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送岭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李送岭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极为重要的内容,与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本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分类讨论的方法,较为详尽地讨论保证期间的概念以及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等问题,以理清思路,准确应用保证制度。
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期间
在我国《担保法》中,就保证期间有大量规定,但法律条文本身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保证期间的概念进行界定,在理论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或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①
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保证期间的内容,但还有其局限之处。上述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主要是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间权利和义务,而债务人是要受诉讼时效制约的,即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作如下定义:保证期间,是指为延续保证合同对保证人的约束力,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此概念解决了上述概念的问题,其关键在于“为延续保证合同对保证人的约束力”。一般保证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为延续保证合同对保证人的约束力,就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否则当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
如何理解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最主要的是要掌握保证期间终期与保证诉讼时效始期间的关系。
首先是保证诉讼时效的始期,在一般保证中,法律对保证诉讼时效的始期规定比较模糊,主要观点认为始期是在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②但笔者认为将保证诉讼时效的始期定为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更为合理。主要考虑到:如果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诉讼时效,则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遵从“时效独立”的原则情况下,很有可能强制执行程序还未完结,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情况。③所以将保证诉讼时效的始期定为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更合适。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诉讼时效的始期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衔接是此处的重点,这就要明确保证期间的终期与保证诉讼时效始期间的关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因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使保证期间“中断”,同时保证诉讼时效也因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开始计算。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衔接较好。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的终期饱含争议,一方认为终期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另一方则认为在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才为终期。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有说服力,在此要注意是“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而非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中的“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主要是考虑到主债务的诉讼结果一般会有两种情况——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和强制执行后已全部履行债务。只有在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才与保证诉讼时效得以衔接,而在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已全部履行债务,则没有必要启动保证诉讼时效,随着主债务的消失,保证责任也宣告消灭。若以前一种观点为准,则不利于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衔接。
三、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主要的理论问题是当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时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问题。
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私法领域也遵循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因此我国学者都认为此约定是有效的。④在一般保证中,因为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所以此超出的部分期间对保证人并没有实质的影响。
在连带保证责任中,笔者认为保证人要受该超过期间部分的约束。抗辩权是我国《担保法》中的重要内容。其中《担保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立场,一般情况下,在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便取得抗辩权,作为从法律关系主体的保证人同样取得抗辩权。但是鉴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我国《担保法》解释作出了例外规定,法院不支持这种抗辩权,易言之,在此超出的期间部分内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且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保证是债法中的重要内容,明确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和两种诉讼时效间的关系,对于应用和完善保证制度意义重大。
[注释]
①李明发.关于保证期间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2003.
②奚晓明.论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J].中国法学,2001(6).
③谢伟,陈松.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与诉讼时效探析[J].社会科学,2004(5).
④杨振山.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的效果[N].法制日报,2004(3).
作者简介:李送岭(1995-),男,汉族,河北邯郸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