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一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即适用该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必须是以上四种情况之一之法定情形。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法治社会》2012年第27期)