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

2016-02-05 11:23:35李德文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原则

李德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尼玛县人民法院,西藏 尼玛 853200



婚姻自由原则

李德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尼玛县人民法院,西藏尼玛853200

摘要: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具备的基本权利。婚姻家庭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影响着经济建设。1950年,我国在宪法中正式提出婚姻自由。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前进与经济的发展,对婚姻自由原则提出新的问题,若想解决上述问题,则应积极优化法律规范,不断更新,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进而满足婚姻家庭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

婚姻不仅是人伦的源头,还是组建家庭、构建幸福生活的基本途径。人们借助婚姻维系社会体制时,为确保体系平稳,面向两性关系增设一系列障碍,以此来实现约束和把控微观社会的目标。经由多重枷锁的束缚,自然无法明确婚姻成立的根本条件。本文首先介绍婚姻自由的内涵,然后重点剖析结婚与离婚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第一原则,指导着人民群众的婚姻生活,还是每一个合法公民都具备的权利。具体指代公民可依托内心意志,依照法律规范缔结与正确解除婚姻关系,有权不遭受外界违法干涉的一种自由。婚姻自由主要蕴藏着两层内涵:其一,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无论任何人都无权硬性干涉;其二,婚姻自由践行一定要满足法律规范。

二、结婚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指代形成和建立婚姻关系的一种自由,结婚一定是男女真正自愿,禁止强迫威逼,也不允许进行非法干涉,男女双方自身的选择都享受法律保护。从婚姻自由的层面而言,结婚自由较为重要,且是一项首要问题[1]。1950年,国家借助宪法提出婚姻自由以及一夫一妻等重要原则。

(一)结婚条件支撑着婚姻自由,且为必要条件

结婚,也被称作婚姻的成立,具体指代男女参照国家法律规范,构建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依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当公民达到法定年龄,且经由部门审查通过后,满足规范的允许结婚。结婚法定条件为:其一,男女双方一定要真正自愿;其二,一定要满足法定婚龄;其三,一定要满足一夫一妻体制。婚姻法针对男女做结婚年龄提出具体规定,提倡晚婚晚育,由此可知,结婚自由属于公民具备的基本权利,然而,并非每一个公民均为合格的婚姻主体。分析婚姻的基本属性可知,若想结婚,一定要满足相关年龄要求。另外,结婚的双方一定要真正自愿,禁止硬性干涉,设立此项规定的原因是一些贫困地区仍然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问题[2]。

(二)结婚自由并非无节制的自由,要求不允许超出法律范畴

婚姻法中明确指出,近亲不允许结婚,处于特定范畴中的血亲,不允许结婚,这不仅是自然规律提出的标准,还是优生的基本条件。自然法则表明,近亲结婚,引发胎儿畸形或者不健全的可能性较大,对后代造成严重影响,威胁民族健康。若当事人公然违反法律,即便结婚,也属于无效婚姻。结婚自由应满足、不超过法律规定范畴,并非无节制的自由。

三、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指代参照法定程序规范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离婚主要包含双方自愿与一方提出这两种形式。婚姻法中清晰规定:对于双方自愿离婚,允许离婚。婚姻双方一定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待登记机关核实自愿,且合理处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配问题后,准发离婚证;对于一方提出离婚的,则应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调节,也可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

(一)离婚率的递增干扰婚姻自由

近些年,离婚率呈现递增态势,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化,这对传统思想观念构成了严重威胁,使得法定婚姻关系陷入危机。婚姻法修正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这表明在商品社会下,人们内心更加期望稳定与和谐的家庭。随着社会的前进,思想观念出现变动,对婚姻家庭形成了加大威胁。某调查结果表明,一夫多妻、包二奶等恶性行为不断增长[3]。包二奶一般不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几乎也光明正大的打着夫妻名号共同生活,即便在生养孩子后,也不会公开同居。对于重婚现象,由于一方不告不理,外加不易取证,进而并未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处罚。现行法律并未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具体规定,笔者期待可尽快完善这一问题,为人民群众呈现一个健康的婚姻环境。

(二)一夫一妻侵蚀婚姻自由

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贯彻的当下,生活水平迅速提升,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这对一夫一妻制构成巨大威胁,并引发出婚外恋等严重问题,不断滋生。经济多元化背景下,妇女的地位呈现下降态势,对男性的依赖日益增加,致使逐步丧失人身自由。在性解放思想的侵蚀下,婚外性行为日益增多,威胁家庭和谐,其中妇女便是最大的受害者。当前婚姻法的调整,再次维护了一夫一妻制。

四、结语

婚姻自由不单纯指代结婚自由,还涉及离婚自由,要求这两者一定要形成于双方合意之上,禁止使用威逼利诱等手段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然而,婚姻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遵从伦理道德的束缚,服从法律的制约,但若当事人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则无论任何人均不允许妄加干涉,胡乱阻挠,这代表一种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徐静莉.婚姻自由原则背后的矛盾冲突——抗战根据地婚姻变革的分析[J].晋阳学刊,2015(3):94-96.

[2]孙冠亮.浅议我国婚姻自由原则演进及实现路径[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6):73-74.

[3]许涛.浅析婚姻自由原则下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3(7):178-178.

作者简介:李德文(1970-),男,藏族,西藏尼玛人,本科,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尼玛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副处级院长,研究方向:面临新形势的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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