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国家理论与现代国家问题
——兼与阎学通教授商榷

2016-02-12 11:06王珊珊
探索 2016年1期
关键词:氏族阶级犹太人

王珊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恩格斯在188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集中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有些国家特别是二战后一些新兴国家的国家形态与特点与恩格斯的阐述似乎有所不同,于是有的学者认为恩格斯的国家理论已经不能解释当今世界某些国家的国家形态与国家特点。例如阎学通教授在《恩格斯的国家理论与今天的国家形态》(以下简称阎文)一文中举例说明恩格斯的国家理论已经不能解释今天世界的一些例外现象。他认为:“当我们运用恩格斯的国家理论来认识今天的国家时,就需要了解恩格斯所界定的国家标准与现今国家的异同,否则有误用的危险。”“在运用恩格斯的国家理论来解释当今国家时,需要科学地限定其所适用的国家,而不宜不加限定地随意使用。恩格斯有关国家的特点是明确的,因此对于不符合这些特点的国家,我们需要用新的理论知识进行解释。在研究现今国家的性质时,需要特别注意观察其是否处于恩格斯所说的国家没有用于阶级压迫和剥削的例外时期。更有价值的预测性研究是,恩格斯观察到的国家独立于阶级并进行阶级调停的例外现象,是否有可能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现象。”[1]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恩格斯的国家理论的实质似有误读,而且也与现代国家的本质不符。实际上,现代国家的产生、发展都没有离开恩格斯的国家理论。

1 新独立国家本质上依然是阶级压迫的产物

阎文认为当今世界有些国家不是由于阶级压迫而建立,并举例二战后摆脱殖民地统治的大多数国家,特别强调肯尼亚共和国和以色列。阎文提出:“新独立的国家可归结为是产生于欧洲殖民主义和非洲部族之间阶级的冲突,但它们却不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其目的都是驱赶欧洲殖民主义者,争取民族独立,而非控制部族内部的阶级冲突,进行新的阶级压迫。”[1]事实果真如此吗?

1.1 民族压迫的实质就是阶级压迫

首先,私有制和阶级产生后,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不可分割。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2]419。阶级压迫是民族压迫的根源,这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在私有制产生以前,各民族之间没有阶级的区分,也没有压迫和奴役。“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从没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3]175私有制产生以后,民族之间的斗争开始向压迫的方向发展。在战争中,失败的民族成为早期的被压迫者,胜利的民族成为早期的压迫者。在国家产生后,胜利者掌握了国家机器,成为统治者和压迫者,失败者成为被统治者和被压迫者,民族压迫转化为阶级压迫。马克思恩格斯说过,“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的发展程度”[2]147,而生产力的高低取决于私有制的发展程度。“私有制的产生及阶级社会的出现,改变了人类的社会关系,也由此建立起社会压迫,包括民族压迫的经济基础。压迫者通过政治统治或其他手段掠取财富和其他利益是社会压迫包括民族压迫的最终动因。因此,私有制是一切社会压迫,包括民族压迫的根源,民族压迫是基于私有制的阶级压迫。”[4]私有制导致阶级的产生,是一切压迫包括民族压迫的根源。马克思说:“因为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造成一些民族剥削另一些民族的原因;对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最关心的只有工人阶级。只有工人阶级能做到这一点。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也就是克服了一切民族间和工业中的冲突,这些冲突在目前正是引起民族互相敌视的原因。因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同时就是一切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信号。”[5]409-410私有制是民族压迫的根源,阶级冲突和阶级压迫导致民族敌视和民族压迫,只要消除阶级压迫,就掌握了消灭民族压迫的钥匙。只要有私有制和阶级的存在,民族压迫的实质就是阶级压迫。

其次,从二者的表现来看,民族压迫通过阶级压迫表现出来。民族压迫主要是压迫民族征服被压迫民族后以统治者自居,对被压迫民族实行经济上的掠夺和政治上的压迫,国家行为和政策体现的是压迫民族的意志,通过阶级压迫的手段来实现民族压迫。“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主要地集中在单纯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而民族压迫不仅表现在对被压迫民族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对被压迫民族的文化奴役、社会结构的改造和社会发展方向的调整。”[6]经济压迫和政治压迫是基础,其他压迫是由其衍生而来。虽然民族压迫的形式更多元化,但都是阶级压迫在不同领域和空间的表现,是由阶级压迫所导致的,阶级压迫是民族压迫的集中表现。

最后,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实质上是阶级问题。“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7]337所谓的民族压迫,并不是某个民族的全体成员去压迫、剥削被压迫民族,而只是某个民族中的剥削阶级压迫别的民族。被压迫的民族中受压迫的也不是本民族的全体成员,而只是被统治被剥削的劳动人民。通常情况下民族压迫者与被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相勾结对被压迫民族的劳动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这种压迫跨越了地域和国别的限制,全世界的资产阶级是天然的同盟者,联合起来共同压迫各国的无产阶级。正如马克思所言,“现在存在着一种各民族的资产阶级兄弟联盟。这就是压迫者对付被压迫者的兄弟联盟、剥削者对付被剥削者的兄弟联盟。一个国家中个别资产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竞争和冲突,但资产阶级却总是联合起来反对本国的无产阶级;同样,各国的资产阶级虽然在世界市场上互相冲突和竞争,但总是联合起来反对各国的无产阶级”[5]409。例如在波兰的民族问题上,马克思充分地表明了这一观点和立场:“即使俄罗斯的地主不再压迫波兰的地主,骑在波兰农民脖子上的依旧是地主,诚然,这是自由的地主而不是被奴役的地主。这种政治上的变化丝毫也不会改变波兰农民的社会地位。”[5]537在独立国家,无产阶级被本国资产阶级压迫;在殖民地国家,无产阶级被外国资产阶级压迫。民族压迫中混合着阶级压迫。恩格斯也讲过:“在波兰为反对外国奴役者进行最后的斗争以前,波兰内部就已进行着隐蔽的、秘密的,但又坚决的斗争,这是被压迫的波兰人反对压迫的波兰人的斗争,波兰的民主政治反对波兰的贵族政治的斗争。”[5]538在阶级国家中,国家内部的阶级斗争始终存在。当遭受民族压迫时,必然是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与本国的统治阶级联合起来对本国的被统治阶级,即广大劳动人民实行压迫。所以,在有民族压迫的国家中必然有阶级压迫。其中的特殊情况是民族压迫者直接作为被压迫民族的统治者,对被压迫民族的劳动人民实行直接的统治和压迫。阶级压迫有了民族形式的外衣,虽然看起来是民族压迫实际上还是阶级压迫。

肯尼亚就属于这种情况,英国殖民者对其实行直接的殖民统治长达70年,“帝国主义占领非洲殖民地的最终目的无非是剥削非洲人的廉价劳动力,掠夺自然资源,把殖民地变成它的原料、食品供应地和商品出口市场。所以,它向殖民地移植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包含着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内容,即由欧洲白种人成为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庄园主,而驱使非洲黑人充当被剥削、被奴役的雇佣劳动者。殖民主义者绝不希望‘野蛮的'非洲人也能集聚起财富、资本,以至发展到能同他们进行竞争,‘危害'他们的独占利益。”[8]英国殖民者夺走了非洲人大片土地,把他们限制在贫瘠的“保留地”上,还加在他们头上沉重的捐税负担,由20世纪初的3 300英镑增加到1930年的59万英镑,还不允许非洲人种植咖啡等经济作物。经济上肯尼亚人饱受压迫,政治上也毫无权力可言。“作为殖民地居民,他们在二战前没有选举权,当然也无权参加立法,更不用说行政院了。英国政府在保留地内成立了几十个‘土著地方会议',它不考虑非洲人的传统机构,而由英国官员主持(不同于别处的‘间接统治'),以之作为在地方上传达殖民政府政策法令的工具。”[9]英国既从经济上压榨肯尼亚人民,又在政治上操控肯尼亚的统治,实行赤裸裸的阶级压迫。英国在肯尼亚实行的是由英国人直接管理的“直接统治”方式,不同于一般情况下殖民者借助当地统治者对人民进行殖民统治的方式。这就给人一种在肯尼亚只有民族压迫没有阶级压迫的假象,实际上英国殖民者对其实行的既是民族压迫又是阶级压迫。

至于以色列,阎文认为,以色列建国“是为全世界的犹太人提供一个避难所,因此被称为‘犹太复国主义',其建国的目的也显然不是为了控制阶级冲突或压迫对立阶级”[1]。实际上,以色列建国背后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原因、现实原因,混杂着各种民族矛盾、宗教矛盾、阶级矛盾、地区冲突、背后的大国政治博弈等。其中,民族压迫是非常突出的。1882年,波兰犹太人利奥·平克斯坦匿名撰文,宣称必须建立属于犹太人自己的国家。“旧时的沙皇俄国是‘各民族的牢狱',民族压迫十分突出,俄国境内的犹太人曾多次遭到沙皇政府的迫害,其中1881年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是自‘中世纪迫害高峰以来所未有的'。”[10]还有众所周知的纳粹疯狂屠杀犹太人的历史悲剧,整个二战期间有600万犹太人死于纳粹手中,以及20世纪在美国出现了两次反犹浪潮等迫害犹太人的事件。犹太人在全世界受到惨绝人寰的剥削和压迫,甚至遭遇亡族灭种的危险,这使犹太人十分渴望拥有一片领土成立一个自己的国家,保护自身安全,反抗世界上其他统治阶级的压迫。

犹太人问题是个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个案。马克思说:“犹太人问题最终归结成的这种世俗冲突,政治国家对自己的前提——无论这些前提是像私有财产等等这样的物质要素,还是像教育、宗教这样的精神要素——的关系,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裂。”[11]31历史上,一些国家利用自己的所谓民族优越性对犹太人进行经济上打压、政治上迫害、文化上排斥,甚至进行屠杀。在犹太人问题上,民族压迫、宗教压迫、阶级压迫交织在一起,并无明晰界限。人们之所以在犹太人问题上更强调其民族性,只是由于犹太人居无定所、四处流浪,在被压迫时多以民族问题的形式(被称之为“劣等民族”等)表现出来。但不能忽视其背后的阶级原因,要正视双重压迫(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之实质。

1.2 国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冲突和矛盾

关于国家的起源问题,恩格斯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186-187关于建立国家的目的,恩格斯说:“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3]125恩格斯还说:“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3]188毫无疑问,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它要把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的对立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之不会把社会毁灭或者把秩序完全冲垮。在剥削阶级社会中,缓和阶级冲突和矛盾,不是为了消灭压迫,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综上所述,恩格斯认为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以色列和二战后通过民族解放运动而独立的国家,包括肯尼亚,都存在严重的阶级矛盾,建国既是为了摆脱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独立,也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冲突,即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出发。因此,恩格斯的国家理论仍然可以用来解释这些新兴国家的出现和建立。

2 现代国家也是按照地域来划分的

阎学通教授认为,除了地域外,世界上还有许多以血缘界定公民身份的国家。他以朝鲜、韩国、马尔代夫这些单一民族国家为例,还以希腊、汤加、阿努瓦图等几个少数族裔不足人口2%的国家和以色列的犹太人为例,试图说明这些国家的公民身份是以血缘而不是以地域为划分标准的。对此看法,笔者不能认同。

恩格斯说:“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旧的氏族公社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被束缚在一定地区为前提的,而这种束缚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力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3]187国家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按地区来划分公民,即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民属于该国公民。当今世界所有的国家都以一定的区域来作为公民身份的划分原则和标识。

首先要区分血缘和民族的概念,血缘不等于民族,以血缘为划分标准的是氏族。所谓氏族是“通过人身生产由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人群共同体”[12]。血缘在氏族的划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恩格斯说,“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3]36。按照恩格斯的划分,氏族、胞族、部落、民族是依次递进的关系。“氏族作为社会单位出现以后,氏族、胞族和部落这整个社会组织就这样以几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因为是天然性)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来,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层次的血缘亲属关系。”[3]108“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单一的民族所代替了。”[3]124氏族和民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氏族是彼此有血缘关系的共同体,部落是由几个彼此间没有血缘的氏族组成,而血缘在民族的划分问题上已经丝毫不起任何作用了。现代民族的概念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指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群共同体,如部族、部落等”[12]。单一民族不代表单一血缘,无论是单一民族国家还是人口大部分为单一族群的国家,尽管民族是单一的,但彼此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不能以血缘作为界定其公民身份的标准。如果这是一个划分标准,也只能是以民族为界,但民族也是以居住于一定共同地域为基础而形成的,归根结底,即便是单一民族国家也是以地域为划分公民的标准。

关于犹太人的例子。什么是犹太人?“根据犹太教律法(Halakhah),一个人之所以是犹太人,要么因为母亲是犹太人;要么因为皈依了犹太教。”[13]犹太人发源于西亚的以色列地或希伯来地。犹太人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犹太教是维系全体犹太人之间认同感的传统宗教。犹太教不欢迎外族皈依,要皈依犹太教的外族人必须通过考验才可以。“今天,‘犹太人'一词(至少在英语中)不带任何地理含义,主要指(被认为)信奉和实践犹太教的人,因而主要是一个宗教或文化用语。”[13]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到:“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最顽固的对立形式是宗教对立……只要犹太人和基督徒把他们互相对立的宗教只看做人的精神的不同发展阶段,看做历史撕去的不同的蛇皮,把人本身只看做蜕皮的蛇,只要这样,他们的相互关系就不再是宗教的关系,而只是批判的、科学的关系,人的关系。那时科学就是他们的统一。而科学上的对立就会由科学本身消除。”[11]23很明显“犹太人”是一个宗教概念而非血缘概念。犹太人是信仰同一宗教的人,而不是彼此有血缘关系的人。如果“犹太人”是划分标准,也是以宗教为标准,然而以宗教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信仰犹太教的不只是以色列人,犹太人不等于是以色列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说:“人作为特殊宗教的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同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他人所发生的冲突,归结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世俗分裂……宗教信徒和公民之间的差别,是商人和公民、短工和公民、土地占有者和公民、活生生的个人和公民之间的差别。”[11]31犹太人是作为宗教信徒存在,而以色列人是公民身份,他们之间是由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裂所造成的。不能将犹太人与以色列人直接等同。犹太人遍布全球各地,据1998年统计,以色列的犹太人口只占全球犹太人口的28.2%,其余71.8%的犹太人口遍布以色列以外的全球各地。国际社会只承认居住在以色列地区,或者取得其国籍的人为以色列人。其实犹太人和以色列的例子恰好证明了恩格斯的地区决定公民身份的论点。犹太人几千年到处流浪、居无定所,受人排挤和压迫,正是1948年联合国为犹太人划出一定区域为其定居点才成立了以色列国,犹太人作为宗教信徒才有了正式公民身份。

3 现代国家依然存在着公众权力与人民大众分离的问题

阎文提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名字都以“人民”命名,“国家中有‘人民'至少说明该国家从法理上规定国家的公共权力是人民大众的,而不是与人民大众分离的”,以中国为例,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中国的公共权力与人民大众是不分离的[1]。笔者认为,关于公共权力与人民大众是否分离的问题,需要仔细辨析。

恩格斯说,“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雅典在当时只有一支国民军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舰队,他们被用来抵御外敌和压制当时已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当作警察而存在,警察和国家一样古老”[3]132-133。恩格斯认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大众与公共权力相分离,并以警察为例。警察在国家中行使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能,即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能。恩格斯所说的公共权力是指公共管理的权力,即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公共管理权力与人民大众分离。马克思也认为公共权力是由统治者掌握并组织实施,是与人民相脱离的。他说:“国家统一体,作为这种组织的结果,也像国家统一体的意识、意志和活动,即普遍国家权力一样,必然表现为一个同人民相脱离的统治者及其仆从的特殊事务。”[11]44在阶级社会,公共权力必然由统治者掌握实施,并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纵观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公共管理权力都是与大众相分离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全民直接参与公共管理,都是由国家组织一小部分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共管理权力。

其实,“权力属于人民”与“公共管理权力与人民分离”并不矛盾。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我国的权力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但也不是由人民来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实行的公共管理权力与人民相分离的形式来保障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因此,恩格斯说公共权力与人民分离并不是国家权力不属于人民,而只是国家管理权力不直接由全体人民来行使,即公共管理权力与人民大众相分离。与氏族制度相比,国家的公共权力必然要与人民大众分离,不分离的情况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存在的。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名字中带“人民”字样的国家,就是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名字中也带人民,如孟加拉人民共和国、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等,但就其实质来讲,这些国家的权力并不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而是属于统治阶级,属于资产阶级的。

4 关于全民服兵役和无税收的国家的问题

恩格斯论述道,在氏族制度下,全民皆兵,公共权力与人民还没分离,那时候还没有国家。有了国家以后才有警察、士兵等来行使公共权力,这时公共权力才与人民相分离。而阎文认为,氏族是全民皆兵,国家不是全民皆兵,并举例世界上现在有许多国家是全民皆兵的义务兵役制,如韩国、朝鲜、以色列等;这些国家与恩格斯所定义的国家不符合,所以恩格斯国家理论与当今某些国家形态的特点不符。

这里先要清楚几个问题:

首先,恩格斯说氏族是全民皆兵,国家出现以后就有了专职的士兵,但并没有说国家不可以有义务兵役制的存在,两者的性质不同,即国家也可能有全民皆兵的情况存在。

其次,在恩格斯国家理论中,全民皆兵并不是氏族和国家的根本区别。恩格斯说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3]187。这里提到了全民皆兵的问题,但只是用来说明氏族和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差别,并不是作为氏族与国家的差别。恩格斯认为国家和旧的氏族的不同点在于是否设立公共权力,而不在于是否全民皆兵。全民皆兵是氏族的主要特点,对于国家来说并不是非常显著的特点,也不能成为区分二者的标准。

此外,氏族的全民皆兵和现代国家的义务兵役制性质完全不同。氏族的全民皆兵是因为在原始社会的状态下,氏族成员为了对抗自然灾害、防范异族侵略,以保护生命和财产就必须实行群居,平时为民,有危险时成兵,终身如此。而现代国家的义务兵役制则完全不同,它是由国家政策强制规定的,士兵有一定的服役期限,是职业化的专职士兵。无论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都需要保有一定数量的士兵存在,因此在一些人口较少的国家要求全员服兵役。氏族的全民皆兵和现代的义务兵役制概念和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地将二者等同。

还有无税收国家的问题。举一个极其个别的例子——梵蒂冈。恩格斯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3]188阎学通教授认为,“梵蒂冈这种既无警察也无税收的国家肯定是个别的例外现象,但正是这种例外现象提醒我们,对于国家本质作抽象判断时一定要严格谨慎”[1]。但是,梵蒂冈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更像一个宗教代表,马克思说:“以宗教为前提的国家,还不是真正的、现实的国家。”[11]25。以梵蒂冈为例并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谈不上对国家本质的把握,据此来说明恩格斯的国家理论不能解释当代国家的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总之,尽管今天的世界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但恩格斯的国家理论作为科学真理仍然能够解释这些现象,对我们分析国家问题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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