括性的描述,启示读者宏观把握20年间性别平等的发展脉络、成就、不足及努力方向。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对中国的意义绝不仅仅是与北京相连接。由于’95世妇会在北京召开,世妇会对于我国妇女权利发展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在世妇会筹备和召开会议期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拟定第一个妇女发展纲要,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建立了国家妇女工作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第四次世妇会开幕式上,“男女平等”被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呼应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战略,也向世界做出了庄严承诺。世妇会之后执行《行动纲领》,以及每隔五年的’95世妇会纪念会议和行动都促进了我国妇女权利的发展和实现。
本书描述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由政府承诺至法律化的过程。这一基本国策既是相关领域立法的原则性依据,也是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1995年9月4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人民做出庄严承诺:“把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坚决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项权益。”2005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北京+10”纪念会上发表题为《在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讲话,再次重申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些均为我国政府不同形式的庄严承诺。
2005年,立法机关修订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进总则,这是中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首次法律化。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这是执政党为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发出的号召。
’95世妇会后的20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成为中国消除对妇女歧视、推动妇女发展、促进性别平等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根本工作指导。[3]本书对此历程的记载和梳理,凸显了’95世妇会在中国妇女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地位。
’95世妇会提出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口号,在世妇会后逐渐渗透到中国的各项立法工作中。对于’95世妇会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发展,作者按法律顺序分别梳理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中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历程。本书评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进步与缺失,为本书提出“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做了必要的铺垫。
例如,在就业领域,从本书中确实可见已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反复重申男女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是,中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条款呈碎片化的“口号”。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尽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承诺将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一项战略,这体现出政府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但至今尚无反就业歧视法、性骚扰防治法,反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中核心制度缺位,诸如性别歧视定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设置专门负责监督实施性别平等法的机构等。这些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已经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中,并有可能列入立法规划。可见,将碎片化的“口号”集中为专门立法是完善性别平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为了论证此观点的必要性,作者列举了翔实的数据。据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已婚女性中近2/3的人(64.4%)有名下的存款,较2000年(41.5%)有大幅度提高。[4]虽然中国男女两性就业者的收入都在上涨,但是两性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2009年,男性的平均收入是22582.37元,女性的平均收入是14400.68元,相差8181.69元。女性收入是男性收入的63.8%。与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相比(1999年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是3175.6元),男女两性年收入差距比1999年扩大了1.59倍。[5]280
这些权威性数据证明现行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反复重申男女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仍不足以有效遏制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因此从战略上考量需要完善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作者认为,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体系,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包含了保护妇女权利的条款,但是目前的问题还有很多: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且仅限于保障妇女权益;在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上尚有不足,甚至存在歧视性的规定;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多,可操作性差。作者建议,我国应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各项法律法规,继续完善性别平等立法,采用性别中立的立法模式,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制定追求实质平等的性别平等法,倡导男性在家庭和育儿中的责任,塑造男女平权的文化和理念并加强立法技术和法律的可操作性。
强调“将性别纳入决策主流”,“用妇女的眼睛看世界”,是第四次世妇会论坛最富鼓动性和影响力的口号。因此,除了制定专门的性别平等法,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都应该纳入社会性别主流化,用社会性别视角加以审视,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作者发现法律上的性别歧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上的性别盲点;二是不合理的性别区别对待。
法律上的性别盲点,往往来源于法律对女性特殊经历和需求的忽视和遗漏,在法律上有时也表现为性别中立的立法,但实际上会导致女性法律权利的缺失。一些看似中立的法律规定也可能是男性标准的,会造成对女性的间接歧视。比如,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由于每天八小时的工作制同样适用于男性和女性,看似客观中立,但是这一标准实际上是根据部分工作人员的需求来决定的,只有那些不需要照顾学龄前子女的人才容易做到,而对有家庭照顾责任的人是非常不利的。
不仅缺乏性别视角的性别中立立法可能会危害女性的权利,法律的性别区分对待有时也会导致性别歧视。目前法律中的性别区别对待,更多的是以对女性保护为由,但实际上也可能会造成对女性的伤害。比如,在中国女性要比男性提前5—10年退休,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照顾女性,认为女性身体比男性弱,又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但实际上这一规定也限制了女性的工作平等权,影响女性的经济收入和事业发展。再如,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的规定,在保护女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女性选择的自由。
无论是性别中立的立法,还是性别区分的立法都有可能导致对女性权利的侵害或保护不足,必须要用社会性别的视角来审视法律制度,来判断法律应该对两性进行同等对待还是差别对待。目前,我国立法中仍然存在着一方面对女性权利保障不足,另一方面对女性过度保护和强制保护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进行性别评估可以克服法律中的性别本质主义和生理决定论,发现法律中隐含的男性标准,减少法律对女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作者引述大量数据和立法实例,论证了将单性别保护模式改为赋权的重要性。作者认为,立法应该关注女性群体内部的多元性、复杂性和个体差异,尽量赋予不同个体选择的空间和选择的自由,而不被性别身份所束缚。她的视角广泛,论述涉及《行动纲领》12个重大关切领域。包括在“妇女与媒体”领域,提出将性别分析应用到媒体节目之中;在“妇女与环境”领域,发现我国现有的环境立法和政策中并没有引入性别视角,既没有有意识地引导和鼓励女性的积极参与,也缺乏对环境立法和政策的性别评估。其分析视角和方法以及来自域外丰富的良好实践,对于中国各地纷纷建立的法规政策性别影响评估机制及其运行,可以发挥部分指南作用,对各界人士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均有启迪。
第四次世妇会制定和通过《行动纲领》的目的在于加速执行《内罗毕战略》,会议对内罗毕会议以来妇女地位和权益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分析和审查,提出了一些需要优先采取行动的特别的关切领域。为此目的,《行动纲领》吁请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在有关妇女的教育和培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的经济、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妇女的人权、妇女与贫穷、妇女与保健、妇女与武装冲突、妇女与媒体、妇女与环境、女童这12个重大的关切领域采取战略行动。在每一个重大关切领域,《行动纲领》都对现存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和分析,并提出了战略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应采取的具体行动。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促进了我国政府对12个重大领域的关注,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同时对我国妇女研究和妇女运动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作者回顾了’95世妇会后的20年间,我国在这12个领域中法律、政策的发展和政府的具体行动,比较了’95世妇会前后我国在相关领域中法律政策的不同和进步,用翔实的数据和资料揭示妇女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指明了今后努力的方向。作者认为,20年间,我国在12个重大关切领域中的妇女状况都有所发展,但是比照《行动纲领》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行动要求,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最核心的共性问题是我国的性别主流化的步伐还远远不够。同时,我国在强调在这12个领域中妇女的主体性,妇女积极充分参与并发挥决策作用的重要性方面仍然认识不足。
’95世妇会为我们描绘的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发展蓝图,在20年后的今天仍然是全球妇女的追求和梦想。本书既是历史的见证,又是冲锋的号角。总结过去和正视问题是为了再次出发。在性别平等的道路上,北京+20不是终点,只是一个新的起点。我们应该认真思考’95世妇会的贡献,传承世妇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鉴于“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已经纳入联合国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议程,可以预期,随着中国政府再次承诺及一系列实施步骤的落实,性别平等事业将登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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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小楠,李线玲.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认知和实现状况考察[A].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论文集[C].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杨春
Review of How Far have We Gone in the Past 20 Years:Research on Development of Chinese Women’s Rights after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in 1995
Key words:women’s rights;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gender discrimination
DOI:10.13277/j.cnki.jcwu.2016.03.016
收稿日期:2015-05-07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7-3698(2016)03-0104-04
作者简介:刘明辉,女,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性别与法律、就业性别歧视。100101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评估机制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12BFX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