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学者评介中国法治化进程
——以印度《中国报道》为例

2016-02-09 13:34薛念文
知与行 2016年6期
关键词:中国印度

薛念文,孙 健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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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学者评介中国法治化进程
——以印度《中国报道》为例

薛念文,孙健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摘要]印度作为地缘文化与中国接近的国家,对中国的改革与发展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对宪法、法律的逐渐完善,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其进步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外学者的关注,而同样身处外源性现代化国家,印度学者对当代中国的审视有更多比较的意味,处于比较的视角审视中国法治化进程,印度学者体现了对其国家文化和制度的优越感。我们通过对印度当代中国研究最高水平英文杂志《中国报道》等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研究,探索印度学者视域中的中国法治化改革,解读印度学者对当代中国审视的立场与观点,从中吸取经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实践。

[关键词]中国;法治化进程;印度

中国和印度由于地缘和文化的天然接近,自1978年中国政府着手改革开放以来,印度学术界对当代中国发展变化就表现出浓厚的研究兴趣,因为一直标榜自己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主国家,印度学者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们无法否认中国经济起飞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认中国强大的事实*1999年杰拉德·西格尔曾在《外交》指出“中国还称不上是真正的一流强国,事实上,中国的强大只停留在理论上——在过去的150年里,她承诺了很多,结果却让人感到失望”,转引自[印度]莫汉·古鲁斯瓦米、左拉瓦·多利特·辛格《追龙:印度能否赶超中国》,时事出版社,2010年第4页。,综合比较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印度学者在中印比较的隐晦话语里对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和法治化进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以印度当代中国研究最具代表性的英文杂志《中国报道》为例,就印度学者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研究展开分析,展示印度学者视域的中国法制建设,以求教于学术界进行共同探讨。

《中国报道》是印度一家创刊于1964年的英文学术杂志,由尼赫鲁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编纂出版,旨在致力于为研究当代中国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其内容紧扣时代脉搏,就发生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展开较为深入的研究。1987年美国的SAGE Publications集团收购了《中国报道》*SAGE Publications集团成立于1965年,是世界领先的独立学术及专业出版集团,世界第五大学术出版商。其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最高质量的教学和研究材料,为前沿学术研究、挑战性和议题型研究提供全面的支持。SAGE Publications集团的收购增强了《China Report》权威性、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但是由于《China Report》文章的撰写和编纂的仍主要为印度学者,鲜明地体现了印度学术界的中国观,对于了解印度的当代中国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负责其出版发行工作。《中国报道》对中国研究的视野非常开阔,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人口政策、女性的社会地位等,涵盖了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报道》对中国法治改革进程的评介,有很多真知灼见,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一、立法改革的逐步推进

中国和印度同为欧亚大陆的人口大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遗产,在两国建国后一度保持了密切的联系。中国在新中国成立后政治、经济的发展虽然曾引发了印度学者的关注,印度学者对当代中国研究的风生水起则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8年以来印度学者对中国的改革开放评价很高,指出“当今一场深刻的专注于经济结构的社会改革正在中国进行,这场变革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具有历史必然性和不可逆性”,而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成就,1978年邓小平则表达了想要创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想法,法学家们也开始重新考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从斯大林时期的苏联继承下来的法律成果*Carlos W.H. Lo:Rejecting the Traditional Socialist Theory of Law : Reforming Chinese Legal Studies in the 1980s.China Information,Jan1,1992.pp1。。邓小平创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计划一经提出后,引发了国外学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深刻反思,他们从中国政府重心的转移、社会主义国家集体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条重要方针(振兴多种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和中型企业;扩展社会主义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制;改直接控制国有企业为间接控制)、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互相影响等对新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扮演的角色;过度资本投资的危害;刺激消费;政治改革几个角度进行了论证*Xing Bensi : Certain Theoretic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Social Reforms in China China Report 1989 25: 53。。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Zou Keyuan:Towards Rule of Law in China: Experiences in the Last Two Decades.China Report 36:4(2000)pp49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来做出决定,行政机关只需要负责执行和实施,人大掌握了立法的主导权*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White Paper: Building of Political Democracy in China.China Report 42:1(2006),pp101。,随后人大积极履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数量不断增加。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是我国立法程序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日本学术界对中国的目前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有如下观点:以党治国论、由党领导的代议独裁论、党等于国家说、政党国家说。加茂具樹:現代中国政治と人民代表大会―人代の機能改革と「領導?被領導」関係の変化,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2006年。,中国共产党主动、积极地推进法制建设得到了一些外国学者的肯定,韩国学者首尔大学赵英男教授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构需要向党委汇报,并得到党的批准*Young Nam Cho:The Politics of Lawmaking in Chinese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The China Quarterly,No. 187 (Sep., 2006),pp. 594。。一些印度学者认为这与西方民主的标准存在距离,但是美国学者宾夕法尼亚大学拉里·卡塔·巴克尔教授则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法制建设上的积极努力: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积极关注于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地位,并力图使党的机构和权力机构分离,各自独立行使职权*Larry Catá Backer:“The Rule of Law,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and Ideological Campaigns: Sange Daibiao (The‘Three Represents’),Socialist Rule of Law,and Modern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2006,Vol. 16。。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1986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开始着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民主社会建设,一些印度学者以民主国家的代表自居,对中国法制建设表现出怀疑态度,“在民主社会中,不仅仅需要尊重国家的权利结构,所有公共机构的权力结构也需要得到尊重和重视”*Andre Beteille:Citizenship,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Vol. 34, No. 36 (Sep. 4-10, 1999), pp. 2590。;“尽管很多共产主义政治家或者理想主义者在认同并讨论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主化,但却忽视了一个根本的前提,即两者是否兼容”。作者指出“西方自由”是指人民拥有等同机会,每个人保持自己的个性,不断发展自己;而在计划经济下个人的发展受到限制,国家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这剥夺了人民自由民主化的权利。故作者提出“只有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引入私有化,才是走向民主的正确道路”*Li Shaomin The Road to Freedom Can a Communist Society Evolve into a Democracy? China Report 1988 24: 185。,这种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印度学者的看法,体现了印度学者置身于印度政治制度中对于中国国家制度的一种模糊认识,也体现了印度学者对本国民主制度的脱离实际的自我陶醉 ,但是这种看法不仅忽视了两国的国情差异,也暴露了印度学者偏颇的立场,他们对中国法制建设成就的评价是片面的,完全忽视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毕业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印度学者默罕迪(Manoranjan Mohanty)认为:“中印两国有着不同的传统和不同的现实,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而印度是多党派并存的民主政府。在这些年的经济发展中中国超过日本没有?面对中国的崛起美国和印度结成联盟遏制中国了吗?有一点可以肯定巴基斯坦是中国的朋友是印度的敌人。”*Manoranjan Mohanty The Self as Centre in the Emerging World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 Sino-Indian Perspective. China Report 2002 38: 1 p2。作者在对中国经济发展表示叹服的同时,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则表现出“身处民主氛围的优越感”,是印度学者审视中国政治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典型思路,印度学者德什潘德(G P Deshpande)也提出了类似的片面看法,“中国政治进程之所以引人深思,就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行的政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脱节”*G P Deshpande:Modernisation and the Political Process in China.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Vol. 25, No. 1 (Jan. 6, 1990), pp. 27。,党的指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政策的制定,这不是法制的真正蕴含,这些印度学者忽视了中国政府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完善中国法制体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努力。1982年中国人大在1975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1982年《宪法》,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恢复了人民民主的提法,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对《宪法》做出了四次修改,肯定了个体经济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对私营经济的地位进行了确认,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随后在对《宪法》的修订过程中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国有经济”代替“国营经济”等重要概念*Zou Keyuan:Towards Rule of Law in China: Experiences in the Last Two Decades.China Report 36:4(2000)pp493。。随后提出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三个代表”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加强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随着中国签订了联合国两部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人权保护进一步落实到了宪法修改当中*Zou Keyuan:Towards Rule of Law in China: Experiences in the Last Two Decades.China Report 36:4(2000)pp493。。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条款。

中国在1992年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相关立法不断推出,以至于其后几年被视为历史上最为活跃的立法时期之一*Mireille Delmas-Marty:La construction dun etat de droit en Chine dans le contexte de la mondialisation.La Chine et la democratie,Fayard,2007。。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相适应,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相关法律,如:《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为我国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中国积极立法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印度学者表达了肯定的态度,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高等赞扬了中国政府立法对公民权的保护,他公开承认中国的人口识字率比印度高,公共卫生条件也比印度好,中国对公民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方面的保护整体上也是令人满意的*Amartya Sen: Un Nouveau modèle économique: développement, justice, liberté,Paris,Odile Jacob,2000,P51。。

中国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的相关立法也不断推出,以应对经济迅猛发展带来高度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环境问题。全国人大先后制定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香港、澳门回归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体现了中国“一国两制”方针,在施行中国“一国两制”方针时中国大陆法律制度和香港法律制度,会像英美法拥有的传统一样互相补充*Ronald C. Keith, China’s Struggle for the Rule of Law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4), pp. 184。。大陆与香港、澳门交流增多后,可以借鉴香港、澳门原本英美法系地区法律的先进因素补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中国法治化进程有促进作用。2011年3月,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 年7 月2 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司法改革的困与殇

1998年中国司法改革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为进一步提高法院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中国开始建立陪审员制度,让陪审员在裁判中发挥协助作用。同时,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逐步做到审判公开:在不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庭审需公开在审理各项大案、要案过程中,也采取了庭审视频实况直播、微博直播等方式,让社会公众更直观地了解案件审判过程,提升了司法公信力。2014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别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进一步提高了法院审判质量,切实做到高效便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和误判案件的处理措施的规章。规章的制订对法官依法判案、提高案件审判正确率、减少误判发挥了积极作用。同年十名高级法官被任命为管理者处理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易错判案件;同时,他们也被授权调查法庭上的司法腐败问题*Zou Keyuan:Towards Rule of Law in China: Experiences in the Last Two Decades.China Report 36:4(2000)pp494: 转载:Shao Zongwei, “Reform Brings New Supervisory Judges”, China Daily, 31 October 1998。。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后,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出版社,2013年。。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2014年。。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大力推进建设法治国家为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构建一种制度的保障。

印度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关注中国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司法独立和共产党控制的关系、司法独立和行政干预的关系、司法独立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的关系等。1982年在印度举行的第十九届国际律师协会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司法独立的最低标准。这个标准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法官个人的独立性,不受行政干涉;第二,法官实质的独立性,即只受法律约束;第三,法官个人审判的独立性;第四,法院系统的整体独立性*Yuwen Li:Judicial Independence :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to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China Information 2001 15: 67,pp68。。此标准为印度司法独立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印度学者站在印度立场来审视中国司法,认为中国的司法有较大的不同。有学者撰文指出中国共产党与西方各个国家的政党均不相同,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渗透到社会生活结构的方方面面,《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所有机构中的最高权威,这一模棱两可的表述为法律是党的政策执行工具的观点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框架,所以法律本质上是这些政策特征的表现*Yuwen Li:Judicial Independence :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to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China Information 2001 15: 67.pp90 转载 Perry Keller, "Sources of Order in Chinese Law,"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42,no. 4 (Fall 1994), 729。。“宪政性民主取决于对规则和程序的尊重以及合法权威的层级的承认”*Andre Beteille:Citizenship,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Vol. 34,No. 36 (Sep. 4-10, 1999), pp. 2591。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审视与评价,印度学者仍倾向于立足于印度的法律体系,以比较的视角对中国司法改革进程提出批评:他们认为法律政策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这就是一个共产党控制司法独立的最明显的表现*Yuwen Li:Judicial Independence :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to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China Information 2001 15: 67,pp91。,体现了印度学者资产阶级法律代言人的身份与立场,他们忧虑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直接干预*Yuwen Li:Judicial Independence :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to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China Information 2001 15: 67,pp92。,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场,印度学者安德鲁·伯特利(Andre Beteille)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三权分立,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部分,需要国家机构的分化”*Andre Beteille:Citizenship,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Vol. 34, No. 36 (Sep. 4-10, 1999), pp. 2590。,这种做法明显是对西方民主制度的简单套用,完全没有考虑中国社会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条件,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立法、司法诸因素之间关系的一种误导和曲解。

虽然印度学者对中国司法独立和行政干预的关注,并没有得出更为积极的结论,他们认为就司法独立和人大监督的关系,中国的国家制度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保留了自己的特点。《宪法》12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创立,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印度媒体经常报道中国由于人大的监督错判的案子被纠正相关消息,印度学者表达了对中国司法建设肯定的态度:“在当前中国的环境下,这种干预看上去是有一定好处的。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法律的快速发展,大量的案件需要被法院审判,法院误判在所难免,人大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误判”*Yuwen Li:Judicial Independence :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to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China Information 2001 15: 67.pp96。。也有学者认为人大监督这一制度应该被谨慎运用,应该被视为满足当前需求的暂时措施。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制度的监督将体现其过程化的特征。

印度一些学者对中国司法进程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但是也有学者对于中国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的关系得出负面的结论,他们认为中国司法腐败是司法独立进程中需要解决的又一重点问题*Zou Keyuan:Towards Rule of Law in China: Experiences in the Last Two Decades.China Report 36:4(2000)pp500。。但是司法腐败在每个社会都会存在,不同国家对之如何面对和处理,往往关涉各国的国情、文化与传统。而各国处理的不同方式也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Yuwen Li:Judicial Independence :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to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China Information 2001 15: 67.pp100;转载 “The specter of rampant judicial corruption has affected judicial impartiality, distorted the public view of judicial organs, damaged the reputation of the State in the minds of the public and undermined the exercise of judicial power” (Dai,“Judicial Reform,”60)。。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铲除司法腐败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Yuwen Li:Judicial Independence :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to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China Information 2001 15: 67,pp101;转载 Wallace,“Resolving Judicial Corruption,”341。。相关学者对造成中国司法腐败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司法人员的薪水较低;第二,法院面临着尴尬的财政预算困难;第三,一些法官的职业素养较低,易成为腐败的目标*Yuwen Li:Judicial Independence : Applying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to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China Information 2001 15: 67.pp98-99。。对中国司法腐败现象提出建设性建议,体现了印度学者的相关责任意识,但是印度学者建议的可行性需要结合中国社会实际来考察而不能盲目接受。

三、中国法治化进程与龙象之争

学界将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分为三个阶段*Zou Keyuan:Towards Rule of Law in China: Experiences in the Last Two Decades.China Report 36:4(2000)pp492。:第一阶段,1978年到80年代末,法治建设的拨乱反正阶段;第二阶段,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阶段;第三阶段,21世纪初至今,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阶段*侯欣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进程回顾与展望》,载《天津法学》2011年第4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印度学者在《中国报道》上刊文对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研究,围绕最基本的“立法、司法”展开分析,通过研究可知,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立法体制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力得到保障,立法得以有序化、规范化进行。覆盖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逐步制定、实施、不断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司法改革进程也在稳步推进,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不断得到加强,司法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满意度不断提升,对于中国立法、司法方面取得的成就,印度学者予以了肯定,同时印度学者也注意到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法制建设与社会需求之间仍存在着相当的距离。中国若要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梦”,那么在立法、司法层面仍需大力发展,广泛吸收人类一切法治文明成果,与社会发展相匹配。

纵观《中国报道》刊发的相关文章,印度与对中国司法改革持基本肯定态度,而对中国政体的批评则较为犀利,分析其动机则因为其力图显现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自由市场和民主国家”的优越,印度学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评价,仍未脱离专制资本主义模式的视角,需要引起研究印度学者观点的研究人员的警惕。

印度学者对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诸多评价既有客观公正的一面,同时也包含着主观动机、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评介主观臆断的一面,他们受西方国家影响是明显的,“中、印比较之风,首先从美国等西方国家刮起来,然后西风东渐,近年来开始在印度兴起”[1]序3。他们在审视中国的时候往往参照着西方的观点。德什潘德(G P Deshpande)认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升了中国的世界话语权。但是在改变话语权的同时,也需要改变思维和意识形态。随着世界观的变化,中国的政治进程也不能落后,需要融入世界体系”,对此印度德里大学教授盖特吉(Sbano Ngataji)博士道出了他这种评价的文化基因:印度国民心态中有一种强烈崇西或更准确说是崇美情结。这种情结一方面使他们在制度与生活各方面表现出强烈的唯“美”主义,而且潜意识中总以这种唯“美”主义看待其他国家,轻蔑那些远离美国化的国家,羡慕那些近美国化的国家[6]98。而印度学者追随西方审视中国,其目的是希望证明印度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优越性。较早提出“印度能否超过中国”问题的是美国《外交》杂志2003年的同名文章。文章明确提出,如果印度能够赶上中国,就证明“中国模式存在局限性”[1]3。

中印两国同属外源性现代化国家。“在印度成为世界大国的愿望愈发强烈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印度学者、媒体甚至官方高层都在探讨中国取得成功的原因,希望通过‘中印比较’来激励国内精英,并借鉴和学习中国的成功经验,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所以审视印度学者视域中的中国镜像一定要警惕这种倾向,“印度媒体报道的中国,并不是一个客观真实的中国,而是印度表达自身的感伤与怨恨,欲望与恐惧的方式;印度关心的不是中国如何,而是在中国这面镜子里映照出的印度如何”[6]98。

[参考文献]

[1][印度]莫汉·古鲁斯瓦米,左拉瓦·多利特·辛格.追龙:印度能否赶超中国[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

[2]Carlos W.H. Lo:Rejecting the Traditional Socialist Theory of Law : Reforming Chinese Legal Studies in the 1980s.China Information,Jan1,1992.

[3]Ronald C. Keith, China’s Struggle for the Rule of Law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94.

[4]Zou Keyuan:Towards Rule of Law in China: Experiences in the Last Two Decades .China Report 36:4,2000.

[5]侯欣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进程回顾与展望[J].天津法学,2011,(4).

[6]周宁.“我们的遥远的近邻”——印度的中国形象[J].天津社会科学,2010,(1).

[7][日]加茂具樹.現代中国政治と人民代表大会―人代の機能改革と「領導?被領導」関係の変化[M].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2006.

[8]Young Nam Cho:The Politics of Lawmaking in Chinese Local People's Congresses.The China Quarterly,No. 187 ,2006.

〔责任编辑:崔家善〕

[收稿日期]2016-05-10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30年欧、美、澳主要学术杂志当代中国研究评述”(13BDJ018);同济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课题“微文化生态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路径研究”

[作者简介]薛念文(1969-),女,河北石家庄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6-0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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