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6-02-05 11:23:35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林 花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林花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律系统的不断完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不断的提升,为我国法律系统的完善做出较大的贡献。但是尽管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完善的解释连带责任的法律,这就导致了连带责任在实际的运用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从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运用入手,对于连带责任在实际案件中的使用过程出现的几点问题进行讨论,并且进行对策分析。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连带责任这一说法并不是仅仅在现代民商法中出现的,连带责任在历史上首次出现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连坐责任在司法中的应用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在中国古代司法中,连带责任首次被提出是在中国古代著名的秦国“商鞅变法”中出现的,由管子提出,之后由变法家,秦国商鞅加以实施,之后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在古代,连带责任主要是应用于政治与刑事法律中,被称为“连坐”。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连坐”开始由刑事法律转变到经济法律之中,成为组成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连带责任目前在中国法律体系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但是目前在施行过程中同样遇到一些问题。

连带责任在现代民商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当出现经济纠纷赔偿时,被告方不是只有一人时,对于多个被告方,为了保证原告方的经济利益,在进行经济赔偿时,各个被告方不仅仅需要承担因为自身过错导致的经济赔偿,还需要承担其他被告方的赔偿。

一、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我国现代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般案件要求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时间,也就是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在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时候,期限是两年时间。但是在《担保法》中却对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六个月之内。并且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在与程序法的联系方面不够紧密

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组成的重要一员,为起到共同规范我国法律环境的目的,应当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但是民商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由于随着不同的法律规则的变化相应的会引起连带责任在程序法中的应用产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连带责任有时候在民商法与程序法中规定不同,从而导致连带责任在程序法中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不能真正的得到实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按照程序法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进行认定,与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出现冲突。

(三)在对于债权人责任方面的划分不够明确

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虽然各个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但是各个债务人由于在实际纠纷中所犯过失的不同,应该对于所需承担的责任之间存在区别。例如,在真实案例中,甲将房子出借给朋友乙用来居住,在出借过程中,乙又因为朋友丙的请求以及金钱的诱惑,同意丙在进行非法枪支走私的过程中,使用甲的房屋对非法走私的枪支进行隐藏,在此过程中,丙需要支付给乙相应的报酬。但是,后期,由于乙、丙之间出现矛盾,乙将丙告上法庭,告发丙非法走私枪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的请求应该当被驳回,并且乙、丙同时因为非法藏匿、走私枪支罪被审判,并且甲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在这一案件中,甲、乙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走私非法枪支,但是因为出借房屋,依然受到了审判。而同样是出借房屋,甲在这一案件中对于非法走私枪支毫不知情,应当承担较少的责任,而乙由于在帮助丙藏匿非法枪支的过程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并且完全知情,应当承担较多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连带责任很难区分各个债务人所应该承担的过失比例,对债务人责任的界定划分较为模糊,不够清晰。

二、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应该从制度方面对于连带责任加快完善

对于连带责任来说,虽然它已经渗透到民商法中的多项条例,但是有很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该尽快的从制度上完善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使得在后续的使用中,能够准确的应用,不会再出现界定过于模糊,不利于连带责任的各项判定的情况。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在制度、程序等各方面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连带责任进行正确合理的判定。

(二)应该在进行连带责任判定中考虑实体法

对于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的区别应该在进行连带责任认定中加以考虑,只有将民商法与实体法同时加入连带责任的认定中,才能通过实体法实际保护连带责任认定结果的顺利实施。只有在实际案件中,加强实体法与民商法的联系,才能保证连带责任判定结果更有效力,保障该结果得以顺利实施。

(三)应当尽量保障各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连带责任判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在认定债务人时,应当最大限度的保证各个当事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需要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该保证负有连带责任的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连带责任认定的时候,不能死板的按照条例进行判别,而是应该根据不同案例进行具体的判定。

[参考文献]

[1]胡海容.扩张与限制之间:我国连带责任的新发展[J].社会科学家,2008(7).

[2]郭晓霞.连带责任制度探微[J].法学杂志,2008(5).

作者简介:林花(1988-),女,福建福清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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