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类型与社会结构差异

2016-02-11 00:23熊金才
政法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化养老

熊金才

(汕头大学 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类型与社会结构差异

熊金才

(汕头大学 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摘要:养老模式与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从社会类型看,居家养老是机械团结型社会的核心乃至唯一养老模式,而社会养老是分工协作型社会家庭保障功能外移的结果。养老社会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总体上是正向相关关系,即工业化程度越高,养老社会化的程度越高;工业化程度越低,养老社会化的程度越低。从社会结构看,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存在显著的社会分层差异,如贫富差异、区域差异和城乡差距等。这些差异是不同社会分层生存需求层次差别、政治话语权差异及其利益博弈的结果,并经由国家福利政策将其制度化。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分析的意义在于:特定国家的养老社会化进程应与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相适应,以期获得坚实的道德支撑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养老;社会化;社会分层;社会形态

养老社会化随社会类型演进而发展,因社会结构差异而不同,这是社会变迁的共性和社会理性所决定的。养老社会化进程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差异表明社会养老权的历史局限性、物质制约性和文化差异性。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人权观不同,养老责任与养老模式的理念有别,养老权实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各异。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主导的机械团结亲密型传统农耕社会,*法国法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根据社会结构的特点把将人类社会分为机械团结型社会和分工协作型社会。前者是以社会集体意识所维持的社会团结,后者是以社会分工所维系的有机协作型社会。社会分工少而简单,商品经济不发达,城镇化程度低,人口流动小,社会各部门、各地域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密切,养老社会化的程度低。赡养责任感主要源于血缘关系、邻里关系以及宗教慈善,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供给的主体是家庭、家族、社区和慈善组织,赡养的行为规范是伦理、道德、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如传统中国的“养儿防老”、“亲族协力”和“相邻互济”,早期西方社会的亲属责任、社会互济与慈善救济等,[1]147国家在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供给中整体上处于无责任或有限责任状态。在以市场经济主导的城镇松散型商品经济社会,工业化进程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家庭结构,加剧了社会分层与分化,削弱了家庭以及家族对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供给的能力。[2]4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变迁等促使国家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构建养老权家庭保障的社会对接机制,强化国家和社会在养老权实现过程中的责任承担,以弥补制度性社会分化和减少制度不公产生的养老资源配置的不平等,促成社会政策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3]2-11由此推进养老社会化的进程。

一、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类型差异

从社会类型角度观察,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养老社会化的发展动力与演进历程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动因与演进历史基本一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养老社会化与工业化之间是正向相关关系,即工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养老社会化的程度越高;工业化程度越低的国家,养老社会化的程度越低。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快速发展在为养老社会化奠定经济基础的同时,也深化了社会分工,加剧了社会分层与分化,进而推进养老的社会化进程。与此同时,人类对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个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等法律价值理念的追求,对在社会分层与分化进程中最少受惠者差别对待社会整合功能的认知[4]12,对老人保护的公益性和社会连带性认识的深化以及福利经济学的发展等为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养老权的内容日益丰富,老年福利的对象更加广泛,养老权保护的责任主体更加多元,养老保障的法律化趋势明显。

早期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养老制度萌芽于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成熟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迄今已历经四百余年的发展。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将受救助者分为无助者、非自愿失业者及流浪者三类[5]95,并依据受助者的需要分别提供院内救济或院外救济。*院外救济是指为那些能够独立生活的人在家里提供的救济,包括经济帮助、医疗保险及其他个人保健服务。院内救济包括救济院、济贫院和惩戒所。救济院有床、食物及最低生活水平的身体保健,但除此之外什么也没有;济贫院是为非自愿失业者提供的通过劳动使其基本生活得到满足的场所;惩戒所是收留罪犯、流浪者及在济贫院里违反规定的非自愿失业者的场所。参见[美]威廉姆 H. 怀特科, 罗纳德 C. 费德里科:《当今世界的社会福利》. 解俊杰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170页。其中,无助者是指对自己的困难无能为力的人,包括患病者、有严重的精神或生理缺陷者、残疾人、孤儿及年老体弱者。[1]169时至今日,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制度逐步从20世纪之前的老人生存救助发展至今天的老人生活照护与精神赡养型福利制度,实现了由“补缺” 到“普惠”、由生存救助到生存质量保障提升的实质性转变。在老人生命权、健康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等生存基本物质需要获得保障的同时,各国更加关注老人的生活照护和精神赡养,以提升老人的生活品质和生存安全感。

经历多年实践,各发达国家基于本国实际,确立了不同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原则,如德国的社会国家原则、美国的多重责任原则、瑞典的平等与合作原则等。同时,各国基于其文化传承、价值观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养老制度体系,如日本的聚医疗、护理、康复于一体的多元化、多功能、立体化和便利性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瑞典的普惠型国家养老制度及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支持网络[6], 美国的选择性贫困老人及其家庭的临时补助制度与退休者收入维持计划[7],德国的以严格的缴费和收入相关为基础的法定养老金制度,英国的混合型老人收入维持计划(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年金养老金以及私人个人年金和养老计划)。[3]79,163一些国家的社会养老服务制度规范日益具体和深化,如美国的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制度以及养老医疗援助制度、英国的社区养老服务志愿者制度、日本的生活照护收人认定制度以及瑞典的健康保险互助团体制度等。迄今多数国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法律保障体系,如美国的《社区发展法》(1989)、英国的《社区照顾法令》(1990)、日本的《社会福利士及看护福利士法》(1987)及《护理社会保险法》(2004)、丹麦的《生活援助法》(1973)与《家庭医生制度》(1974)、瑞典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法》(1957)等。

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基础、文化传承及法治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养老社会化进程明显滞后。首先,落后的工业和传统农业削弱了养老社会化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养老服务缺乏工业化与社会化大生产提供的物质条件。总体而言,居家养老是发展中国家主要乃至唯一的养老模式。其次,社会养老权观念的落后、社会福利理念的匮乏以及居家养老文化传承创新的不足等不仅制约了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也导致政府自身在社会化养老方面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政策设计能力的不足,由此阻碍了养老社会化的进程。再次,机械团结型社会的压制型社会治理模式使得发展中国家社会化养老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缺乏自下而上的变革动力,如社会运动、社会工作者以及“道德支持者”*“道德支持者”是指非受益于某项社会改革活动的人,其代表穷人或受压迫者群体的利益,受利他主义而非眼前利益的驱动成为“道德支持者”,如中产阶级社会工作者或教职人员。参见[美]威廉姆 H. 怀特科, 罗纳德 C. 费德里科:当今世界的社会福利[M]. 解俊杰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推动的养老制度的变革等,这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发展而社会化养老制度建设停滞不前的体制根源。*在西方国家,养老政策的形成不仅受到利益群体和压力群体的影响(政党多元主义)、政府、资方、劳工组织等团体合作的影响,也受到工会运动推动的阶级斗争以及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左翼政党的影响,因此“激进主义者本能地倾向于强调政策变革是来自‘下层’社会压力的结果”。参见[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导论[M]. 姚俊,张丽 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此外,社会公平与公正以及个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法律价值观念的匮乏使得政府在社会养老权保障中的责任缺失,致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缺失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政府责任是老年福利制度城乡协同发展和普惠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纵观世界各国的福利制度,无论是统一社会保障型(一元化社会保障型)、分散社会保障型(多元化社会保障型),亦或是国家保险型与福利国家型,政府均是责任主体。其中的主要差别在于政府是唯一责任主体还是责任主体之一。如福利国家模式中政府直接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前苏联模式中政府间接是唯一责任主体,德国模式国家和美国模式国家中政府是责任主体之一。参见刘诚: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第124页。

以转型过程中的我国为例,受养老观念、福利理念及法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养老权保障的国家责任不明确,老年生存救助与福利供给显著不足,且存在顶层设计不公、老年福利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法律保障不力等问题,离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公平与普惠价值追求相差甚远。整体看,我国养老社会化发展进程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明显滞后于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约4万个,养老床位314.9万张;有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数据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主要是为三无、五保、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提供选择性、差异化服务,远不能满足老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对汕头鮀浦P村、重庆市及河南新县X村三地1265户老人养老方式的实证调查显示,居家养老依然是当下中国城乡最基本的养老方式,占比达94.2%。机构养老及其他养老方式仅占5.8%。上述三地的调查发现,居家养老面临面临精神赡养缺失、生活照护缺位和经济供养不足三大困境,占比依次为66.9%、38.8%和36%。同时,现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缺乏统筹规划,相关政策缺乏整体性、连续性,政策落实不到位;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现有养老设施简陋、功能单一、布局不合理,区域、城乡之间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政府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责任不明确,国家财政投入不足,民间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投资规模有限;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缺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质量标准与行为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等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8]

二、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结构差异

养老社会化除受社会类型制约外,还受到社会结构,即社会分层、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的影响。[9]13在同一社会历史背景下,不同社会分层、社会组织、价值观以及不同社会控制下的人们对养老权的认知与需求不尽相同,其满足老人需要的意愿、能力和方式有别,对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存在差异。人们对什么样的老人需要帮助,谁、何时、以何种方式、为哪些老人、提供何种程度上的帮助等,通常会有自己的观点并依据自身所处的社会分层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施加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社会结构分歧及其冲突使得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存在城市与农村的差异、穷人与富人的差异以及不同地理区域之间的差异等。这些差异是不同社会分层政治话语权差异及其利益博弈的结果,并经由国家福利制度将其制度化。基于此,“政治学家广为采用的理想主义路径认为,每一种福利国家都是意识形态冲突并最终出现制度化的主流意识形态后的产物。”[3]10-11因此,同为福利国家的西方社会,其在减少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不平等的方式和程度上仍然存在很大差异,如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制度、德国的市场经济福利制度、美国的法人市场经济福利制度和英国的自由集体主义福利制度等。

从社会分层看,不同社会分层因生存条件的差距,如可接近的养老资源与政策话语权的不同等,其可接近的社会养老服务存在差异。如富人可享有的高收费、高质量的持续性付费养老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持续照料退休社区服务*持续照料退休社区(Continuing Care Retirement Community,简称CCRC),为老人提供自理、介护、介助一体化的居住设施和服务,有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专业化的生活照护、文化娱乐、医疗预防、康复护理等服务。、特殊性长期照护服务(如失智症的照护,另类疗法等)。即便在普遍性和慷慨性法定养老金制度的瑞典,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在收入上依然存在显著的结构性不平等。*最富裕的是在私人领域工作的白领雇员,而后依次为具有年金养老金的公共领域的雇员、熟练工人、只依靠法定养老金的退休金领取者和那些处于最底层的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包括自雇者、农民和其他没有完全资格申领收入关联养老金的人)。参见[英]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导论》. 姚俊,张丽 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生存条件的不同还会影响老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如富有的人对精神赡养与生活照护的需求要高于贫困者,后者更多关注的是经济供养,即解决生存问题而非生存质量的问题。此外,不同社会分层对社会养老政策的影响力也不同,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养老资源配置的贫富差距。当下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机制中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的社会分层差异表现的尤为突出并被不公平的制度所固化,如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对城乡困境老人与困境家庭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的区分,对城乡老人社会保障福利资源配置的碎片化与差异化对待等。这种被制度化的不公平的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制度维持了固化的社会阶层和社会地位分化,削弱了福利制度应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以及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的作用,增加了社会治理和社会维系的成本。*迄今为止,我国城镇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制度已初步建立,而在一些农村地区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老年福利公共资源配置在城乡间的严重失衡,加重了农村老人家庭的负担,恶化了农村老人的生存环境,降低了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其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增加了社会治理和社会维系的成本。

从文化传承的角度看,不同地理区域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差异影响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进程。在文化单一,家中心文化浓厚的地方,伦理、道德与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依然是调整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活法”规范,传统的居家养老和子女轮流赡养仍然是这些地方的核心养老方式。而在文化多元与开放的地域,养老理念和价值取向也更加多元和开放,养老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层次与供给能力更高。以我国广东汕头和重庆市为例:汕头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地区之一,但却有着明显的机械团结型社会的特征,迄今仍较为完整地保留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理念,如家庭为本、孝道为先、子女为贵、亲情为重、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对该地养老方式的实证调查表明:家庭养老几乎是唯一的养老方式。汕头市鮀浦P村547户家庭养老现状的调查发现,除去81户家庭的老人已去世和1户家庭的老人住在精神病院外,剩余465户中的老人,选择家庭养老的达451户,选择机构养老的仅14户,分别占97%和3%。对重庆300户养老状况的调查显示,家庭养老259户,占被调查户数的86%;社区日间照护23户,占被调查户数的8%;机构养老18户,占被调查户数的6%。[10]

从社会组织与控制的角度看,养老社会化进程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呈正比,与社会控制呈反比,即社会组织越发达,养老社会化的进程越快;社会控制(如伦理、道德、宗教等)越多,养老社会化的进程越慢。[9]101-139这是因为,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除国家责任外,还有赖于志愿者组织、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以及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的进入。发达国家养老社会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表明: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合作以及国家对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和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运营及质量保障不可或缺的机制。其在社会养老服务制度的价值取向上鼓励社会和企业承担责任,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放松对非营利性组织和企业进入养老服务业的控制,并通过系统、连贯的政策和法律制度规范保障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供给与运营。同时,各国基于其确立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原则,通过分散式立法模式或专门立法模式或二者的结合*社会养老服务的立法主要包括两种模式:即分散式立法模式与专门立法模式。前者不是专门针对社会养老的单独立法,而是将社会养老权保护的条款分散于相关法律中,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种模式。后者是专门的社会养老权立法保障模式,其将养老社会化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单独立法,如老年人保健法、老年人护理保险法、老年人就业促进法等。, 构建了完备的社会养老权法律保障体系,明晰了社会养老服务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涉及土地、税收、人力资源供给等政策支持以及社会养老服务的准入、服务质量标准、服务的管理与监督、绩效评估与责任追究等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与运营的各个方面。

三、养老社会化法社会学研究的启示意义

养老社会化的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差异表明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进程具有历史局限性、物质制约性和文化差异性,因而存在传统与现代的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不同社会分层和价值取向间的差异等。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的历史局限性看,居家养老是传统农耕社会的核心乃至唯一养老模式。因此,传统社会养老社会化的程度低,养老权的法律保障与国家责任缺失。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的物质制约性看,养老社会化是工业化的产物,因此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差异以及贫富和区域差异。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的文化差异看,社会养老权保障制度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治状况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文化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以及不同区域群体不同的养老方式均会影响养老社会化的进程。其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意义在于:

第一,养老社会化进程只有与特定社会类型相适应才能达成预期的效果。有关社会类型传统与现代的主要考量标准包括意识形态、经济状况和社会控制手段等。*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不是一个纯粹的历史分期概念,其兼具社会类型概念的属性。人类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的农耕社会时期均属于典型的机械团结型社会,即传统社会。而20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分化加剧,不同社会依据其工业化水平、社会分工、意识形态、法律特征和法治状况等或属于传统社会或属于现代社会(分工协作型社会)或是二者的结合。我国仍然处于由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即通说的社会转型期。参见熊金才: 同性结合法律认可之法社会学分析[J]. 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118页。如传统社会意识形态高度统一,文化单一,民主、法治、人权观念淡薄,个人价值不被尊重,养老权保障的国家与社会责任缺失;现代社会意识形态分化,文化多元,价值观多样,民主、法治、人权观念增强,个人价值与个人权利得以认可与弘扬,养老权保障的国家与社会责任得到强化。从养老社会化的经济基础看,以自然经济主导的传统农耕社会,社会分工少而简单,商品经济不发达,工业化程度低,社会各部门间的互动少,养老社会化程度低;以现代工业主导的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分工日趋明细复杂,社会各部门间的互动关系密切,家庭保障功能由内聚趋向外移,家庭养老的社会对接机制不断发展和健全。从社会控制角度看,传统社会以压制型法律为主,伦理、道德、宗教与习俗是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而现代社会以恢复型法律为主,法治相当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具有优先性,社会公平与公正理念促进了养老的社会化进程。据此,作为处于由传统至现代转型期的我国,其养老社会化进程不仅有赖于工业化水平的提升,更有赖于养老权和养老观念的进步、老年福利理念的提升以及社会公平与公正理念的真正确立。没有与时俱进的老人权利观念和老年福利思想,缺乏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和革除体制机制积弊的政治决心,养老制度的顶层设计难以公平公正,养老社会化的体制机制壁垒将不可能从根源上消除,养老制度的城乡协同、普惠与公平目标将难以实现。诚然,没有养老社会化的物质条件,社会养老权保障将是空中楼阁。

第二,社会养老服务存在社会结构差异,公平与普惠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漫长和循序渐进的过程。以转型中的我国为例,当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区域差异和贫富差异,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也不例外。要破除社会养老服务的城乡差距,必须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和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城乡经济的协同发展,需要国家的政治决心和智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废除不公平的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衍生的不平等,同时需要国家采取更加积极的干涉主义家庭政策,强化国家在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中的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消除制度不公产生的社会分层与分化。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社会养老服务城乡协同与普惠目标的实现无疑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国家应当制定可操作的养老权保障城乡协同发展实施规划,从构建适度普惠型老年福利制度着手,建立城乡协同的孤老国家供养制度,实现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无论城乡,均由政府无偿供养。以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为中期整合点,实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化和标准化为保障,最终实现老人救助与老年福利的城乡协同和普惠,实现所有老人不论城乡、区域和贫富,无论特殊或普通,均能够享有基本的老年福利。

第三,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制度的借鉴需要选择、改良和本土化,这是法律移植的文化适应性决定的。我国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成功经验的借鉴有助于弥补自身制度的不足,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加快养老社会化制度保障的进程。但基于养老制度与特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密切关联,对他国经验的借鉴需要选择、改良和本土化,这是养老制度文化适应性的必然。社会养老服务制度的本土化过程是制度适应文化的过程,而不是文化适应制度,这一过程是艰难曲折而漫长的。因为从本质上讲,被移植制度的本土化过程是一个共识构建的过程,是制度背后不同利益群体基于特定的价值理念相互冲突与协调的过程,亦即利益博弈均衡的过程。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特征以及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涉及不同群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而调整的手段与力度以及调整效果受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方式及法治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由此决定我国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服务制度。

参 考 文 献:

[1] 威廉姆 H. 怀特科, 罗纳德 C. 费德里科:当今世界的社会福利[M]. 解俊杰,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刘诚.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3] 诺尔曼.金斯伯格.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导论[M]. 姚俊,张丽,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5] See Federico, Ronald, with Janet Schwartz. Sociology [M], 3rd ed.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83.

[6] 赵金库,赵志国.瑞典养老服务的做法及启示[J].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9,(2):23-24.

[7]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in the United States,1993.

[8] 窦玉沛.建设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力推现代养老服务发[J].社会福利,2012,(6):5.

[9] 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M]. 唐越,苏力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 熊金才.家庭养老问题实证研究[C].家事法研究,2012:321-342.

责任编辑:韩静,马睿

The Effect of Social Types and Social Structures on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Aged

Xiong Jin-cai

(School of Law, Shantou University, Shantou 515063, China)

Abstract:The care patterns for the aged are closely related to social types and social structures. Home cares for the aged is the core care patterns for the aged in traditional society, while social cares have been developing with the degrading of family functions in modern society. The process of socialization for the aged supporting develops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industrialization with social stratification differences, such a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areas as well as region gaps. These differences are the products of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stitutionalized by respective welfare polici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analysis lies in: The care patterns for the aged, in particular the socialization process for the aged care depends on and should be in compatibility with the politics, the economy, the culture and the social conditions of respective nations.

Key words:care for the aged; socialization; social stratification; social types

收稿日期:2015-12-01 基金项目: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研究》(14BFX123)

作者简介:熊金才(1964-),男,河南信阳人,汕头大学地方政府研究所研究员,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从事社会保障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16)01-0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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