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析国际侦查合作原则之适用
——以中国-东盟为例

2016-02-13 13:34覃珠坚
政法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东盟中国原则

覃珠坚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

略析国际侦查合作原则之适用

——以中国-东盟为例

覃珠坚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

摘要:国际侦查合作适用原则主要有尊重主权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灵活执法原则和打击犯罪原则。从中国-东盟来看,在适用国际侦查合作原则过程中,必须互相尊重主权、遵守国际规范、协商解决问题;承认主权高于人权,明确人权的相对性,了解和理解各国对人权的保护;强调互惠互利及其自愿性和平等性以及国内法律与公约条约的衔接;讲究执法的灵活性并排除执法的随意性,特别是在引渡的适用过程;侦查合作的目的是打击犯罪,有必要共同构建侦查合作机制、明确侦查合作规范和夯实侦查合作基础。

关键词:国际侦查合作;原则;适用;中国-东盟

“国际侦查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侦查机关在国际性犯罪侦查领域,为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而相互提供帮助、协同配合的一种侦查行为。”[1]国际侦查合作也是狭义上的国际警务合作,即“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不同国家之间联合行动、惩治国际性犯罪的一种预防和控制手段”。[2]由于合作各国国度不尽相同,特别是主权人权认同与保护和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实用方面的差异,侦查合作障碍难免,但并非不可逾越。实践证明,各国在侦查合作过程中,只要坚持尊重主权、保障人权、平等互惠、灵活执法和打击犯罪等原则,就可以达到侦查合作的目的。在此,笔者以中国-东盟为例,简略分析国际侦查合作原则的适用过程,旨在抛砖引玉,共同研讨。

一、尊重主权原则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也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和独立的根本标志,不容侵犯。“侦查权的行使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任何国家均不能随意在他国行使侦查权,国际侦查合作强调的是各主权国家之间在侦查领域的合作。”[1]虽然“国际合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主权有所限制,但这也是国家主权在国际范围内作用的结果”,[3]而不是他国强加的后果。因此,在国际侦查合作中,只要尊重他国主权,在法定的框架下进行,平等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双方国家的主权不仅不会因此受到侵害,反而通过合作有效打击犯罪而有利于维护各自国家的主权。

互相尊重主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作为处理双边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双边和多边关系确立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国家是彼此独立的主权者,在国际社会法律程序中,双方是平等者的关系,平等地交往。每个国家不论国力大小和制度差异,都应该互相尊重主权,这是国际合作的先决条件。同样,尊重主权也是国际侦查合作的基础,无视他国主权,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因此,为了保证国际侦查合作的顺利进行,各国在合作中必须尊重他国司法制度,甚至也要尊重他国司法习惯。

当今,国家都是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存在的,而主权也是国际法律的重要谓语。作为国家主权外在体现的国际合作当然应当在国际法规约下进行。这主要是因为在体现缔约国自己意愿的国际法中,维护主权是缔约国的权利,尊重他国主权是缔约国的义务。在侦查合作中,各国固然要遵循自己已经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同样,在体现国家主权的双边、多边协议中,尊重他国主权,最基本的是要切实履行协议规定自己的义务或承诺。可见,在国际侦查合作中真正尊重他国主权,客观上要求遵循国际法律秩序。当然,作为国家主权内在体现的国内法律制度,在国际侦查合作中,也应当且必须遵守。

在国际合作中,尊重他国主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本着平等协商态度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冲突和相关的合作问题。如果一国无视他国存在,单方面采取解决措施,这不仅不利于双方的合作,也是不尊重甚至侵害对方国家主权的问题。中国在国际合作中一贯尊重他国主权,平等协商处理有关合作问题。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过程中,不论国家大小,一视同仁,坚持尊重主权原则,签订了不少双边、多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缔结的条约及就某些具体事项签订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中国与东盟各国友好关系源远流长,东盟各国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双方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成果丰硕。中国在与东盟侦查合作中一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取得了不少成果,这也是中国历来尊重东盟各国主权的良好结果。互相尊重主权应当是今后中国与东盟侦查合作的基础,同时也是侦查合作的前提条件。

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人权包括的具体权利很多,所谓人权主要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等。人权在各国的认知和保护方面存在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在国际侦查合作中如何有效地保护人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首先有必要厘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人权原则和主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东盟各国的发展史均能证明,没有主权的国家,所谓的人权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国家的人民要想充分地享受人权,就必须首先争得国家主权。人权较之国家主权,处于从属的地位。只有国家享有主权,才有实现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国际侦查合作中,应当以主权作为根本原则,人权原则应从属于主权原则。

人权具有普遍性,即人权具有一定的国际性,是国际法律的重要内容。“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应立足于人权的普遍性观念,积极履行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尊重人权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要求一国始终持有尊重人权的道德理念,而且要求国家应当在国际和国内层面承担人权保护的法律义务。”[4]在国际侦查合作中,坚持人权保障原则,遵守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其中必须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人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规范。

当然,“普遍性和特殊性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普遍性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因为只有考虑到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才能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得到真正的、切实的贯彻。”[5]316并且,国际法规定的所谓人权保护制度不可能在各个主权国家自行生效,只有通过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才得以实行。同时,当人权遭受侵犯时,其补救也有赖于国内法律来保障。从中国-东盟各国来看,保护人权的法律规范能够体现本国的实际情况,这也就意味着在国际侦查合作中,坚持保障人权原则,更应当遵守本国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定规范。同时要求,坚持保障人权原则,最基本的是要尊重他国关于人权保护原则,并应以被请求国的人权保障规范为底限。

就中国-东盟而言,各国人权保护历史背景和保护现状非常近似,但对人权保护的认知和措施上,各国仍需要共同作出更大的努力。在国际侦查合作过程中,各国应当加强交流,互相培训对方侦查人员,以了解和理解彼此的人权保护法律制度和警察职业规范;根据国际法人权保护精神,制定和完善法律以规范警察实施逮捕、讯问、羁押、搜查等侦查措施;将人权教育作为警察院校教学和培训的必修内容,使其了解侦查过程如何保护人权;共同制定其中能够体现保障人权的侦查合作协议,等等。

三、平等互惠原则

“利益对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起到了驱动作用,追求自我利益,是人们满足生存需要的基本需求。”“为了保持共同的生存,人们必须交往,在交往中保持合作,在合作中保持互惠,在互惠中利己和利他。”[6]开放的交往是人的“一种存活的方式”,互惠性则是社会存在的根基,也是社会至关重要的原则。可以说,“社会是由一个无所不在的互惠性纽带绑结着的。”[7]目前,互惠原则是公认的指导各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交流合作,互惠互利。可见,国际合作是一种互惠即双赢或共赢的关系,而不是增此减彼或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同时互惠也是国际合作最经常、最基本的动机。

国际侦查合作是一种相互提供帮助、协调配合的侦查行为,实际上也是一个互惠互利的过程。所谓互惠就是“互相给予好处”,其中蕴涵自愿和平等,互惠互利与自愿、平等三者互为基础、密不可分。因此,在国际侦查合作过程中,坚持平等互惠原则,要以双赢或共赢作为出发点,同时不损害任何第三方或任何其他一方的利益。互惠互利强调的是要讲究自愿和平等,但所谓的自愿和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各方必须恪守国际法规范,履行自己的合作义务,否则将会出现既不利人也不利己的“互损”后果。例如,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与规则,被请求国若拒绝提供协助,需要向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及请求国中心局提出相应理由和依据。事实上,被请求国一旦拒绝或怠慢别国的合作请求,就必然会遭受别国同样的对待。另一方面,互惠原则中平等的相对性,或称相对互惠原则,其意寓协助内容只要达到盖然程度或协助的内容在较大的范围内基本一致即可。或者说,只要不与国内基本法律原则相抵触,并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精神,就请求国提出司法协助或国际合作请求的,应当根据“尽可能广泛地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予以执行或协助。[8]此外,相对互惠原则并不要求“同时一对一”的对等或均等,而是要求在长期或多次合作后的大致平等。

目前,从中国-东盟各国国情和实践来看,适用侦查合作平等互惠原则,还是要特别强调合作的自愿性和平等性。在自愿性方面,对于有关侦查合作协议的参加或缔结应当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没有共同的协议更要保证他国自愿提供侦查协助,不得表现强迫态度和采取强制措施。在平等性方面,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即有关侦查合作协议中规定各国权利、义务要对等,并且保证在合作中切实享有权利,同时也要保证相应义务得到履行。具体而言,就是要强调“国民待遇”上的平等,即协议签署各国国民享有同所在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调平等协商,即出现分歧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进行解决;必要时可以对待限制,即拒绝履行义务,或不积极采取协助措施,其他国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反制,等等。

在国际侦查合作过程中,能够体现这一原则还是要以国内的相应立法作为实施保障。诸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建立的一项国际追赃法律制度,即“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但是,这一公约规定且行之有效的追赃制度,仍然需要国内法的衔接。没有国内法作为依据,就不能协助外国冻结、扣押被转移到我国境内的财产并执行外国的没收令,如此有关国家可能也不愿意协助。在此,建议中国-东盟各国应尽快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的追赃法律制度。“如果有了这一制度,只要在能够证明相关资产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一国司法机关就可以签发没收令,并请求其他国家协助执行。”[9]

四、灵活执法原则

从国际立法层面上看,中国-东盟签署的有关侦查合作内容的双边、多边的协议较少,各国缔结或参加打击国际性犯罪的公约也不多,并且有的国家对国际公约还保留了不少条款。例如,中国只与越南、老挝、印尼、菲律宾、泰国等少数国家签署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只有与泰国、柬埔寨、菲律宾和老挝等几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从中国-东盟签署的协议内容上看,大多数协议只规定了合作基本原则和合作大体程序,对于合作侦查的具体办案过程未作出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中国-东盟各国国内刑事法律与国际法律规范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衔接,甚至存在冲突或矛盾。例如,中国与东盟有关国家共同确认了“双重犯罪”国际司法准则,但这一准则在中国法律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中国-东盟在侦查合作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执法问题,严重影响侦查合作进程和效果。

因此,中国-东盟侦查合作过程中,为了有效解决执法障碍问题,应当确立和坚持灵活执法原则。所谓灵活执法并不是侦查合作人员随意执法,而是在遵循一定原则之下,侦查人员灵活适用法律,开展侦查活动。灵活执法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指本文所谓的尊重主权、保障人权和平等互惠等原则,而所谓灵活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灵活执法原则可以适用于整个侦查合作过程和有关侦查措施实施之中,但其中最主要的适用对象是引渡措施。在中国,犯罪嫌疑人不归案就不算破案,犯罪案件侦查也就无法终结。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也就无所谓有效、彻底打击犯罪。中国与东盟引渡合作是侦查合作中最重要的内容,在此仅以执行引渡为例阐述灵活执法原则的适用情况。

从中国与泰国、柬埔寨、菲律宾和老挝等国签署的引渡条约来看,引渡不合作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军事犯、死刑犯、已决犯和本国国民犯罪,以及其他特殊情形诸如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等。引渡不合作都是基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而在条约中规定的内容之一。当然,对于一般情况,各国可以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平等协商解决有关引渡问题。例如,双方协调明确某一犯罪不属于政治犯,承诺某具体案件不适用死刑,明确国民犯罪不包括国际犯罪,*国际犯罪不能完全等同于国际性犯罪或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国际性犯罪,一般认为,包括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和涉外犯罪。但是,这并不是同一命题的三种不同表达方式,也不是三个完全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是可以相互交错、相互覆盖、相互冲突的三个法律范畴。参见刘舒霞.中国与东盟的跨国犯罪及其控制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0:3-7.等等。中国-东盟在侦查合作中,可以灵活适用引渡程序规定,诸如中泰引渡条约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相对简易的引渡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泰王国引渡条约第九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缔约一方可以请求缔约另一方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者是国际刑警组织以书面方式提出。”

此外,由于引渡容易受到条约前置主义和双重犯罪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加之正式的引渡往往程序繁杂、耗时持久,因而可以考虑灵活运用有关引渡替代方式,诸如通过移民法或出入境管理法中的驱逐出境来代替繁琐的引渡。驱逐出境可以在无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达到遣返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同时整个程序也显得更为简便与迅速,这已经逐渐成为国际侦查合作中遣返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之一。[1]在司法实践中,中国还总结出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追逃方式即劝返。劝返简单而言就是利用刑事政策、心理战术等,最终说服外逃人员回国接受审判。最后,如果外逃犯罪嫌疑人既不能被引渡、遣返,劝返也无效,还可以向外逃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供外逃人员触犯当地法律的证据,比如伪造移民身份或者洗钱等,以异地追诉方式,使得外逃犯罪嫌疑人面临被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或者迫使其自愿接受遣返。[9]

五、打击犯罪原则

国家之间广泛开展侦查合作,相互信任,求同存异,消除障碍,可以增强各国对外刑事管辖效力,提高国际执法能力,发挥各国侦查互补功能,从而能够及时有效打击国际性犯罪,增进各国友好关系,保护国家和国民合法权益。因此,在中国-东盟侦查合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打击犯罪原则,以有利于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为出发点,以尊重主权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前提,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共建侦查合作机制、明确侦查合作规范和夯实侦查合作基础。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建立了跨国犯罪控制包括侦查在内的合作机制,主要有东盟与中日韩(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机制、东盟与中国(10+1)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非正式及正式会议机制、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禁毒合作机制和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警务合作机制等。今后,在这些多边合作平台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成立中国与东盟警务包括侦查合作秘书处作为长效合作机制。在双边侦查合作机制构建中,除了充实互派侦查联络官外,要考虑建立较为稳定的侦查合作机制,也可考虑在各国地方刑侦部门之间构建相关侦查联络机制。各国国内也可根据情况,构建专门的侦查对外合作联络机制,诸如建立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机制、中心局与侦查业务机构案件协查机制和对外侦查合作会商机制等。

构建运转高效的侦查合作机制,同时也要明确侦查合作法律规范,才能够顺利开展合作、有效打击犯罪。在合作侦查犯罪类型方面,重点应当共同打击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伪币犯罪、洗钱犯罪、走私犯罪和计算机犯罪、拐卖人口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在合作侦查领域方面,应当重在管辖转移、引渡嫌犯、合作侦查、跨国调查、互递情报、侦查培训等方面,同时应当强调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深度合作。中国与东盟在打击方向和合作领域达成共识之后,就应当明确具体侦查合作的主体、合作的范围、合作的形式、合作的程序、合作的费用等内容,并应及时共同制定相关条约或协议,使之形成统一的规范,同时通过国内立法使其协调起来,建立相对完善合作侦查的法律规范和制定相对有效打击犯罪的法律对策。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国际性犯罪,除了需要构建侦查合作长效机制和制定相关国际法律规范之外,中国-东盟各国还应当共同做好侦查合作的基础工作。中国-东盟各国侦查官员应当定期会商,通报本国犯罪情况和打击犯罪情况,交换侦查犯罪信息,解决侦查合作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侦查信息交流,在传输保密的情况下,交换有关资料,分享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法律资料的共享。加强培训交流,通过交流培训,相互比较和学习,克服语言障碍等,这样可以增进彼此全面了解和理解。在刑事侦查技术、警械装备等领域内,共同投资,共同研发,共享成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侦查装备援助,如中国公安部多次向合作国警方提供警用物资援助。在共同预防犯罪方面,也可以采取联合行动,诸如2011年成立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指挥部,中国公安边防部门和其他三国执法部门共同展开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确保湄公河航运安全。[10]

参 考 文 献:

[1]陈龙鑫.中国开展国际侦查合作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4,17.

[2]纪成坤.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18.

[3]刘丰.论主权与国际合作[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3):65.

[4]张华.论尊重人权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影响[J].法学评论,2007,( 2):68,244.

[5]谷春德.人权、民主、法治论丛[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4.

[6]薛洁.互惠利他:和谐交往的公民态度[J].政治学研究,2011,(1):66,71.

[7]Lon.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M].New H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186.

[8]王永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原则性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7:5-6.

[9]向楠.专家:中国外逃贪官带走大量资金 真正被追回极少[N].中国青年报,2014-07-17(7).

[10]赵汝碧,谢进.中老缅泰建立执法警务合作新平台[N].云南日报,2011-12-10(01).

责任编辑:马睿

A Probe on the Application of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Taking China-ASEAN Cooperation as an Example

Qin Zhu-jian

(Guangxi Police College, Nanning 530028, China)

Abstract: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mainly include 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sovereignty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flexibl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fighting against crim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ASEAN cooperation and in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every country must respect each other's sovereignty, observe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solve problems through consultations and negotiations. Every country must acknowledge that sovereignty is higher than human rights and the relativity of human rights, learn about and underst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round the globe. Each country must emphasize the mutual reciproc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voluntariness and equality, and the congruence between domestic laws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Each country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flexi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exclude the possibility of arbitrary law enforcement, especially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tradition process. The purpose of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is to crack down crimes, which requires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 explicit norms of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and a solid foundation.

Key words: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 principles; application; China-ASEAN

收稿日期:2015-12-14

作者简介:覃珠坚(1963-),男,壮族,广西融安人,广西警察学院教授、编审,广西侦查学研究会会长,从事公安学、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16)02-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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