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的若干研究

2016-02-05 11:23:35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刑法

刘 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35



刑法中的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的若干研究

刘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摘要:在我国的刑法界,人们对于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一直都有着属于自己的见解,一部分学者认为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可以归结为一个概念,行为对象也就是刑法中的犯罪对象,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解释也发生着转变,从二者的概念和关系上来讲,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属于各自的特征。

关键词:刑法;行为对象;犯罪对象;若干研究

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的研究一直都是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在我国的司法案件中,大多数的司法工作者都会将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视为一致的意义,但是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别又是巨大的,行为对象所包含的内容和领域要远远超过犯罪对象,犯罪的行为是基于不同的形式而出现的,需要司法工作者能够认清二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发生的混淆而影响到司法实践。

一、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对于刑法中的行为对象并没有一个界定的明确概念,关于行为对象的认识和研究,人们也都有着属于自己的见解,在法学界,人们一般将刑法中的行为对象指定做行为的客体,意思就是这个行为的主体在自己的主导意识下,对人或物所产生的威胁或危害,而这个被危害或威胁的对象就是行为对象。

从以上的概念而言,行为对象必须受到行为主体本身的意识所主导,因此,可以说行为和行为对象存在着内外的联系。行为本身就包含了主体的意识和行动,意识是发生行为之前的准备,对于行为对象来讲,存在着紧密相关的联系。换句话来讲,行为对象是可以影响到行为主体产生一定的行为意识,反之,如果说这个行为对象不能让行为主体产生行为意识或感知,那么它也就不会作为主体的行为对象而出现。

二、刑法中的犯罪对象

笔者在网络词条中,搜索到了刑法中犯罪对象的解释,指的是在刑法当中,进行详细划分且明确规定的那些犯罪行为,直接作用到了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对象(人或事物)当中,而这个对象也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行为主体犯罪行为的主要承受者,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统称,之所以会这么说,原因就在于当任何一个人或这个事物受到了合法权益等危害的时候,才是构成犯罪行为的成立,也可以说法律认可了犯罪对象的成立,而对于那些未受到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就不存在犯罪对象的构成。

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犯罪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事物,它也囊括了一些抽象的元素,比如产权、声誉、信息等,以国家的声誉为讲述案例,例如:在公众的新闻报道中,主持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恶意谣言的传播,而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并致使国家的名誉受到危害。作为国家的声誉而言就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形象,它存在于社会中某个特定的关系,如果国家的声誉受到了威胁,那么就有损了人们的利益或国家的整体形象,这是一种非物质的损失,作为法律就是为了保护这个无形的财产而成立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建立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但是从间接的角度来讲,犯罪对象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在犯罪对象受到侵犯的同时,也就是对这种社会关系产生了侵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犯罪对象所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人们应该根据实际的现实情况进行合理的内容概念界定。

三、刑法中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联系

结合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刑法当中,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但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二者之间还有着一定的联系。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这二者都是作为行为的客体而存在,是主体行为的主要承受者,行为对象综合了任意一种行为的客体,包含了犯罪对象的整体范畴,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人的生命是犯罪的对象,人的生命也是行为对象,这个时候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是相互重合的。

在二者相互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同之处,作为行为对象而言,它存在于法律的现象当中,但是犯罪对象却存在于国家的刑法中,行为所涉及到的范畴是非常广泛的,包含了犯罪对象,而作为犯罪对象必须依靠于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才成立的。从二者的性质上来讲,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行为对象必须经历一个认识的过程,可以说如果想要进一步的去了解这个犯罪的行为,那么就要针对行为所产生的现象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掌握。而犯罪对象则是经过主观的评价和法律的依据进行的犯罪行为说明,这个犯罪对象是完全受到法律保护且直接被犯罪主体侵害的。

相对于行为对象而言,法律对象更加具备法律性,法律对象是依法针对不同的行为对象进行保护的限定,它将所有能够威胁或危害到限定的行为对象视作了犯罪对象,但是作为行为对象,就不存在这种主观评价的优势,犯罪对象所体现的是法律的相关内容,是体现了行为对象基本特征的存在。

四、结语

结合刑法中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二者之间应该是同时存在的,并且存在着相互的联系,行为对象所包含的内容要比犯罪对象更加广泛,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虽然二者之间的关系很密切,但是却存在着不同的特性和作用,需要相关的人员能够正确的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根据所体现的内容进行明确的划分。

[参考文献]

[1]田震.刑法中的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8):21-23.

[2]白晓杨.简述刑法中的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J].统计与管理,2013(1):131-132.

作者简介:刘媛(1992-),女,汉族,北京人,本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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